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1篇 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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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某县景观人行桥新建工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自筹资金建设。现决定对该项目的实施和完成进行邀请招标。现邀请你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景观人行桥新建工程的施工投标。
2、本项目招标只设一个合同段,即桥梁主体工程。
3、请凭本邀请书于2009年5月 5 日到县交通局养建科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收取成本费人民币1000元,售后不退,交通部部颁范本由投标人自行购买。
4、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招标人须知第13条规定提交人民币2万元的投标担保。
5、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考察并召开标前会议。
现场考察时间:2009年5月6日8:00时;地点:县景观人行桥桥址。
标前会议时间:2009年5月6日14:00时;地点:县交通局。
6、投标文件送交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5月 8日8:00时。投标文件必须在上述时间之前送交至县交通局养建科,招标人定于2009年5月 8日9:00时在县交通局举行公开开标。
7、请在收到本邀请书24小时(以发文时间为准)内,以书面方式回函确认,如果你单位不准备参加投标,亦请尽快通知我们,谢谢合作。
招标人地址:县交通局
邮 编: 电 话:传 真:
联 系 人:
招标人 :县交通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第2篇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投标人须知条款号
具 体 信 息 或 数 据
1.1
招标人名称:县交通局
地址:县**街34号
电话: 传 真:
邮编: 联系人:
1.1
工程项目名称:县景观人行桥新建工程
1.2
工程说明:详见附件1—工程说明
1.3
预期工期:3个月
2
资金来源:由县政府自筹
3.2
应更新的资格预(后)审资料:除本须知3.2(1)…(7)外,还应更新:增加3.2(8)投标文件中的人员履历、企业业绩必须真实,否则业主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5.1
现场考察地址和时间:地址县人行景观桥桥址;时间2009年5月6 日。
5.2
取得《参考资料》和查阅详细资料的地点:(不适用)
每套《参考资料》收费 元。
6.1
标前会议时间和地址:2009年5月6 日在县交通局举行
7.2
该款前增加:招标文件及交通部《范本》均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凡招标文件和《范本》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为准
11.3(1)
修改为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投保,并做到足额保险。保险费由承包人自行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11.6
指明合同是否调价:否
11.9
承包人应按交通部和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文明施工及文明工地的有关要求文明施工,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
12.1
投标文件有效期:2009年5月 8 日—2009年5月 31 日
13.1
投标担保的金额:20000.00元(现金)
13.2(2)
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级别:(不适用)
14.1
有无技术性选择方案:无
15.1
投标文件的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
16
增加:投标文件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并分别装订成册。技术部分的标书应密封装订、密封评审。
16.3(1)
送交投标文件的地址:县交通局
16.3(2)
项目第 1 合同段投标文件
16.5
增加:装入技术标书的内容包括附表3《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表》、附表4《拟配备本合同工程主要的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和附篇《施工组织计划》。投标人必须将该投标文件单独编制、装订、递交,其内容不得有任何可以判断出投标人的任何标记(如单位名称、设置页眉页角、彩色打印彩图和彩线、获奖名称及地点、所从事过的业绩等)。投标人中标后,由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逐页小签,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6.6
投标单位必须承诺用于该项工程的模板是钢模或组合钢模
17.1
投标截止期:2009年5月 8 日8时
17.2
投标截止期递延:投标截止期 0天前 (不适用)
20.1
开标时间、地点:2009年5月 8 日在县交通局开标
21.3
增加:行政监督和司法机关的查阅则不受此条的约束
25.4
增加:对投标人的报价,业主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交报价分析,有权对不平衡报价进行修正
28
招标人将按“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按其评标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3名投标人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当得分相等时,以评标价较低者优先。对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不进行评分,只做符合性检查。
1、为防止哄抬标价,招标人设定标价控制价上限,超过上限的,视为超出招标人支付能力,按废标处理。控制上限在开标前公布。
2、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1) 计算出的控制价上限以下的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
(2) 对所有不高于上述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二次平均,作为评标基准价。
3、评标得分的计算方法
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者得100分,每高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32.1
履约担保的金额和提交时间: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款的10%。
提交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天内。
33.1
签订合同协议书时间: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8日内
31.4
监督机构:**县监察局; 电话:
地址:县委院内; 邮编:
一、 总则
1、招标范围
1.1 本项目业主愿意接受为修建、完成资料表所定义的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提交的投标文件。
1.2 工程说明列于投标须知正文之后附件1。地理位置示意图(略)。
1.3 本项目预计工期见资料表。
2、资金来源
本招标项目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自筹,投标报价和中标后的工程价款均以人民币结算和支付。
3、投标人的合格条件
3.1 资格审查
(1)要求: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或公路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三级)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其以上的施工企业。
(2)购买招标文件时向甲方交验有关证件原件(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法人代表授权书及合法的公证书、项目经理证等原件),留存复印件。
(3)开标当天,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必须交验原件。
3.2 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改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仍能继续满足资审合格的最低标准。至少应更新以下资料(如有):
(1)财务状况方面的变化,新近取得银行信贷额度的证明/或获得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据;以及现已接受(中标或签约)的新合同工程对财务状
况的影响;
(2)资格预审之后新承包的工程名称、规模、进展程度和工程质量;
(3)资格预审后新交工的工程及评定的质量等级;
(4)最近的仲裁或诉讼介入情况;
(5)拟投入本工程所需关键施工设备的当前备有情况;
(6)投标人名称的变化及有关批件;
(7)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变化情况。
3.3 投标人须独立参与投标或以联合体形式的投标。
3.4 投标人必须对整个合同工程投标,只对合同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投标者,将不予考虑。
3.5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转包。
3.6 每个投标人对本项目同一合同段只能提交一份投标书。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无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
