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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绿灯、交通指示牌制作、安装工程招标文件.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706709 上传时间:2024-10-10 格式:DOC 页数:36 大小:39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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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绿灯、交通指示牌制作、安装工程招标文件.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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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市政府采购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红绿灯、交通指示牌制作、安装工程 采购单位:******国际商务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〇年二月 总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 合同通用条款 14 第四章 合同专用条款 18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22 第六章 评标标准 31 第七章 图纸及技术要求 34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国际商务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所需采购的红绿灯、单挂指示牌供货及其安装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有资格的单位参加投标。投标产品如为节能产品,必须为财政部、发改委文件规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一、招标项目编号:**号 二、招标内容:设备采购、供货及安装(见下表),共一个标段(详见施工图): 序号 品名 单位 数量 1 红绿灯B型 套 16座 2 单挂指示牌 套 9座 三、交货日期:2010年04月15日前完成整体施工(具体在合同中明确) 四、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单位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格预审材料(购买标书请将资料装订成册)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且含有设计、制作公共设施的广告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2、为保证项目服务质量,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1.3、招标书中明确的其他要求。 注:1、投标单位在制作及销售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问题,应保证采购单位免除且承担由于投标单位在其本国使用该项目所需的材料和设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而引起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行动、行政程序索赔、请求等,以及采购单位为此而产生的损失和损害、费用和支出(包括律师费)。 2、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前来报名。请各投标单位提供以上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且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原件带到招标代理机构备审查后退还,以原件为准。如有伪造或虚报,则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取消该单位的报名资格。 3、递交资格预审材料时间:2010年02月21日-2010年03月10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资格预审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4、投标单位报名时须领取本次项目的图纸及相关资料,图纸仅作参考。 5、递交资格预审材料及领取图纸及相关资料地点:**开发区**路656号(****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五、招标文件发售信息 1、出售招标文件时间:2010年02月21日-2010年03月10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2、出售地点:**开发区同**656号(****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方可以报名购买招标文件。 4、售价:本套招标文件(含施工图纸)售价人民币伍佰元整,售后不退。 六、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1、开始接收时间:2010年03月16日13:00--13:30(北京时间) 2、接收截止时间:2010年03月16日13:30 (北京时间) 3、接收地点:**市**南路218号(**市政府采购中心一楼) 4、接收人:****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七、开标有关信息 1、开标时间:2010年03月16日13:30 (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市**南路218号(**市政府采购中心一楼) 3、投标文件:正本份数:一份,副本份数:三份 4、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1.00%(合同签订前交业主) 5、勘察现场:各投标单位自行前往勘察现场和周围环境,所产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理 6、答疑时间:2010年02月26日10:00 7、答疑地点:**市**南路218号(**市政府采购中心一楼) 8、中标服务费:以差额累计法收费(按中标金额100万元以下,收取1.20%;100-500万元,收取0.88%;500-1000万元按0.64%收取) 八、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元); 3、交纳截止时间:2010年03月16日下午13:30(北京时间)前须到达指定帐号(****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帐号:** 开户行:**银行**支行) 九、联系事项 1、采购人:**市**国际商务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十、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开发区同**656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 联系人:**、** 备注:请贵单位领取本次招标采购文件后,认真阅读各项内容,进行必要准备工作,按文件的要求详细填写和编制响应文件,并按以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招标。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和释义 1、说明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 1.2、本次招标活动及因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1.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 词语释义 2.1、招标人:具体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法人。 2.2、投标人:经认定有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3、响应: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或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投标的行为。 2.4、合同:采供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签署的以书面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2.5、甲方(采购方):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 2.6、乙方(供应商):合同中规定的向采购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7、伴随服务: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提供货物和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响应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2.8、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专有权的统称。 2.9、天:日历日。 2.10、交货地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乙方提交的货物和服务最终到达地点。 2.11、合同价款: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2.12、产地: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最终制造、加工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2.13、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 投标人 1、 合格投标人的范围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且含有设计、制作公共设施的广告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2、为保证项目服务质量,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1.3、招标书中明确的其他要求。 2、投标委托 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3、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4、为保证项目质量,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说明 1、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2、招标文件的澄清 2.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答疑会的方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来源),答复将通知相关的投标人。 2.2、投标人的询问通知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日前15天使招标人收到,如有投标答疑会,应不得迟于投标答疑会前使招标人收到。 3、招标文件的修改 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3.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网上发布的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 3.3、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或出于其他原因,招标人可酌情推迟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予以公布。 4、投标答疑会 4.1、供应商认为本招标文件含有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或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直接反映情况(联系电话:**)。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 4.2、投标人应派代表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席投标答疑会。 4.3、勘察现场。 4.3.1、根据需要,投标人将被邀请对有关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4.3.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4.4、投标答疑会产生的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人按照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布。 四、投标文件说明 1、投标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 1.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2、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投标文件中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投标文件,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不利后果的,招标人概不负责。 2、投标文件的组成和顺序 2.1、投标书一(报价及相关资格部分): 2.1.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1.2、投标函; 2.1.3、关于投标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2.1.4、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1.5、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1.6、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如有) 2.1.7、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1.8、投标人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2.1.9、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用于唱标) 2.1.10、投标报价表 2.2、投标书二(技术及相关文件部分): 2.2.1、投标货物和服务数量、规格、品牌、交货期说明表(本表不得出现价格); 2.2.2、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投标人视需要自行编写)及全部型号产品的投标单价; 2.2.3、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性能、样本、图表等; 2.2.4、投标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保障(证)及技术支持等; 2.2.5、投标单位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2.2.6、招标代理人在招标书中要求的技术性能说明书、ISO质量认证证书; 2.2.7、2009年全年财务报表; 2.2.8、社保部门出具的投标人为员工交纳社保基金的情况证明; 2.2.9、其他可以证明投标人资信、服务质量的证书、文件、推荐信、业绩介绍等资料; 2.2.10、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厂家的项目授权书、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证明。 