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沙河市某敬老院施工招标文件.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706476 上传时间:2024-10-10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68.04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沙河市某敬老院施工招标文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本文档共16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邢台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编号:***     建 设 单 位:沙河市***      招标代理单位:沙河市*** 招标工程名称:沙河市***敬老院                     2009年4月15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目 内容 1 工程名称:沙河市***敬老院 建设地点:沙河市*** 结构类型:食 堂 砖混结构 地上一层 办 公 楼 砌体结构 地上三层 老年公寓 砌体结构 地上二层 建筑面积:5815.63m2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要求质量标准:合格 要求总工期:240天(日历天数) 预计开工日期:2009年6月1日 招标范围:设计图纸内的土建、给排水消防、电照、采暖通风 2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3 投标单位资质等级要求: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4 投标保证金额为60000元 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现金 5 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6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7 投标文件提前递交地点:沙河市*** 8 投标截止日期:2009年5月12日上午9时整 9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沙河市*** 10 开标时间:2009年5月12日上午9时整 开标地点:沙河市*** 11 评标办法:详细内容附后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 工程说明 1.1. 上述工程经批准,现已具备施工条件。为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工程投资效益,决定实行公开招标,欢迎愿意承建本工程且具备资格条件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2. 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沙河市***敬老院 2.2. 建设地址:沙河市*** 2.3. 建设性质:新建 2.4. 建设规模:5815.63m2 2.5. 概 述: 食堂:建筑面积344.22m2,砖混结构,地上一层,钢筋砼带形基础。 楼地面:地砖楼地面,面砖踢脚线。 内外墙:内墙混合砂浆抹灰刷乳胶漆,内墙面砖,外墙抹水泥砂浆刷外墙涂料,外墙30厚FTC自调温相变外保温。 天棚:混合砂浆刷耐擦洗涂料,PVC天棚吊顶。 屋面:瓦屋面,1.2厚三元乙丙防水卷材,60厚FTC自调温相变保温。 门窗:木夹板门、塑钢单层安全玻璃门窗,塑钢中空安全玻璃门窗。 办公楼:建筑面积2174.34m2,地上三层,砌体结构,钢筋砼带形基础。 楼地面:地砖楼地面,地砖踢脚线,楼梯缸砖面层。 墙面:内墙面水泥砂浆刷涂料,外墙30厚FTC自调温相变外保温,外墙面砖,外墙水泥砂浆刷外墙涂料。 天棚:水泥、混合砂浆刷涂料,PVC矿棉板天棚吊顶。 门窗:模压门、防火门、安全玻璃门、塑钢中空玻璃门窗。 屋面:瓦屋面,1.2mm厚三元乙丙防水卷材,60厚FTC自调温相变保温。 老年公寓(4栋):每栋建筑面积824.26m2,地上二层,砌体结构,钢筋砼整形基础。 楼地面:地砖楼地面,地砖踢脚线,缸砖楼梯面层。 墙面:内墙水泥砂浆刷涂料,外墙30厚FTC自调温相变外保温。 天棚:水泥砂浆天棚刷涂料,PVC天棚吊顶。 屋面:瓦屋面,1.2mm厚三元乙丙防水卷材,60厚FTC自调温相变保温。 门窗:木夹门、模压门、塑钢中空玻璃门窗。 3. 工程具备条件: 3.1. 工程建设批准单位及文号:*** 3.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编号:*** 3.3. 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见验资附件) 3.4. 现场情况:三通一平 4.工程图纸设计及资料: 4.1.设计单位:***研究院 4.2.图纸情况:图纸齐全。 4.3.图纸编号: M1595-1、 M1595-2 、M1595-3 5.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6. 投标单位资格要求: 6.1.企业资质等级须是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投标。项目经理为叁级及以上资质。 6.2.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制,投标单位在开标前须提供以下有效证件的原件并接受证件检验: ①营业执照 ②资质证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拟安排的项目经理资质证 ④投标企业信用手册 ⑤外埠企业进冀备案手续 注:如投标单位的以上证件正在年检中,须提供年检证件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法人印鉴,同时还须提供证件管理部门的年检证明原件、复印件。以上证件由评委评议,评标结束后退还投标人。 7. 踏勘现场 7.1. 招标人将于2009年4月26日上午9时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得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联系人:李长学。联系电话:。 7.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7.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8. 投标费用 8.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 9.招标文件的组成 9.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9.1.1.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9.1.2.投标书 9.1.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9.1.4.项目经理简历表 9.1.5.授权委托书 9.2.除9.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9.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0.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文件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答复意见作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经市招标办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若自所有投标单位获得招标文件修改资料之日至原定投标截止日不满十五日,则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经市招标办再次备案后,顺延至自所有投标单位获得招标文件修改资料后的十五日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将以书面通知形式送达给所有获的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11.招标文件的修改: 11.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单位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11.2.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11.3.若自所有投标单位获得招标文件补充通知之日至原定投标截止日不满十五日,则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经市招标办再次备案后,顺延至自所有投标单位获得投标文件补充通知后的十五日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将以书面通知形式送达给所有获的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三)投标投价说明 12.投标报价: 12.1.本工程施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报价表》附后)各投标单位根据本企业情况并考虑到风险在投标书中自主作出工程投标报价。 12.2.投标报价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12.3.投标报价及合同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 制投标文件,自主作出投标报价,一旦中标其中标价即为合同价。 12.4.投标单位依据工程量清单在报价表逐项填报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开办费、风险费、等费用)和合计、总计价。投标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单中的总计价必须一致,否则按无效标书处理。 12.5.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食堂土建6000元,安装2000元;办公楼土建45000元,安装4000元;老年公寓土建15000元,安装3000元。投标人须按此数额填报。 12.6.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元。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13.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3.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3.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14.1.投标文件由投标书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 14.2.投标书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4.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4.2.2.授权委托书; 14.2.3.投标书; 14.2.4.投标书附录; 14.2.5.投标保证金证明; 14.2.6.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14.2.7.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4.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⑴ 投标报价说明; ⑵ 投标报价汇总表; ⑶ 主要材料清单报价表 ⑷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⑸ 措施项目报价表; ⑹ 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资料。 14.4.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4.4.1.施工组织设计 ⑴ 施工部署及平面布置 ⑵ 施工方案及主要技术措施 ⑶ 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⑷ 质量保证措施 ⑸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 ⑹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的数量、业绩和资历 ⑺ 主要施工机具及劳动力配备计划 ⑻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及所达到的效果。 14.4.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⑴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⑵ 项目经理简历表; ⑶ 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⑷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15.