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庆阳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9号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9日起施行。 市长栾克军 2014年9月19日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川塬相间、沟壑纵横的地形地貌特点和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
2、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责任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社会化交通安全宣传,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五条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县(区)公安、交通、运管、公路、农机、发改、安监、教育、建设、卫生、工商、质监、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3、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一节 政府职责第七条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工作措施,指导、协调、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五)通报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第八条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工作措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完善公共交通体系
4、,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指导乡(镇)、村(社)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三)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四)督促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国家、省、市、县(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二)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工作机制,制定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及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工作人员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进行考核;(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第二节 部门职责第十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当履
5、行以下职责:(一)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提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建议;(二)指挥疏导交通,维护公路交通秩序;(三)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四)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或者受理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业务;(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七)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参与新建和改扩建公路竣工投入使用的验收工作;(八)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技术,提高道路科学管理水平;(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大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措施;(二)开展道路交通
6、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三)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四)按照职责权限,办理挂牌考证和驾驶人、车辆检审验业务;(五)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六)督促、指导交警中队、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及村(社)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大队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考核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好乡镇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农用车安全管理、农村道路隐患排查、机动车摸底登记、交通安全宣传、查纠违法等工作。第十二条交警中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辖区危险路段排查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受理适用自行协商处理和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7、负责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保护、先期处置和纠纷的化解工作;(二)提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对策、措施和意见,指导乡(镇)交管站及村交管室开展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三)协调、督促辖区负有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部门履行职责;定期检查、指导辖区有车单位及学校、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三条乡镇公安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按管理职权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对辖区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前期处置及救援。第十四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纳入道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道
8、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相关企业积极调整产业结构,采用先进工艺技术,限制和淘汰技术落后产能,推动道路交通安全设备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三)在审核、审批或核准新建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负责审查是否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等设施.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城市道路建设、养护,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城市道路管理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参与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整治;(二)督促城市道路交通
9、建设项目业主将安全设施费用纳入项目概算,按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第十六条规划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城区道路及道路标识、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工作;(二)在审批大型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后期对交通管理造成的影响,审批前征求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第十七条公路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包括桥涵)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等)的设置、维护和管理;(二)负责公路事故多发和安全隐患路段的排查整治工作;(三)做好公路的应急保畅工作.第十八条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
10、传范畴,督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二)负责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重大政策和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三)广播电视应当在重要时段,免费开设道路交通安全专题宣传节目;(四)报社、杂志社要在刊物上开设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专栏。第十九条司法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参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矛盾纠纷的化解。第二十条气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二)建立完善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
11、气象保障联动机制;第二十一条交通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道路安全隐患路段进行治理改造;(二)定期对道路安全通行条件进行综合评价;(三)对公路建设和养护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四)依法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督导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检验资格许可和计量认证,对检验设备进行检验标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对缺陷汽车召回实施监督,依法清理整顿各类非法车辆的生产、组装经营点,做好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及危化品运输车罐体检审工作;(三)对测速仪、酒精测试仪等计量器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强制检验标定;(四)对车用
12、气瓶(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实行检验检测、注册登记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企业的登记前置审批许可关,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不予登记;(二)对已被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据有关职能部门的抄告加强监管,对拒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依法予以查处;(三)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机动车销售、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行为.第二十四条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件医疗救援体系,建立抢救交通事故伤
