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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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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1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落实矿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雅店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安全管理实行“区队负责、矿管理、上级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体制。始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要确保安全费用投入,提高安全设施和装备的水平,增强抗灾能力。三、必须建立健全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进一步完善保护员工人身安全健康,防

2、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第二章 安全管理主要职责四、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奋斗目标;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五、各职能部门要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区队技术员对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六、培训中心负责全体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要主动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方式,让每位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教育广大员工遵章守纪,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自我保安能力。七、安全监察部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大检查和不定期查岗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

3、理;行使安全一票否决权。第三章 安全绩效奖励为加强各级安全管理工作,对全矿区队长以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绩效考核,考核标准建议如下:八、考核人员矿长、各分管副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主任工程师、技术员、区长等。九、安全绩效考核标准1、矿长:2500元/月。2、分管副矿、总工程师:2000元/月。3、副总:1500元/月。4、部长、主任:1000元/月。5、副部长、副主任、主任工程师:800元/月。6、科员、工程技术员、区长、班长:500元/月。十、安全绩效考核试行季度考核,安全绩效考核奖纳入工资,按季度进行发放,各级管理人员责任范围内没有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则全额得取

4、季度绩效奖款,若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则按事故处罚制度严格实施。第四章 事故处罚十一、处罚(1)发生轻伤事故或三级非伤亡事故一起,根据严重情节,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300元及以下处罚;主要责任者给予200元及以下处罚;对当班队长给予200元及以下处罚;对区队给予500元处罚;事故受伤者互保人给予200元及以下处罚;对当班带班领导给予200元及以下处罚.其它单位和相关人员处罚根据矿委会研究确定.(2)发生重伤事故或二级非伤亡事故一起,根据严重情节,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1000元及以下处罚;主要责任者给予500元及以下处罚;对当班队长给予300元及以下处罚;对区队给予1000元处罚;

5、对事故受伤者互保人给予300元及以下处罚;对当班带班领导给予300元及以下处罚;其它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罚根据矿委会研究确定。十二、处分(1)发生轻伤和三级非伤亡事故的给予队长记过处分;给予带班长记大过处分;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矿委会研究确定。(2)发生重伤和二级非伤亡事故的给予区队长记大过处分;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开除处分;给予带班长撤职处分;给予业务部门主体监管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矿委会研究确定。(3)一年内两次警告的,累计一次严重警告;两次严重警告的,累计一次记过;两次记过的,累计一次记大过;两次记大过的给予降职或开除。十三、其它规定

6、(1)出现事故后现场负责人不积极履行汇报、抢救(抢险)义务的,罚款5002000元;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罚现场负责人1000元;故意制造假象,影响或阻碍事故调查的,罚现场负责人1000-5000元,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故意隐瞒工伤(事故)或放任事态发展导致事故扩大的,单位负责人不及时汇报事故情况的,或不按程序汇报、治疗的,延误治疗时机或造成其它纠纷的,罚单位负责人和跟班人员各1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单位故意隐瞒工伤(事故)的,罚单位负责人和跟班人员各1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2)伤者故意隐瞒工伤的罚款200元,知情者(证明人)罚款100元。(3)相关业务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接到调度室通知后,

7、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则上必须在20分钟内到矿调度室。凡因通讯不畅造成联系不到本人的,轻者罚款100元,重者给予纪律处分。(4)矿相关部门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规定及时履行职责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5)事故调查过程中,不如实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罚款100元.(6)事故追查分析、报告、统计不符合规定的,对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罚款100元。(7)工伤人员治疗结束后必须将自己工伤治疗期间的病历交矿综合管理部妥善保管。否则罚工伤人员200元,单位负责人罚100元。(8)不经综合

8、管理部同意,擅自安排工伤人员上班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9)对不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会,每次罚款100元,迟到者罚款50元。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罚责任人2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10)以上所涉及到的处罚从个人或单位工资中扣除.(11)本规定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时,按照“从严从重的原则执行。十四、对作业规程不完善或与实际情况不符,并因此发生事故的,有关技术人员要承担主要责任。十五、对火工品运输、管理、发放、使用的环节要严格按矿有关规定执行,若发生丢失和外流,并因些造成事故的,追究管理负责人的责任,直接责任者给予相应处罚.十六、全矿地面消防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易燃易爆的重点防火要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对消防器材和药物做到勤查勤换,使其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若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处分,并处5002000元罚款;事故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十七、对以上受处分人员如有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十八、本制度如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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