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220.20P16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 T 141820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design and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201203-20 发布 201203-20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起草。本标准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本标准由四川省公安消防总
2、队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华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市公安消防支队、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晓勇、夏锐、刘海燕、朱渝生、邓文强、王彧雄、李杰、余龙山、马玉、赵志芳。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术语定义、设置场所、系统设计、施工安装、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验收和维护。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验收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
3、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428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1428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 remote-monitoring service system of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由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通信网络组成的远程监控各建筑电气火灾安全状态的系统。3.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 alarm and control sy
4、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它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器及传感器组成。注:改写GB142872005,定义3.1。3.3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 alarm and control units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注:改写GB142872005,定义3.2。3.4 电气火灾监控器(以下简称监控器) moni
5、tor for electric fire能接收来自传感器的剩余电流、温度及过电流信号,并具有现场报警功能的监控装置。3.5 剩余电流传感器 leakage current sensor测量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值变化的传感器,一般由剩余电流互感器组成。3.6 温度传感器 heat sensor 测量被保护线路中线缆或铜排温度变化的传感器。3.7 电流传感器 current sensor 测量被保护线路中各线缆电流值变化的传感器。3.8 系统总线 system bus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与各电气火灾监控器之间传输数字信号的物理传输介质。3.9 监控节点 monitoring node设置在配电箱(
6、柜)内配电回路。4 设置场所下列场所应设置监控系统:a) 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规定保护对象为特级、一级和二级的场所。b)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人员密集场所。c) 其他重要场所,如电子计算中心、档案馆、加油站、加气站等爆炸和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古建筑等。5 系统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监控系统应作为子系统。5.1.2 监控系统应具备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接入功能,实时传送监控信息。5.1.3 监控系统设计应包括剩余电流、温度、电流及电压监控等,并应具有预警功能。5.1.4 监控设备应具有实时
7、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功能,实时显示监控数值和报警部位。5.1.5 监控器应为面板仪表型结构的独立系统部件,能实时显示被探测参数的数值,显示、操作应在配电箱柜面板上进行。 5.1.6 监控节点数量大于或等于10的系统应配置监控设备。5.1.7 监控器宜采用报警不跳闸的保护设计原则。5.2 监控节点设置5.2.1 应在下列电力线路或设备处设置监控节点:a) 特级保护对象的变电所低压配电重要出线回路;b) 公共娱乐场所的配电电源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c) 楼层或防火分区照明干线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d) 应急照明区域配电箱或楼层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e) 消防水泵、消防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负荷的
8、电源配电箱总开关;f) 电梯电源配电箱的总开关;g) 特级保护对象的空调、风机等一般电力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h) 医疗建筑的医用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i)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箱的总开关;j) 地下建筑的配电箱的总开关;k) 商场、市场的照明、电力配电箱的总开关;l) 其它火灾危险性大需配置的监控节点。5.2.2 当多回路监控节点在同一配电箱柜内时,应采用多回路监控器。5.3 参数配置5.3.1 在监控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剩余电流设定值应先给出设计估算值,调试时可根据监控器显示的实际正常泄漏电流值修正剩余电流设定值。5.3.2 温度传感器应设
9、在配电箱柜内L1、L2、L3、N四个线缆(或铜排)处,温度报警设定值应在55140的范围内。5.3.3 电流传感器应分别探测L1、L2、L3电流,过电流报警设定值应为1.15IN1.5IN范围内。5.4 在不同接地形式的配电系统中的应用5.4.1 监控系统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应与电力系统接地形式相配合。5.4.2 剩余电流监控节点应按附录A所列不同接地方式的安装要求进行。5.4.3 TN-C系统需监控剩余电流时,应将TN-C系统改造为TN-C-S系统或局部TT系统。5.4.4 TN-C-S接地系统中,监控系统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设置在保护地线(PE线)与中性线分开以后的部分,且PE线不应穿
