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精品资料建筑精品网原稿ok(删除公文)建筑精品网5未上传百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高管人员廉洁从业手册第一部分 相关基本知识1党的性质、 奋斗目标和指导思想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10月21日经过) 2党员的基本义务 (
2、 一)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学习科学发展观, 学习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及决议, 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学习科学、 文化、 法律和业务知识, 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事。( 二)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 政策, 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 在生产、 工作、 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 吃苦在前, 享受在后, 克己奉公, 多做贡献。 ( 四)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
3、密, 执行党的决定, 服从组织分配, 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 五)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对党忠诚老实, 言行一致, 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 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 六) 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 错误, 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 密切联系群众, 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 遇事同群众商量, 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 八) 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提倡共产主义道德, 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 英勇斗争, 不怕牺牲。(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
4、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10月21日经过) 3党员的基本权利 ( 一)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 阅读党的有关文件, 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 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 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 三)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 四) 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 向党负责地揭发、 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 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 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 行使表决权、 选举权, 有被选举权。 ( 六)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 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其它党员能够为她作证和辩护。 ( 七) 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
5、有不同意见, 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 能够声明保留, 而且能够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 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申诉和控告, 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10月21日经过) 4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 一)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的水平,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 观点、 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坚持讲学习、 讲政治、 讲正气, 经得起
6、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 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 政策, 立志改革开放, 献身现代化事业,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 树立正确政绩观, 做出经得起实践、 人民、 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 坚持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 认真调查研究, 能够把党的方针、 政策同本地区、 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 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讲实话, 办实事, 求实效, 反对形式主义。( 四)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 有实践经验, 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 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依法办事, 清正廉
7、洁, 勤政为民, 以身作则, 艰苦朴素, 密切联系群众,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加强道德修养, 做到自重、 自省、 自警、 自励, 反对官僚主义, 反对任何滥用职权、 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 有民主作风, 有全局观念, 善于团结同志, 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10月21日经过) 5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 一)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 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
8、党的各级领导机关, 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 都由选举产生。( 三)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 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 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 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 及时解决她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 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 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
9、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的原则, 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 作出决定; 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 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 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 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10月21日经过) 6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每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委的成员, 都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 能够保留, 或者向上一级党委提出声明, 但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改变决定以前, 除了执
10、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 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 必须反对和防止分散主义。全党服从中央, 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首要条件, 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的根本保证。任何部门、 任何下级组织和党员, 对党的决定采取各行其是、 各自为政的态度, 合意的就执行, 不合意的就不执行, 公开地或者变相地进行抵制, 以至擅自推翻, 都是严重违反党纪的行为。对于关系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全局的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 有不同看法, 能够在党内适当的场合进行讨论。可是, 在什么时候、 用什么方式在报刊上进行讨论, 应由中央决定。党的报刊必须无条件地宣传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11、和政治观点。对于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这种有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 党员如有意见, 能够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 可是绝对不允许在报刊、 广播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 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这是党的纪律。每个共产党员和党的干部, 都必须按照党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来处理个人问题, 自觉地服从党组织对自己工作的分配, 调动和安排。如果认为对自己的工作分配不适当, 能够提出意见, 但经过党组织考虑作出最后决定时, 必须服从。 每个党员都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并同泄漏党和国家机密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一切党员看文件, 听传达, 参加党的会议,
12、 都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严禁把党的秘密泄漏给家属、 亲友和其它不应该知道这种秘密的人。必须注意内外有别, 凡属党内不许对外公开的事情, 不准向党外传布。 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成为遵守国家法律, 遵守劳动纪律、 工作纪律, 遵守共产主义道德的模范。 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事, 必须顾全党的、 国家的和人民的大局, 而且用这种顾全大局的精神教育群众。这是共产党员革命觉悟的重要表现, 也是巩固全国安定团结的重要保证。少数人闹事, 党员必须按照党的政策向她们进行宣传解释, 慎重处理, 使事态平息; 对她们提出的某些合理要求, 要说服和帮助她们经过正常的途径解决。共产党员在任何情况下, 都不得怂
13、恿、 支持和参加闹事。 ( 参见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1980年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经过) 7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条规定, 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执行党的决定, 服从组织分配, 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10月21日经过) 8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 不准搞特权各级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 只有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的义务, 没有在政治上、 生活上搞特殊化的权利。按照工作需要, 对领导人提供某些合理的便利条件并保证她们的安全是必要的,
14、 但绝不允许违反制度搞特殊化。 在我们的国家中, 人们只有分工的不同, 没有尊卑贵贱的分别。谁也不是低人一等的奴隶或高人一等的贵族。那种认为自己的权力能够不受任何限制的思想, 就是腐朽的封建特权思想, 这种思想必须受到批判和纠正。共产党员和干部应该把谋求特权和私利看成是极大的耻辱。 必须坚持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决不容许有不受党纪国法约束或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决不允许共产党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允许超越党组织所赋予自己的权限, 侵犯集体的权限和别人的权限。所有的党员都是平等的同志和战友, 党的领导干部要以平等的态度待人, 不能以为自己讲
15、的话不论正确与否, 别人都得服从, 更不能摆官架子, 动辄训人、 骂人。由于上级领导人员的缺点和错误, 使下级的工作出了问题, 上级要主动给下级承担责任, 首先作自我批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保持和发扬我党艰苦奋斗, 与群众同甘共苦的光荣传统。要坚决克服一部分领导干部中为自己和家属谋求特殊待遇的恶劣倾向。禁止领导人违反财经纪律, 任意批钱批物。禁止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在升学、 转学、 晋级、 就业、 出国等方面谋求特殊照顾。禁止违反规定动用公款请客送礼。禁止违反规定动用公款为领导人修建个人住宅。禁止公私不分, 假公济私, 用各种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 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物。 党的各级领导人员必须自觉地
16、严格遵守关于生活待遇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如果违反了有关规定, 经过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任何领导干部, 不得违反党的干部标准和组织原则, 将自己的亲属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不得让她们超越职权干预党和国家的工作; 不应把她们安排在自己身边的要害岗位上。 为了保持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防止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由人民的公仆变成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 必须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 党内和党外相结合的方法, 加强党组织和群众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要监督她们是不是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是不是遵守党纪国法, 是不是坚持党的优良传统和
17、作风, 是不是搞特权, 是不是在生产、 工作、 学习和对敌斗争中起模范作用, 是不是密切联系群众和为人民谋利益。要表扬那些觉悟高、 党性强、 表现好的同志, 批评教育表现差的同志。要在充分走群众路线的基础上, 建立和完善对干部的考试、 考核、 奖惩、 轮换、 退休、 罢免等一整套制度。经过实行这些制度, 真正做到功过分明, 赏罚分明, 鼓励先进, 激励后进。 各级领导干部要定期听取所在单位的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评论。各级党组织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中对领导干部、 党员的批评和意见。党组织要将党员和群众的评论、 批评和意见经核实后报送上级党委, 作为考核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 都
