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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一体式低噪声油烟净化装置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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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 省 级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项 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省中医院一体式低噪声油烟净化装置 项目编号:** **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1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正文。。。。。。。。。。。。。。。。。。。。。。。。。。。。。。。。。。。4 (一)参加谈判供应商须知前表。。。。。。。。。。。。。。。。。。。。。。。。。。。。。。。。。。。。。4 (二)参加谈判供应商须知。。。。。。。。。。。。。。。。。。。。。。。。。。。。。。。。。。。。。。。。。5 (三)合同条款 。。。。。。。。。。。。。。。。。。。。。。。。。。。。。。。。。。。。。。。。。。。。。。。。。21 (四)合同格式。。。。。。。。。。。。。。。。。。。。。。。。。。。。。。。。。。。。。。。。。。。。。。。。。。。。28 (五)项目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 。。。。。。。。。。。。。。。。。。。。。。。。。。。。。。。。。。。30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格式。。。。。。。。。。。。。。。。。。。。。。。。。。。。。。。。。。。。。45 一、竞争性谈判响应声明函。。。。。。。。。。。。。。。。。。。。。。。。。。。。。。。。。。。。。。。。。。46 二、谈判响应报价表。。。。。。。。。。。。。。。。。。。。。。。。。。。。。。。。。。。。。。。。。。。。。。。。48三、供货一览表表。。。。。。。。。。。。。。。。。。。。。。。。。。。。。。。。。。。。。。。。。。。。。。。。。。49四、技术偏离表。。。。。。。。。。。。。。。。。。。。。。。。。。。。。。。。。。。。。。。。。。。。。。。。。。。。50五、参加谈判供应商资格声明。。。。。。。。。。。。。。。。。。。。。。。。。。。。。。。。。。。。。。。。51 六、货物验收方案。。。。。。。。。。。。。。。。。。。。。。。。。。。。。。。。。。。。。。。。。。。。。。。。。。54 七、售后服务承诺、人员培训计划。。。。。。。。。。。。。。。。。。。。。。。。。。。。。。。。。。。。54 八、资格证明文件。。。。。。。。。。。。。。。。。。。。。。。。。。。。。。。。。。。。。。。。。。。。。。。。。。55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格式。。。。。。。。。。。。。。。。。。。。。。。。。。。。。。。。。。。。。。。。。。。。56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 受**省中医院的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就该单位所需一体式低噪声油烟净化装置项目实施政府采购,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号采购,一体式低噪声油烟净化装置 二、采购项目简要说明: **省中医院厨房外管道及净化排油烟系统改造,其中油烟净化器为4台,分别为一楼:2台处理风量 15000 m3/n、二楼:1台 处理风量 12000m3/n、三楼:1台处理风量 20000 m3/n。本次采购包含设计、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排风外管道的改造安装。 三、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资质要求: 1、参加本次谈判采购的供应商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合法经营资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独立法人。 2、参加谈判供应商若非生产厂家,须提供制造厂家或其驻中国办事机构(或生产厂家授权的中国境内最高级别代理机构)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或取得的产品代理证书; 3、本次采购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谈判; 4、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的方式参与谈判。 四、谈判响应文件接收信息: 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时间: 2010年4月15日上午8:30-9:30,迟到将被拒绝! 谈判响应文件接收及谈判地点:**市**路53号**大酒店8楼会议室。 谈判响应文件接收人:** 联系电话:**-** 谈判开始时间:2010年4月15日上午9:30分。 五、本次谈判采购联系事项: 买方咨询电话:** 联系电话:**-** 现场勘察时间与地点:2010年4月9日14:00-17:00(**市**路155号**省中医院内) 采购现场组织人:**: 联系电话:**-** 谈判文件制作人:**: 联系电话:**-** **省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市**路43号综合楼4楼,邮政编码:** 六、保证金汇款银行、帐号及户名: 汇款户名: **省政府采购中心,汇款银行:招商银行**分行城西支行 汇款账号:** 参加谈判采购所需交纳的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谈判保证金的交纳形式为有效银行本票(同城)或银行汇票(异地)。采购中心不接受转帐、现金、转帐支票或其他形式的保证金。否则,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后果自负。 七、其他应说明事项: 本采购文件自谈判公告发布之日起在“**省政府采购网”(网址:WWW.**.GOV.CN)“免费下载”,如确定参加本次采购活动请如实填写参与采购确认函并按要求传真(回复号码:**-**)。如参加谈判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去做,将自行承担所产生的风险。有关本次采购的事务若存在变动和修改,敬请继续关注“**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省政府采购中心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正文 (一) 参加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项目名称:**省中医院一体式低噪声油烟净化装置 项目编号:** 2 集中采购机构:**省政府采购中心 单位地址: **省**市**路43号综合楼4楼 采购人名称:**省中医院 3 谈判采购文件在“**省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如确定参加谈判请如实填写参与采购确认函并按要求传真。传真号码:**-** 4 参加谈判活动所交纳的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伍仟元整(不论投报分包数);拒绝现金!参加谈判保证金的交纳形式为有效银行本票(同城)或银行汇票(异地)。 开户行:招商银行**分行城西支行;账号:**; 谈判保证金应在谈判开始之日后三十天内保持有效; 5 谈判有效期:谈判开始时间之日后三十天 6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至:**市**路53号**大酒店8楼会议室。 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时间:2010年4月15日上午8:30-9:30,过时拒收! 谈判现场组织人:** 联系电话:**-** 谈判文件制作人:** 联系电话:**-** 7 谈判响应文件正本份数:1份;谈判响应文件副本份数:2份 8 谈判开始时间:2010年4月15日上午8:30-9:30! 谈判地点:**市**路53号**大酒店8楼会议室。 