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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交通大学最有利标投标须知补充说明表
依据
□ 公开招标最有利标决标,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十八、 十九 条办理。
(*最有利标须报上级核准)
□ 公开评选采限制性, 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1) 第九款; ( 2) 第十款; ( 3) 第十一款
本
案
叙
述
标的名称及数量摘要
财物采购性质
□非属财物之工程或劳务
□买受, 订制
□租赁
□租购
未来增购权利
□无
□有( 请填说明)
说明: 数量:
金额:
期间:
采购金额
新台币: 详施行细则第6条(本栏不公告)
采购金额级距
□未达公告金额
□公告金额以上未达查核( 100-5000万)
□查核金额以上未达巨额( 5000万-1亿)
□ 巨额以上( 1亿以上)
预算金额
新台币: 详施行细则第26条
是否公告: □是 □否(原则上要公告, 不公告者说明)
说明:
协商措施
R否
□是其项目为: 详采购法第55,56,57条
属特殊采购:
□否
□是 须符合「投标厂商资格与特殊或巨额采购认定标准」¨第六条第___款; ¨第七条第__款 (请注明款次)。( 非特殊采购者免填)
是否适用条约或协议之采购
□否
□是: ○WTO政府采购协议
○其它:
办理方式
□国内采购
□国外采购
方
式
开标方式
R一段开标 □分段开标
决标方式
1.□最低标 □最有利标(准用) □最高标
2.□订有底价 □不订底价
3.□非复数决标 □ 复数决标
*最有利标须报上级核准。
投
标
规格书疑义
联络人: 分机:
投标文字
R中文 □中文或英文
报价币别
□台币 □外币 □台币及外币
投标厂商之标价币别, 依招标文件规定在二种以上者, 由本机关以新台币折算总价, 以定标序及计算其是否超过底价, 其折算方式以办理决标日前一办公日台湾银行外汇交易收盘即期卖出汇率折算之
履
约
安装或施工场所是否应先勘查
□否 □是联络人: 分机:
履约地点
新竹市, 国立交通大学 系 馆 室
履约期限
(限期完工)
□ 年 月 日前完成交货或完工。
□决标日/机关签约日 天内完成交货或完工
□开信用状后 天内装运出口
天数计算
日历天( 计入: 星期天、 国定假或其它休息日)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
国内购案: □验收完毕一次付款 □其它:
厂
商
资
格
投标厂商资格
□厂商登记或商业登记之证明文件复印件。(□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设立或营业登记证、 □工厂登记证、 □行业登记证、 □执业执照、 □开业证明、 □立案证明或□其它由政府机关或其授权机构核发该厂商系合法登记或设立之证明文件)。
厂商信用
□厂商信用之证明复印件。如票据交换机构于截止投标日之前半年内所出具之非拒绝往来户或最近一年内无退票纪录证明、 会计师签证之财务报表或金融机构或征信机构出具之信用证明等。
纳税证明
□纳税证明复印件其属营业税缴税证明者, 为营业税缴款书收据联或主管稽征机关核章之最近一期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收执联。厂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证明者, 得以前一期之纳税证明代之。新设立且未届第一期营业税缴纳期限者, 得以营业税主管稽征机关核发之核准设立登记公函及申领统一发票购票证相关文件代之。
保
证
金
押标金额
