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ICS13.320C 81DB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45/T XXXX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安装及验收规范Code for design and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larm and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XX-XX发布 -XX-XX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适用范围35系统设计35.1 一般规定35.2监控设备的配置35.3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
2、器的设置35.4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45.5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45.6 系统配置45.7 参数配置55.8 在不同接地保护方式中的应用56安装调试56.1 安装前的准备56.2 现场器件的安装56.3监控设备的安装66.4 监控系统接地设置66.5 布线要求66.6 产品调试66.7 监控设备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调试66.8 建筑内系统的调试67验收78维护7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8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装有剩余电流传感器的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11附录C( 规范性附录)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验收记录13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
3、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 上海华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南宁富迪佳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常万森、 邓炳华、 罗晖、 尹维、 张博、 余龙山、 张敏杰。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安装及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的术语和定义、 适用范围、 系统设计、 安装调试、 验收维护。本标准适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的设计、 安装调试和验收维护。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的设计、 安装调试和验收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
4、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GB 14287( 所有部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远程监控城市内各建筑电气火灾安全状态的系统, 该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 有线网络组成。3.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以下简称监控系统) 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 能发出报警信号、 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 它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电气
5、火灾监控探测器及系统总线组成。3.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以下简称监控设备) 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 发出声、 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 指示报警部位, 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3.4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以下简称探测器) 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 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的探测器, 由电气火灾监控器和电气火灾传感器( 包括剩余电流传感器、 温度传感器) 组成。3.5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当被保护线路剩余电流达到报警设定值时, 探测器应在60s内发出报警信号, 并经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至电气火灾监控设备。3.6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当被监视部位温度达到报警设定值
6、时, 探测器应在40s内发出报警信号, 并经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至电气火灾监控设备。3.7探测器按工作方式分类: a) 独立式探测器( 具有监控报警功能的探测器) ; b) 非独立式探测器。3.8电气火灾监控器能接收来自传感器的剩余电流、 温度信号, 并具有现场报警功能的监控装置。3.9剩余电流传感器测量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值变化的传感器, 一般由剩余电流互感器组成。3.10温度传感器测量被保护线路中线缆或铜排温度变化的传感器。3.11系统总线监控设备与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之间传输数字信号的物理传输介质。3.12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用于监控系统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之间通信的协议处理与转换模
