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在打官司中有哪些规矩法律层面上的讲理和我们日常生活中俗称的讲理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下面我为你整理律师打官司的法规,盼望能帮到你。 俗称的讲理 俗称的讲理是指我们运用自己对社会、生活的熟悉的总结和自我对社会价值观的推断,对是非曲直进行评论,也称之为情理。 这里强调的讲理指的主要是情理,这种讲情理包含个人主观因素很高,在个人熟悉因素的影响下,往往缺乏或者简单忽视一些重要的客观因素。 由于每个人接受的教育各有差异、社会环境对自己的影响不同,再则涉及的个人利益不同,讲出的道理、对是非曲直的评述也会各自不同。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并且所谓讲理的人还都认为自己讲的理最正确。 这样
2、就消失双方或者多方都各持己见,互不相让,一般此种情形需要第三方(中立方)来进行评理,确定哪一方是正确的。 由于每个人在讲理的时候各自说法均有不同,熟悉不同,所以司法机构(法院)不能够凭借当事人各自讲的情理来处理案件,法院解决争议的根据必需是统一的标准,即法律规定。 法院的讲理 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争议,这种讲理指的是基于客观事实,根据法律规定,为自己的诉求(维权主见)进行陈述的理由。 此种讲理是有严格要求的,由于法院审理案件需要当事人将事实详尽地陈述并附有证据证明,该事实与法律根据还要相对应。 法院的审判人员才能运用当事人供应的大量事实根据对争议的焦点及性质作出客观的推断,再结合法律根据作出公正的
3、判决。 但是,当事人仅是一味地强调自认为的人情事理,感情颜色的渲染大于客观事实表述,就很难让法官对争议问题区分是非曲直,也就难以得出相应的结论。、 当法官不让当事人讲解并描述情理的时候,当事人会认为法院不让自己讲理。 例如,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官询问当事人你主见加班费,你陈述一下详细加班的情形,法官的意思是问当事人主见加班都包括哪些内容,如公休、节假日、延时等,这样便于计算加班费的数额。 而当事人却回答我在单位当牛做马,干得没白没夜,根本就没休息的机会,单位这种做法是严峻违法的。 再例如,婚姻案件中,当事人在陈述离婚理由和提交证据时,没有良好地把握此时陈述的机会,反而大量表达自己为家庭的付出,对
4、方有多么不负责任,甚至于将曾经争吵中各自的言语,一股脑倾倒给法官。 此类的回答,在案件中我们是常常遇到的,然而当事人此类的讲理不能够给法官供应事实信息,法官依此类陈述也无法做出推断。 所以,当事人此种讲理自认为很煽情、生动,能够赢得法官的认可。 但恰恰相反,法官最不盼望看到这样的陈述,由于此种讲理不利于法官查明事实,反而影响法官对事实推断的思路。 法官询问的问题 一般状况,法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向当事人询问状况,这是案件审理的需要,法官所问的问题是高度概括的,法官盼望当事人的回答也是言简意赅的,这样也便于书记员全面的记录。 例如我们曾办理过一件离婚案,法官问原告你们夫妻双方生活十几年,原告
5、如今提出离婚理由是什么? 法官的目的是盼望查明双方是否存在感情确已裂开的法定情形。作为原告应当很简洁地讲解并描述双方感情裂开、不能连续生活的要件,列举一两个实例即可。 原告人却从两个人第一次见面开头讲起,延长到被告父母的做人品质,又扩展到被告亲友的素养等等。 法官曾几次打断原告的发言并提示原告应当回答什么问题,而原告确不能理解,认为法官不允许自己讲解并描述生活的经受,从而偏袒对方。 律师提示 1、发表看法要言简意赅,条理清楚,观点明确。 2、说话的语速不能过快,平和的语速、简要的表达,便于书记员记录。 3、建议较为冗杂的陈述或辩论制作成书面形式,可以保证意思表示的完好性,也能节约庭审中记录的时
6、间。 4、不要随便地质问对方,充分利用自己发言的机会将自我陈述或者辩论做到详尽。 法官为什么不让我说话? 律师剖析:合适的时候说合适的话 必需按照庭审程序发言 庭审程序要求 庭审是有程序要求的,不是可以随便发表自己的看法,假如将自己的看法发表得很详尽,必需根据程序的要求充分地表达自己的看法。 否则,将会适得其反,该说的话没有说,该留意的重点没有强调。所以在开庭过程中要留意各程序阶段,包括事实调查、举证质证、辩论、调解、最终陈述等。 当事人发表看法假如不能对应程序,等于自己没有说话。 法官偏向对方,是不是对方找关系了? 律师剖析:官司打得糊涂,自我感觉好象是法官偏向。实践中,例如没有搞清晰法官审
7、理的是什么争议焦点而随便作答、争论,就简单消失错误。 什么是争议焦点? 由于当事人双方各自坚持自己的看法,即为原告方坚持自己的诉求,被告方坚持不同意对方的诉求(坚持抗辩理由),这样形成双方各持己见的区分点。 法院审理案件,争议焦点特别重要,通过固定争议焦点,法院可以很清楚地了解哪一方理由成立、哪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哪一方的主见具有事实根据或者法律根据。 但是,许多当事人在庭审中,争议焦点往往并不在一条线上。例如,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往往所涉及的并不是首先考虑公司是否承当责任问题,而是先确定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 没有确定劳动关系,就谈不到由谁来承当法律责任。 而当事人一方强调公