13、员“绿色通道”工作机制;(二)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三)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四)配合相关部门普及交通意外急救知识。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遵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十部委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指导督促各类学校校区内的道路交通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二)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正常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员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师生安全出行意识和能力;(三)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档案
14、,与使用校车的学校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监督、纠正校车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四)全面掌握校车运行动态,实施有效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加强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二十六条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农田、场院等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严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检验关;负责对农机驾驶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三)负责拖拉机驾驶员
15、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四)联合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对农机销售、配件、维修网点的监管工作;(五)依法与公安交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第二十七条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对旅游景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安装、维护;(二)负责旅游景区停车场管理;(三)协调参与旅游车辆交通事故处置工作。第二十八条商务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清理整顿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非法改装车辆行为,强化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和二手车交易企业的监管;(二)开展商品流通领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工信部门应当规范未列入机动车产品目录车辆市场准入管理,协调通信企业在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救援中保障信息畅通。第三十
16、条电力部门应当在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救援中确保电力畅通。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业务经费和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业务经费和专项资金.第三十二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推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制度;(二)落实国家保险费率浮动制度;(三)协调保险企业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理赔工作;(四)监督检查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道路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互通制度。第三十三条运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
17、险化学品运输等道路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建立诚信考核和记分考核制度,严格道路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档案管理,完善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淘汰机制;(二)加强对运输从业人员法律知识、技术技能等综合素质培训,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货)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三)科学规划、审批农村道路客运班线,满足农民出行;(四)督促运输企业配备车辆安全设施,落实企业的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五)依法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督导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六)加强节假日、逢集日、民俗活动等重点时段及恶劣天气条件下重点车辆的源头管理工作;(七)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维修行
18、为.第三十四条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置工作。第三十五条政府外事侨务部门应当参与涉外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第三十六条安监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参与政府组织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三)配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请政府分级挂牌督办;(四)对道路交通新、改、扩建
19、项目落实安全设施与项目同时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五)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第三节主体责任第三十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交通安全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二)建全本单位自有、租借车辆和员工私家车档案;(三)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四)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五)严格驾驶人员日常管理,严禁使用无驾驶证人员或驾驶证损毁、暂扣、吊销期间的人员从事驾驶工作;(六)加强车辆日常维修保养,督促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严禁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和报废车辆上路行驶;(七)督促
20、本单位职工及时接受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处理交通事故.第三十八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旅游包车客运、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二)对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客运、危运车辆;(三)对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1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四)落实车辆动态监控系统24小时专人值守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六)全面掌握机动车驾
21、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定期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教育,及时解聘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人员.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当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如实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车属单位或车主姓名、送修人姓名及居民身份证或者驾驶证信息、修理项目和部位,送修时间和收车人姓名,并随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二)发现承修的车辆系报废车辆,或者具有肇事逃逸、盗抢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三)不得为承修车辆进行改装或出具虚假维修、维护证明。第四十条中小学校、幼儿园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22、将交通安全纳入学校的日常安全教育范围,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题教育;(二)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确保学生乘车安全;(三)与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安全管理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四)维护上下学时段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第四十一条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在与施工单位签定工程项目时,合同中应当有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事项的内容,并有强制性的制约条款;(二) 工程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发标单位应当对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涉及道路交通安全事项进行监管;(三) 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提醒、纠正,并按合同进行处理。第三章管理重点第四十二条市、
23、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完善重点路段的安全防护。(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组织安监、交通、城建、公路、农机、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排查隐患,制定治理措施,实行分级治理、挂牌督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路段,提出治理措施;(三)公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对国省道、县乡道路上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和桥涵隧道等危险路段实施综合整治;(四)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乡村公路建、管、养职责,对农村山区道路路堤高于6米、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高隐患路段全面安
24、装路侧防撞墙、波形护栏、减速带、反光镜、警示牌等安全设施,完善标志标线。第四十三条公路部门对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打场、晾晒、堆放杂物等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交通。第四十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校车等重点车辆道路通行管理.(一)对7座以上营运客车超员、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以及在禁行时间、禁行路段行驶等重点违法行为,对驾驶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的企业负责人分别依法予以处罚,并抄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整改。(二)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人违反前款规定,以及违法停车、超载、非法改装车辆的,依法严格
