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员工奖惩制度模板11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体员工。 第三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办法 第五条 本公司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 通告表扬; 2 奖金奖励; 3 晋升提级; 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 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3 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 有其它功绩,足为其它员工楷模。 第七条 有以下表现
2、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 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 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3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为公司采纳; 4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 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6 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7 其它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局或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有以上表现,公司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奖励。 第九条 奖励程序如下: 1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 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 董事局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局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局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
3、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 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1 警告; 2 记过; 3 降级; 4 辞退; 第十二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处分 1 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 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3 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 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5 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6 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 7 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8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 遗失员工证或员工守则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洁工作服和佩戴厂牌; 10 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
4、警卫或管理人员查询; 11 破坏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1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 2 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她人; 3 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她人工作; 4 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 5 携带危险物品入厂; 6 在禁烟区吸烟者; 7 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 8 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 9 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者。 10 涂改考勤卡,代替她人打卡或接受她人打卡。 第十四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降级处分: 1 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
5、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 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4 泄漏生产或业务上机密; 5 违反公司规定带进出物品; 6 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 7 撕毁公文或公共文件; 8 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9 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 10 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11 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 12 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五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辞退处分: 1 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 2 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
6、受损害; 3 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4 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 5 蓄意损坏公司或她人财物; 6 故意泄漏技术、营业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7 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8 拒不执行董事局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9 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10 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1 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才,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12 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13 贪污、盗窃、行贿受
7、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14 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她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5 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她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6 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7 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8 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在外从事同类产品职业或在假期在外另谋职业; 19 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扰乱公司秩序; 20 在厂区范围内赌博; 21 在厂内有伤风化行为; 22 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 23 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 24 依合同约定调派
8、工作,无故拒绝接受; 25 因行为不当,公司无法再对其信任; 26 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 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一50; 2 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局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9、 第十九条 监察部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立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局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呈报总经理或董事局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二十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二十一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它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二条 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后七日内,陈诉理由申覆之,并以申覆后之核定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人事课制定,经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准后公布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