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
xxxxxxxxx招标中心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xxx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设备采购
招标编号:XXXXXXXX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xxxxxxxxx招标中心
2010年12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3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5
一、总则 7
1. 项目说明 7
2. 定义及解释 7
3. 投标人资质要求 7
4. 保证 7
5. 投标费用 8
二、招标文件 8
6. 招标文件构成 8
7. 招标文件的澄清 8
8. 招标文件的修改 8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9. 投标语言及计量 8
10. 投标文件的构成 9
11. 投标报价 9
12. 投标保证金 10
13. 投标有效期 10
14.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0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1
15.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16. 投标截止时间 11
17.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2
五、开标与评标 12
18. 开标 12
19. 评标办法 12
20. 投标文件的澄清 12
21. 差错的修正 12
22. 评标程序 13
23. 废标条款 13
24. 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13
六、授予合同 13
25. 中标通知书 13
26. 买方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13
27. 签订合同 13
28. 履约保证金 14
29. 招标代理费 14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 15
1. 定 义 16
2. 合同标的 16
3. 合同价格 16
4. 付 款 17
5. 交货和运输 17
6. 包装与标记 18
7. 质量检验 18
8. 保证与索赔 19
9. 税 费 20
10. 分包与外购 20
11.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20
12. 不可抗力 21
13. 合同争议的解决 22
14. 合同生效 22
15. 其 他 22
第四部分 投标格式 24
1、投标函格式 25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26
3、投标报价表 27
4、投标报价明细表(技术支持和服务) 28
5、制造厂家资格声明 29
6、制造厂家授权书 30
7、商务条款偏离表 31
8、售后服务承诺书(格式) 32
9、 技术规格响应表 33
10、技术文件 34
第五部分 评标办法 35
一、评标程序 36
二、评标细则 36
第六部分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范 40
第七部分 图纸 377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招 标 公 告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内容
项目名称:xxx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设备采购
招标编号:XXXXXXXX
招标内容:潜水泵、格栅等污水处理设备及配套电气、自控设备和仪表等(具体内容、要求等见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资格
1、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生产或经营本次招标所采购货物的厂(商)家,且成立时间8年及以上;
2、投标人的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近3年内(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平均营业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3、过去3年内(2007年、2008年、2009年)已完成5个2万m3/d或以上污水处理厂设备供货总承包(包括整个污水厂所有工艺、电气、自控等设备总承包)的业绩。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人报名要求:投标人应提供下述材料,须包括但可不限于以下材料:
1、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投标人应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
3、投标人应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应亲自前来报名,身份证原件现场查验)
4、2007年、2008年、2009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污水处理厂设备供货总承包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材料属于复印件的,递交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0年12月30日上午9时(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
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广西南宁市纬武路16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xxxxxxxxx招标中心1楼开标厅
六、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0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7日(正常工作时间)
地点:广西南宁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人:xxx
七、网上查询: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广西招标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xxxxxxxxx招标中心
2010年12月1日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 容
1
1.1
项目名称:xxx污水处理厂设备采购
招标编号:HC(1)2010058G
2
3
投标人资格:
1、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生产或经营本次招标所采购货物的厂(商)家,且成立时间8年及以上;
2、投标人的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近3年内(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平均营业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3、过去3年内(2007年、2008年、2009年)已完成5个2万m3/d或以上污水处理厂设备供货总承包(包括整个污水厂所有工艺、电气、自控等设备总承包)的业绩。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13.1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期结束后120天。
4
15.1
投标文件:一套正本,四套副本
5
12
投标保证金:肆拾万元整(¥400,000)
投标保证金(转帐、电汇)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120天内保持有效,
6
16.1
投标文件以密封形式递交至:广西壮族自治区xxxxxxxxx招标中心1楼开标厅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接收地点:南宁xxxxxxxx广西壮族自治区xxxxxxxxx招标中心1楼开标厅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0年 12月30日9时00分
7
18.1
开标日期:2010年12月30日9时00分
地点:南宁xxxxxxxxxxx广西壮族自治区xxxxxxxxx招标中心1楼开标厅
8
23
开标前7天公布上控价,投标报价高出上控价的将作废标处理。
9
27.1
数量变更:±10%
一、总则
1. 项目说明
1.1 项目概况:xxx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位于南宁市xxx镇乡村大世界南侧,xxx河南岸,建设 规模为2万m3/d,主要建设内容有粗格栅、进水泵房及出水井、曝气沉砂池、砂水分离间、氧化沟、污泥泵房、沉淀池、紫外消毒渠、鼓风机房、污泥脱水机房以及与之配套的电气、自控、机械设备、管线等。
1.2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3 招标范围:本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范围。
2. 定义及解释
2.1 货物:指所有的由投标人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提供的设备和/或材料。
2.2 服务:指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所带来的相应服务以及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服 务。
2.3 招标人:即本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最终使用者,买方。
2.4 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卖方。
2.5 招标代理机构: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xxxxxxxxx招标中心。
2.6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评标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2.7 日期:指公历日。
2.8 包:是指本次招标中对有关货物的划分和归类。
2.9 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2.10 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任何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记录,包括电报和传真发送。
3. 投标人资质要求
投标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还必须满足:
3.1 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生产或经营本次招标所采购货物的厂(商)家,且成立时间8年及以上。