8、司应当向其赔偿,而另一方强调没有劳动关系,双方不是在一个争议点来争吵。 此时,一般法院为了将案件审理清楚,会总结争议焦点,将当事人之间杂乱无章的争吵看法归纳起来,形成焦点。 在法院整理争议焦点不偏差的前提下,当事人应当随着法院所总结的争议焦点进行主见,围绕争议焦点绽开陈述、举证、辩论。 但许多当事人在这种状况下,不顾及法官总结的焦点,而一味地去强调自己应当赢得哪些权益,大大偏离了诉争主线,直至败诉都没有搞清晰自己错在哪里。 握好争议焦点 没有搞清法官审理的争议焦点,或者根本不去理睬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而仅是一味地强调自己的道理,这样做对诉讼是特别不利的。 由于法官判决案件需要当事人向其供应所需
9、要的大量事实素材,以此来认定案件事实,目的是在判决中能够表达公正性。 搞不清案件的争议焦点源于三种可能: 第一种,是法官总结的焦点与当事人自认为的焦点不吻合,换言之当事人不认可法官所归纳总结的争议焦点,在焦点确定方面,可能当事人与法官的思路就消失分歧; 其次种,是法官虽然总结了案件焦点,当事人却不能够对焦点进行良好地理解,虽然是根据法官的要求进行陈述、举证、辩论,但实质上没有与法官争议焦点保持全都,从而偏离了审理核心,其结果就是该去力争的问题没有争,而不重要的内容却成为自己的核心观点; 第三种,是当事人根本不去理睬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究竟是什么,只顾自己在法庭上一吐为快,把自己所谓的委屈倾诉洁净
10、,这是特别具有代表性的。 例如一起工伤赔付纠纷案件中,劳动仲裁经过的事实确定以及法院经过的几个阶段,其目的就是要查明双方究竟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由于这是认定工伤特别重要的基础条件。 而当事人根本不去理睬法院在审理中特别需求的事实素材是什么,而一味地强调在谁那受的伤就应当由谁赔偿,从而大大地偏离了案件关键事实环节。 所以没有搞清争议焦点而给当事人维权带来不利后果还是特别大的。 律师提示 自己把握好争议焦点不偏差,防止随对方跑题。 1、在维权过程中,假如涉及仲裁或者诉讼,必需仔细理解法官的审理思路,不能和法官的审理思路相悖。 否则,当事人陈述辩解的理由再多,也对案件没有关心。 2、有效把握争议焦点,
11、围绕焦点组织材料,组织陈述和辩论的内容。切忌自以为是,仅追求一吐为快,不去考虑自己的理由对案件有何利弊。 3、有的时候对方没有围绕争议焦点发表看法,切忌仅为追求驳倒对方的看法,而使自己的正常思路随对方思路偏离,这很简单将自己操作案件的整体方案打乱,最终结果可能不行逆转。 越打官司越告不赢,为什么学习了许多法律学问还是争不出个理来? 律师剖析:实际在自我维权过程中,许多状况是当事人自认为什么都懂、都明白,不去询问专业机构,许多人就是手捧法律规定根据自认为的理解方式去主见权利,还特别极端地强调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 我们清晰,法律和与之相关的诉讼、程序的形成,在某些方面很难无师自通,需要专业人赐予关
12、心。 在自我维权过程中,相对比较难的就是有一些法律专业的技术问题需要解决或者知悉,否则很简单由于专业学问的匮乏而导致诉讼胜败的倾倒。 律师提示 1、生效的法律文书当证据,其重要程度简单被忽视若以判决作为证据,作另案诉讼的证据,可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胡打官司,乱告状反而将自己陷于被动如一个大事做了N个诉讼,以不同案由立案,结果是越打越不利。 3、慎战与备战的思想融入到诉讼实践中,留意双刃剑的风险! 为何败诉总结 如今许多当事人在诉争过程中,将自己的表述作得细之再细,自认为自己的诉求肯定会得到支持,但最终法院所做的判决和自己追求的结果却差之千里,许多维权者对此不能理解。 对此,依据以上分析的
13、内容做一些总结。 许多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尤为是在诉讼庭审过程中,存在一个误会,认为必需将自己的理由表述得特别详尽,将过程渲染得多姿多彩,但忽视了整体诉讼过程的核心是证据问题。 在日常的生活与工作中,人们已经习惯运用家常语言沟通来处理各类事情,但是在法律层面解决争议必需以证据来作为核心内容。所以,在案件中许多当事人不能理解法院所做的判决为什么和自己追求的结果存在肯定的差距,甚至差距甚远。 一般存在以下情形: 许多当事人在维权或诉讼中,大量陈述事情的经过、描述每个事情的详情和感受,不仅如此,还在自己是否占理的问题上大量绽开论证,倾诉苦衷。 当然,事实陈述和论证根据当然重要,但是一切事实和论据是否
14、被法院认定,其基础必需是以证据存在为前提。 而当事人常常在强调一个概念,就是敬重客观事实,有的还引用法律专业用语以事实为根据。 熟不知审理案件中所谓的事实是必需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存在的事实,仅是朴实存在的事实或是内心臆断的假象,而无法用证据印证为人知的事实是不能够作为案件的定案根据的。 所以,在诉讼中仅过于强调自认为存在的事实,不重视证据的存在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在许多时候,由于当事人不懂得证据的严峻性,随便在一些书面的合同、协议、确认书以及一些文件上签字,而导致不行逆转的后果。 许多案件中常常消失,当对方拿出一份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文件时,本方的当事人总是在强调这份文件是在什么什么状况下签署的
