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招 标 文 书
标书编号:****
项 目 名 称 :****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
招 标 服 务 单 位: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招标书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项目名称:****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
标书编号:HAZC—****
2
招 标 人: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3
招标文书售价:叁佰元整/份,现金支付。售后一
概不退
4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贰万元整人民币。在投标截止期前以现金或汇票的方式提交到市政府采购中心。
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 十 天保持有效。
5
投标有效期:开标后 十 天
6
投标书递交至淮安市健康西路142号(市政府西隔壁二楼)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投标截止时间:2005年12月16日上午9:00
投标书接收人:****
联 系 电 话 :****
7
开标时间:2005年12月16日上午9:00
开标地点:淮安市健康西路142号(市政府西隔壁二楼)会议室
8
签订合同:由用户与供应商双方签订并经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见证
9
交货地点:由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
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采购。
2.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构成
3.1 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条款前附表
四、合同条款
五、合同格式及履约保证金格式
六、货物需求一览表
七、技术规格及服务要求
第二章
一、投标函格式
二、投标供货一览表
三、投标报价表
四、技术规格响应表
五、服务承诺
六、资格证明文件
3.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书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将被拒绝。
4.招标文件的澄清
4.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日前叁天按邀请招标通知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电报等)通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对投标截止日前叁天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此书面答复传送给每个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有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5.招标文件的修改
5.1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中心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5.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和电传,通知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立即以
传真或电报形式回复采购中心是否收到修改文件。
三、投标书的编制
6.招标语言
6.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7.投标书构成
7.1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说明所提供货物、来源、数量及价格、对所提供的主要货物,应作简要介绍。
7.2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书应包括下列部分:
(1)合同条款及前附表;
(2)投标函格式;
(3)按照第8条要求填写的投标报价表;
(4)按照第9条要求对技术规格及服务要求以书面形式所做出的技术规格响应表、服务承诺;
(5)按照第10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中标人有能力履行合同。
(6)按照第11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报价
8.1 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种规格货物
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8.2 投标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货物的总价:包括制造和装配货物所使用的材料、部件、售后服务的费用及货物本身已支付或将支付的进口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其它税费;
(2)技术规格中特别要求的备件价格;
(3)运输费、保险费和货物交付使用前所产生的其它费用;
8.3 技术规格要求的安装、校准、调试和培训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8.4 投标报价应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9.技术规格及服务要求的响应
9.1 技术规格响应表应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逐项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该投标将被拒绝。
10.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0.1 按照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11.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1.1 按照规定,投标人应提交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主要货物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1.2 货物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表中对货物来源地的声明。
11.3 证明货物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手册、图纸、文字资料和数据,投标人应提供: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的详细说明;
(2)逐条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进行评议,指出自己提供的货物、服务是否做出实质性的响应;或逐条填报投标报价表的技术规格响应表。
11.4 投标人在说明上述第11.3(2)的规定时应注意:招标文件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设备参照的标准、商标或样本目录号码对投标文件具有限制性。
12.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应提交贰万元人民币现金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2.2 在开标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标,采购中心将视其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3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按采购中心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叁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2.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并按照规定交纳了要求的履约保证金后叁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2.5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至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第27条规定签订合同;或
(b)根据第28条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13.投标管理费
13.1 根据省、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苏财综[2000]188号、苏价费[2000]342号、淮财综[2000]863号、淮价费[2000]215号文件精神,设备中标按中标合同价的0.8%向中标单位收取,退还标书款。
14.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有效期为采购中心规定的开标之日后五天。
15.投标书份数和签署
15.1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准备一式五份投标书(一份正本、四份副本),每份投标书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5.2 投标书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书中。投标书的每一项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
15.3 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书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
四、投标书的递交
16.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16.1 投标人应将投标书正本和所有副本用单独的信封密封,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的字样,这些信封再封装在一个外信封中。