5、现场考察
5.1投标人可自行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便投标人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须的一切资料。
5.2 现场考察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将介绍工程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料场、水源、电源、交通条件等,以帮助投标人了解现场情况,利于编标。
招标文件第四卷即“图纸”以及招标人在现场考察中关于本工程地形、
地貌、水文、地质、气象、动力、水源、料场和交通条件等的描述和说明,仅视为参考资料,投标人应自负其责地对与投标有关的各种资源条件进行深入考察。
5.3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5.4现场考察期间的交通车辆、食宿由投标人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6、标前会议
6.1 投标人应按照资料表中写明的时间和地点,派代表出席招标人召开的标前会议。
6.2 标前会议的目的,是澄清并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和现场考察中,可能提出的涉及投标和合同方面的问题。
6.3 投标人应在标前会议召开以前,书面将要求答复的问题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将在会上做出澄清和解答,会后招标人将正式将其书面答复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书面答复(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以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二、 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内容
7.1 招标文件分卷装订,除本款下述各卷册的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有编号的补遗书和其他正式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各卷册的内容如下:
卷 次 篇 次 内 容
第一卷 第1篇 投标邀请书格式
第2篇 投标须知
第3篇 合同通用条款
第4篇 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卷 第5篇 技术规范
第三卷 第6篇 投标书与投标担保格式
第7篇 工程量清单
第8篇 投标书附表格式
第9篇 合同格式
第10篇 履约担保格式
第四卷 第11篇 图纸
7.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不符合,则投标人应自行负责。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不符合的投标文件,将按本须知有关重大偏差的规定办理。
7.3 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答
8.1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解答的投标人,应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至少3日前,将要求澄清和解答的问题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信函)送达招标人。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日2日前,招标人可能会因任何原因,以发出有编号补遗书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9.2 补遗书将寄(送)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各项补遗书应按时序编号,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都有约束力,投标人每次收到补遗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三、 投标文件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 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2) 投标担保
(3) 授权书
(4) 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 投标书附表
(6) 施工组织设计
(7) 资格预审资料
(8) 选择方案及其报价(如果有)
(9) 按本须知规定应填报的其他资料
以上内容都必须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除另有规定者外,投标人不得修改。
10.2 施工组织设计应满足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计划工期的要求,并作为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的重要依据。
10.3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考虑本工程的工期特点,对冬、雨季施工措施和工艺应做详细安排。
11、投标价
11.1 投标人的投标价,应是本须知第1条中所述的本工程所投合同段的全部工程的投标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额价为依据。
11.2 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和总额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业主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细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细目的单价或总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细目或单价、总额价业主将不予接受,严重者将视为不符合性投标,其投标将被拒绝。
11.3 保险费应包含在所报单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11.4 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交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
11.5承包人的临时设施建设、取弃土场等临时占地租用费(含拆迁补偿),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其使用期和单价由投标人自行确定。
11.6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和总额价将不予调整。
11.7 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书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数量为准。
11.8 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2)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并装订于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否则,投标人的调价函无效,仍按原报价进行评标。
12、投标文件有效期
12.1 投标文件有效期为开标之日后资料表所载明的时间内,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3、投标担保
13.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时,应同时按资料表规定的数额提交投标担保。
13.2 投标人须以现金提供担保。
13.3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28天内退还。
13.4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提交了履约担保并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后退还。
13.5 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将没收其投标担保:
(1)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
(2)投标人在投标期间互相串通其投标价者;或
(3)投标人不接受本须知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或
(4)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的规定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提交履约担保。
14、选择方案(无)
15、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装订
15.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10.1款规定,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份数按资料表规定,其中一份为正本并标记,副本应是正本的复制件。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5.2 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将(投标)授权书附在其内,商务性投标文件即除本须知16条规定应单独装订、单独密封包装的其余文件的任何一页,都要有授权的投标文件签字人小签并不得用印章代替。16.5条规定的密封部分的内容,投标人不得有任何签字或印章,一旦中标后,再由授权的投标文件签字人小签。
15.3 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均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改动处小签或盖章。
