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广州xxx集体宿舍(xxx公共
租赁住房项目)—xxx集体宿舍视频监控系统
工程编号: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xxx
承 包 人: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制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 年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四部分 附件与格式
第五部分 补充条款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xxx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广州xxx集体宿舍(xxx公共租赁住房项目)—xxx集体宿舍视频监控系统
工程地点:广州市番禺区xxx路38号
工程内容:广州xxx集体宿舍(xxx公共租赁住房项目)—xxx集体宿舍视频监控系统。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为准。
工程规模:详见工程量清单、图纸。
结构形式:框剪结构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1、 承包范围: 按招标文件、招标(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承包合同及有关资料确定的工程内容,具体工程内容包括:广州xxx集体宿舍视频监控工程。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为准。
2、 用料要求:承包人所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本招标文件、清单、图纸及设计说明所列要求。
3、 施工期间承包人食宿自理,发包人不直付相关费用,不提供办公场地。水电费按实收取。。
三、合同工期
25个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相关要求,确保分部分项工程达到100%合格,一次性验收合格并通过各主管部门验收备案,达到合格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本项目除暂列金、暂估价列明内容以外,实行总价包干结算模式。
合同总价(大写): 元;
(小写): 元。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定义
1.43 单位工程
■ 名称:广州xxx集体宿舍(xxx公共租赁住房项目)—xxx集体宿舍视频监控系统
■ 内容:按招标文件、招标(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承包合同及有关资料确定的工程内容。
■ 范围:广州xxx集体宿舍(xxx公共租赁住房项目)—xxx集体宿舍视频监控系统。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为准。(包含同道闸系统、原监控系统的兼容连接等工作)
1.53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 文书;
■ 信件;
□ 电报;
■ 传真;
□ 电子邮件;
□ 其他: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2(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
(2)协议书;
(3)专用条款;
(4)通用条款;
(5)本合同的附件与其他组成部分
(6)中标通知书;
(7)招标文件(含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图纸、澄清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及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8)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投标报价预算书);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国家、省市颁发的建筑工程标准、规范。
5. 施工设计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
(1)提供的时间:具体以监理通知为准。
(2)提供的数量:4套(不足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承包人自付)
5.2 承办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
(1)提供的时间: /
(2)提供的数量: /
(3)监理工程师答复的时间: /
6. 通信联络
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设计人:
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监理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工程造价咨询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7. 工程分包
7.1分包工程要求,联合体主办方应聘请有资质的防雷施工单位对项目防雷分项进行施工,并且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相关价款已包含在控制价内。
7.2 指定分包工程名称:
7.4 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
13. 交通运输
13.1 办理道路通行权和修建场外设施的费用: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提供施工范围内进行施工,范围外的场地不得使用。施工过程中材料的加工、运输堆放、民工的住宿及办公场地等,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解决。对影响施工的排水管和地下构筑物的拆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13.2 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如有,由承包人负责,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
13.4 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
14.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
(1) 监理工程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2) 造价工程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3) 建造师:
姓名: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19. 发包人
19.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的时间:已完成;
(2)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水、电已具备,通讯由承包人解决;
(3) 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时间:已开通及已满足施工的要求;
(4) 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的时间: 按双方约定
(5) 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的时间:于工程开工前完成;
(6) 现场交验的时间:于工程开工前完成;
(7) 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发包人不提供标准与规范、技术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8)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签订合同后七天内;
(9) 协调处理施工周围场地系问题和邻近建筑物等保护工作的约定:发包人不集中组织踏勘现场,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提供施工范围内进行施工,范围外的场地不得使用。施工过程中材料的加工、运输堆放、民工的住宿场地及办公场地等,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解决。对影响施工的排水管和地下构筑物的拆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19.3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签订合同后七天内;
19.4 支付款项
(1) 工程款支付期限
■ 按通用条款第81.3款、第83.3款等规定期限支付。
□ 另作约定:
(2) 工程款支付方式
■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户转账。
□ 支票支付。
□ 其他方式:
20. 承包人
20.2 承办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3) 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
□ 按通用条款第80.2款、第81.1款、第83.1款等规定期限提交。
■另作约定: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申请,所有工程款项相关资料均需递交给发包人,由发包人提交造价单位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发出支付证书。因发包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发包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财政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发包人已经按期支付。
(5)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时间等要求:
无。
(6) 办完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时间:(按通用条款)。
(8)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9) 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
