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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处理重大森林火情应急预案
一、 总则
(一)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森林防火”预防为主, 积极消灭”工作方针, 切实做好重大森林火情的应急处理各项工作, 确保在处理重大森林火情时, 准备充分、 反应迅速、 决策科学、 措施有力, 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防火条例》、 《福建省处理重、 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莆田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仙游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适用本预案。
1、 全县持续出现高火险天气, 且森林火灾不断发生, 有可能大范围蔓延的;
2、 24小时内全县发生6起以上, 或某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2起以上且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 森林火灾延烧时间较长, 且扑救困难或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的且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 森林火灾危及重点林区或重要军事、 电力、 通信等设施, 国家级森林公园、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及居民居住区的;
5、 火场跨越县级行政界限, 火势危险性较大的;
6、 火场面积较大, 且有不断蔓延危险, 需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的。
(四)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在省、 市政府统一领导下, 按照分级负责、 分级响应的原则, 落实各项责任制。
2、 部门配合。各级各部门应尽职尽责, 密切协作, 形成合力, 确保快速反应, 处理得当。
3、 以人为本。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最大限度降低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
4、 健全机制。建立健全处理突发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 认真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确保各项预防、 扑救、 保障措施得到落实。
5、 依靠科技。开展森林防火技术研究, 采用新技术, 新装备提高森林防火工作水平, 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增强森林抵御森林火灾能力。
(五)预案启动
当县内出现需启动本预案之情形时, 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以下简称防火办) 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 县林业局主管副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和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报告, 并提出初步应急处理意见, 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后, 即启动本预案。
二、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 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承担应急处理重大以上森林火情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部门应快速响应, 按照职责任务, 积极配合做好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1、 组成
指挥: 县政府主管森林防火工作副县长
副指挥: 县政府副副主任、 县农办主任、 县林业局局局长、 73661部队副首长、 县人武部副部长、 县林业局副局长
值班室主任: 县防火办主任
成员: 县监察局、 县法院、 县检察院、 县发改局、 县公安局、 县农业局、 县旅游局、 县武警中队、 县消防支队、 县财政局、 县教育局、 县气象局、 县卫生局、 县交通局、 县民政局、 县广电台、 县供电公司、 县电信局、 移动仙游分公司等。
2、 职责
在省、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委、 县政府的领导下,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 调动扑火力量, 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 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具体工作任务在本预案分级响应中另行规定。
(二)县防火办
负责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发生森林火灾后, 及时掌握火情信息、 火场天气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 扑火物资调配、 通信联系、 火场监测及各项具体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县防火办办公地点设在到林业局。
(三)乡( 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溪口、 柳溪林场
按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进一步细化职责与任务, 明确火场的组织指挥、 扑火力量组织、 扑火物资调配、 后勤保障等工作, 确保森林火灾”打早、 打小、 打了”。
三、 预防、 预警、 监测、 报告
(一)森林火灾预防
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林场) 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加强经常性的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不断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 规范野外生产、 生活用火行为; 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火灾隐患的检查监督,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有计划、 有防范地组织开展农田林缘可燃物计划烧除, 大力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和开设防火隔离带; 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 全面提高防范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二)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会同县气象局加强全市森林火险预测预报体系建设。组织各地按照《仙游县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实施细则》的要求, 开展森林火险预测预警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转发布市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时, 县电视台要及时播放黄色预警警报;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转发布橙色森林火险预警信号, 县电视台要全天多次滚动播发橙色预警警报; 当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红色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时, 县电视台要全天连续滚动转播红色预警警报。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发生后, 气象部门应加强火场天气的监测, 适时提供火场气象信息。
(三)森林火灾监测
县防火办利用全省森林防火网络系统, 及时接收省防火办发布的全省卫星林火监测图像和监测报告, 及时掌握全县林火发生及动态变化, 火灾发生地防火办要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并及时报告。
(四)人工影响天气