9 签订合同: 采购结束7个工作日后,首先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所规定的合同格式自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然后待双方签字、盖章后再到**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见证手续。 10 其他说明: 1、 采购代理服务费:本次采购活动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2、 本谈判文件中同时具有“斜体及下划线”的部分,为必须满足的要求,各参加谈判供应商必须遵照执行。 3、 本谈判文件中仅具有“下划线”的部分,为一些重要提醒,要求各参加谈判供应商必须熟悉、了解。 (二) 参加谈判供应商须知 (参加谈判供应商以下简称“谈判供应商”)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仅适用“**”号谈判采购公告所述的**省中医院一体式低噪声油烟净化装置采购项目。 2、项目采购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3、合格的参加谈判供应商条件 3.1 本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中所述的条件。 3.2 谈判供应商在本次采购活动中的行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反,将有可能被视为不合格谈判供应商,导致其谈判响应文件无效。 3.3 凡有能力按照本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交付货物和服务,且同时符合本条前述各款合格谈判供应商条件的供应商,均可被认定为合格的谈判供应商。 4、参加谈判费用 4.1参加谈判供应商(以下简称谈判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不论最终的成交结果如何,**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 5、竞争性谈判文件构成 5.1竞争性谈判文件包括: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正文 一、参加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参加谈判供应商须知 三、合同条款 四、合同格式 五、项目采购需求 第三章 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一、竞争性谈判响应声明函 二、谈判响应报价表 三、技术要参数偏离表 四、参加谈判供应商资格声明 五、货物验收方案 六、服务承诺及售后服务机构 七、资格证明文件 八、资格证明文件 九、其他材料 5.2 参加谈判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谈判文件要求和规定顺序编制谈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谈判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应由参加谈判供应商自行承担。 6.谈判文件的澄清 6.1任何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参加谈判供应商,均应在谈判开始时间前三个工作日内按参加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电报等)通知采购中心(联系方式见“参加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中心对谈判开始时间前三个工作日内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都将予以答复(或召开澄清会),答复包括所有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谈判文件的修改 7.1在谈判开始时间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中心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参加谈判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 7.2谈判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公布,并对参加谈判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7.3为使参加谈判供应商编写谈判响应文件有充分的时间对谈判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分析、研究,采购中心有权推迟谈判日期,并将此变更上网公告通知参加谈判供应商。 三、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 8.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8.1参加谈判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以及参加谈判供应商与采购中心及采购人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谈判文件中既有中文也有外文的,以中文意义为准。 8.2 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谈判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谈判响应文件构成 9.1参加谈判供应商编写的谈判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 谈判响应函:按照第10条要求填写; (2) 供货一览表和谈判响应报价表:按照第11条要求填写; (3) 技术参数偏离表:按照本文件“项目需求”中的要求对应填写;若因未按要求填写而导致谈判小组出现对该供应商的不利判断,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4) 服务承诺 (5) 资格证明文件:按照第12条要求提供,证明参加谈判供应商是合格的,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6) 货物设备及服务证明文件:按照第13条要求提供,证明参加谈判供应商提供的货 物设备和相应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谈判文件规定。 9.2参加谈判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文件顺序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谈判响应文件资料目录。 10.谈判响应函 10.1参加谈判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正确填写谈判响应函。 11.供货一览表和谈判响应报价表 11.1 谈判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格式填报供货一览表、谈判响应报价表(含分项报价),在表中标明所提供的设备品牌、规格、型号、原产地、主要部件型号及其功能的中文说明和供货期。每项货物设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若有备选配件,则备选件的报价不属于选择性报价)。 11.2 标的物 买方需求的货物供应、安装,调试及有关技术服务等。 11.3有关费用处理 本次采购谈判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所投产品费用、安装调试费、测试验收费、培训费、运行维护费用、税金、国际国内运输保险、报关清关、开证、办理全套免税手续费用及环保检测、验收费用及其他有关的为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本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11.4其它费用处理 采购文件未列明,而谈判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11.5报价采用的货币 谈判响应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国产产品应采用人民币报价,进口设备则应按美金报价,报价条件为CIF指定**港,以万元为单位标注。本次谈判不接受进口产品,报价应是唯一的,采购单位将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当数量和单价之积不等于总价时,以单价为准重新计算总价。 