18、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 参加组织生活。各级党委或常委都应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 交流思想,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 参见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0年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经过) 9”八个坚持、 八个反对” 坚持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反对因循守旧、 不思进取;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反对照抄照搬、 本本主义; 坚持密切联系群众, 反对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反对独断专行、 软弱涣散; 坚持党的纪律, 反对自由主义; 坚持清正廉洁, 反对以权谋私; 坚持艰苦奋斗, 反对享乐主义; 坚持任人唯贤, 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 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五
19、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9月26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经过) 10”两个务必” 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 谨慎、 不骄不躁的作风, 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参见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后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 1949年3月5日) ,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 11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各级党组织必须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 是严重违反党纪的。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问题的讨论, 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党员对党的方针、 政策、 决议有不同意见, 能够在党的会议
20、上提出, 也能够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作口头或书面的报告。党组织应当欢迎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 而且鼓励党员为了推进社会主义事业提出创造性的看法和主张。对于犯了严重错误拒不改正或不称职的干部, 党员有权建议罢免或调换。 党员对党组织关于她本人或其它人的处理, 有权在党的会议上、 或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声明、 申诉、 控告和辩护。党组织对党员的声明、 申诉、 控告和辩护必须及时处理或转递, 不得扣压, 承办单位不得推诿。申诉和控告信不许转给被控告人处理。不许对申诉人或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控告人和被控告人都不允许诬陷她人, 对诬陷她人者, 要按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党组织对党员的鉴定、 结论和处分决
21、定, 必须同本人见面。在经过处分决定的时候, 如无特殊情况, 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和考虑本人的意见。如本人有不同的意见, 应将组织决定和本人意见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定。 ( 参见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1980年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经过) 12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 在党内斗争中, 对犯错误的同志, 采取”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 ”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 达到既弄清思想、 又团结同志的目的, 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对于一切犯错误的同志, 要历史地全面地评价她们的功过是非, 不要一犯错误就全盘否定; 也不要纠缠历史上发生过而已经查清的问题和历史上犯过而
22、已经纠正了的错误。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 具体分析她们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 以热情的同志式的态度, 帮助她们认识犯错误的原因, 指出改正的办法, 启发她们做必要的检查。要相信犯错误的同志大多数是能够改正的, 要给她们改正错误、 继续为党工作的条件。犯了错误的同志, 应该诚恳地接受党组织和同志们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要吸取教训, 认真改正, 更好地为党工作。对于确实犯有严重错误、 拒不承认而又坚持无理取闹的人, 要加重处分。 ( 参见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1980年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经过) 13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
23、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坚持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与时俱进, 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方针。(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 中发 17号) 14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 遵守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 维护中央权威,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 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 二) 遵守宪法、 法律, 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 三)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 四) 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 五)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 六) 密切联系群众, 实现、 维护、 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 七)
24、 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 中发 17号) 15党的各级委员会的监督职责( 一) 领导党内监督工作, 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 直属机构、 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 党委) 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 二) 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 决定的措施, 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 三) 对党委常委、 委员, 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 直属机构、 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 党委) 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 四) 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 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
25、督; ( 五)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 纪委的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 ( 六)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 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 中发 17号) 16党员的监督职责( 一) 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 二) 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 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 能够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 而且能够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 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 三) 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 勇于
26、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 错误; ( 四) 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 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 五) 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 发表意见。(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 中发 17号) 17党内监督制度( 一)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 ( 二)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 三) 述职述廉制度; ( 四) 民主生活会制度; ( 五) 信访处理制度; ( 六) 巡视制度; ( 七) 谈话和诫勉制度; ( 八) 舆论监督制度; ( 九) 询问和质询制度; ( 十)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 中发 17号
27、) 18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 中发 17号) 19履行监督职责和执行监督制度的重要保障( 一) 各级党委、 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 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本条例规定,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 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 视情节追究责任, 严肃处理。( 二) 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健全工作制度, 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 应当认真处
28、理。( 三) 鼓励、 支持、 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 党员、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 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 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 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 对以监督为名侮辱、 诽谤、 诬陷她人的, 以及在监督中有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 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 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 控告, 认为需要查明事实、 纠正错误、 追究责任的, 按照职责和权限, 及时调查处理。经过调查, 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 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
29、批评, 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 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消除影响。( 五) 党员、 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能够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 复查, 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 能够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申诉期间, 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 中发 17号) 2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 ( 一) 党委( 党组) 、 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
30、 党组) 、 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领导班子其它成员根据工作分工,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 二) 党委( 党组) 、 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 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 2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完善管理机制、 监督机制,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 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 学习党风廉政法规, 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
31、政教育;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 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地区、 本部门、 本系统、 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 并组织实施; 5履行监督职责, 对所辖地区、 部门、 系统、 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依法领导、 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 参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发199816号) 2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 ( 一) 党委( 党组) 负责领导、 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