四、 投标文件的送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包装必须使用内外两层封套,并在内外层封套上加贴封条,上有“正本”、“副本”标记。无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签收。
16.2 在外层封套上应写明:
收件人的全称和详细地址;
项目; 合同段投标文件。
在2009年 月 日 时(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
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
16.3 内层封套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全称和详细地址,以便因投标文件迟到或其他原因宣布不能接受该投标文件时,得以原封退回。书写方法是:
投标人 邮编:
地址:
名称: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16.4 如果因投递地点未写清楚而使投标文件迟到或遗失,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的情况,招标人概不负责。
17、送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17.1 投标人必须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将投标文件送(寄)达招标人签收。
18、迟到的投标文件
18.1 招标人在按本须知规定的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19、投标文件的更改和撤回
19.1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以后,投标文件不得更改或撤回,需作澄清时,必须按本须知有关规定办理。
19.2如果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则按本须知第13.5款的规定没收其投标担保。
五、 开标与评标
20、开标
20.1 招标人将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所有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开标时,投标人应委派授权代表准时出席,在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确认开标结果,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20.2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派员参加。
20.3 开标时,招标人将当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及投标担保的提交情况进行核查。
20.4 只对符合包装、标识、递交时间等要求的投标文件开标,并由招标人宣读合同段(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更改投标价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细节。招标人应做好开标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21、保密
21.1 开标以后,直到签订合同协议为止,凡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和评审工作,都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有关信息和资料,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泄露。
21.2 投标人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任何影响的行为,都将会导致取消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定。
21.3 从开标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3年内,业主或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泄露。除非征得原资料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22、初步评审
22.1 招标人依法组织的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3)投标文件上标明的投标人与投标申请人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4)按照投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担保;
(5)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授权委托书;
(6)按工程量清单要求提供了单价和总价;
(7)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8)投标人提供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果有);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
23、算术性修正
23.1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并对有算术上的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给予修正。修正原则如下:
(1)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
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3)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23.2 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确认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1%以上者,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24、详细评审
24.1 评标委员会还应对通过初步评审,完成算术性修正之后的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技术能力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
24.2 对合同条件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2)投标人不得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3)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4)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
(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
(6)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如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24.3 对投标人技术能力和以往履约信誉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
(1)对投标人提供的财力资源情况(财务报表及相关资金证明材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财务能力的评价;
(2)对投标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素质、设备配置情况的可靠性、有效性进行技术能力的评价;
(3)对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关键工程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以及质量标准、进度与质量、安全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管理水平的评价;
(4)对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的类似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以及履约表现进行业绩与信誉的评价。
24.4 在对投标人技术能力和履约信誉详细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下列问题之一,则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1)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2)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
(3)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证明材料虚假。
25、细微偏差
25.1 招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算术性符核中发现的算术性差错;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
(3)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或所报单价增加或减少了报价范围;
(4)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修改了某些支付号的工程数量;
(5)除强制性标准规定之外,拟投入本合同段的施工、检测设备、人员不足;
(6)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够完善。
25.2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按本须知相关条款规定对算术性差错予以修正;
(2)对漏报的工程细目单价或合价或单价和合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3)对于多报的工程细目报价或工程细目报价中增加的部分报价从评标价中给予扣除;
(4)对于修改了工程数量的工程细目报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的合价予以修正,评标价作相应调整;