R以预算金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为原则: 五 %
□定额
履约保证金
R押标金转履约保证金
□ 依契约金额百分之 ( 不逾百分之十)
□定额
保固保证金
□免
□定额
□依结算金额百分之 ( 不逾百分之五)
验
收
及
保
固
验收
1.货到学校 天内完成装机测试。
2.□一次验收 □有初验及复验
3.验收条件及方式: □依投标规格书
□其它:
保固期限
保固期限: □验收合格次日起 年
□指定日期:
人员训练
□否
□是: 时间: 人次:
训练内容:
契
约
条
款
合约供应品
□ 200 年以后产制之新品。
□ 不限制( new、 used)
□ 其它:
预定之损害赔偿(违约罚则)
□ 迟交部分每日0.1%, 最大限额为契约总价款之5%。若逾期达50天以上, 买方有权选择展延或解约, 并没收履保金。
□ 其它:
备
注
审标文件
□否
□是(□规格型录 □设计图 □ 其它
送货地点
系所 馆 室 收 分机
招标规范(规格书)
□是 , 无附注一之情况。
网络工程、 冷气工程、 监视工程…等, 需到各地安装者, 请务必附上平面图(视需要给弱电图)。
* 规格书及平面图以磁盘或E-mail给各承办人
1. 规格书请用A4缮打, 并附上WORD之电子文件。
2. 设计图及施工规范以黑白扫描影像档案为原则, 其分辨率不得低于每英吋三○○点(三○○DPI), 设计图并应按页别分别储存。
国内采购: 黄日生:
国外采购: 许丽珍:
其它:
--------企企划书内容------
企划书
(制作内容建议如下)
厂商之名称载明
□允许□不允许 厂商之名称载明企划书、 载明需要简报之简报数据及报告中。( 未选择时为允许) 。
所提内容, 包括其它相关文件, 请以中文呈现; 属外文之数据, 请译为中文, 但一般通用「术语」仍得以原文呈现。
制作格式
1.除A3尺寸绘制之必要图说外, 宜以A4之纸张缮打。
除图样窗体外, 宜以直式横写。
2.宜加目录、 编页码、 加封面并装订左侧成册。
3.内容次序建议按评分表之评选项目次序排列。
4.不含封面、 目录及附件不宜超过 页( 未填时为五十页) ( 单面印制一张计一页; 双面印制一张计二页) 。
宜印制 份( 未填时为十二份) 。
厂商提出报价
□免提出 □须(厂商得免提出报价组成之内容时, 宜删除本款规定)
招标文件如要求厂商须提出报价, 或应提出报价组成内容者, 该标价及报价组成内容撰写之内容, 建请投标厂商依下列之规定办理:
请于企划书中载明履行本采购案所需费用之额度( 以下简称标价) 。※以固定价格( 费率) 决标时, 应删除本目规定
请于企划书中载明报价组成内容。
请于载明标价、 报价组成内容之企划书中, 载明投标厂商及负责人名称并加盖印章。
请将标价、 报价组成内容填妥, 且字迹应清楚。如经涂改者, 涂改后请加盖投标厂商或负责人印章。
履约标的说明文件
□免提出 □须
厂商需提供之履约标的, 其规格、 功能、 效益或其它情形, 应达到机关之需求条件, 厂商应于「企划书」提出相关文件或应载明于企划书者, 建议厂商依其性质, 在「企划书」提出拟提供标的之下列文件部分或全部之书面数据, 以供审查、 评选: (可复选)
□厂商自行企划承诺履约标的之企划文件。
□采购标的之「型录」。
□设备、 产品、 采购标的生产者、 代理商、 销售者出具符合需求条件之规格、 □功能、 效益或其它情形之文件。
□其它足以证明符合机关需求条件之规格、 功能、 效益或其它情形之文件。
给予较低之分数或名次
厂商所提供之企划书符合下列情形者, 评选委员得视其情形, 给予相对较低之分数或名次:
所制作企划书内容,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者。
所制作企划书格式,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者。