(10)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 按通用条款第82.2款规定提交。
□ 另作约定:按专用条款第82.6款规定提交。
20.4 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劳务、材料、国产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保证工程所用材料、设备设施、施工器材的质量,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所使用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提供有效的材料质量合格证书,所使用的材料品牌按照招标文件品牌表中具体列明的三个品牌中由业主(发包人)选定,未经业主(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其他品牌。
21.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主要部门人员如下:
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职称
职务
1
项目经理
2
技术负责人
3
专职安全员
4
造价员(资料员)
21.2上述各部门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检查。
如在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与投标承诺不符的,发包人保留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权利。
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的上述各部门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该部门负责人空缺,承包人需按本合同的专用条款21.4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1.3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4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1)进行本工程现场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与参加投标的项目经理保持一致,否则发包人按该合同价的2%对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并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发包人将不接受承包人更改项目经理的请求,除非发包人认为该项目经理管理能力不能满足本工程的需要。承包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承担二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否则,一经发现,发包人按合同价的1%向承包人计收违约金,并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
(2)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长驻工地(项目现场进行施工过程中,无论是否为节假日,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施工管理工作,每次由发包人或监理公司召开的工程会议,发包人或监理公司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工程例会和紧急会议的除外),该项目经理都必须参加;若项目经理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由承包人委派相应资质的代表人(该代表人必须事前约定)出席,否则,发包人向承包人计收违约金1000元/次。
(3) 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组成员,必须与参加投标的项目组成员保持一致。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长驻工地(每星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施工管理工作。无论任何情况更换项目组成员,发包人按该每人次1000元对承包人收取违约金。若项目组成员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担任须书面说明原因,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更换,更换后的项目组成员不得低于原项目组成员的资质和相应资历。
21.5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21.6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
22. 发包人代表
22.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23. 监理工程师
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人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2) 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3.3 (1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5. 承包人代表
25.1 承办人任命( )为承办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6. 指定发包人
26.1 依法指定的发包人
(1) 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
(2) 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
28. 工程担保
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 履约担保的金额:(大写) (小写 )
(2) 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中标通知书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0%,以承包人名义履约担保方式提交。
■ 签订本合同时。
□ 另作约定: / 。
(3) 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项目所在地国有银行
28.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1) 支付担保的金额:(大写) / (小写 / )
(2) 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
□ 签订本合同时。
□ 另作约定:
(3) 出具支付保函的担保人: /
28.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 5 天内且在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格式向发包人提交如下各项履约担保:
(1)履约保函担保: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10%的银行保函作为不可撤销履约担保;
(2)预付款保函:无;
(3)保函退还:
a. 履约保函: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完成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30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31. 不可抗力
31.1 (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32. 保险
32.1 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的事项有:
□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1)项;
■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2)项;
■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3)项;
■ 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4)项。
32.8 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
33. 进度计划和报告
33.3 承包人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约定:(1)施工组织设计(含各施工专项方案和安全施工专项方案)、进度计划于中标后7天内提供(在施工投标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基础上完善)。
34. 开工
34.2 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天内签发开工令。
□ 按通用条款规定的42天。
■ 另作约定: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进场,开工令日期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35. 暂停施工和复工
35.4 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原因: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
36. 工期及工期延误
36.1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如下:
25个日历天
38. 竣工日期
38.1 计划竣工日期:
42. 质量标准
42.1 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1) 合同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2)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按发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施工,按照相关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施工,验收标准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45. 安全文明施工