16.2 内外层信封均应:
(1)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地址送达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2)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标书编号、正本或副本及“请勿在 年 月 日上午 时 分(开标时间)之前启封”的字样。
16.3 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投标书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6.4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第15.1—15.3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中心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书,采购中心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7.投标截止日期
17.1 采购中心收到投标书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8.迟交的投标书
18.1 按照第16条的规定,采购中心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日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
19.投标书的修改和撤回
19.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
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中心。
19.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5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9.3 在投标截止期至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0.开标
20.1 采购中心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20. 2 按照第18条规定,同意撤回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20.3 开标时,采购中心将当众宣读投标总价格、交货时间、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以及采购中心认为合适的其他详细内容。
20.4 采购中心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19.3条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1.评标过程的保密与投标的澄清
21.1 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权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1.2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采购中心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提
交,但投标价格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
22.对投标书的初审
22.1 开标后,采购中心将组织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审查投标书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书是否大体编排有序且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2.2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书是否实质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与使有方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评委决定投标书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书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2.3 如果投标书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2.4 评委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进一步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进行修正;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进行
修正。只有在评委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时,才能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如果投标人提供的折扣数与按折扣率为基准计算的折扣数不一致时,以折扣率计算为基准进行修正。
22.5 评委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2.6 评委会将允许修正投标书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23.评标办法
23.1 评标采用综合打分法,评委会仅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进行评价和比较。
23.2评委会在提出中标候选人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本次评标方式:采取综合评分法,对产品设备、综合价格、系统整体建设方案合理性、可靠性、先进性以及厂家的售后服务、资信、经营业绩、履约能力、施工技术能力等,本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选择供应厂家,不以最低价确定中标单位。
1、价格占60分:以价格平均分为基准,投标单位报价低于平均价若干百分比给予相应加分,若报价高于平均价若干百分比给予相应减分,设最高分与最低分为限。
2、设备和软件功能测试20分:根据提供设备和软件进行测试情况打分,现场测试通过不代表工程验收通过,具体方案见《****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现场测试方案》,由于时间和客观条件所限,有些软件和设备无法测试和了解,在施工结束前应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所有功能要求和技术指标。投标方提供的测试设备必须与投标设备一致,否则整个设备测试和软件功能测试为0分。
3、企业信誉业绩、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证、售后服务承诺等占20分。
24.合同授予标准
24.1 评委会按第22条规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推荐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
24.2 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由业主单位、出资方、纪检、监督等部门领导组成)可以对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最终审查,审查包括投标人资质、信誉以及投标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他问题。
24.3最终审查的方式可以为: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询问或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
24.4接受最终审查的中标候选人,必须如实回答询问或接受考察,并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24.5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根据最终审查结果,确定中标人。
25.买方授标时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更改
25.1 买方不得对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数量、单价和其他条款和条件作出任何实质性改变。
26.采购中心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6.1 采购中心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27.中标通知书
27.1 采购中心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并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
27.2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7.3 在中标人按照规定向采购中心提交履约保证金后,采购中心将及时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 ,并按照第12条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8.签订合同
28.1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书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9.履约保证金
29.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贰天内,应按照合同规定向采购中心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
29.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28.1条或27条的规定去做,采购中心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买方可将标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付款方式