厂商所提出标价、 报价组成内容之撰写情形,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者。
企划书所附之文件不足, 或已附文件惟其不足以证明所企划之内容者。
投标厂商于企划书中引用相关书籍、 资料, 应加注所引用之出处。若投标厂商于企划书中引用相关书籍、 资料, 而未予以登载, 且企划书内容与其它厂商有雷同之处, 评选委员得视抄袭之情形, 予以相对较低之分数, 或直接将其列入不入选厂商中。
在职证明文件
□免提出 □须
投标厂商于企划书所提及之本计划主持人, 以就职于投标厂商者为限。投标时, 应另附上开人员之在职证明文件。上揭之在职证明文件为下列文件之一: ※本采购案无设计划主持人之需时, 本项之规定应予删除
劳工保险局核发之劳工保险卡。
格式为薪资之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
学校、 政府机关或机构出具之证明。
经公证或认证之投标厂商自行出具之证明。
其它经招标机关认可之文件。
竞图图说
□免提出 □须
□得为模型、 彩色之立体图、 计算机合成影像图。
比例尺不宜小于「 」(未填时为不限)。
一式一份。
开标程序及审查
开标程序及审查:
l 形式审查。投标厂商所投之投标文件, 除非法令或本投标须知另有规定外, 如经招标机关依本采购案形式准备须知暨机关审查表审查不合格, 其所投之投标文件全部无效。经形式审查后, 若有效标件数已达法定家数, 则立即办理开标。
l 基本及资格文件审查。投标厂商所投之基本及资格文件, 除非法令或本投标须知另有规定外, 如经招标机关依本采购案基本及资格文件准备须知暨机关审查表审查不合格, 其所投之基本及资格文件无效。
l 规格文件审查。投标厂商所投上揭之证明文件, 除非法令或本投标须知另有规定外, 如经招标机关依本采购案﹁规格文件﹂准备须知暨机关审查表审查不合格, 该所投之文件无效。
l 评选决标。
评选须知
评选方式
□不办理初、 复评, 仅办理一次评选
□需办理初、 复评。
(日期: 1. 2. 地点: 与购运组另定。)
厂商简报
如不办理初、 复评者: □是 □否
需办理初、 复评: 初评□是 □否 复评: □是 □否
设备或器具(图书馆八楼会议室)
本机关于简报会场提供下列( 经勾选) 之设备或器具, 供厂商使用: □110V电源; □电源延长线; □投影机; □投影布幕; □单枪投影机; □雷射光笔; □麦克风
简报之先后次序
□按本机关收讫投标文件之外标封编列次序为准; 若遇无效标者, 依序递补。
□于文件审查后在标场抽签决定之。
简报时间
参选厂商家数未达六家时, 简报时间为〔 〕( 未填时为二十) 分钟, 答询时间以〔 〕( 未填时为五) 分钟为原则; 六家以上, 简报及答询时间以各缩短为三分之二为原则。
简报及答询计时于倒数五分钟时, 按铃一声; 倒数二分钟时, 按铃二声; 时间到时按铃三声, 厂商应立即停止简报。
列席人数
参选厂商于评选会议时应派计划主持人或工作小组人员出席简报,
轮由该厂商简报时, 其列席人数应不得超过□三人/□ 人, 其它厂商应先行退场。
询问
评选委员于评选中得就参选厂商所提与评选项目有关之书面数据及简报有关内容提出询问, 参选厂商列席人员仅得就该询问事项发言。
决标原则
评定方式
□总评分法 □评分单价法 □序位法
有办理初评
□无 □有
l 本采购案如有办理初评者:
1.本采购案以总评分法决定入围厂商。凡经初选之总评分平均达七十分, 择评分较高, 且各经委员会出席过半决定者为入围厂商。惟, 入围厂商最多以五家为限。
2.本采购案以评分单价法决定入围厂商。凡经初选之总评分平均达七十分者, 择价格与总评分之商数较低, 且各经委员会出席过半决定者为入围厂商。惟, 入围厂商最多以五家为限。
3.本采购案以序位法决定入围厂商。凡经初选经评选序位较优, 且各经委员会出席过半决定者为入围厂商。惟, 入围厂商最多以五家为限。
