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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管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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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目的 通过对工程分包方进行管理,以确保各项施工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管理部(直属项目部)、分公司的工程分包(含构件的外包制作)管理。 3 术语 3.1 工程分包——指在公司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以公司的名义部分发包给某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供方,但仍由本公司管理并对顾客负责的一种承包形式。 3.2 资质——指具有承建某一工程或从事某一专业施工能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取得建设部或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合法的施工(或从事与工程质量有关活动)资格。 4 引用文件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4.5 QG/GGZGCX200004240《记录控制程序》; 4.6 (2004)沪港工经字第0067号《施工分包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4.7 (2004)沪港工经字第0067号《工程项目分包邀请招标管理办法》; 4.8 (2004)沪港工经字第0067号《合同管理办法》。 5 职责 5.1 公司负责经营的副总经理是工程分包控制的主管领导,负责合格分包方的批准。 5.2 经营业务部是工程分包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分包方的评价、选择及工程分包合同的管理。 5.3 安全质量监督部负责对工程分包方的施工安全、质量进行监督,并参与评价认定。 5.4 船舶设备部负责对工程分包方的施工设备和检测设备进行监督,并参与评价认定。 5.5 工程技术部负责对工程分包方的施工技术管理、工程进度进行监督,并参与评价认定。 5.6 工程项目管理部(直属项目部)、分公司负责对工程分包方的调查和施工全过程使用管理。 5.7 资产财务部负责对工程分包方付款方式的审核和参与评价认定。 6 工作程序 6.1 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管理部(直属项目部)、分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项目质量策划后确定的工程分包内容和范围,填写《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申请表》,报经营业务部、工程技术部审核,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6.2 工程分包内容和范围获准后, 工程项目管理部(直属项目部)、分公司按《施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选择合格工程分包方。对首次进入公司承担工程分包的单位,必须在施工前进行工程分包方的评价。 6.3 工程分包方的评价 6.3.1 评价工程分包方的准则    a)具有对分包工程、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 b)具有对分包工程、产品的进度保证能力; c)价格具有竞争性和合理性。 6.3.2 工程分包方的评价内容 a) 证明其合法经营资格的资料,包括:政府核发的在年检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进沪许可证、法人委托书等; b) 人员技术结构,包括施工管理力量、操作人员素质情况等证明其管理能力、操作水平的资料; c) 施工机械、设施、检测设备的装备情况和对分包工程的保证能力; d) 质量管理体系情况、以往的工程质量状况和从事同类工程或产品的相关经验等证明其满足本公司及工程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 e) 工程业绩、社会形象、信誉; f) 与履约能力有关的财务状况、价格及银行信用状况(对顾客有要求的及重点工 程的分包)。 6.3.3 评价的实施 6.3.3.1 工程项目管理部(直属项目部)、分公司负责对所推荐的工程分包方的资质、业绩、信誉及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调查。调查记录写入《工程分包(投标人)资格审查评价表》连同有关分包方的证明资料一起交经营业务部。 6.3.3.2 经营业务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推荐的工程分包方进行评价。 6.3.3.3 评价的方式,可以是经营业务部组织的资料审查会签评价、会议评价。 6.3.3.4 各部门的评价意见写入《工程分包(投标人)资格审查评价表》的评价记录中,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获准后的分包方为合格工程分包方。 6.3.3.5 对承担特殊工程的专业分包方,必要时由经营业务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其质量保证能力和业绩进行现场验证,并形成记录。 6.4 工程分包方的选择 6.4.1 工程分包方的选择首先在《合格工程分包方名册》中确定。 6.4.2 属于实施招投标范围的分包工程项目,按公司《工程项目分包邀请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4.3 分包工程项目中有关键或特殊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部(直属项目部)、分公司应该选择两个以上具备资质和条件的合格工程分包方进行比较,择优选用。 6.4.4 对顾客指定的工程分包方不存在选择,但仍需要对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将不合格原因书面反馈给顾客,协商解决。 6.4.5 因工程施工、产品生产需要,而《合格工程分包方名册》内的成员不能满足要求,需另行选择时,按本程序6.3条款的要求对其进行评价,经批准后方能录用。 6.4.6 外地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的选择首先在《合格工程分包方名册》中选择,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工程项目管理部(直属项目部)、分公司按6.3条款的评价选择方法,组织对施工所在地的工程分包方进行选择评价, 工程项目管理部(直属项目部)、分公司的经理批准,将工程分包方的评价审批结果报经营业务部备案。 