投标文件格式 15.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4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5.2.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书、项目经理简历表的统一格式填写并编写与招标文件响应的投标书附录,投标书及附录必须盖有投标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15.2.2.工程量清单报价单: 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所提供的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根据本单位情况,并综合考虑风险在投标书中自主作出工程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报价表》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有资格的预算人员印章(造价站刻制)。 15.2.3.拟派出的项目经理按附表填写。项目经理必须具备项目经理资质,不得有在建工程,否则按无效标书处理。 15.2.4.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及合同主要条款的逐条响应。 15.2.5.投标文件内不得有涂改和添加字样,除非这些修改是根据招标单位批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单位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15.3.投标文件密封: 投标文件中商务标和技术标应在封面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注明“商务标”、“技术标”字样,并分别装袋密封。在密封袋封面也应注明“商务标”、“技术标”字样。 投标文件及附件一式三份分正副本(必须为A4幅面纸张)装入密封袋,密封袋加密封条密封,接口处盖骑缝章(投标单位公章,其它章无效)。投标人要认真填写投标文件,一律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字迹应清楚可辩认。由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任何误解或忽略,导致开标后发生的任何后果,其责任自负。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6.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7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7.投标保证金 17.1.获取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参加投标,需在招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向沙河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事务所交纳60000元投标保证金(现金),并由收取单位出具收据予证明。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7.2.投标文件内须附投标保证金交纳证明(复印件上盖投标人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标书。 17.3.开标后,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确定并签订施工合同后五日内全部返还(不计利息)。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签合同的,向中标人给付双倍保证金。 17.4.对于未能按要求交纳招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7.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52条规定签订合同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7.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7.6.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修正标价; 17.6.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投标文件一式三份,分一份正本二份副本,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三份内容应当一致,若出现正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当三份投标文件中出现本招标文件第25条之规定的情况时,按本招标文件第25条执行) 18.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装订成册并在各自封面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18.3.投标文件应用A4幅面纸张打印和装订。 (五)投标文件提交 19.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2009年5月12日上午9时整。 20.投标文件密封完好后在提交截止时间前直接送达开标会现场,地点在沙河市***。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均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文字通知我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22.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23.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件。 (六)开 标 24.开标 24.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4.2.本工程开标会由沙河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事务所组织并主持,地点在沙河市***,开标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24.3.开标会程序按邢台市建设局[2002]174号文《邢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开标程序执行。 24.4.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参加开标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凭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应当准时参加开标会,确属不能到会者须委托副职级人员(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持有效的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准时到会。 24.5.参加开标会的投标单位代表须持法定代表人证(外埠)或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身份证准时到会,并接受检验,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开启宣读。 24.6.按本须知第25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4.6.1.由投标人或其推选区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4.6.2.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4.6.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有效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从予以拆封、宣读。 25.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规定 25.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这一者,招标人不予受理: 25.1.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5.1.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5.1.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凭有效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25.1.4.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5.1.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6.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6.1.投标书及附录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26.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及内容编制填写的; 26.3.无工程承包内容或内容不全; 26.4.无投标报价或投标报价与工程量单报价总计价不一致; 26.5.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之间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承包内容等实质性内容相互不一致的,或提交的工程量清单份数之间报价互相不一致的; 26.6.工期、工程质量不满足本招标文件要求的; 26.7.投标文件内容随意涂改未加盖公章的,字迹模糊辩认不清的; 26.8.项目经理资格证与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不一致的。 26.9.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未按要求填报的。 三、评标办法及中标人的确定 27.评标: 27.1.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8.本工程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评委会由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并任主任评委,其他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从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网库中随机抽取4人。 29.评标办法: 29.1.评标原则: (1)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鼓励充分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4)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标的方式决定。 29.2. 评审内容与方法,本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总报价进行评审)。 (一)初步评审 1、在详细评标前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按照初步评审表的形式,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逐项列出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将被巨绝,并且不允许相关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响应性的投 标。初步评审被拒绝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任何后续评审。 (二)技术部分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并按技术标评审表设定的评审内容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评为合格,进入商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评为不合格,不进入商务标评审,不合格的技术标随同商务标退还。 (三)商务部分评审 对经初步评审合格及技术部分合格的投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进以下评审: 1、评标委员会将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进校核,并对算术上或累加运算上的错误予以修正。