入围厂商未达五家之部分从缺, 复评作业仍得以进行。惟如无厂商入围者, 除本招标文件规定得以协商外, 本采购案废标。
(二)、 本采购案择优入围第五家厂商时, 有二家以上厂商总评分、 价格与总评分之商数、 序位相同者, 均得为入围厂商。
l 本采购决标原则为厂商投标文件合于招标文件规定, 且经评选为最有利标厂商者为得标厂商。
评
选
方
式
内
容
1.□总评分法
本采购案以总评分法决定优胜厂商
(1)□标价纳入评分
以总评分最高, 且经评选委员会过半数之决定者为最有利标。招标文件可订定总满分之合格分数( 例如平均70分) , 并规定未达合格分数者, 即不得列为协商及决标对象
(2)□标价不纳入评分
综合考虑厂商之总评分及价格, 以整体表现经评选委员会过半数之决定最优者为最有利标。招标文件可订明总满分之合格分数( 例如平均70分) , 并规定未达合格分数者, 不得列为协商及决标对象。
(3)□固定价格( 费率)
依招标文件载明之固定价格给付, 以总评分最高, 且经评选委员会过半数之决定者为最有利标。招标文件可订明总满分之合格分数( 例如平均70分) , 并规定未达合格分数者, 不得列为协商及决标对象
2.□评分单价法
价格不纳入评分, 以价格除以总评分得出之商数最低, 且经评选委员会过半数之决定者为最有利标
3.□序位法
(1)□标价纳入评分
以序位第一, 且经评选委员会过半数之决定者为最有利标。招标文件可订定评比结果不合格的情形( 例如以评分定序位而评分不及格) , 并规定未达合格标准者, 即不得列为协商及决标对象。评选委员对于价格之评比, 应考虑该价格相对于所提供标的之合理性, 以决定其评比结果, 而非与其它厂商之报价相较而决定其评比结果。
采序位法评定最有利标, 办理序位评比之方式有下列二种:
1.就各评选项目分别评定厂商序位, 再将其序位乘以各该项之权重, 加总计算各厂商之序位者
2.就各评选项目分别评分并换算为序位, 再加总计算各厂商之序位者: 即个别委员对各厂商之评选项目分别评分后加总, 并依加总分数高低转换为序位, 再汇整合计各厂商之序位, 序位数最低者, 即为序位第一之厂商。
(2)□标价不纳入评分
综合考虑厂商之评比及价格, 以整体表现经评选委员会过半数之决定序位第一者为最有利标。招标文件可订定评比结果不合格的情形( 例如以评分定序位而评分不及格) , 并规定未达合格标准者, 即不得列为协商及决标对象
(3)□固定价格
二家
以上
相同
采总评分法评定最有利标者: 1-(1)、 1-(3)价格纳入评及固定价格给付评定最有利标。
总评分最高或价格与总评分之商数最低之厂商, 有二家以上相同, 且均得为决标对象时, 择配分最高之评选项目之得分较高者决标。得分仍相同者, 抽签决定之。但其综合评选次数已达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之三次限制者, 径行抽签决定之。
评定最有利标
1-(1) 以总评分最高, 且经评选委员会过半数之决定者为最有利标
1-(2) 综合考虑厂商之总评分及价格, 以整体表现经评选委员会过半数之决定最优者为最有利标
1-(3) 依招标文件载明之固定价格给付, 以总评分最高, 且经评选委员会过半数之决定者为最有利标
2价格不纳入评分, 以价格除以总评分得出之商数最低, 且经评选委员会过半数之决定者为最有利标
3-(1) 以序位第一, 且经评选委员会过半数之决定者为最有利标
3-(2) 综合考虑厂商之评比及价格, 以整体表现经评选委员会过半数之决定序位第一者为最有利标
3-(3) 依招标文件载明之固定价格给付, 以序位第一, 且经评选委员会过半数之决定者为最有利标
评选
优胜
议价及决标
机关与评选优胜厂商之议价及决标, 应依下列方式之一办理:
□优胜厂商为一家者, 以议价方式办理。
□优胜厂商在二家以上者, 依优胜序位, 自最优胜者起, 依序以议价方式办理。
但有二家以上厂商为同一优胜序位者, 以标价低者优先议价。
前条决标, 应依下列规定之一办理:
