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筑行业增值税核算综合案例
案例背景:
甲公司于20X5年底成立,下设A、B、C三个项目部,2016年5月中标公路建设A项目、房屋建筑B项目,由甲公司统一签订合同。A项目合同总造价81567777.24元(含增值税8083293.24元),B项目合同总造价1亿元(不含增值税)。2015年3月开工的确C项目,C项目合同金额26000万元。A、B、C项目部均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案例假设条件:
建筑业于2016年5月1日开始完成“营改增”,甲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11%,A、B、C项目部“营改增”后统一由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以汇总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即项目部预征、法人汇总缴纳,项目部所在地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2%。
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第一部分:A项目部
1)2016年5月收业主开工预付款8156777.72元(总合同额的10%);购设备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专业路基分包单位款222万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部预缴增值税146968.97元。
2)2016年6月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85万元,材料领用采用假退库制度,验收后全部领用,月末盘点结余68万元;对专业分包计价666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扣回预付款222万元,扣质保金66.6万元,已支付377.4万元;对劳务分包计价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机械租赁费用82.4万元(租赁设备于2012年购进),收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征收率);月底业主进行了验工计价,确认计价款19451196元,甲公司按此金额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在当地预缴了增值税,扣留保金1752360元(按10%,留保金达到合同价款的5%时不再扣款);项目部变卖废料,取得现金1.17万元(注:因本例销售废料收入与建筑业收入相差较大,所以本案例不计算项目部销售废料应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
假设A项目6月累计发生的工程施工成本如下,项目总成本无法预计,已完工产值业主已计量,预计计量收入能收回。发生的成本汇总如下:
(单位:元)
类别
材料成本
人工成本
分包成本
机械设备
其他成本
合计
成本
5000000
3473200
6000000
1000000
1620000
17093200
3)2016年7月业主进行了验工计价,确认计价款43898987.07元,甲公司按此金额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留保金1921864.20元(按10%,留保金达到合同总价的5%时不再扣款);扣回开工预付款4078388.86元(50%);当月发生钢材偷盗丢失金额60000元。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4200000元,其他资料略,当月已完工工程发生的合同成本(工程施工)4100万元,经工程计量部门测算,另有已完工工程专业分包未结算验工计价款预估600万元,预计全部完成该项目尚未完工工程的成本为8227046元。合同变更后预计合同总收入调整为80956303.77元(含增值税).
项目1-3期中期支付计量单见附件。
A项目部会计分录如下:
1、2016年5月份
(一)收开工预付款
借:银行存款 8156777.72
贷:预收账款—工程款—XX单位 7348448.40
预收账款—增值税款—XX单位 808329.32
(二)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1170000
(三)预付分包单位款
借:预付账款—XX单位 2200000
贷:银行存款 2220000
(四)当地预缴2%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46968.97
贷:银行存款 146968.97
本月支付分包单位款2220000元,但由于没有取得分包单位的发票(扣税凭证),本月计算预征增值税是,不能从销项总扣除。
(五) 计提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7636.28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预征税款) 10287.83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预征税款) 4409.07
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预征税款)2939.38
(六)月末计算本月销项税额
8156777.72元÷(1+11%)×11%=808329.32元
借:递延税款—预收账款增值税款 808329.3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8329.32
A项目本月应交增值税=808329.32-170000=638329.32元
A项目部汇总应纳税额=本月销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额-预缴增值税额=808329.32-170000-146968.97=491360.35(元)
计提汇总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费,会计分录: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 58963.2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4395.22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4740.81
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 9827.21
(七)结转本月汇总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 结转A项目进项税额到集团公司:
借:内部往来—集团公司本部增值税专户 1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进项税额)170000
2)结转A项目销项税额到集团公司: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销项税额) 808329.32
贷:内部往来—集团公司本部增值税专户 808329.32
3)结转A项目预缴增值税到集团公司本部:
借:内部往来—集团公司本部增值税专户 14696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146968.97
4)结转汇总纳税本部应交A项目附加税费
借: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4395.22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4740.81
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 9827.21
贷:内部往来—集团公司本部增值税专户 58963.24
2、2016年6月份
(一)购入材料、月底假退库
购入材料并来发票:
借:工程施工—材料成本 5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5850000
月末材料假退库:
借:工程施工—材料成本 680000(红字)
贷:原材料 680000(红字)
次月初假退库材料入账:
借:工程施工—材料成本 680000
贷:原材料 680000
(二) 专业劳务分包验工计价、支付款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专业分包成本) 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0000
贷:应付账款 6660000
借:应付账款—单位名称 6660000
贷:预收账款 2220000
其他应付款—质量保证金 666000
银行存款 3774000
(三)劳务分包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劳务成本)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000