2.3、投标文件组成要求 2.3.1、投标人必须提交“2.1”、“2.2”条款规定的资料,否则,投标文件将因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而被拒绝; 2.3.2、投标人所提交的“2.2”全部内容的完整与否,将直接影响投标人的评分。 2.3.3、投标文件由2.1、2.2、2.3款规定的内容共同组成。 3、投标文件编制说明 3.1、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顺序编写`,投标书一(报价及相关资格部分)、投标书二(技术及相关文件部分应分别编目编码并装订成册,投标书一、投标书二出现交换内容时,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2、投标人按规定编制投标文件,一份“正本”和 二份“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如投多标段的,各标段的投标文件勿需单独列开响应,各标段的投标文件按标段顺序整合为一正二副。 3.2、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4、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的编制 4.1、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由投标人视各自的情况自行编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于正文之 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成册。 4.2、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可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2.1、货物组成说明,货物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的详细描述。如有货物样本,应一并提供; 4.2.2、主要材料、结构明细表(包括名称、规格型号、需用量、生产厂名); 4.2.3、主要材料的质量鉴定证书; 4.2.4、加工设备情况(包括用于本次招标货物生产的加工、检测设备仪器); 4.2.5、货物制造、安装、验收标准; 4.2.6、详细的交货清单。 4.2.7、投标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对招标货物的规格、性能、材质、配套货物提出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等)。 4.2.8、货物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4.2.9、同类货物的销售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 5、投标报价 5.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表》 中的全部货物和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劳务、运输、管理、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5.2、投标人应按《投标报价表》 中的全部货物和服务计算单价和总价。《投标报价表》 中的每一单项均应计算并填写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 5.3、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标书将被拒绝。但如果招标文件要求分标段投标的,则投标人可以有选择地只投其中一个、几个或全部标段,但各标段应分别计算填写单价和总价。 5.4、一项投标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 5.5、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除非合同的特殊条款另有规定。 5.6、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6、投标保证金 6.1、投标人应提供《投标邀请函》中所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6.2、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并提供证据到本公司换取投标保证金收据。 6.3、投标保证金只接收汇票和银行转账,拒收现金。 6.4、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文件。 6.5、落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代理机构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凭我公司出具的收据予以退还(无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方与中标方签订的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我公司以转账的方式凭投标人出具的收据予以退还(无息)。 6.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6.6.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6.6.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本须知相关条款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6.6.3、中标方不按本须知相关条款规定缴付中标服务费的。 6.6.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7.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7.1、自开标日起30天内,投标书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7.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或媒体发布的方式进行。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拒绝接受延期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但投标保证金不会被没收。 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8.1、投标人按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 三份“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8.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中的下列文件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或蓝色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亲自签署,并加盖公章。 8.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投标人签字确认。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1、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密封 1.1.1、投标书一,一正三副(包括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1.1.2、投标书二,一正三副(包括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1.1.3、以上二个文件应分别进行密封。 1.1.4、投标人应将全部投标文件进行密封。在封口处应盖投标单位行政公章;密封袋的封皮上应写明招标编号、招标代理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投标书一(或二)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1.2、投标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3、投标文件的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未分正、副本而出现不一致的由评审小组确定处理意见。 2、投标截止时间 2.1、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派人送达规定的投标地点。 2.2、招标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网上公布的形式,通知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2.3、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收。 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3.1、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的,招标人可以予以接受,但不退还投标文件。 3.2、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人,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3.3、撤回投标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招标人。该书面撤回通知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撤回投标的时间以书面撤回通知送达招标人为准。 3.4、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开标和评标 1、开标 1.1、招标人按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人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公证机关等方面代表参加。 1.2、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并向公证员提交投标文件时出示投标保证金收据。未向公证员出示投标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的,将拒绝接受投标文件。 1.3、开标时由公证员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标志情况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公证员拆封验证,招标工作人员当众唱标。 1.4、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其投标的修改、投标的撤回等,招标人将作唱标记录。投标人代表应在唱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 2、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 2.1、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 2.2、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具体的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以下职责: 2.2.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 2.2.2、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2.2.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招标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 2.2.4、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2.3.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3.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3.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2.3.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2.3.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2.3.6、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3、评标内容的保密 3.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 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3.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3.3、在评标期间,招标人将通过指定联络人与投标人进行联系。 3.4、评标委员会不向落标人解释原因。 4、对投标文件初审 4.1、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 4.2、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4.2.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4.2.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2.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2.4、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4.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货物和服务的质量(包括品牌)、数量及交货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招标人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方式、付款条件等商务条款,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4.4、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4.5、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拒绝: 4.5.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规定签署和盖章。 4.5.2、未按本须知规定提交资格文件。 4.5.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 4.5.4、投标人拒绝修正错误。 4.5.5、投标人的报价是选择性的。 4.5.6、投标人的报价只投了部分内容。 4.5.7、其他被评委会认定无效的情况。 5、投标的澄清 5.1、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招标人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5.2、有关澄清的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该书面答复应有投标人全权代表签署确认,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5.