一、 招标文件已订明固定服务费用或费率者, 依该服务费用或费率决标。
二、 招标文件未订明固定服务费用或费率者, 其超底价决标或废标适用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及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评分表
请提供评选项目及评分表, 价格纳入评分者, 其所占总满分之比率, 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评选项目及子项:
一、 与采购目的有关。
二、 与决定最有利标之目的有关。
三、 与分辨厂商差异有关。
四、 明确、 合理及可行。
五、 不重复择定子项。
机关订定评选项目、 子项及其评审标准, 不得以有利或不利于特定厂商为目的。
详注一
◎尚须用A4缮写招标规范
一、 说明
二、 规格需求
三、 评分标准
四、 企画书格式(如上企企划书内容)
五、 审核会议组成:
六、 验收条款:
请购单位 : 请购人:
(※本单移送购运组凭办采购后续事宜)
详注一
1.□总评分法
(1)□标价纳入评分
表1-(1)
(2)□标价不纳入评分
表1-(2)
(3)□固定价格( 费率)
表1-(2)
2.□评分单价法
价格不纳入评分
表2
3.□序位法
(1)□标价纳入评分
表2-(1)
(2)□标价不纳入评分
表2-(2)
(3)□固定价格
表2-(3)
最有利标之评选项目及子项, 得就下列事项择定之:
一、 技术。如技术规格性能、 专业或技术人力、 专业能力、 如期履约能力、 技术可行性、 设备资源、 训练能力、 维修能力、 施工方法、 经济性、 标准化、 轻薄短小程度、 使用环境需求、 环境保护程度、 景观维护、 文化保存、 自然生态保育、 考虑弱势使用者之需要、 计划之完整性或对本采购之了解程度等。
二、 品质。如质量管理能力、 检验测试方法、 侦错率、 操作容易度、 维修容易度、 精密度、 安全性、 稳定性、 可靠度、 美观、 使用舒适度、 故障率、 耐用性、 耐久性或使用寿命等。
三、 功能。如产能、 便利性、 多样性、 扩充性、 兼容性、 前瞻性或特殊效能等。
四、 管理。如组织架构、 人员素质及组成、 工作接口处理、 期程管理、 履约所需采购作业管理、 工地管理、 安全卫生管理、 安全维护、 会计制度、 财务状况、 财务管理、 计划管理能力或分包计划等。
五、 商业条款。如履约期限、 付款条件、 厂商承诺给付机关情形、 维修服务时间、 售后服务、 保固期或文件备置等。
六、 过去履约绩效。如履约纪录、 经验、 实绩、 法令之遵守、 使用者评价、 如期履约效率、 履约成本控制纪录、 劳雇关系或人为灾害事故等情形。
七、 价格。如总标价及其组成之正确性、 完整性、 合理性、 超预算或超底价情形、 折让、 履约成本控制方式、 后续使用或营运成本、 维修成本、 残值、 报废处理费用或成本效益等。
八、 财务计划。如本法第九十九条开放厂商投资兴建、 营运案件之营运收支预估、 资金筹措计划、 分年现金流量或投资效益分析等。
九、 其它与采购之功能或效益相关之事项。
范例
表1-(1): 统包工程招标文件规定之评选项目及配分:
项次
评 选 项 目
配分(总满分100分)
一
厂商过去承办建筑工程之经验及其履约结果说明(包括验收结果、 扣款、 逾期、 违约、 工安事件等情形)
10
二
质量管理计划
5
三
工地管理及安全维护计划
5
四
完工时程及其妥适性
5
五
材料设备之功能及质量
25
六
整体设计之实用、 美观、 方便、 经济理念及创意
25
七
未来执行本案主要人员名单、 经验及专业能力
5
八
价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20
表1-(2)、 1-(3) 采评分单价法(价格不纳入评分)、 表2评选项目及配分情形( 价格不纳入、 价格固定) :
项次