贷:应付账款 1110000
(四) 机械租赁费
解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A项目租赁标的物于2012年购进,并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4000
贷:应付账款 824000
(五)“销项税额”计算及会计分录
解析: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月底业主进行了验工计价,确认计价款19451196元,甲公司按此金额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满足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点。
本月销项税额=19451196÷(1+11%)×11%=1927596(元)
借:应收账款 17698836
其他应收款—工程质量保证金 1752360
贷:工程结算 17523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27596
(六)当地预缴增值税
当月业主验工计价结算销售额17523600元,当月项目专业分包结算计价6000000元,取得分包发票(抵扣凭证),应预缴的增值税额为(17523600-6000000)×2%=230472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30472
贷:银行存款 230472
(七) 变卖废料
借:库存现金 11700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费) -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八) 计提税金及附加
1)预缴增值税税金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7860.6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预征税款)16133.04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预征税款) 6914.16
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预征税款)4609.44
2)汇总缴纳增值税应计提的税金附加
A项目部本月汇总应纳增值税税额=本月销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额-预缴增值税额=1927596+1700-1644000-230472=54824(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578.88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837.68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644.72
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 1096.48
(九) 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成本费用、合同毛利
由于2016年6月份,A项目已完工工程收入能够可靠计量,预计收入很可能流入企业,已完工的成本能够可靠地区分,但为完成该项目尚未发生的成本不能可靠的确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不能适用完工进度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依据建造合同区分两种情况会计处理:(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二)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本例A项目6月份累计发生的施工成本总计为17093200元,扣除月末假退料成本680000,完工工程实际成本为16413200元,应在能收回的成本额度内确认收入,同时按完工工程实际成本确认费用。不确认合同毛利。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A项目 16413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项目 16413200
(十)月末结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 结转本月进项税额到集团公司增值税专户
本月进项税额:850000+660000+110000+24000=1644000
借:内部往来—集团公司增值税专户 164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进项税额) 1644000
2) 结转本月销项税额到集团公司增值税专户
本月销项税额:1927596+1700=192929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销项税额) 1929296
贷:内部往来—集团公司增值税专户 1929296
3) 结转本月项目预缴增值税到集团公司专户
借:内部往来—集团公司增值税 23047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 230472
4)结转汇总纳税本部应交A项目附加税费
借: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837.68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644.72
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 1096.48
贷:内部往来—集团公司本部增值税专户 6578.88
3、2016年7月份
(一)“销项税额”计算及会计分录
1) 结算当月销售:
本月销项税额=43898987.07÷(1+11%)×11%=4350350.07(元)
借:应收账款—XX单位 41977122.41
其他应收款—工程质量保证金 1921864.66
贷:工程结算 3954863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50350.07
2)结算扣回开工预付款
借: 预收账款—工程款—XX单位 3674224.20
预收账款—增值税款—XX单位 404164.6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4164.66
贷:应收账款—XX单位 4078388.86
递延税款—预收款增值税款 404164.66
当月销项税额=4350350.07-404164.66=3946185.41元。
(二)当地预缴增值税
解释:当月销售额35874412.80元(39548637.00-3674224.20),应预缴的增值税额为35874412.80×2%=717488.26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717488.26
贷:银行存款 717488.26
(三) 计提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6098.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预征税款)50224.18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预征税款) 21524.65
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预征税款)14349.77
(四) 丢失材料损失会计处理(非正常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66000
贷:原材料(工程施工—材料)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000
(五)当月增值税进项税及材料会计处理分录略
(六)预估已完工工程未结算的专业分包款
解释:月末,项目部财务、工程计量等业务部门应对完工工程的成本和完成尚未完工工程所还需要的成本进行统计和划分。完工工程已发生成本包括已办理结算(已开来发票)成本,还应包括尚未办理结算的,为完成已完工程已发生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及设备租赁款等,采取材料“假退库”制领用材料的,完工工程成本应扣除尚未使用的材料结余。
借:工程施工— 分包成本 6000000
贷:预计费用(应付账款)—预估分包成本 6000000
(七)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解释:《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在资产负债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按照成本法来确定完工百分比。