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合价与标出的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积合价为准,并修改标出的合价; (4)算术性错误修正仅是出于评审需要,不得改变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标明的投标价格。 按上述修正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2、商务部分评审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根据情况需要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的某些细节,以及对其投标报价依据说明,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一步质疑。投标人对这种进一步质疑应相应地进一步澄清、说明,直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质疑都得到澄清、说明。 3、确定投标总报价平均值 有效投标总报价超过6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报价平均;有效投标总报价为6家或不足6家时,都参与计算投标总报价平均值。 投标总报价的合理范围为:投标总报价平均值的95%—105%。 4、确定中标人 由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总报价在合理范围内的次低报价投标人为中标人。 30.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31.评标过程的保密。 31.1.开标后,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 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31.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签定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1.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32.投标文件的澄清 32.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4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3.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3.1.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6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33.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为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3.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4.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4.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32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4.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5.中标人确定: 35.1.按照规定,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35.2.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5.3.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5.4.如排名前三名的中标候选人均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四、合同条款及合同的授予 (一)合同条款 36.发包内容及承包要求 36.1.招标工程发包内容:按照审定的图纸为准,包括全部设计图纸内的土建、给排水消防、电照、采暖通风工程。 36.2.承包: 36.2.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36.2.2.承包要求: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给其他单位,中标单位中标后必须由本企业基本队伍施工。 37.招标工程要求工期: 37.1.开工日期:本工程预计2009年6月1日开工。 37.2.工期:工期240日历天数。 37.3.工期奖罚要求:工期每提前和拖后一天对等奖罚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一。 38.工程质量: 38.1.按照国家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根据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评标准进行检查,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38.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39.合同主要条款: 39.1.施工技术质量要求: 39.2.施工技术:按照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39.3.质量标准:根据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评标准进行检查,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40.施工工期要求及顺延: 参照国家现行工期定额,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期,总施工工期期限240日历天数,预计2009年6月1日开工。工期顺延:按照国家统一合同文本(GF-1999-0201)及工期定额有关条款执行。 41.合同价款及结算价调整: 41.1.合同价的确定按本招标文件(12.3)条执行。 41.2.工程结算时,承包人可依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等资料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42.3.条规定对与工程量清单不符的部分提出调整要求,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核实确定后,调整工程造价。 41.3.调整工程量的结算办法: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执照下列办法确定: 41.3.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为结算的依据。 41.3.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第42.3.1.条、第42.3.2.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4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3.设备材料供应:全部材料由中标人负责采购。中标人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符合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合同要求。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 44.工程款拨付: 44.1.拨付方式: 44.2.工程款拨付:签定施工合同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施工企业拨付合同价款20%的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拨付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在工程开工后,按进度拨款,在工程进度超过60%后,扣回工程备料款,在工程进度到90%时扣完。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之和最多不超过工程价款的95%。 45.保修: 依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45.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保修期限为: ⑴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本工程主体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⑵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⑶ 室内采暖工程为两个采暖期; ⑷ 电气管线、室内给排水管道、装修工程为2年。 ⑸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招标人与承包方约定,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5.2.本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6.索赔: 注:本条中“工程师”的定义及解释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20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4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 时的有效证据。 4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⑴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⑵ 发生索赔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赔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⑶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⑷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⑸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⑶、⑷规定相同。 4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47.2.条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合同条件、条款就索赔事项、索赔理由、索赔证据及索赔具体办法在合同协议条款中协商签订。 47.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除本文件注明外,均执行国家工商局、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文本采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二)合同的授予 48.合同授予标准 48.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6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49.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49.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50.中标通知书 50.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日内向沙河市招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50.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51.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51.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1.2.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予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不得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本页无正文) 招 标 人: (章) 招标代理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 (印鉴) 法定代表人 : (印鉴) 2009年4月15日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建筑 > 项目管理/招投标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