11.6谈判响应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项目相应分包总价:包括买方需求的设备价格、质量保证费用、培训费用及售后服务费用,项目相应分包在指定地点、环境交付、安装、调试、验收所需费用和所有相关税金费用及为完成整个项目所产生的其它所有费用。 2、买方需求设备的价格; 3、其他价格:包含下述(1)—(2)项及为完成相应分包整个项目所产生的其它所有费用。 (1)质量保证费用、培训费用及售后服务费用; (2)项目在指定地点环境交付、安装调试费用、验收所需费用和所有相关税金费用等; 12.证明参加谈判供应商资格的文件 12.1参加谈判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谈判和成交后有能力独立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2.2 参加谈判供应商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需提供的货物设备以及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 12.3 参加谈判供应商应填写并提交谈判文件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13.谈判保证金 13.1 谈判供应商在谈判开始前必须向采购中心足额提交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谈判保证金,作为其谈判的一部分。**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开户行及帐号见本采购文件“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谈判保证金的提交时间及地点同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及地点。 谈判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谈判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因谈判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采购中心可根据标书规定没收谈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13.2参加谈判采购所需交纳的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谈判保证金的交纳形式为有效银行本票(同城)或银行汇票(异地)。采购中心不接受转帐、现金、转帐支票或其他形式的保证金。否则,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后果自负。 13.3 在谈判时,对在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前未交纳或在未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中心将视其为非响应性谈判而予以拒绝。 13.4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按采购中心规定的谈判有效期或在经谈判供应商同意延长的谈判有效期期满后五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3.5 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按规定签订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了足额 履约保证金后五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3.6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1)谈判供应商在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或者在谈判过程中退出谈判活动; (2)为谋取最终成交,谈判供应商在整个谈判过程中提供的相关文件被确认是虚假的、不真实的; (3)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之间被证实有串通、欺诈行为或者恶意进行竞争,影响采购人合法权益的。 (4)整个采购活动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5)与采购人、采购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6)向采购人、采购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规定签订合同; (8)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14.谈判有效期 14.1 谈判有效期为采购中心规定的谈判开始时间后三十天。谈判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谈判文件而予以拒绝。 14.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中心于原谈判有效期满之前,可向参加谈判供应商提出延长谈判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参加谈判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中心的这一要求而放弃谈判,谈判保证金将尽快退回。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的参加谈判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谈判响应文件。有关谈判保证金的没收和退还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5.谈判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15.1参加谈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要求准备谈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每份谈判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5.2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并由参加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若非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则授权代表须将法定代表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附在谈判响应文件中。 15.3 除参加谈判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谈判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谈判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四、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16.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参加谈判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文件密封,密封的谈判响应文件应标明“正本”、“副本”的字样。 16.2密封的谈判响应文件应: (1) 按“参加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注明的地址送达谈判地点; (2) 注明参加谈判项目名称、谈判文件编号。 16.3密封包装上应写明参加谈判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谈判响应文件被宣布为“迟到” 谈判响应文件时,能原封退回。 16.4如果密封包装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中心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中心将予以拒绝。 17.谈判开始时间 17.1采购中心收到谈判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谈判开始时间。 