7、块。3.13有线网络用于监控系统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通信的TCP/IP有线传输网络。4 适用范围 下列场所应设置监控系统: a) 国家标准GB 50116中规定的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 一级和二级的场所; b) 其它人员密集场所1) 观众厅、 会议厅、 多功能厅、 购物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2) 歌舞厅、 卡拉OK厅( 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 、 夜总会、 录像厅、 放映厅、 桑拿浴室、 游艺厅( 含电子游艺厅) 、 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3) 图书馆、 加油站、 铁路客运站、 汽车客运站、 港口客运站、 轨道交通等公共聚集场所; 4) 超过5层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老
8、年人建筑、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 疗养院的病房楼、 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 病房楼、 手术部等; 5)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古建筑; 6) 经营灯具、 电器等电气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5 系统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由具有消防设计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5.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 对于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 应作为其子系统, 承担火灾发生前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监控报警任务。5.1.3 监控设备应实时显示电气火灾监控参数( 如剩余电流数值、 温度数值)
9、 和报警部位( 包括楼层、 配电箱编号等) , 能人工在线查询、 设定和修改各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有关参数, 应具有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功能。5.1.4 电气火灾监控器应为独立的系统部件, 不应与断路器、 智能电力仪表等功能产品合二为一。 5.1.5 电气火灾监控器应为面板仪表型结构, 所有显示、 操作均应在配电箱柜面板上进行, 并应能显示电气火灾监控参数( 如剩余电流数值、 温度数值) 。5.1.6 监控系统应具有预警功能, 能在被监控参数发生异常但未达到监控报警值前发出预报警信号。5.1.7 监控节点少于10点的系统可不配置监控设备, 但应选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5.1.8 监控节
10、点大于或等于10点的系统应配置监控设备, 并宜经过TCP/IP网络接口将本建筑内所有电气火灾监控信息实时传送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5.1.9 系统设计应以剩余电流和温度监控为主。5.2 监控设备的设置5.2.1 监控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设置在监控区域附近, 设置在监控区域附近时, 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 在无消防控制室的场所, 监控设备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5.2.2 监控设备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宜接入设置在消防控制室的图形显示装置, 也可接入集中型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 但该类信息的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息和可燃气体报警信息显示有明显区别。5.2.3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
11、安装设置应参照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要求。5.3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5.3.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以低压配电系统末端探测为基本原则, 宜设置在配电柜进线或出线端。在供电末端负载和剩余电流很小, 且其上一级的负载条件和正常泄漏电流仍符合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时, 可设置在其上一级供电处。5.3.2 除消防动力负荷、 TN-C系统、 IT系统以外的低压配电系统应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设置部位见下表: 表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部位表序号设置场所设置部位1特级保护对象电力和照明线路一级、 二级配电箱进线处2一级保护对象电力和照明线路一级
12、配电箱(地下车库除外)进线处3二级保护对象配电室低压出线处4第4条规定的所有场所最末一级配电箱进线处5第4条第4款规定的场所总配电箱出线处6第4条第5款规定的场所电力和照明线路配电箱进线处5.3.3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均应能设置独立地址。5.4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5.4.1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以探测电气系统异常发热为基本原则, 应设置在电缆接头、 树干式供电线路接驳处等发热部位。设置变电所的建筑中二级配电箱出线处和未设置变电所的建筑中一级配电箱出线处必须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其它配电箱可根据负载情况考虑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5.4.2 探测
13、低压配电线路时, 宜采用接触式布置。5.4.3 探测配电柜内部温度变化时, 宜靠近发热部件设置。5.4.4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均应能设置独立地址。5.5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除应符合5.1、 5.2、 5.3、 5.4的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 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应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 但其报警信息显示应与其它报警信息显示有明显区别; b) 在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 应将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信号传入有人值班的场所; c) 任意