6.5 工程分包方的重新评价 6.5.1 经营业务部在每年第三季度,组织工程项目管理部(直属项目部)、分公司的分管经理、合同员、工程技术部、安全质量监督部、船舶设备部、资产财务部对合格工程分包方进行重新评价(复评),重新评价(复评)的内容除6.3.2条款以外,还要考虑以下因素: a) 接受政府工程监管部门的检查情况、年度综合考评、安全、质量业绩考评情况; b) 在本公司分包工程施工中的履约情况及持续保证能力,跟踪措施的实施情况; c) 与项目部的沟通及指令的畅通执行情况; d)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满意程度。 重新评价(复评)的程序根据《施工分包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6.5.2 重新评价(复评)获准后,编制新的《合格工程分包方名册》,报公司分管经理批准后,发至各相关部门,经营业务部保留复评记录和《工程分包方复评评定表》。 6.6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 6.6.1 工程分包合同签订前,要进行分包合同的会签审批,工程分包方必须是《合格工程分包方名册》中的成员或经新确定的合格工程分包方。 6.6.2 工程项目管理部(直属项目部)、分公司根据审批后的工程项目分包内容和范围,与选定的合格工程分包方草签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要有草签部门的法人委托代理人签章方有效)和签署廉洁协议,填写《合同审批表》一起报经营业务部。 6.6.3 工程分包合同的审批 6.6.3.1 分包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工程分包合同,由工程项目管理部(直属项目部)、分公司按《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审核会签和批准,报经营业务部备案。 6.6.3.2 分包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或重要的工程分包合同,由经营业务部组织安全质量监督部、船舶设备部、工程技术部、资产财务部负责合同的审核会签,报公司分管经理审批。 6.6.3.3 分包合同会签中,对合同条款产生疑义或意见不一致时,经营业务部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获准后,由经营业务部在《工程分包合同》文本上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形成有效合同,并分发至相关部门执行, 同时保留《合同审批表》。 6.6.4 工程分包合同的内容 a) 工程分包范围、施工期限、工程达到的质量要求;工程的施工依据、采用的施工规范、工程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 b) 提供的施工技术文件,如技术数据、图纸、勘察报告等; c) 对人员培训、上岗要求,施工设备、提供竣工资料等的要求; d) 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要求; e) 工程分包价格和合同基本条款等。 6.6.5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地方关于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的要求、满足工程承包合同对顾客的各项承诺。 6.6.6 《工程分包合同》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变更或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时,修改部分按审批范围划分根据6.6.3有关条款的规定组织审批,并将批准后的修改合同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 6.7 工程分包方的管理 6.7.1 工程分包合同签订后(或获准提前进场施工)三天内,工程项目管理部(直属项目部)、分公司督促工程分包单位的负责人到安全质量监督部接受施工前的安全、质量教育和办理《安全生产协议书》及《分包工程施工单位质量受监登记》。 6.7.2 工程项目管理部(直属项目部)、分公司建立在建工程分包单位的档案,专人保管,并按合同规定对分包方施工全过程实施管理。 6.7.3 经营业务部负责建立工程分包方的档案,并按《记录控制程序》要求保管。 6.7.4 经营业务部、安全质量监督部、船舶设备部、工程技术部和物资供应站等部门按管理职责对工程分包方实施监督检查,对工程分包施工过程出现下列情况时,进行跟踪: a) 已列入合格分包方名录的工程分包方被政府工程监管部门通报批评、降低资质、扣证、吊证或年度综合考评、质量、安全业绩考评末五名的工程分包方;    b) 在本公司施工中发现材料管理、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设备能力和不合理价格要求等问题的工程分包方。 6.7.5 跟踪措施 6.7.5.1 与工程分包方沟通 a) 当发现工程分包方及操作人员的能力不能满足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需要时,项目部要及时通知供方调整队伍结构和操作人员;   b) 当发现工程分包方产品不能满足工程特性和进度要求时,项目部要及时通知供方采取有效的措施,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c)当发现工程分包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时,项目部要及时通知供方采取有效的措施,满足安全、文明施工的需要。 6.7.5.2 增加对工程分包方施工范围或产品的检验频次和力度。 6.7.5.3 缩小工程分包方承包范围或减少承包的工作量,并对其进行连续的监控。 6.7.5.4 终止分包合同。 6.7.5.5 对被列为跟踪对象的工程分包方,对其跟踪情况应予以记录,作为复评的依据。 6.7.6 分包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工程项目管理部(直属项目部)、分公司的分管经理及时组织本部门项目管理人员对分包方的施工技术、工程安全质量、工程进度、施工管 理及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写入《工程分包方履约评价记录》,报经营业务部审核确认,作为分包方重新评价(复评)的依据。 6.7.7 工程分包方的管理实施根据《施工分包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具体规定执行。 6.8 分包工程的质量验证 6.8.1 分包工程的质量验收,按照有关法规、标准及工程分包合同要求进行质量验证。 6.8.2 顾客或其代表有权对分包工程进行验证,但公司要承担总承包施工合同规定的责任,不排除顾客其后的拒收。 7 记录和报告 7.1 《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申请表》; 7.2 《工程分包方评价表》; 7.3 《工程分包方项目负责人登记表》; 7.4 《合格工程分包方名册》; 7.5 《合同审批表》; 7.6 《工程分包方履约评价记录》; 7.7 《工程分包方复评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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