(5)在施工、检测设备或人员在满足工程需要的前提下提出质询,并由投标单位书面答复;
(6)在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在满足工程需要的前提下提出质询,并由投标单位书面答复;
26、评标价
26.1 投标人经细微偏差澄清和补正后并经投标人确认的投标报价减去招标人给定的暂定金额(含不可预见费总额、或专项暂定金额、或某个给定单价的支付号的合价、或某个给定的总额价等)之后为投标人的评标价。
26.2 招标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评审应以最高限价为准。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 招标人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补正。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澄清或者补正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或补正内容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7.2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补正的,招标人将否决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担保。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28、评标方法
在详细评审之后,招标人将按照“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
六、 授予合同
29、授予合同
29.1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并且经评标投标价得分最高的中标后选人。
30、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利
30.1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接受和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也不解释原因,但投标担保将退还给投标人。
31、中标通知书
31.1评标结束并经批准后,招标人将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31.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1.3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在收到履约担保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即通知其他投标人已落标。
32、履约担保
32.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8日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
合同条款(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和额度,向业主提交一份履约担保。
32.2 为取得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33、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33.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8日内应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本须知第32.1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3.2签订合同协议书时,签约双方应出示法人代表证书或其代理人授权书。
33.3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
33.4如果中标人未能提交履约担保或未按时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招标人则可宣布其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担保,并将合同授予下一个预期的中标人,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34、纪律与监督
34.1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信息。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到投标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34.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34.3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34.4 招标工作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机构: 县监察局 地址: 县委院内
电 话: 邮编:
附件 工程说明
县景观人行桥位于县城,是县城重要的标志性建筑,桥梁总体布置为6-16米、全长101.04延米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空心板桥,墩、台均为桩基础。主梁设计荷载为5KN/m2,桥面宽为:3.5米+2×0.25米,施工通讯条件及电力供应较为方便。
本工程划分为一个标段即:桥梁主体工程。
第3篇 合同通用条款
见《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第3篇。
第4篇 合同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数据表
序号
条款号
信息或数据
1
1.1(1)(a)
业主:交通局
业主代表: 地址:县**街34号
2
1.1(1)(b)
本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为:
3
10.1
履约担保金额:合同价格的10%。
提交履约担保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
4
14.1
工程进度计划提交时间:承包人在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后的7天内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5
14.2
工程进度计划修订提交时间:无
6
14.4
提交合同用款计划的时间:签订合同协议后7天内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7
21.1
不适用
8
34.1(5)
承包人应依据其与聘(雇)用人员签署的劳务合同及时支付劳务费用,不得随意克扣。如承包人不能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其应得工资,业主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用工协议,从专项保留金给以不少于支付额的80%预支付;如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任何劳务纠纷,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业主有权从专项保留金扣除,不足时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或履约担保中扣除
9
41.1
发开工令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之日后14天内
10
41.1
开工期:接到开工令后3日内
11
42.3
临时用地最长使用期 年,每亩 元。(投标人自行确定)
12
43.1
工期: 80天
13
47.1
拖期损失偿金:人民币1000元/天
14
47.1
拖期损失偿金限额:合同价款的10%
15
49.1
缺陷责任期:2年
16
50.2
保修期:5年
17
60.2
按合同协议
18
60.3
保留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5%
19
60.3
保留金限额:合同价格的5%
20
60.5
开工预付款比例:按合同协议
21
60.7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
22
60.15
支付期限:按合同协议
23
60.15
未付款额的利率:按合同协议
24
63.1-2(a)
缺勤违约偿金:100元/天
25
63.1-2(b)
擅自更换项目经理违约偿金:1万元/人 次
26
63.1-2(c)
主要人员未到场违约偿金:50元/天 人
27
63.1-2(d)
主要机械未到场违约偿金:100元/天 台
28
67.3
仲裁机构:市仲裁委员会
29
68.2
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地址同本表1、2项
30
70.1
合同期内不调价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有关条款的补充、删改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统一编号的条和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果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之间有不符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1.1定义
(1)(a)本合同工程的业主是县交通局。
(b)本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为: 县景观人行桥新建工程项目监理组。
2.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f)子款:删除全款代之为:根据第51.1款发出的变更指令。
7.1补充图纸和指示
在通用条款本款后增加:如果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修复的缺陷是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应自行设计或根据监理工程师指令委托