32、导班子和干部考核、 工作目标考核、 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必要时也能够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要及时研究解决。 各级党委( 党组) 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 报上级党委、 纪委。 ( 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 应与民主评议、 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 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 三)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 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 奖励惩处、 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 四)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 五)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
33、情况的监督检查。 ( 参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发199816号) 2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 ( 一)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 见本书第一部分第20条) 第二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 不查处, 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 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 压制不查的, 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 致使国家、 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
34、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造成恶劣影响的, 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 给予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 指使、 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 金融、 税务、 审计、 统计法规, 弄虚作假的, 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 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 指使、
35、纵容下属人员阻挠、 干扰、 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或者对办案人、 检举控告人、 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 子女、 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论的, 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包庇、 纵容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它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 见本书第一部分第20条) 第二款规定, 情节较轻的,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 情节较重的, 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 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 比照
36、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二) 实施责任追究, 要实事求是, 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参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发199816号) 23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五种: 警告、 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 一) 警告。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 参加考核, 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 二) 严重警告。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
37、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 确定为不称职; 因其它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 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 三) 撤销党内职务。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 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 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 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 能够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 在受处分后二年内, 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
38、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可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 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并能够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称职; 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 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 四) 留党察看。留党察看处分, 分为留党察看一年、 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 能够视其具体表现情况, 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在留党察看期间, 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 确已改正错误的, 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
39、; 坚持错误不改的, 开除其党籍; 又犯有其它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 也应当开除党籍。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 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称职; 受留党查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 参加年度考核, 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 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 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 五) 开除党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
40、党的,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 参加年度考核, 确定为不称职; 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 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 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 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10月21日经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发 18号;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199819号) 24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两种: ( 一) 改组。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纪, 本身
41、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 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成员, 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 含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的外, 均自然免职。( 二) 解散。适用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 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 应当逐个审查。其中, 符合党员条件的, 应当重新登记, 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 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宣布除名; 有违纪行为的, 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发 18号) 25纪律处分的程序 ( 一)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
42、, 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 应分别不同情况, 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 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 候补委员, 给以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 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 能够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 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 候补委员, 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 严重
43、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 候补委员, 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 二)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 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 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 能够提出申诉, 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 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 要给以批评教育。( 三)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 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 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 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 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 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 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
44、正式宣布执行。(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10月21日经过) 26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 一)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应当从重处分。( 二) 从轻、 从重处分, 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 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三) 减轻、 加重处分, 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 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够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
45、轻处分: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2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它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5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五)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 部) 级纪委( 不含副省级市纪委) 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 对违纪党员也能够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六)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可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46、 能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 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够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强迫、 唆使她人违纪违法的; 2串供或者伪造、 销毁、 隐匿证据的; 3阻止她人揭发检举、 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 检举人、 控告人、 证人及其它人员的; 5有其它干扰、 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八) 一人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 含两种)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应当合并处理, 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
47、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九)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 其行为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 含两个) 条款, 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特别规定。( 十) 二人以上( 含二人) 共同故意违纪的, 对为首者, 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 从重处分; 对其它成员, 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 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 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对其它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情节严重的, 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她人违纪违法的, 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十一)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它违犯党纪的行为, 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 按共同违纪处理; 对过失违纪的成员, 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十二) 对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 确需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