3.2 投标人的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近3年内(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平均营业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3.3 过去3年内已完成5个2万m3/d或以上污水处理厂设备供货总承包(包括整个污水厂所有工艺、电气、自控等设备总承包)的业绩。
3.4 投标人应有满足本工程供货要求的设备生产或配套能力、产品检验能力和物流配套能力。
3.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投标人不能拆包投标,即不能够只投本包中的一部分货物或肢解包段,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4. 保证
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交给招标代理和招标人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的,提供不真实的资料和数据将导致投标人可能失去中标的资格。
5.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提交投标文件以及与进行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6. 招标文件构成
本次招标要求提供的货物、服务,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
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部分 评标办法
第六部分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图纸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将被拒绝。
注:电子版的招标文件与纸质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纸质的招标文件为准。
7. 招标文件的澄清
7.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将问题在截标时间前17天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送达或传真至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并同时发送需要澄清的问题一份电子文件至以便尽快整理回复。
7.2 投标人可在递交需澄清问题前自行进行现场踏勘,费用自理,招标人不再另行组织现场踏勘。
7.3 招标代理机构将需要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将答复发送给每个投标人。
8. 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需澄清问题时,向投标人发送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8.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和修改文件也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8.3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发给的任何澄清和修改文件时,都应在收到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确认。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 投标语言及计量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在投标文件中以及所有以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往来文件中的所有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表示。
10. 投标文件的构成
10.1 商务文本
(1) 投标函;
(2) 投标报价分项价格表(必须有投标单位盖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3) 缴纳投标保证金有关证明;
(4)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要求清晰反映年检情况记录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正本原件);
(5) 营业执照(复印件,要求清晰反映企业法人年检情况记录和经营范围);
(6) 投标人应提供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7) 制造商授权书;
(8) 投标单位的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承诺;
(9) 投标单位简介(含经验和业绩);
(10) 对提供的设备/系统的投标报价、供货周期、供货运输、保险、合同支付、技术服务等商务条款的说明;
(11) 投标单位详细的通信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银行帐号等。
(12) 商务条款偏离表。
(13) 其它与商务条款相关的说明。
注:上述材料均需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未加印公章的材料按无效处理。
10.2 技术文本
(1)对提供的设备的技术规范进行说明,包括提供的设备/系统的生产国别、制造厂商、数量、型号、规格、主要技术参数、安装尺寸及要求、运行适应条件及维护说明、制造的技术标准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说明等。
(2)技术响应表: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注:上述材料均需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未加印公章的材料按无效处理。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单位应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规定的投标报价价格表格式认真填写投标价格。
11.2 投标单位的报价为闭口价,即中标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固定不变。
11.3 若单价和总价有差异,则以单价计算为准,并对总价进行修正;若数字与文字表示的金额之间有差异,则以文字金额为准,并对数字进行修正。
11.4 投标报价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相一致。
11.5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应包括整个合同设备购置、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指导安装以及技术服务
等费用,其中合同设备购置费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运到施工工地及工地卸车费用、保险费及与设备采购有关的其它费用。
11.6 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知识产权和版税。投标人应保证其拥有货物及服务的知识产权,并保证招标人在国内使用货物及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及索赔。
11.7 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11.8 投标报价为单一价,不能有双重报价或选择价。
12. 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单位应提供人民币肆拾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2.2 根据投标单位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转账、电汇、银行汇票。转账需投标单位转至招标代理机构的开户银行。
12.3 招标代理机构的银行账户
开 户 名:广西壮族自治区xxxxxxxxx招标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光大银行南宁桃源支行
帐 号:0304013378
必须注明xxx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
12.4 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的证明文件随投标文件交到广西壮族自治区xxxxxxxxx招标中心。
12.5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拒绝。
12.6 未中标的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退还(无息),最迟不超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5天,如因投标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延误,招标代理机构不负任何责任。
12.7 中标单位按要求签署合同协议后5天内,将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无息)。
12.8 如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2.8.1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2.8.2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
13. 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文件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后的120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执行。
13.2 特殊情况下,在原有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文件,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4.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4.1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提供的格式编制。投标人还须另外提交单独封装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原件和投标文件的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
14.2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的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1)……副本(4)”,投标文件副本可以用投标文件的正本复印而成。正本和副本不符时,以正本为准。
14.3 投标人应同时提交与投标文件正本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含第一、二册内容)一份(文件格式要求采用微软Office中文版组件制作),如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不符时,以书面文件正本为准。
14.4 投标文件正本须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规定附在投标文件中。除未经修改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正本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氏或首字母签字。