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趋势, 针对重点火场情况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 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五)森林火灾报告
1、 当发生森林火灾时,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 应将火情向本级人民政府、 县防火办报告, 并及时向省防火办报告。国家级风景旅游区和国家级森林公园发生森林火灾, 除按以上时限向上述单位报告外, 应同时电话报告省防火办。
2、 当火灾扑救中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时, 县森林防火部门和国家级风景旅游区及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 应书面向本级人民政府( 管委会) 、 县防火办、 市防火办、 省防火办报告, 同时迅速组织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森林火灾扑灭, 县人民政府应正式行文上报市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3、 当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 县防火办应立即核实情况后, 在1小时内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 县政府值班室报告: 24小时内全县发生4起以上森林火灾且未扑灭的;受害森林面积超过70公顷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者死亡的森林火灾;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居住区或重要军事、 通信和电力设施的森林火灾;县间交界处危险性大, 需要市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4、 当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 县防火办在核准情况后, 应及时向省、 市防火办报告: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市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及需要省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四、 应急处理
(一)分级响应
Ⅲ级响应
1、 24小时内全县发生4起以上森林火灾且未扑灭的;
2、 明火延烧时间累计超过8小时未扑灭且扑救困难的;
3、 火场边缘距国家级森林公园、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5公里以内且未扑灭的;
4、 火灾中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且火灾尚未扑灭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急处理:
1、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 1) 至少有一位副指挥坐镇指挥。
( 2) 立即开通与森林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通信联络, 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扑救工作。
( 3) 视情指派专人前往重点地区或火场协助指挥扑救。
( 4) 必要时发出通知, 部署全县森林火灾防范工作和发布全县森林防火戒严令。
2、 县防火办
( 1) 加强值班力量, 实行办领导带班制度。
( 2) 实时掌握全县火情、 火场天气和扑救情况。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 3) 召集有关人员会商火情, 分析火情发展趋势, 研究防范与扑救措施, 提出火灾扑救指挥的意见建议。
( 4) 按照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的指令, 检查督促各地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3、 县气象局
( 1) 及时掌握火场天气变化情况, 分析全县森林火险发展趋势, 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 2) 分析全县森林火险发展趋势。
4、 县广播电视台
( 1) 播发县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火情通报和有关森林火灾扑救与防范的部署。
( 2) 宣传报道各地重要扑火动态。
5、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林场) 、 森林防火指挥部
森林火灾发生后, 所在地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扑救。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林场) 分管领导应立即到场指挥扑救, 主要领导必须在2小时内到现场指挥扑救; 明火延烧4小时后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和包片挂点领导应到场指挥扑救; 明火延烧10小时后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到场指挥扑救。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 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Ⅱ级响应
1、 24小时内全县发生5起以上森林火灾且未扑灭的;
2、 明火延烧时间累计达12小时后尚未扑灭的或受害森林面积达7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森林火灾;
3、 国家级森林公园、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 4小时后未扑灭的;
4、 火场面积较大、 有继续蔓延趋势且危及重点林区或电力、 通信等设施的;
5、 火灾中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且尚未扑灭的;
6、 发生在县际交界地区、 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 有关部门、 单位做好Ⅲ级响应所述的各项工作外, 还应当做到:
1、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 1) 二位以上副指挥坐镇指挥。
( 2) 召开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 研究部署应急扑救工作。
( 3) 发出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的紧急通知, 发布全县森林防火戒严令,
( 4) 对重点地区或重大火灾扑救工作作出决策, 发布扑火救灾的各项命令。
( 5) 及时与驻仙解放军和武警、 消防大队保持联系, 做好部队投入火灾扑救的各项准备。
( 6) 明火12小时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县人民政府主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和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应率有关人员赶赴现火场, 建立县级扑火前线指挥部, 进行现场指挥。
( 7) 及时向县委、 县政府报告火灾扑救情况。
2、 县防火办
( 1) 了解各地火灾扑救动态, 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省、 市防火办公室报告情况。
( 2) 督促各乡镇做好重点火灾扑救工作, 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 3) 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火情、 灾情。
3、 县气象局
( 1) 分析预报森林火灾发生区域未来24小时和48小时天气和火险等级发展趋势, 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 2) 参加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会议共同研究火灾扑救方案。
4、 县人武部、 73661部队、 县武警中队、 消防大队
( 1) 根据通报的重大火情、 险情, 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准备工作。
( 2) 及时通报森林火灾危及驻地重要军事设施的有关情况, 必要时组织部队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投入灭火抢险工作。
( 3) 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准备或投入扑火力量及进展情况。
5、 县供电公司、 县电信局、 移动通信仙游分公司