45.5 治安管理: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 另作约定:
46. 测量放线
46.1 承包人提交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
46.4 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
(1)定线时,钢尺前端偏离方向线不得大于0.42m。
(2)拉力不均匀的变化不得大于1.5N(牛)
(3)钢尺未拉平,其倾斜不得超过1°
(4)对点及插测钎的误差不得大于2mm
(5)丈量距离时的读数误差不得大于3mm
(6)丈量时温度与尺子检验时的标准温度(20℃)温差不得超过8.5℃
(7)地面起伏不平所引起的尺子反曲不得大于0.2m
4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 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与承包人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8.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 /
49.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 按通用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
□ 另作约定:
49.2 承包人供货要求: 承包人采购材料应优先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品牌中选择。承包人如使用非发包人推荐的品牌,需在具体实施前需征得发包人的认可,未经发包人认可的,则该设备费用在最终结算时不予支付。
49.8 发包人依法指定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50.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2 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 种类:按现行规范及图纸规定。
(2) 检测机构:
5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1 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 另作约定:
51.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 中间验收的部位有: /
55. 工程试车
55.1 试车内容
■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
56. 工程变更
56.4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建议带来利益的计奖方法: /
58. 竣工验收
58.1 竣工验收标准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严格按发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施工,按照相关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施工,验收标准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58.8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验收
■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提前验收的,本款不适用。
□ 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提前验收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和范围如下:
(1) (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 ,其范围包括:
(2) (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 ,其范围包括:
58.9 施工期运行
■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在施工期运行的,本款不适用。
□ 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在施工期运行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运行时间如下:
(1) (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 ;
(2) (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 。
58.10 竣工清场
■ 按通用条款规定。
□ 另作约定:
5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 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 另作约定:
59.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1 缺陷责任期计算
缺陷责任期:3年(根据中标人投标时的保修时限调整),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结束至项目竣工验收通过10年期满之间,应提供上门维修(维护、更新)服务,甲方仅支付材料费。
59.8 质量保修期计算
质量保修期:详见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61. 工程量
61.1 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
■ 按通用条款规定。
□ 另作约定:
63. 暂列金额
63.1 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10万元(中标人必须在此价格内完成系统开发,并保证通过验收且可以正常使用)。
65. 暂估价
65.1 招标暂估价项目
必须招标暂估价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材料、工程设备: /
□ 专业工程: /
65.3 非招标专业工程款的确定
□ 按通用条款规定,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确定。
□ 另作约定:
6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6.1 提前竣工奖
(1) 提起竣工奖额度
■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
(2) 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即 / 元。
□ 另作约定: /
66.2 误期赔偿费
(1) 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为 2000 元。
(2)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 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即 元。
■ 另作约定: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10%。
67. 工程优质费
67.1 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
■ 没约定工程优质费的,本款不适用。
□ 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其计算方法:
67.2 工程优质费的计算额度:
□ 按通用条款规定计算。
□ 另作约定(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下列多个奖项的,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
国家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 / %;
省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 / %;
市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 / %。
68.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68.2 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
■ 按通用条款规定的调整事件。
□ 另作约定:
68.2(9)调整合同价款的其他事件:
72. 工程变更事件
72.4 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
1、中标通知书内的中标价定为合同价。
2、结算价的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得到发包人的书面确认。结算时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中的结算原则重新编制工程结算书,送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审查,确定最终的结算价款。
3、工程结算原则:
本项目除暂列金、暂估价列明内容以外,实行总价包干结算模式。暂估价内容按实结算,最终结算结果以业主及业主选定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核定的为准。
73. 工程量偏差事件
73.2 调整分布分项工程费的方法
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不调整
73.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调整结算措施项目费: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 按照下列方法调整:不调整
75. 现场签证事件
75.3 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
提交现场签证报告的时间:
■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的时间提交。
□ 另作约定:
76. 物价涨落事件
76.3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调整方法:
(1) 价格系数法
各资源的权重系数约定如下:
1) 固定系数a为 / ;
2)人工权重系数b为 / ;
3)机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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