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的价格(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除外)及实质性内容。 6、废标 6.1、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6.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6.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6.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方不能支付的。 6.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6.1.5、评审小组认为投标文件由重大偏离或与招标要求严重不符的。 6.2、废标后,招标人将把废标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 7、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7.1、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本须知有关规定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7.2、评价和比较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条件、评分标准,对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先进性、可靠性、售后服务承诺、质量保证承诺等实质性响应内容进行比较,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7.2.1、交货状态和交货期。 7.2.2、零配件价格及维修服务措施。 7.2.3、货物设备出厂验收情况。 7.2.4、投标者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 7.2.5、投标者的供货状况及销售服务措施。 7.2.6、投标者提供的其他优惠条件。 7.2.7、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态度及信誉。 7.3、最低的投标报价或最高的折扣比例是中标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 七、授予合同 1、中标单位的确认 1.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按招标人的委托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单位。 1.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标结果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各投标单位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同时该质疑应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招标人将在收到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如投标单位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或质疑未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招标人有权对该质疑不予答复。 1.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1.4、评标委员会有权评定中标,同时也有权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者中标。同时,为维护国家利益,招标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力,且无须向受影响的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 2、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规定评选出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3、中标通知书 3.1、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在中标通知书中给出中标单位的中标标价、交货时间、质量标准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 3.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3、标人对未中标单位不承担解释未中标原因的义务。 4、合同的签订 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与甲方代表签订合同。否则按放弃中标权处理。 5、履约保证金 5.1、中标的投标人应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5.2、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在签订合同前按规定将履约保证金交至业主。 5.3、履约保证金(无息)将在中标人履行完合同后凭乙方的收款收据在七个工作日内退返乙方。 八、其他事项 1、中标服务费 1.1、中标单位须按规定支付中标服务费,该费用应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付清。 1.2、中标单位如果未按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保留诉讼的权利。 2、监督和公证 2.1、政府有关监督部门将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2.2、招标人的招标过程将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3、未尽事宜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合同通用条款 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甲方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2、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1、合同的特殊性条款。 2.1.2、合同的一般性条款。 2.1.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1.4、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2.1.5、有关图纸。 2.1.6、标准、规范的其它相关技术资料和技术要求。 2.2 、合同的特殊性条款的效力优于合同的一般性条款的效力。 3、合同文件使用文字 3.1、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3.2、合同文件使用特殊性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特殊性条款约定的行业或甲方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特殊性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和规范。 二、标的物的一般条款 4、完整物权 对于出卖的标的物,乙方应当拥有完整物权,并且乙方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5、质量保证 5.1、乙方应保证所供的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非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5.2、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5.3、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质量保证期不低于贰年。 6、包装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 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7、伴随服务 7.1、乙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7.1.1、标的物的现场安装、启动、调试、监督(如果必须安装、调试的话)。 7.1.2、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须的工具。 7.1.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7.1.4、对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7.2、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三、标的物的交付、检验和验收 8.标的物的交付 8.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8.2、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8.3、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9、检验和验收 9.1、在交货前,乙方应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合格检验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9.2、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比较乙方出具的检验证明,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9.3、验收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三十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在合同的特殊条款中约定。 9.4、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用由有过失的一方支付。 四、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0.1、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0.2、如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10.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五、合同价款和支付 11.1、本合同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 11.2、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并在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持下列单据结算货款: 11.2.1、合格的销售发票。 11.2.2、甲方盖章签收后的送货回单和验收合格证明。 11.3、甲方应按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 11.4、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对甲方征收的由甲方承担,对乙方征收的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2、甲方违约责任 12.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12.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3、乙方违约责任 13.1、乙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十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13.2、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14、不可抗力 14.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4.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七、索赔 15.1、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有权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5.2、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5.2.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15.2.2、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15.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 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16.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或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15.4、甲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政府招标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同意的索赔方案应报政府招标管理部门审核。 八、履约保证金 16.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16.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九、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7、合同的解除 17.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7.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7.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7.2.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7.3、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8、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十、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鉴证后生效。 十一、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在招标方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代理方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一份。 十三、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解释。 第四章 合同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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