( 1) 及时报告森林火灾危及重要电力、 通信设施的有关情况, 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灭火抢险工作。
( 2) 电力部门做好保障火场指挥的电力供应工作, 通讯部门确保火场通讯联络畅通。
6、 县林业局
( 1) 组织协调当地政府扑救国有林场发生的森林火灾。
( 2) 组织森林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加强森林火灾案件侦破工作, 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
( 3) 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准备, 随时参加扑火前线指挥部工作。
7、 县卫生局
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等各项准备, 组织指导当地医疗部门对伤员进行救治, 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救治。
8、 县民政局
组织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工作。
Ⅰ级响应
1、 24小时内县行政区域发生10起以上森林火灾且大部分未扑灭的;
2、 明火延烧时间累计达24小时后尚未扑灭且火势有进一步扩大危险的, 或受害森林面积达100公顷以上、 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3、 火灾中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且尚未扑灭的;
4、 国家级森林公园、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 15小时后未扑灭且有继续蔓延危险的;
5、 森林火灾严重威胁或烧毁居民点以及电力、 通信等设施, 已造成重大损失的;
6、 受害森林面积特大, 且有继续蔓延危险, 需要省、 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各有关部门、 单位做好Ⅱ级响应所述的各项工作外, 还应当做到:
1、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 1) 指挥和副指挥坐镇指挥部。
( 2) 由指挥或委托副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 审议宣布某乡镇进入森林火灾紧急扑救期的动议, 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 签发命令并紧急部署全县扑火救灾工作。
( 3) 召集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的领导坐镇指挥部协同指挥, 并协调驻仙解放军和武警、 消防大队投入扑火救灾工作。
2、 县政府办公室
( 1) 汇总各地扑火动态与灾情, 向县政府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灾情。
( 2) 必要时代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县政府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其它设区市请求支援扑火力量、 灭火物资器材等。
3、 县防火办
( 1) 进入紧急工作状态, 迅速联系沟通指挥部成员单位, 及时了解和通报火情。
( 2) 分析提出是否宣布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的意见。
( 3) 实时掌握重大以上火场的信息情况, 分析研究火情发展趋势, 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 4) 提出遭受森林火灾危及的林区居民点、 电力、 通信等设施应急防御建议。
( 5) 按照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的要求, 及时与驻仙解放军和武警、 消防大队保持联系, 做好部队投入火灾扑救的准备。
( 6) 向县政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 县气象局
( 1) 加强对天气的监测和预报。
( 2) 根据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 到重点火场开展气象现场监测预报, 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 县人武部、 73661部队、 县武警中队、 县消防大队
( 1) 协调驻仙解放军、 武警、 消防大队, 迅速派出官兵投入扑救森林火灾工作。
( 2) 派出领导到指挥部协助指挥工作, 参与指挥部的会商布署。
( 3) 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部队投入扑火兵力的部署到位和组织扑救的情况。
6、 县林业局
( 1) 组织动员本系统的干部职工积极投入森林火灾扑救。
( 2) 按照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 派员参加前线扑火指挥部工作。
7、 县级其它有关部门
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坚决执行县委、 县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扑火救灾的决策和部署, 按照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 全力支援扑火工作。
(二)扑救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各级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 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在扑火中, 各级领导要靠前指挥, 随着火情趋重, 扑火前线指挥机构的级别随之提高, 应坚持由上至下的逐级指挥体系。驻仙解放军和武警、 消防大队在执行扑火任务时, 内部应设立相应的扑火指挥机构, 在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 具体负责部队的扑火组织指挥工作。
(三)扑火原则
1、 在扑火过程中, 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 扑火人员、 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2、 在扑火战略上, 尊重自然规律, 采取”阻、 打、 清”相结合, 做到快速出击、 科学扑火, 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 在扑火战术上, 要采取整体围控, 各个歼灭; 重兵扑救, 彻底清除; 阻隔为主, 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 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 坚持以专业( 半专业) 森林消防队伍和部队官兵为主, 其它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5、 在落实责任制上, 采取分段包干、 划区包片的办法, 建立扑火、 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四)扑火安全
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林场) 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应高度重视森林火灾扑救安全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 科学指挥、 安全高效”的扑火原则。扑火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掌握火场地理环境和火情态势, 在扑火队伍行进、 开设阻火隔离带和实施扑火时, 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 预先采取防范措施, 确保扑火人员安全。在扑火中要做到”三不三应”, 即: 进入夜间, 对情况复杂的火场原则上围而不打, 应组织人员开设火路, 待凌晨气温低、 湿度大的有利时机组织力量突击扑打; 扑打火头, 原则上不动用群众, 应组织专业队伍突击扑打; 在复杂危险的地形条件和火情下, 原则上不动用大兵团作战, 应组织精干的专业队实施突击, 严防发生事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在林区居民居住地周围, 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开设防火隔离带, 预先制订人员紧急疏散方案, 落实责任人, 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 要果断采取有效阻火措施, 有组织、 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 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五)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森林消防队伍、 驻军、 武警部队、 民兵、 预备役部队等专业( 半专业) 扑火力量为主, 组织动员当地机关干部、 林业职工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 根据县( 区) 人民政府( 管委会) 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可协调调动县内其它地方扑火队伍和部队官兵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