由招标方按下列程序付款。每次付款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1、预付款: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0 %。
2、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同时无息退还中标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交付使用三个月支付至合同总价的30%。
3、交付使用二年后,经采购方确认在此期间使用正常,付清10%余款。
合 同 条 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方、使用方与卖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方,使用方与卖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使用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卖方应承担的义务。
(5)“买方”系指前附表中所述购买货物和接受服务的单位。
(6)“卖方”系指前附表中所述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
(7)“见证方”系指采购中心。
2.技术规格
2.1 卖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
3.专利权
3.1 卖方应保证使用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专利侵权,卖方应负全部责任。
4.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制定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标识。
5.装运条件
5.1 根据采购中心指定地点,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承担。
5.2 货物和服务交付使用,并提供所需单据的日期视为交货日期。
6.付 款
6.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6.2 卖方应按照与买方、使用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1)发票;
(2)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等;
(3)装箱单;
(4)验收合格证书;
(5)使用方加盖公章证明货物交付使用合格的验收表。
6.3 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将按“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计划安排付款。
7.伴随服务
7.1 卖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7.2 除第7.1条规定外,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在合同中卖方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4)在项目交货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对使用方人员进行培训。
7.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8.质量保证
8.1 投标人所提供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8.2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货物最终验收后,在质
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缺陷而发生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8.3 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8.4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8.5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9.检验
9.1 在发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9.2 买方将在卖方交货后叁天内组织验收,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相符,买方应及时填写验收表,加盖公章后报给采购中心,如果货物的质量的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并有权凭其出具的检验报
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10.索 赔
10.1 买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10.2 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损失的数额,卖方必须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的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和或修补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对更换和修补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0.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贰拾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贰拾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11.卖方迟交货
11.1 卖方应按照“货物供货一览表”中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并交付买方验收使用。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
11.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同时通知买方和见证方。买方、见证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同时保留按第11.1条规定对卖方进行制裁的权力。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见证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目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为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和见证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1条、12条和17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
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买方、见证方和卖方商定的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和见证方。除买方和见证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时,买方、见证方和卖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税费
14.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4.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5.履约保证金
15.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贰天内,通过国内的任何一家银行,向采购中心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开户行:淮安市商行华淮支行;帐号:804857)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货物验收合格后贰拾捌天。
15.2 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应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或买方、见证方可接受的其他格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15.3 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见证方有权从履约保
证金中取得补偿。
15.4 履约保证金应在有效期满后叁天内退还给卖方,不计利息。
16、仲裁
16.1 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方、见证方和卖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叁拾天内仍不能解决,应将争端提交有关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后叁拾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申请仲裁。
16.2 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6.3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买方、见证方和卖方均有约束力。
16.4 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17、违约终止合同
17.1 在买方和见证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和见证方可向卖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和见证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卖方在收到买方和见证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贰拾天内,或经买方和见证方书面认可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3)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7.2 在买方和见证方根据上述第17.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买方和见证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8、破产中止合同