14.5 投标文件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的签字人用姓氏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4.6 招标文件中已明示在投标文件中需要盖章和/或签名之处,均须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和/或盖章。
14.7 传真和电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 投标人必须将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投标文件电子文件(一份,光盘或U盘)、投标保证金(银行汇票原件或电汇银行回单复印件)均一一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封套中,并在封套上注明“投标文件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1)、……(4)”或“投标文件电子文件”或“投标保证金”字样。除投标保证金、电子文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在开标前单独递交外,其余文件应分别装入各一个包装箱/盒/袋中,并且要在包装箱/盒/袋外表面标明“投标文件(一正四副)”字样。
15.2 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写明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工程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在内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单位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15.3 所有包封封口应严密,并加盖公章。
15.4 如果内、外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15.5 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到广西壮族自治区xxxxxxxxx招标中心签收。
16. 投标截止时间
16.1 投标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2010年 12月 30 日9:00时。
16.2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副本、电子文件、投标保证金、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或法人代表证明原件、撤回/修改文件(如果有)一次性送达至开标地点。
16.3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7.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投标截止期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补充、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17.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须知的有关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撤回通知书也可以用电报传递,但随后要用经过签字的信件确认,否则视为没有撤回,信件邮戳时间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时间。
17.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7.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须知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招标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五、开标与评标
18. 开标
18.1 开标时间:北京时间2010年 12 月 30 日9:00时。
18.2 开标地点:南宁市纬武路1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xxxxxxxxx招标中心一楼开标厅。
18.3 开标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和主持,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法人代表证明和/或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会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8.4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1)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19.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的评标办法详见第五部分“评标办法”。
20.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在对投标文件评价与比较过程中发现的算术错误可作适当的修正,修正错误的原则按本须知11.3的规定。
21. 差错的修正
21.1 对于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报价进行校核,并对所有计算上的和累加运算的差错给予修正,修正错误的原则按本须知11.3的规定。
21.2 对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单位的同意,并确认修正后的投标价。如果投标单位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不予评审,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1.3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视其为废标,不予以评审,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21.4 所谓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就是其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等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设备的供货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2. 评标程序
23.1 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对各投标单位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和商务评议,如果符合性检查结论为合格的,则进一步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文本部分进行评审,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有效的投标文件。
23.2 价格评审。评标委员会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报价评估、校核, 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如有,则按本须知第11.3条的原则予以调整。
23.3 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五部分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提出中标建议,填写评标报告。
23. 废标条款
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开标前7天公布上控价,投标报价高出上控价的将作废标处理。投标文件有第五部分第二条第4款情况之一者将视为废标。
24. 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招标人通过法定或规定的程序,有权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六、授予合同
25. 中标通知书
26.1 在中标人最终确定并在中标人缴纳有关费用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已落标。
26.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6. 买方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买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幅度内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
27. 签订合同
27.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派遣其授权代表前往与招标人签署合同,但最迟不得晚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
27.2 合同的组成基于以下部分: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和其他补充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和其他补充文件、中标通知书。
28. 履约保证金
28.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5 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采用招标人可以接受的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合同总金额的5%的履约保证金。
28.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7或28.1条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9. 招标代理费
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招标代理费,收费金额按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收取。否则,招标代理机构将视之为违约,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中标人已提交的全部投标保证金。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一次性以银行汇票、电汇、支票或现金的形式支付。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
1. 定 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 买方”是指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2 “卖方”是指 ,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3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以及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1.4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1所列示和规定。