(六)信息发布
1、 国家处理重、 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重、 特大森林火灾及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其余的森林火灾及扑火动态等信息经过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或根据其授权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2、 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 准确、 客观、 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 散发新闻稿、 组织报道、 接受记者采访、 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七)应急结束
国家处理重、 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重、 特大森林火灾被有效控制后, 应急处理工作是否结束, 按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意见办理。其余火情在全部扑灭后, 应急处理工作是否结束, 根据响应级别的大小, 由省、 市、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
五、 后期处理
(一)火案查处
查处重大以上火案, 县公安、 监察、 林业等部门应成立联合工作组, 督促和协助地方及时查明火因, 对火灾肇事者和渎职人员依法依纪做出处理, 查处结果要及时报告县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灾后恢复
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 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 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 有水喝、 有衣穿、 有房住、 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电力、 通信等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 对因灾受损的电力、 通信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设施, 迅速组织抢修。林业部门要及时做好火烧迹地的更新造林等相关工作。
(三)火灾评估
火灾损失情况, 由事发乡镇、 县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调查测量和统计, 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 再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四)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 要认真总结和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提出改进措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处理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的工作总结。
六、 综合保障
(一)物资储备保障
乡镇( 街道办事处、 林场) 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根据各自的行政区域森林防火任务, 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 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也要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 储备一定基数的扑火机具、 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 以保证扑救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补给。
(二)应急资金保障
各级处理森林火灾所需的经费, 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 半专业) 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县政府要根据林业用地面积、 地理位置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需要, 不断调整充实县森林消防大队, 努力提高扑救能力, 每个乡镇( 街道办事处、 林场) 应根据各自的林业用地面积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需要, 组建一支50人左右应急扑火队; 县政府要积极与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开展共建活动, 建立军地协作扑火队伍。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 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 应对重大以上森林火情。各种扑火队伍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 互相支援、 积极配合、 协同作战。
(四)预案演练培训
为保证本预案的实施,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进行演练。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组织扑火指挥员、 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 群众开展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 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 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七、 附则
(一)说明
1、 《国家处理重、 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中所规定的”重、 特大森林火灾”是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 燃烧蔓延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2、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 ”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县政府处理重大以上森林火情的应急措施, 预案实施后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 并视情及时修订报县政府批准。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对在扑火中牺牲的人员抚恤和需追认烈士的,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 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 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 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 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莆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莆政综[ ]136号) 及《中共仙游县委、 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的规定》( 仙委[ ]88号) 相关规定执行。
(四)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五)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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