10、过剩余电流传感器。6 施工安装6.1 安装前的检查6.1.1 按设计图纸核对产品规格、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6.1.2 产品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监控软件使用说明书和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型式检验报告。6.1.3 产品附件、配件应齐全。6.1.4 检查产品外观,外壳应光洁,表面无腐蚀、涂层无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件、插接件应无松动。6.2 传感器的安装6.2.1 配电回路的相线和中性线应按同一正方向均匀穿过剩余电流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应分别直接固定在各相线和中性线上,并确保接触良好。6.2.2 保护地线(PE线)不得穿过剩余电流传感器。6.2.3 配电箱
11、中装有剩余电流传感器时,其一次线路应按附录B所示要求连接。6.2.4 电流传感器应分别探测三相电流,配电回路的相线分别穿过对应的电流传感器,应参考附录A进行安装。6.2.5 电压探测采用直接采样方式,不应单独配置电压传感器,连接方式参考附录A。6.3 监控设备的安装6.3.1 监控设备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柜并排安装,壁挂式监控设备的底边距离地面高度宜为1.3 m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6.3.2 监控系统电源应按照建筑保护类别设置为消防电源。6.4 接地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做系统接地。6.5 布线6.5.1 系统布线应依据下列图纸进行:a)
12、监控系统图;b) 监控系统各层布线平面图;c) 监控设备安装接线图。6.5.2 系统总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0.75mm2的屏蔽双绞线,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且不应敷设在强电桥架中。敷设在强电井道中时应穿金属管。6.5.3 总线隔离器、分支器等配件安装在井道中时,高度不宜低于1.8m;安装在公共场所时,宜设于吊顶上方或2.2m以上的侧墙上。6.6 监控系统调试6.6.1 各监控节点的参数设置;6.6.2 各监控节点的地址代码设定;6.6.3 监控设备和监控器的操作密码设定; 6.6.4 监控系统运行状态测试。6.7 监控设备和监控器调试系统调试完成后,应按GB 142
13、87的相关规定对监控设备和监控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a) 自检和试验功能;b) 消音和复位功能;c) 按监控节点总数的2%但不少于2点的原则,检查监控系统的预警和报警功能;d) 选择任意2点检查监控设备的远程设定功能;e) 人为断开任意2点检查总线系统故障报警功能;f) 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6.8 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的调试系统调试完成后,应进行建筑内系统对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的功能检查:a) 被检测参数的实时性;b) 网络连接稳定性,并进行人为中断通信测试;c) 按监控节点总数的2%但不少于2点的原则,检查监控系统的预警和报警功能;d) 故障报警后从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发来的短消息功能;e
14、) 人为断开任意2点总线检查系统故障报警功能;f) 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7 系统验收7.1 监控系统验收时,应按本规程附录C的要求填写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7.2 监控系统验收时,至少应提供下列资料:a) 验收申请报告;b) 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书;c) 消防机构的审核及备案相关文件;d) 监控系统竣工图;e) 调试记录;f) 产品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g) 产品出厂试验报告或现场检验报告;h) 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7.3 监控系统验收应按附录C所列项目逐项检查,当有不合格项时,应进行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样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抽
15、样。7.4 监控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8 维护管理8.1 使用单位应制订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8.2 监控系统投入使用后,应完善下列档案管理:a) 本规程7.2条所规定的全部技术文件和监控系统验收报告;b) 监控系统的维护、检查记录。8.3 每月至少对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如下:a) 对系统各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6.1.4的规定;b) 检查监控器的实时显示数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c) 对监控器逐个进行自检和试验检查,应功能完好、动作正常;d) 检查监控设备的数据接收和事件记录是否完整准确。8.4 每季度至少应对系统进行
16、一次监控报警和故障报警记录的检查。8.5 每年至少应对系统进行一次全面运行维护,并制作年度运行维护报告。AA附录A (规范性附录)在不同接地形式的配电系统中的应用附录B (规范性附录)装有剩余电流传感器的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BB附录C (规范性附录)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使用单位验收项目验收方法验收内容记录验收评定结果安装布线检查设备安装和布线是否符合本规范6.2、6.3、6.4、6.5条要求。监控设备1.检查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功能是否正常(断开正常电源3次,观察电源转换情况)。2.检查指示灯和图形界面的监控系统图显示以及监控节点数据是否完整、直观,符合GB 14287.1第4章的通用要求。
17、3.检查监控系统是否具有密码授权的安全制度。4.检查监控参数是否具有远程设定的功能(抽检2个监控节点)。5. 按监控节点总数的2%(但不少于2点)做预警和报警试验,结果应准确可靠。6.断开任意2点总线检查系统故障报警功能是否准确及时。7.是否正常接入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且通信正常。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验收记录(续)验收项目验收方法验收内容记录验收评定结果监控节点1.检查监控节点的保护部位、节点代码、各种设定值、是否脱扣等基本参数的完整性。2.检查电气火灾监控器各种参数的现场设定功能是否满足独立式应用的需要。3.操作自检键检查声光报警的电气完好性。4.操作试验键检查报警功能的完好性。5.用2级剩余电流钳形表检查实时剩余电流显示误差应不大于5% 。6.施加可调模拟剩余电流,检查剩余电流预警值应不小于50%设定值,剩余电流报警值应在80%100%设定值范围内。7.多回路电气火灾监控器应检查各监控回路的常态显示和通过查询功能检查数据的完整性。8.无监控设备时,是否连接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且通信正常。总体评价1.产品外观质量;2.系统性能和功能;3.施工安装质量。验收意见验收单位:(单位盖章) 验收人员验收日期:年月日注1: 监控节点按总数的2%但不少于2点做检查和试验;注2: 验收评定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