评选项目
配 分
(总满分为100分)
一
厂商过去承办建筑工程之经验及其履约结果说明(包括验收结果、 扣款、 逾期、 违约、 工安事件等情形)
10
二
质量管理计划
10
三
工地管理及安全维护计划
10
四
完工时程及其妥适性
10
五
材料设备之功能及质量
35
六
整体设计之实用、 美观、 方便、 经济理念
20
七
未来执行本案主要人员名单、 经验及专业能力
5
表1-(2): 综合考虑结果:
厂 商
评分( 平均)
标价(预算1000万元)
整体表现最优者
甲
90
900万元
乙
88
800万元
最 优
丙
75
750万元
丁
69
720万元
表1-(3): 固定价格为900万元, 评分结果:
厂 商
固定价格, 厂商不必报价
评分( 平均)
最有利标厂商
甲
900万元
90
得分最高
乙
900万元
88
丙
900万元
75
丁
900万元
69
表2.采评分单价法(价格不纳入评分): 评分结果:
厂商
评分( 平均)
标价(预算1000万元)
价格与总评分之商数
甲
90
900万元
10
乙
88
800万元
9.09 (商数最低)
丙
75
730万元
9.73
丁
69
720万元
10.43
表3-1序位法标价纳入评分
评 选 项 目
权重
序 位 评 比 结 果
甲厂商
乙厂商
丙厂商
丁厂商
1.参选医疗机构之服务能力
20%
1
2
3
4
2.专业技术及人力
20%
1
4
2
3
3.医疗质量设备
20%
2
1
1
2
4.价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30%
1
3
2
4
5.过去履约绩效
10%
1
2
3
4
序位乘以权重合计
1.2
2.5
2.1
3.4
表3-1各委员评比结果:
序 位 评 比 结 果
序位
合计
序位
名次
厂商
委员A
委员B
委员C
委员D
委员E
甲
1.2
1.2
2.1
2.1
1.2
7.8
1
乙
2.5
2.1
1.2
2.5
2.1
10.4
2
丙
2.1
3.4
2.5
3.4
2.5
13.9
3
丁
3.4
2.5
3.4
1.2
3.4
13.9
3
就各评选项目分别评分并换算为序位, 再加总计算各厂商之序位者: 即个别委员对各厂商之评选项目分别评分后加总, 并依加总分数高低转换为序位, 再汇整合计各厂商之序位, 序位数最低者, 即为序位第一之厂商。
表3-(1)个别厂商之评分结果及序位:
评 选 项 目
配分
甲厂商
得分
乙厂商
得分
丙厂商
得分
丁厂商
得分
1.参选医疗机构之服务能力
20
18
16
15
13
2.专业技术及人力
20
18
15
17
16
3.医疗质量设备
20
17
18
18
17
4.价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30
28
26
27
25
5.过去履约绩效
10
9
8
7
6
得分加总
90
83
84
77
转换为序位
1
3
2
4
表3-(1)各委员就个别厂商评比序位之合计数及名次:
委员A
委员B
委员C
委员D
委员E
合计
序位名次
甲厂商
1
2
1
2
2
8
1
乙厂商
3
3
2
1
1
10
2
丙厂商
2
1
4
3
4
14
3
丁厂商
4
4
3
4
3
18
4
表3-(2)序位法标价不纳入评比
厂 商
评比结果
标价(预算1000万元)
整体表现序位第一
甲
1
900万元
Ö
乙
2
880万元
丙
3
750万元
丁
4
720万元
表3-(3)固定价格给付:
厂 商
评比结果
固定费用900万元
整体表现序位第一
甲
1
900万元
Ö
乙
2
900万元
丙
3
900万元
丁
4
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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