17.2采购中心可通过修改谈判文件自行决定酌情推迟谈判开始时间,在此情况下,参加谈判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谈判开始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谈判开始时间为准。 18.迟交的谈判响应文件 18.1采购中心将拒绝在其规定的谈判开始时间后收到的任何谈判响应文件。 19.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参加谈判供应商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谈判开始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详见“参加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2参加谈判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文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19.3 在谈判开始时间至采购中心在谈判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谈判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参加谈判供应商不得撤回其谈判响应,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谈判要求与评审原则 20、参加谈判的人员: 20.1本次采购将由采购中心依法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谈判小组成员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效益”的原则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所有谈判响应文件,并按照竞争性谈判的法定原则,最终推荐本次采购的成交候选人。 20.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及谈判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20.3谈判供应商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授权代表参加谈判活动,参加谈判的代表须持本人身份证件以证明其合法身份。否则,该代表将被拒绝参加谈判,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谈判供应商自负。 21、谈判原则: 21.1为了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本次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力求项目充分竞争、满足采购需求的同时,确保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指特定采购对象的成本加上合理利润)且不低于成本。 22、谈判内容: 22.1货物技术规格要求:能否满足采购人的需求。 22.2货物价格:努力给采购人最实惠、合理、真实的价格。 22.3交货时间:满足采购人的需求。 22.4质量及服务要求:确保谈判供应商实质性满足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要求。尤其是采购文件尚未涉及的一些细节问题。 23、采购小组对谈判供应商的审查与评审: 23.1根据谈判采购文件的合格供应商条件审查参加供应商的谈判资格。 23.2对于资格符合要求的谈判供应商,谈判小组将再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从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如既无公章也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而无法证明其法律上有效的谈判文件等)、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方面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若谈判小组认定该供应商所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内容与谈判文件要求之间出现“重大负偏离”时,则可认为该供应商不能实质性满足谈判要求。 23.3本章第23条各款所述的所谓偏离,是指谈判响应文件的内容高于或低于谈判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本章第23条各款所述的所谓“重大负偏离” 具体表现为: 1、 不符合本谈判文件中“具有斜体下划线部分”的要求; 2、 谈判响应文件中所投报的实质性条款没有法律上的效力支持(如既无公章也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3、 所投分包中没有包含谈判文件项目需求规定的必备品目; 4、 其他谈判小组认为不满足实质性条件的事项。 重大负偏离的认定须经谈判采购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 24、谈判方式: 24.1对于资格与实质性条件评审符合要求的谈判供应商,谈判采购小组应随机确定每个分包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然后由谈判采购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谈判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24.2谈判中,直至向成交的谈判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谈判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如果谈判供应商试图向采购中心和谈判小组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谈判被拒绝。 24.3经过谈判,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采购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 加谈判的供应商。 24.4谈判报价分两轮或两轮以上进行(一般为两轮),即谈判开始前报价(按本采购谈判报价表的格式填报并加盖公章)及谈判结束后最终总报价(该报价将作为评审确定成交的依据)。若谈判小组认定谈判过程中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等远远低于谈判预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一轮中间报价,但必须预先通知各参加谈判供应商。 谈判中,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可以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对谈判中的承诺与澄清进行确认,并须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不低于15分钟)完成书面报价(最终总报价或可能的中间报价)。谈判承诺及书面报价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认可。 谈判供应商最终谈判总报价在货物数量没有增加、配置、服务没有重大提高的情况下,一般不允许高于第一次报价(即谈判响应文件报价表报价)。否则,谈判小组有权拒绝该谈判报价并不再给予报价补救机会。 24.5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应给予每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 24.6各谈判供应商最终报价结束后, 若谈判小组认为最终总报价最低的谈判供应商的标价明显低于其自身成本,涉嫌恶意竞争,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则谈判小组有权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该供应商拒绝说明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说明或虽有书面说明但仍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则谈判小组有权取消其谈判成交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4.7谈判过程中,若遇到本采购文件未有预见、或目前法律、法规未有规定的问题,则由谈判小组成员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理,集体商议决定。