18.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和见证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中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中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和使用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9、转让
19.1 除买方和见证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0、合同生效及其它
20.1 合同应在买方、见证方和卖方签字,并在卖方向见证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0.2 本合同一式五份,以中文书就,货物见证方、卖方、买方各执一份。
20.3 本合同货物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合同纠纷,买方与卖方进行处理。
20.4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见证方、卖方、买方协商,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
部分。
20. 5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合同格式及履约保证金格式
一、合同格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卖方”)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理简称“见证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关于淮安市政府采购HAZC-2005038招投标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⑴合同条款及前附表;
⑵卖方提交的投标书和投标报价表;
⑶供货一览表;
⑷技术规格及服务要求;
⑸技术规格响应表;
⑹服务承诺;
⑺中标通知书;
⑻买方、见证方和卖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货物及数量
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及数量详见“供货一览表”。
4.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的总金额(大写)为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分项价格在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5.付款条件
本合同货物的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及前附表中有明确规定。
6.交货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货物的交付时间和交货地点在“供货一览表”中有明确规定。
7.合同纠纷处理
本合同货物交付验收使用后所发生的合同纠纷,由买方直接与
卖方进行处理。
8.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经买方、见证方、卖方三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采购中心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买方: 卖 方: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见证方: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履约保证金
银行保函格式
(本保函投标时不提交、中标后提交)
致: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
鉴于______________(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根据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号合同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描述)(以下简称“合同”)。
根据贵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应向贵方提交由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出具的在合同中规定的金额的银行保函作为卖方履行合同义
务的保证金。
我行同意为卖方出具此保函:
我行特此承诺,我行作为保证人并以卖方的名义向贵方出具总额(大写)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的保函。我行在收到贵方第一次书面宣布卖方违反了合同规定后,就无条件地向贵方支付保函限额之内的一笔或数笔款项,而贵方无须证明或说明要求的原因和理由。
本保函的有效期自开出之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直有效。
银行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招标要求
一、项目简介
****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是利用先进的光电、计算机、图像处理、模式识别、远程数据访问等技术,对监测路面过往的每一辆机动车的前部物征图像和车辆全景图像进行连续全天候实时记录,计算机根据所拍摄的图像进行车牌自动识别,并能进行车辆动态布控,对超速等违章以及被盗抢、肇事逃逸、作案嫌疑车辆进行报警,通过公安网络将各个监控点信息有机共享。
本次工程为5个点,监控进出城方向。招标方只提供市电、光纤、电话(全在卡口值班室),投标方应根据卡口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勘察,设计合理的技术方案和施工计划以及所需管道线缆等,不得采取破坏路面方法铺设过路管道,施工中自行破坏道路设施有中标方承担责任。
5个点共9套的****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
序号
安装位置
安装方向/监控车道
1
武墩卡口
进城双车道、出城双车道
2
丁集卡口
进城双车道
3
皂角卡口
进城双车道、出城双车道
4
杨湾卡口
进城双车道、出城双车道
5
红桥卡口
双车道(进出城各一车道)
二、基本技术要求
(一)功能要求
1、视频处理
单个方向(进城/出城)为一套系统,能对二车道以上(含中间骑线)的实时视频进行记录处理, 红桥卡口进出城各一车道为一套系统。
2、车辆捕获率
车速范围在5—140km/h情况下,车辆捕获率应达到99%以上。
3、车辆图片存储
系统能自动检测车辆,系统能准确拍摄车辆牌照和全景图像并将图像存储到系统的存储设备中。车辆牌照和全景图像均为彩色图像,并且车辆牌照和全景图像各一幅照片。
4、图像清晰度
无烟雾情况下,存储的车辆图像白天能清晰识别车辆牌照及整个车身的特征情况,夜间在有车灯迎头照射的情况下所拍摄的照片必须能够清晰地辩识牌照,同时应能够显示整个车身及清晰的车辆特征。
5、图像抓拍与存储
监测设备对车辆图像进行实时抓拍,抓拍图像一是存储在本地,作为服务器数据备份,二是存储在中心数据服务器的Oracle数据
库中。当系统容量饱和时,系统应能自动对最前面的图像数据依次进行覆盖,图像用软件实现压缩。
6、图像相关数据
系统应记录下车辆通过时间、车辆类型、车速等,并在数据库中将记录和相应照片一一对应起来。
7、牌照自动识别
系统在实时记录通过的车辆图像时,同时应具备车辆牌照自动识别功能。系统能够识别0—9十个阿拉伯数字,A—Z二十六个大写英文字母及相关的汉字:京、津、晋、冀、蒙、辽、吉、黑、沪、苏、浙、皖、闽、鲁、豫、鄂、湘、粤 、桂、琼、川、贵、云、藏、陕、甘、青、宁、渝、军、海、空、集、北、沈、南、兰、广、成、济、消、水、边、电、林、通、金、警、学、特、使、领、试、港、澳等。
白天车辆号牌识别率应不小于90%,号牌识别准确率应不小于85%;夜间车辆号牌识别率应不小于85%,号牌识别准确率应不小于75%。
8、车辆速度测定
****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应能测出通过车辆的速度,当车速在40km/h≤V 车<120km/h的速度范围内,测速误差应在±6%之内;当车速在V 车≥120km/h范围时,测速误差应在±10%之内。
9、车型识别
根据所摄图像,系统能自动对车型进行分析,至少应能区分大
型车辆和小型车辆两种车型。
10、车辆报警
用户可以将被盗抢车辆或交通肇事逃逸等车辆的牌照号码及车型等信息输入系统,当系统识别出来的车辆特征符合条件时,系统能同时以两种方式及时报警:一是指挥中心值班席位及时以声音进行报警,提醒值班人员有嫌疑车辆通过;二是利用系统将报警信息传输到对应卡口值班点的计算机,在前端计算机上报警提示。报警信息应包括车牌号、车速、车型、车辆通过时间、车辆图片等,以10/100M以太网方式传输。系统具备与交警或公安数据中心进行数据交换功能。不同违章行为可以设置以不同声音进行提示。
黑名单类型包括交通肇事、被盗抢、未年检、报废、违法未处理。实现临时布控、紧急布控等功能。
11、数据查询
在公安网上能实现Web查询,能够按时间、速度、车型、车辆牌照、行驶方向等条件查找、列表显示、回放历史记录;具有车辆查询统计信息、流量统计曲线打印功能;具有模糊查询功能;在卡口前端值班室内的综合查询机上;查询所有市区卡口的车辆信息;可查询公安综合信息等。
12、数据共享
卡口系统独立组网,独立运行,与公安计算机网络端口联入公安网。车辆信息及照片能通过Web方式在公安网上查询。能从指挥中心进行嫌疑车辆参数设置。
13、防病毒功能
卡口系统要求独立组网,拥有独立IP设置,与公安网只在中心web服务器上相连接,服务器安装病毒防火墙进行隔离,同时也能保证公安网对所有卡口系统信息的web查询。
14、数据存储及数据备份功能
卡口信息存放在中心数据服务器中,抓拍机器同时保存信息。当中心服务器出现故障后,可通过抓拍计算机恢复数据。
15、辅助摄像功能
卡口系统前端摄像部分除了每个车道1个牌照摄像机外,再增加1个辅助摄像机,解决车辆不按道行驶时车辆牌照漏抓问题。
16、卡口信息管理功能
在中心实现对所有卡口参数设置、服务器参数设置、黑名单比对库设置、报警参数设置等功能。
17、电话功能
每个卡口前端值班室通过光纤与支队组建电话内部网,作为支队的内部分机使用。
18、KVM功能
中心卡口设备采用KVM系统进行管理。
19、通信功能
每个监测方向增加1对网络视频光端机,用于传输实时非压缩数字动态图像到监测管理中心,同时提供网络、监控、电话、控制信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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