15、。 例如,当时被逼无奈只能签字,当时不允许我更改条款, 当时不签就买不成, 当时不签我就拿不到钱等等。 但是诸如此类的解释或者说辩解均不能将已经形成的书面证据进行否认,而到了这个阶段,再想收集相反的证据比登天还难,这就是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性。 如何诉讼大揭秘 纠纷事实,证据为核心 1、尤其在民事案件中,书证可称之为证据之王,其他类别证据很难推翻书证。当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与书证相冲突时,依据证据规定应当优先适用书证。 当然,详细问题详细分析,若相关证据特别充分并伴以佐证,且能够形成证据链条,的确能够照实反映客观事实,法院是可以考虑否认书证的。 但是,一般状况下运用其他类别的证据推翻书证,在技术层
16、面来讲比较困难。 2、口头交易,应当具有时刻留取证据的爱护意识。 如二手房、商品房买卖中有许多口头承诺,由于这些承诺没有被固定下来,今后正是由于这个缘由很有可能产生纠纷。 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假如采纳书面形式交易较为困难,应留意采纳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以便今后还原事实。 敬重事实,切忌自以为是 1、正如以上所讲的,诉讼过程中的事实是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没有证据,所谓的事实是不能被认定存在的。 因此,当事人在维权时,切忌要留意自己对事实这个概念的把握,肯定要与审判要求的事实相吻合,也就是必需有证据的存在。 2、假如在诉讼中发觉自己的思路或者做法偏离了事实基础,或者偏离了诉讼要求的事实要件
17、,就必需准时调整思路,订正自己不正确的维权思路和详细的操作方法。 准时有效询问,寻求专业支持 每人对法律的理解各有不同,对一些法律事实的熟悉也是各有各的看法,这就形成了在维权中应当对事实基础把握何种观点、对法律规定怎样理解的问题。 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有一项解除劳动合同时代通知金的规定,代通知金为一个月工资。 但许多当事人在追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除主见每任职一年赔付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之外,还主见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前提下作为提前一个月向劳动者发出解约通知的替代性补偿,其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相冲突的,为此不行能同时适用。 而当事人认为此条款对自己有利就去争取
18、,并且寄予很大的盼望,当该项主见没有得到支持的时候,认为裁决或判决不公正,这明显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错误。 所以,当自己维权时,假如在关键环节涉及到专业领域,应当询问专业人员,由专业人员在此类学问方面赐予支持。 例如关于消失房屋质量问题需要先询问质检部门,消失标的价值纠纷时应询问物价或者评估部门,医疗问题应询问医疗专业部门。 只有经过专业指导之后,才能推断自己维权的范围、主见实现的程度、预报胜诉败诉机率。 客观分析利弊,平衡各方权益 维权应当持有一颗平常心,尤为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由于证据的匮乏或者客观事实根据缺乏而导致维权目的不能百分之百实现,所以维权不能过分地执着。 应当冷静地对自身
19、维权过程中,整体案件事态进行分析,找出自身缺乏之处或者法律根据匮乏的地方,客观地看待整个大事; 再找出对自身有利的方面是哪些,固定好自己的主见,不要将自己本应得到的却因操作不慎而丢失; 最终找出对方缺乏之处,综合分析,这样就能够在维权中衡量各方的权益利弊了。 最不行取的是,仅看到自己有利的一方面,或者仅看到对方不利的方面,没有客观分析、衡量双方权益,也没有去衡量裁判机关的可行性。 例如,员工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但基于法律规定又主见由公司为其缴纳。实际维权者主见是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但社保部门在实际操作中是无法执行的,所以此类主见很有可能由于操作不能实现而导致仲裁机构不予支持。 小结 一个维权的过程或者一个诉讼案件,从程序到实体,从发生到结束,是一个阶段中思维体系的总结,而非仅是一两个法条的反映,更不是凭借一颗维权热忱的心可以换取的 第 1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