商议结果应报经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25、成交原则 25.1参加谈判供应商最后一轮谈判后的各分包总报价及承诺作为谈判小组评定成交结果,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依据。 不符合合格供应商条件以及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不论是否已经参加了后续谈判报价,均不得授予成交资格。 25.2谈判小组应当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最终总报价最低”的成交原则,并按每个分包各供应商最终谈判总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基础上,最终谈判总报价最低的谈判供应商即为本次竞争性谈判该分包的成交候选人(不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不论价格多低,不予成交)。 参加谈判供应商所投产品若最终总报价相同,则优先采购国家所认可的“自主创新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或 “节能产品”(必须是有效期内)中的产品;若均非“自主创新与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则应优先采购交货期短者。 若最终总报价不等,在自主创新产品最终总报价不高于其他产品最终总报价中最低者5%时,应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为最终成交候选人。 是否为“自主创新产品”,以是否列入国家财政部下发的政府采购采清单为准; 是否为“环境标志产品”,以是否列入国家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政府采购采清单为准; 是否为“节能产品”,以是否列入国家财政部、发改委下发的政府采购清单为准; 参加谈判供应商若所投货物为上述清单内产品,在参加谈判采购时应提交相应的资料。 25.3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认定办法:本次采购中,若参加谈判供应商之间均能提交足额的谈判保证金,满足文件规定的合格谈判供应商资格条件、满足和响应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商务条件、合同条款、技术需求、售后服务要求等,那么上述供应商之间即被认定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若谈判供应商所报的交货时间影响项目正常进行,付款方式采购人无法有能力按财务制度支付或严重不符合行业行业惯例导致谈判小组无法接受的;或谈判供应商所报售后服务价格奇高,超出行业惯例,谈判小组也无法接受的;则上述供应商所投产品不能视为与其他产品“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25.4对于谈判供应商提交的优于谈判采购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谈判最终总报价比较中。 26、谈判供应商不满足法定数量的情况 26.1谈判开始后,在谈判文件及谈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某分包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少于三家时,经采购人书面申请、谈判小组专家审议,经按相关程序报审,可以按照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继续按照批准的方式采购。 26.2 两家谈判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时,一样适用本次采购的供应商合格条件、谈判要求、谈判原则、谈判程序、谈判方式、成交原则。 27、采购项目被废止取消的情况 27.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将被废止取消: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谈判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且同级财政部门不同意继续按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继续采购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各谈判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8、谈判评审过程保密 28.l 在宣布采购结果之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谈判响应文件和成交意向等有关信息,相关当事人均不得泄露给任何谈判供应商或与采购工作无关的人员。 28.2 谈判供应商不得探听上述信息,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采购过程,否则其谈判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谈判响应文件。 28.3 在谈判采购期间,采购中心将有专门人员与各谈判供应商进行联络,各供应商代表应在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有序参加谈判。 28.4 采购结束后,采购人代表、谈判小组成员均不得向谈判供应商泄露采购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否则,采购中心将报请有关部门对各当事人(包含所涉及的供应商)进行追究问责。 六、授予合同 29、成交供应商的推荐与确定 29.1谈判结束后,谈判采购小组根据全体谈判成员签字的原始谈判记录和谈判结果最终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每个分包确定一名成交候选人,并据此编写评审报告,送采购人代表、项目领导小组、项目监督委员会确认。 29.2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在采购结束后一个工作内将在“**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若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应确定谈判采购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 29.3 成交候选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取消成交候选人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6)恶意竞争,最终总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 (7)经供应商质疑,谈判小组复审,所投产品不符合本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8)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在此情况下,报经项目采购领导小组批准,采购中心有权重新组织采购。 30. 质疑处理 30.1参加谈判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从采购结果开始上网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非书面形式、七个工作日之外以及匿名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30.2 质疑必须以参加谈判供应商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谈判响应文件中所确定的)送达的方式提交,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的采购中心有权不予受理。 未参加谈判活动的供应商或在谈判活动本身权益未受到损害或从谈判活动中收益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也不予受理。 