14、探测器均应能设置独立地址, 均应能将报警、 故障信号传送到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或消防控制室、 图形显示装置显示。5.6 系统配置5.6.1 应在以下场所进行监控点的配置, 所配置的监控系统宜能远程接入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 a) 配电室重要的低压出线回路; b) 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 c) 动力总配电箱进线处; d) 建筑物( 包含建成已投入使用) 内的观众厅、 会议厅、 多功能厅、 歌舞厅、 卡拉OK厅( 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 、 夜总会、 录像厅、 放映厅、 桑拿浴室、 游艺厅( 含电子游艺厅) 、 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配电箱进线处; e) 建筑物内的地下商店( 场
15、) 的配电箱进线处; f)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架构的古建筑, 配电室低压出线回路、 分控配电箱进线处; g) 学生宿舍、 老人福利设施、 幼儿园、 盲人学校、 聋哑学校, 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 h) 除高层建筑外的家具城、 服装城、 建材城、 灯具城等人员密集场所, 照明、 电力配电箱进线处。5.6.2 设于同一配电箱柜内多路监控节点的环境应采用多回路电气火灾监控器。多回路监控应能在一个共用的电气火灾监控器上实现对多个配电回路的监控参数显示、 操作、 设定和报警等功能, 并将各回路监控信息传送到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或消防控制室、 图形显示装置显示, 多回路监控节点的设置不应超出同一个
16、配电箱柜。5.6.3 电气火灾监控保护一般宜采用报警不跳闸的设计原则。5.7 参数配置5.7.1 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剩余电流的设定值应先给出设计估算值, 在产品调试中可根据电气火灾监控器显示的实时剩余电流数值修正剩余电流设定值, 剩余电流报警设定值不应小于20 mA , 不应大于1000 mA 。5.7.2 配电箱柜内温度探测点应为L1、 L2、 L3、 N四个线缆( 或铜排) 接头处温度, 温度报警设定值应在55 140 的范围内。5.8 在不同接地保护方式中的应用5.8.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应与电力系统接地保护相配合。5.8.2 剩余电流监控节点应按附录A所列不同接地
17、方式的安装要求进行。5.8.3 TN-C接地系统不可装设剩余电流监控节点, 如需装设时必须将TN-C系统改造成TN-C-S系统或局部TT系统。5.8.4 TN-C-S接地系统中, 监控系统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应使用在PE线与N线分开以后的部分。6 安装调试6.1 安装前的准备6.1.1 进行产品外观检查, 产品外壳应光洁, 表面无腐蚀、 涂层无脱落和起泡现象, 无明显划伤、 裂痕、 毛刺等机械损伤, 紧固件、 插接件应无松动。6.1.2 产品附件、 配件、 监控软件使用说明书、 出厂检验报告、 检验合格证、 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应齐全。6.1.3 产品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6.
18、1.4 按设计图纸核对产品规格无误。6.2 现场器件的安装6.2.1 配电回路的相线和中性线应按同一正方向均匀穿过剩余电流传感器; 温度传感器应分别直接固定在四根线缆( 或铜排) 接头处上, 并确保接触良好。6.2.2 保护地线( PE线) 不得穿过剩余电流传感器。6.2.3 配电箱中装有剩余电流传感器时, 其一次线路应按附录B所示要求连接。6.3 监控设备的安装6.3.1 柜式监控设备设备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柜并排安装, 壁挂式监控设备箱宜设于便于观察和操作的墙面。6.3.2 监控设备电源应引接消防专用控制电源。6.4 监控系统接地设置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做系统接地。6.5 布线要求6.5.1
19、 系统布线应依据下列图纸进行: a) 监控系统图; b) 监控系统各层布线平面图; c)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安装接线图。6.5.2 引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电缆或导线, 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配线应整齐, 避免交叉, 并应固定牢靠; b)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 均应标明编号, 并与图纸一致, 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c) 电缆芯和导线, 应留有不小于200 mm 的余量; d) 导线应绑扎成束; e) 导线引入线穿管后, 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f) 监控系统宜经过TCP/IP网络接入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 采用就近接入至公共Internet网络的方式, 经过公用网络连接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
20、 不需要单独布线。6.6 产品调试6.6.1 系统通电后的运行状态测试。6.6.2 系统中所有监控点的参数设置。6.6.3 监控设备界面上进行各监控点的信息设定。6.6.4 监控系统联网及功能调试。6.6.5 建筑内监控系统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的连接和功能调试。6.6.6 监控设备和电气火灾监控器的密码设定。6.7 监控设备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调试系统调试完成后, 应对监控设备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按GB 14287( 所有部分) 的相关规定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a) 自检和试验功能; b) 消音和复位功能; c) 监控预警和报警功能( 按监控节点数的2, 但不少于2点) ; d) 监控设备的远
