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活垃圾燃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那么3.4炉膛温度以燃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平均值计,即燃烧炉炉 膛内中部和上部两个断面各自热电偶测量温度中位数算术平均值的5 分钟平均值。4数据标记内容及要求燃烧炉工况标记一般情况下,燃烧炉工况呈现为:正常运行一停炉一停炉降温一 (停运)一烘炉一启炉一正常运行。启炉、正常运行和停炉时,炉膛 温度不应低于850。燃烧炉工况标记包括“烘炉” “启炉” “停炉” “停炉降温” “停运” “故障”和“事故”等7种标记。4.1.1 在未投入垃圾的情况下,用辅助燃烧器将炉膛温度升至 850以上的时段,可标记为“烘炉”。标记为“烘炉”的,一般情况下,炉膛温度起
2、点应低于400; 当“烘炉”的前序标记为“停炉降温” “故障”或“事故”时,允许 炉膛温度起点高于400o标记为“烘炉”的,一般情况下,每次时长不应超过12小时; 炉内耐火材料修复或改造后,每次时长不应超过168小时。4.1.2 完成烘炉后,投入垃圾至工况稳定,且炉膛温度保持在850以上的时段,可标记为“启炉”。标记为“启炉”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4小时。标记为“停炉降温”的,一般情况下,炉膛温度应从850c以上 降至400C以下;当“停炉降温”的后序标记为“烘炉”时,允许该 标记时段结束时炉膛温度高于4000燃烧炉停止运转的时段,可标记为“停运”。标记为“停运”的,烟气含氧量不应低于当地空气含
3、氧量的2个 百分点。4.1.5 燃烧炉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时段,可标记为“故障”或“事 故”。标记为“故障”或“事故”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4小时,并简 要描述故障或事故起因。4.2 自动监测异常标记自动监测异常标记包括“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维护(以下简称 CEMS维护)”“通讯中断”“炉温异常”和“热电偶故障”等4种标记。4.2.3 正常运行时,因不可抗力导致燃烧炉炉膛温度低于850 的时段,可标记为“炉温异常”。标记为“炉温异常”的,应备注炉膛温度异常的原因以及提前采 取控制烟气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措施(如加强垃圾预处理,启动辅助燃 烧器、加大活性炭喷入量等),并保存运维记录和台账资料备查。4.2.4 因热电偶结焦、损坏等情况导致热电偶测量温度不能反映实际温度的时段,可标记为“热电偶故障”。标记为“热电偶故障”的,应备注故障测点位置、故障原因、维 修或更换过程,保存运行维护记录和台账备查。5.2事后标记。当出现燃烧炉工况改变,自动监测异常,自动监 测数据出现零值、恒值、超量程以及超过污染物限值等情形时,垃圾 燃烧厂应当于1小时内核实并标记。未及时标记的,由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平台向垃圾燃烧厂发出 电子督办单,并抄送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垃圾燃烧厂 在接到电子督办单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6小时内按操作提示如实 进行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