1.5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6 “交货现场”是指xxx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所在地,为买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7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1.8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9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10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2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合同设备的验收。
1.11 “最终验收”是指合同设备质保期满后的验收。
2. 合同标的
2.1 合同供货范围见附件1。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附件1规定的所有设备及技术资料等,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所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2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2.2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2执行。
2.3 卖方提供的资料按合同附件3执行。
2.4 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5执行。
3. 合同价格
3.1 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 ,(人民币大写: )。
3.2 本合同设备价格包括设备价(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从制造厂到交货现场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
3.3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
3.4 本合同的分项价格表见附件4
4. 付 款
4.1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4.2 合同支付:
4.2.1 合同生效后,买方给卖方支付合同总价 20 %的预付款:
人民币 (¥ )。
4.2.2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设备运到安装现场,支付该批设备价格30%的货款;经开箱清点数量及初步外观检验后,买方再给卖方支付该批设备价格30%的货款。所有设备运抵安装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并初步验收合格后,买方给卖方支付所有款项总金额达合同总价的100 %:即人民币 元整(¥ )。
4.2.3质保期满设备运行良好,卖方服务到位的,买方将退回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如有违约,应扣除相应部分)。
4.3 预付款支付之前,卖方需向买方提交相应金额的预付款保函及商业发票。在符合支付条件下,买方在收到保函及填写正确的商业发票后10天内支付。
4.4 进度款支付之前,卖方需向买方提交相应金额的商业发票。在符合支付条件下,买方在收到填写正确的商业发票后10天内支付。
4.5 卖方开具的发票要严格按发票的格式填写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同时要注明发票金额占合同总价的百分数,若发票上书写不完的,要附发票销货清单。
4.6 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5. 交货和运输
5.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详见需求一览表。所有合同设备要在交货期之前安全运抵交货现场(可分批到货)。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运到现场为准。
5.2 因买方原因要求卖方推迟设备发货时(设备已制造完毕),买方按本合同规定(视为卖方已交货)向卖方支付该批设备的款项。卖方可以在规定的交货前交货,但必须事先通知买方。
5.3 运输方式由卖方自行选择,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5.4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将该批货物的名称、货物数量、包装件数、单件重量、预计到货日期通知买方。
5.5 交货时,买卖双方必须有代表亲临交货现场,如一方因故不能到场,必须有书面通知另一方,由此造成的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5.6 交货现场的装卸费由卖方承担,买方有义务协助卖方卸货。
5.7 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5.8 当合同货物为进口设备时,卖方还应负责办理清关手续,清关费用含在设备总价中。
6. 包装与标记
6.1 设备的包装、运输要符合国家或部颁、行业标准执行。卖方在完成包装设计后,在发货前一个月将合同设备的包装设计、交货状态(如:合同设备的分箱数、重量、体积、主要设备名称等情况)传真给买方确认。如因卖方包装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失和丢失,应由卖方负责修复或补齐。
6.2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设备应由卖方用新的坚固的木箱或符合国家或部颁、行业标准执行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和长途运输。
6.3 对于箱内和捆扎的散装部件,卖方均应加标签并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上的位号和零件号。对于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6.4 卖方应在每件合同设备的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 油漆注明以下内容:
(1) 合同号;
(2) 唛头标记;
(3) 目的地;
(4) 收货人;
(5) 合同设备名称及项目号;
(6) 箱号/件号;
(7) 毛重/净重;
(8) 箱件体积尺寸。
6.5 包装箱内的随机文件最少包括详细的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一式二份)。所有包装箱内的随机文件必须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6.6 在买方未对合同设备验收之前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有卖方负责,如货到验收后因买方原因造成货物丢失、损坏时,损失由买方承担。
6.7 凡由于对货物包装、固定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果因卖方在包装和唛头标记方面发生的错误或混淆不清事宜造成合同设备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运输费用。
7. 质量检验
7.1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交给买方存档。但买方接收这些文件产不作为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不能免除卖方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责任。
7.2 货物到达现场后,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
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3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 6 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7.3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原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负责。
7.4 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 3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5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7.5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7.6 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 5 天,否则按8.8款处理。
7.7 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合同设备储放场之日起 6 个月。
7.8 上述7.2至7.7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8款及附件2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7.9 买方有权在设备制造过程中随时到卖方制造厂进行监制。对制造中发现的质量异议,卖方应及时予以整改。
8. 保证与索赔
8.1 质保期是指合同设备安装完毕正式投入使用后12个月或到货后18个月,以先到者为准,其中PLC控制系统质保期延长至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24个月。
8.2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内容正确,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8.3 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更换或修理期限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 5 天内,否则,应按8.8款处理。
8.4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8.5 在质保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
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7.4条款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
8.6 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质保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8.7 如合同设备在质保期内发现属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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