21、程设定功能( 选择任意2点检查) ; e) 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人为断开任意2处总线) ; f) 监控设备的主、 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6.8 建筑内系统的调试系统调试完成后, 应进行建筑内系统对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的功能检查: a) 被检测参数的实时性; b) 网络连接稳定性, 并进行人为中断通信测试; c) 监控预警和报警功能( 按监控节点数的2, 但不少于2点) ; d) 故障报警后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发来的短消息功能; e) 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人为断开任意2处总线) ; f) 监控设备的主、 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7 验收7.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安装完成后, 应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
22、机构申请验收。7.2 监控系统产品验收时, 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填写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验收记录。7.3 监控系统产品验收时, 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a) 产品验收申请报告; b) 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书; c) 消防部门的审核及备案相关文件; d) 监控系统图; e) 监控系统调试记录; f) 系统产品检验合格证; g) 系统产品出厂试验报告或现场检验报告; h) 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7.4 产品验收应按附录C所列项目逐项检查, 当有不合格时, 应进行修复或更换, 并进行复验。7.5 复验时, 对有抽样比例要求的, 应进行加倍抽样。复验不合格者, 为
23、验收不合格。7.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验收合格、 试运行正常后, 方可投入使用。8 维护8.1 使用单位应制订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 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8.2 监控系统投入使用时, 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a) 本规程7.2条所规定的全部技术文件和产品验收报告; b) 监控系统的使用说明书; c) 监控系统的维护检查记录表。8.3 每月至少对系统进行一次检查, 检查内容如下: a) 对系统各部件进行外观检查, 外观质量应符合6.1.1的规定; b) 检查电气火灾监控器的实时显示数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c) 对现场电气火灾监控器逐个进行自检和剩余电流试验检查,
24、 应功能完好、 动作正常; d) 检查监控设备的数据接收和事件记录是否完整准确。8.4 每年至少应对系统进行一次监控报警和故障报警记录的检查, 并打印整理系统的年度运行维护报告。AA附录A ( 规范性附录) 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A.1 TT接地系统TT接地系统按图A.1的规定进行。图A.1 TT接地系统A.2 TN-S接地系统TN-S接地系统按图A.2的规定进行。图A.2 TN-S接地系统A.3 TN-C-S接地系统TN-C-S接地系统按图A.3的规定进行。图A.3 TN-C-S接地系统BB附录B ( 规范性附录) 装有剩余电流传感器的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图B.1、 B.2给出了传感
25、器装于配电箱不同位置的一次线接法。图B.1 传感器装于配电箱总开关下方的一次线接法图B.2 传感器装于配电箱出线开关下方的一次线接法CC附录C ( 规范性附录)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验收记录表C.1给出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验收记录表。表C.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验收记录表使用单位验收项目验收方法验收内容记录验收评定结果安装布线检查设备安装和布线是否符合本标准6.2、 6.3、 6.4、 6.5条要求。监控设备1.检查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功能是否正常( 断开正常电源3次, 观察电源转换情况) 。2.检查各指示灯、 液晶显示器和具有CRT图形显示功能的监控系统图显示以及监控点数据是否完整、 直观
26、, 打印功能是否良好、 是否正常保护接地。3.检查系统是否具有密码授权的安全制度。4.检查监控参数是否具有远程设定的功能。5. 按监控点数规模的2%( 但不少于2点) 做剩余电流监控报警试验, 结果应准确可靠。6.断开任意2处监控点通讯连接线检查系统故障报警功能是否准确及时。7.是否正常接入城市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且通信正常。表C.1( 续) 验收项目验收方法验收内容记录验收评定结果现场器件按监控点数规模的2%( 但不少于2点) 做如下检查和试验: 1.检查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是否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安装, 对应的产品型号是否正确。2.检查电气火灾监控器各种参数的现场设定功能是否满足应用的需要。3
27、.操作自检键检查声光信号4.检查报警声有明显区别与故障声或其它声。5.用2级剩余电流钳形表检查实时剩余电流显示误差应不大于5% 。6.施加可调模拟剩余电流, 检查剩余电流报警值应在80%100%设定值范围内。7.多路探测器应检查各监控点的正常态显示和经过查询功能检查数据的完整性。还要检查探测器是否均具有唯一地址, 可将各种信息传送给电气火灾监控设备。8. 无监控设备时, 是否连接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且通信正常。总体评价1. 产品外观质量; 2. 系统性能和功能; 3. 安装调试质量。验收意见验收单位: ( 单位盖章) 验收人员验收日期: 年月日注: 验收评定结果分为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三项, 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