专业设计单位进行缺陷修复的设计。缺陷修复补充图纸报请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但此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负的责任。
8.3合同文件中的差错
将“……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改为“……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否则承包人应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10.1履约担保
删去通用条款本款中的“28”天而代之为“8”天。
删除通用条款本款中“联合体的履约担保……规定的金额”。
10.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删除通用条款本款全文,代之以:从合同签署之日起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颁发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缺陷责任期满,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后14天,此项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11.1参考资料
删除通用条款本款全文,代之以:第四卷图纸中设计单位根据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的描述和说明,应视为参考资料,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通过现场考察或其他方式对图纸所示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等资料,作出自我判断和确定,业主对此不承担责任。
增加12.3款:
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灾害损失的处理,参照本合同条款第20.5款办理。
14.1工程进度计划的提交:
删去通用条款本款中的“28”天而代之为“7”天。
14.4合同的用款计划的提交:
删去通用条款本款中的“28”天而代之为“7”天。
15.2
将“……或任意更换, ……”改为“……或任意更换,除非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进场的设备随意调离施工现场,……”。
20.3由于业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在通用条款本款中增加:
监理工程师在处理由于第20.4款规定的任何一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害时,应充分考虑本专用条款第20.5款及本合同有关保险规定,并应以此考虑承包人和业主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
增加20.5款:风险损失预防和处理的有关要求
施工期间,承包人作为现场的主要力量,有责任和义务采用一切必要的措施,避免和减少业主因20.4款“业主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为此:
(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积极与当地气象、水文、水利、地震、防汛、公安及在作业范围内可能埋设地下管线的部门取得联系,以便及时获得有关资料、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及时报送监理工程师签收,否则即使发生了20.4款所述的情况,业主将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费用。
(2)承包人的施工组织安排要科学合理,材料、设备、机具要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不受河水及洪水的影响。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灾害预防措施应事先得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
(3)当20.4款所述的灾害发生时,承包人要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积极组织力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进行抢险补救,该项工作要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为准。
(4)灾害过后,承包人应采取及时清理场地,抢救财产及向保险公司申报补偿等积极的善后处理措施,尽快恢复生产。
以上(1)(2)(3)(4)各条中要求的承包人所完成的各项工作均须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承包人可依原始数据,受损物品的种类、数量及受损物品的照片和文字说明等向业主提出补偿要求,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业主。业主将考虑合同条件有关保险的规定,酌情给予部分费用补偿。
23.1例外情况
将通用条款23.1(3)子款中“由业主或其职工或其他承包人的雇员的行为或疏忽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代之为“由业主或其职工行为或疏忽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31.1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将通用条款本款修改为:
承包人应该自费提供以下服务:
(a)允许业主或与业主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及其职工使用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
(b)为上述人员提供其他服务。
34.1职工的聘(雇)用
将通用条款34.1(1)修改为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职员或工人,但不得从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服务的在职人员或本工程辞退的雇员
中招聘雇员和工人。承包人雇用员工应完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他雇用的员工订立劳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将劳务合同的副本报监理工程师核备。
36.4
“……则检验结束后,由业主另行支付。”改为“……则检验结束后,无论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或操作工艺能否按合同规定满足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该检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36.5
删除本款
37.2检查和检验的日期
将通用条款本款修改为:
对于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的正规检查或检验的时间,承包人应事先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在接到申请后,至少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其到场时间。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正式的委派代表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到场,也未另外发出指令,承包人可以进行检验,并可以认为这一检验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数据的复件。如果监理工程师没有到场参加检验,他应对上述检验数据的准确性给予认可。
41.1(1)工程的开工
删除41.1(1)子款“28”天代之为“3”天。
42.3临时用地的租用
将通用条款本款修改为:
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厂、材料堆放场地、取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临时占地租用费,含临时用地中如有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其使用期和单价由投标人自行确定。
临时用地由业主协助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业主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用地在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
44.1工期的延长
当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且采取的措施不及时,无法满足业主要求时,业主有权将进度滞后的承包人的部分工程指令分包给其他承包人,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且不局限于原投标报价。
44.1(3)款修改如下:
对本项目而言,异常恶劣的自然条件指发生烈度七度(含七度)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以及不利的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上述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如下:
a.按陕西省 市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标准;
b.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批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评定,监理工程师在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用施工期限内其他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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