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房屋建筑管理危险房屋建筑的鉴定与管理危险房屋建筑的管理对房屋建筑的鉴定,要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 和规程进行。为了避免把非危险房屋建筑误定位为危险房屋 建筑,造成一系列不必要的损失,危险房屋建筑的鉴定应由 专业技术鉴定人员执行。鉴定程序1. 受理危险房屋建筑鉴定的申请。2. 进行初始调查,弄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3. 进行现场勘查和测试,记录各种构件损坏状况和数 据。4. 进行检测和计算,整理好技术资料。5. 做出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给出处理建议。6. 颁发鉴定文书。对于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遵循以下处理方式1. 在进行一系列安全技术措施后,还能短期使用,就 采取边观察边使用的方式。2
2、. 经过适当技术措施改进后,无安全隐患的房屋可以 继续使用。3. 失去修缮价值,并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 的房屋建筑短期内不便拆除的就将其空出,停止使用。4. 失去修缮价值并威胁到周边房屋建筑的危险房屋 建筑,就立即拆除。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应做到专业技术配套,经鉴定属 危险房屋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 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危险房屋建筑的管理1. 房屋建筑的持有人要定期对其房屋实行安全观察 并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房屋建筑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 门也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好抢险救灾工作。2. 房屋建筑持有人对危险房屋建筑能解除不安全因 素的,要
3、及时解除;对无法解除危险因素的,要采取适当的 安全措施。3. 房屋建筑持有人对经过鉴定的危险房屋,要依鉴定 机构的处理建议进行修缮或加固措施;否则,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有权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或指定相关部门进行代修,费 用由房屋建筑持有人负责承担。4. 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房屋建筑持有人所进行的抢 险解危的各项手续,杜绝因时间延误发生事故。5. 房屋建筑持有人因经济困难对危险房屋建筑治理 无力时,相关部门可对其实行借贷。6. 已经被鉴定为危险房屋建筑并需要拆除或重建时, 相关部门应适当予以政策上的优惠。7.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 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 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 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附1:危险房屋鉴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