完工工程累计已发生成本=上月累计完工工程已发生成本+当月完工工程已发生成本=16413200+41000000=57413200元;
预计完成工程总成本 =57413200+8227046=65640246元;
完工百分比比=57413200÷65640246=87.47%
本期应确认的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百分比-上期累计已确认的收入=[80956303.77÷(1+11%)]×87.47%-16413200=47381826.04元。
本期应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总费用×完工百分比-上期累计已确认的费用=65640246×87.47%-16413200=41002323.18元。
本期合同毛利=项目累计合同毛利-上期累计已确认的合同毛利=47381826.04-41002323.18=6379502.86元。
借: 主营业务成本—A项目 41002323.18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A项目) 6379502.86
贷: 主营业务收入— A项目 47381826.04
(八)结转当月的增值税
解释: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额汇总如下:
1)当月销项税额:3946185.41元;
2)当月进项税额:4200000.00元;
3)当月进项税额转出:6600.00元;
4)当月项目已交税金额(预缴增值税)717488.26元。
当月销项税额-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 = 3946185.41-(4200000-6600)=-247214.59元,即项目部当月应交增值税税额为零。
项目部本月多交增值税额=717488.26-0=717488.26元。
结转本月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销项税额)3946185.41
贷:内部往来—集团本部增值税专户 3946185.41
结转本月进项税额:
借:内部往来—集团公司本部增值税专户 420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进项税额)4200000.00
结转本月进项税额转出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进项税额转出额) 6600
贷:内部往来—集团公司增值税专户 6600
结转预缴增值税:
解释: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额处理:1)如果项目部当月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大与项目部预缴税额时,项目部预缴的增值税月末应结转到公司机构本部,机构本部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时,可以抵扣该项目的销项税额。2)如果项目部当月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小于预缴增值税税额,预缴的增值税额在当期不能抵减完的,项目部结转到下期继续抵减,项目部作为多交的增值税暂挂账,当月不结转到公司机构本部,待能抵扣月份,再结转到机构本部。本例中,项目部当月应纳税税额为零,预缴税717488.26元全部为多交的增值税,结转到项目部下期抵减,暂不结转到公司本部: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17488.2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717488.26
结转到下期待能抵减应交增值税时,按能抵减应交增值税的金额结转到集团公司本部:
借:内部往来—集团公司增值税专户 717488.2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17488.26
第二部分:B项目部
B项目部2016年7月开工,当月发生部分业务如下:
一、自行购进下列原材料:
1,钢材300吨,已点验入库,预计将于下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约定价款100万元,税金17万元,另支付运输公司运费,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0万元,税金1.1万元。
2、 小型配件,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税金0.3万元。
3、 商砼500吨,取得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税金3万元。
4、 沙子、石子等地材,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国税通用机打发票,支付价款20.6万元。以上原材料均已验收入库,款项未支付。
5、 验收入库“甲供材”钢筋600吨,取得供应商提供给业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注明价款200万元,税金34万元。
二、接受某工程勘测公司提供的地质检测服务,服务费106万元(含税价),取得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分包计价
1、 对防水分包计价111万元(含税价),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对劳务分包计件(含辅材中小型机械费)22.2万元(含税价),取得国税通用机打发票:
四、采购板房111万元(含税价),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并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月底业主进行了验工计价,确认计价款1110万,甲公司按此金额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项目部会计分录如下:
一、“进项税额”会计科目
(一) 原材料购入
1、购物钢材:
解析:B项目购入钢材已点验入库,预计将于下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只能暂估入库,也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借:原材料 1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00
贷:应付账款---应付暂估款 1000000
银行存款 111000
2、购入小型配件:
借: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0
贷:应付账款 103000
3、 购入混凝土:
借:原材料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00
贷:应付账款 1030000
4、 购入沙子、石子等地材:
解析: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 206000
贷:应付账款 206000
5、 验收入库“甲供材”: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取得供应商提供给业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购货方为业主,按照税法的规定,经济业务只有三方流向一致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故例题中“甲供材”不得抵扣进项税。
借:原材料 2340000
贷:应付账款 2340000
(二) 工程勘探服务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0
贷:应付账款 1060000
(三)分包
1、防水分包: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劳务成本)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000
贷:应付账款 1110000
2、劳务分包:
解析,对劳务分包计价,取得国税通用机打发票,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劳务成本) 222000
贷:应付账款 222000
(四)采购板房
借:临时设施------临时建筑物(其他)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000
贷:应付账款 1110000
当月汇总进项税额:
11000+3000+30000+60000+110000+110000=324000(元)
二、 “销项税额”会计科目
借:应收账款 11100000
贷:工程结算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0000
三、 根据工程结算预缴增值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四、 计提附加税额