30.3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1、成交通知书 31.l 自采购结果上网公示质疑期满或质疑处理完毕后一个工作日起,采购中心将向本次采购的成交供应商颁发项目成交通知书。 31.2 成交人收到成交通知书后,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谈判采购人,确认成交通知书已收到。 31.3 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32.签订合同 32.l 成交人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不得迟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否则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2.2 谈判采购文件、成交人的谈判响应文件及谈判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32.3 签订合同后,成交人不得将货物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人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谈判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人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3、货物和服务的追加、减少和添购。 33.1货物的追加: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价格水平、合同及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3.2货物的减少:采购结束后,采购人若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必须对采购项目所牵涉的货物和服务进行适当的减少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谈判采购时的价格水平做相应的调减,并据此签订补充合同。 33.3货物的添购:采购结束后,采购人若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必须对采购项目所牵涉的货物和服务进行适当的添购时,由于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在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情况下,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继续从成交供应商处按照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进行添购,且所牵涉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水平不得超过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水平。货物和服务的添购,应在本次政府采购合同的基础上,另行签订货物和服务的添购合同。 34、履约保证金 34.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五天内,应按照合同规定向采购中心提交金额为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履约保证金,用以约束供应商在合同履行中的行为,并弥补合同执行中由于自身行为可能给采购人带来的各种损失! 34.2履约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如果本条款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与参加谈判保证金一致的话,如无特别约定,则该供应商原先参加谈判时交纳的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34.3履约保证金另外足额交纳后,成交供应商方可到**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退还谈判保证金手续。 34.4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规定去做,**省政府采购中心有权取消本次采购成交决定,并没收其谈判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报经项目采购领导小组批准,采购中心可重新采购。 34.5履约保证金的退回:合同履行结束后,成交供应商凭采购人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完毕证明或本合同整批货物质量验收合格证明(证明格式自定)、保证金交纳收条原件,履约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复印件,前往**省政府采购中心内控科办理保证金退回手续。采购中心经办人:毕宏光、郁盈,联系电话:**-83633809 (三)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合同”系指买方、卖方和见证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方、卖方和见证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 “货物设备”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为完成**省中医院一体式低噪音油烟净化装置采购项目所需的一切货物、设备、备件、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集成、维修、验收、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卖方应承担的义务; (5) “买方”系指购买货物设备的**省中医院; (6) “卖方”系指提供货物设备和服务的供应商; (7) “见证方”系指组织本次谈判活动的**省政府采购中心。 2.技术性能 2.1卖方所提供货物设备的技术规格应与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相一致;若技术规格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3.专利权及版权 3.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一律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设备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设备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设备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 5.装运条件 5.1所有货物设备以交到买方指定地点为准,在此之前的一切运输、保险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6.付 款 6.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6.2卖方应按照与买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及安装、调试、集成、验收,买方验收通过后按合同规定审核有关单据无误后,由买方按“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计划,办理支付合同货款: (1) 交货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发票、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装箱单等; (2) 买方根据第8条和第9条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如合格则对上述证明文件和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出具项目验收合格报告; (3) 付款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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