25、处罚.对通过道路运输危化品的运输企业,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移交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责令改正。(三)严格校车检验和校车驾驶人员资格审查,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非法改装、超员、超速、不按审批线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第四十五条对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涉及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校车等重点车辆及重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安监、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严格处理:(一)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1000元罚款,记12分.(二)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三
26、)对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四)对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对无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500元罚款。(五)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50%以下的,处200元罚款,记3分;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罚款,记12分;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六)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20以内,处300元罚款,记6分;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处500元罚款,记12分,每增加10%加处30
27、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记12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客车超员可以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同一运输公司有两次以上车辆超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记2分,超过20%的,记3分,处100元罚款。(七)公路客运车辆或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行驶400公里以上的,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人员。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连续超过4小时的,一律强制休息,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违反本规定的处200元罚款,记6分。(八)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申领剧毒化学品管理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
28、学品的,对已经实施运输的,扣留运输车辆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或护送至临近的具有专门设施的专业单位、仓库,并指定专人看管,同时对运输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运载危险物品车辆违反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一律处200元罚款,记6分。(九)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十)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
29、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十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十二)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十三)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四)
30、遇有行进方向发生堵车时,所有车辆应依次排队等候,严禁穿插,严禁车辆逆向行驶,严禁发生交通堵塞时不服从执勤民警指挥、侮辱执勤民警或阻碍执勤民警执法.凡前方发生堵车,不依次排队等候的,一律处100元罚款,记2分;逆向行驶的,一律处200元罚款,记3分;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的,记6分;不服从交通民警指挥的,一律处200元罚款;凡阻碍交通民警执法,情节轻微的,一律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交警中队指导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村(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加强农村道路的通行管理。(一)交警中队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农村道路超速、超载、违法载人
31、交通违法行为,严禁农村车辆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二)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加强辖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摩托车、电动车等农村车辆和农村道路源头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本辖区驾驶人及车辆信息库,签订安全责任书和承诺书,督促车辆所有人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三)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村(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应当组织交通安全协管员,在节假日、婚丧嫁娶活动、跟会赶集、恶劣天气等重点时段,在农村道路交汇处、村口等重点路段开展检查、巡查,劝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四)村(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在交警中队或者派出所指导下,开展路面巡查,发现、劝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对重点交
32、通违法行为和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交警中队或其他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第四十七条农机管理部门对在机耕道路、田间地头从事生产活动的农业机械、拖拉机、农用车无证驾驶、无牌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和查处。第四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节假日、逢集日、民俗活动日等重点时段及恶劣气候条件下,利用省际、市际、县际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实行24小时检查,对重点车辆逢车必查,从严查处违法行为。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劝阻和举报重点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运输和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严肃查处。第四章宣传教育第五十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3、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逐步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公安、交通、农业、司法、教育、宣传、文广、农机等部门有明确职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社会团体有明确要求,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体系。第五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突出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应当在主要路段、路口、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悬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特别要对农用车辆上路打碾晒粮、摆摊设点、占路集市、农用车载人等违法行为,开展有针对性地宣传教育.第五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交通管理宣传纳入全民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手机、和,微信和农村“普法
34、长廊”、“法制橱窗”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第五十三条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应当制定乡镇年度法制宣传教育计划,通过举办培训班、散发宣传资料和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做到法制宣传教育的范围、对象、任务、目标和责任“六到位”。第五十四条村(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应当进村入户对拥有车辆的村民及家人通过签订安全责任书,给车体喷涂或者粘贴警示提示语和运用典型案例进行教育,做到法制宣传教育结对宣讲、安全教育、入户检测“三落实.第五章行政追责第五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坚持有责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五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对国家
35、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和情节,可以采取责令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或给予相应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十七条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规定对发生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告诫”,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主管领导进行“约谈”外,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五十八条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五十九条发生一次死亡3至4人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
36、运输局等部门对有关县区、部门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较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政府对有关县(区)政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约谈情况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全市。第六十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区),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交警主要负责人、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县(区)、部门、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凡县(区)、部门发生1起重大交通事故,两年内不提拔干部,取消本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优奖励资格。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9日起实施。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限为五年.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