1)计提预缴增值税附加税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40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6000
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 4000
2)计提汇总缴纳增值税应计提的附加税费
工 B项目部本月汇总应纳增值税税额=本月销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额-预缴增值税额=1100000-324000-200000=5760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91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032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7280
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 11520
五、汇总纳税结转
1、结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销项税额) 1100000
贷:内部往来—集团公司本部增值税专户 1100000
2、结转进项税额:
借:内部往来—集团公司增值税专户 32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进项税额)324000
3、结转项目部预缴增值税:
借:内部往来—集团公司增值税专户 2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 200000
4、结转汇总纳税本部应交B项目附加税费
借: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6912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40320
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 17280
贷:内部往来—集团公司本部增值税专户 11520
第三部分 C项目部
一) C项目部至2016年4月30日,会计账簿记录显示,项目累计按完工白分比法确认收入1600万元,已办理5期业主验工计价,已验工计价金额1200万元,其中:业主已按合同支付进度款到80%,财务按确认的收入计提了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3%,城建税7%,教育附加费3%,地方教育附加费2%),营业税及附加按项目部到项目所在地开出地税建安发票时缴税,C项目部已向业主开出了1200万元的建安发票,相关税费已交。
二)2016年5月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
1、钢材200吨,已点验入库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约定价款40万元,税金6.8万元,另支付运输公司运费,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2万元,税金2200元。
2、商砼500吨,取得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税金3万元。
3、 对水电安装分包计价111万元(含税价),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对劳务分包计件(含辅材中小型机械费)11.1万元(含税价),取得国税通用机打发票:
5、月底业主进行了验工计价,确认计价款1100万元(含税),甲公司按此金额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按价款支付到80%,扣5%质量保证金55万元,余款待竣工交验时支付。当月按完工百分比应确认的合同收入为900万元(含增值税),合同费用800万元。
6、C项目5月1日“营改增”后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征增值税。
C项目部会计分录如下:
(一)4月30日老项目营业税清算
项目部应交税费各科目贷方余额分别为:
“应交营业税”:(16000000-12000000)×3%=120000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00×7%=8400元;
“应交教育附加费”:120000×3%=3600元;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费”:120000×2%=2400元;
结清“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相关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84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附加费 3600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费 2400
贷:递延税款—递延增值税款及附加 134400
(二)“进项税额”会计科目
1)购入钢材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成本) 4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0200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490200
2)购入商品混凝土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成本)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00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1030000
3)水电分包结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000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1110000
4) 结算劳务款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成本) 111000
贷:银行存款 111000
进项税额合计=70200+30000+110000=211200(元)
(三)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转出”会计科目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成本) 100200
—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11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11200
(四)销项税额、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确认及会计科目
本期结算1100万元(含税),其中400万元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确认营业收入,并计提了税金,另700万元在应改增后确认收入时,价税分离确认销项税额。
该项目营改增前后应列收入和应交税款(不含税金附加)汇总如下: 单位:元
项目
营改增前确认金额
营改增后本期确认金额
尚未完成
金额
合计
合同收入
16000000
8737864.08
970873.79
25708737.87
工程结算
12000000
11000000
2912621.36
25912621.36
当期营业税
/增值税
360000
203883.5
87378.64
651262.14
递延到后期税款
120000
-116504.85
0
3495.15
含税收入
16000000
9000000
1000000
26000000
当月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40000000÷(1+3%)×3%+(70000000-1110000)÷(1+3%)×3%=116504.85+171553.40
=288058.25(元)
借:递延税款—递延增值税款及附加 12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16504.85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495.15
借:应收账款—XX单位 4000000.00
贷:工程结算 4000000.00
借:应收账款—XX单位 7000000.00
贷:工程结算 6796116.50
工程施工_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32330.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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