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02]410号
关于颁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办)、省直有关厅(局)、省造价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计价行为,根据国家法律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2年8月30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标底与投标报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部107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施工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管理。
第四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占应提供标底编制和投标报价的以下基本条件,包括:
1、 设计图纸、地质资料和现场情况;
2、 采用的技术远东和验收标准;
3、 工程质量和工期;
4、 采用工程里清单报价的,招标人必须提供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量的工程量清单;
5、 风险范围;
6、 招标答疑书面材料;
7、 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第五条 标底编制
(一) 编制依据
1、 招标文件;
2、 国家和省颁发的计价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3、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和市场价格信息;
(二)招标标底可以采用工料单价法或综合单价法编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采用何种方法编制。
1、 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单价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2、 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单价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
(三)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工程,一般宜采用综合单价法。
(四)设有标底的工程,其标底价按国家和省颁发的计价办法编制后,房屋建筑工程按一、二类工程下浮6%;三类工程下浮4%;四、五类工程浮3%计算。市政基础工程由业主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标底确定和原则,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五)不设标底价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有投标价上、下限值的工程,其上限值按不高于国家和省颁发的计价办法确实;下限值房屋建筑工程按国家和省颁发的计价办法计算后,一、二类工程下浮率不超过9%,三类工程下浮率不超过6%,四、五类工程下浮率不超过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业主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房屋建筑工程上、下限值确实原则,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六)不设标底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有投标报价上限值的工程上限值按不高于国家和省颁发的计价办法编制。
(七)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六条 投标报价
(一) 编制依据
1、 招标文件;
2、 国家和省颁发的计价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3、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4、 市场价格信息;
(二)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报价方法报价。
(三) 直接费按企业定额或参照国家和省颁发的有关定额计算,间接费、利润由投标人根据国家和省颁发的计价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自行确定,税金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
第七条 投标书中报价的必须提供:
(一) 采用综合单价法报价的必须提供;
1、 总说明;
2、 工程项目总价表;
3、 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汇总表;
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5、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表;
6、 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和主要材料价格表;
(二) 采用工料单价法报价的必须提供:
1、 总说明;
2、 工程造价汇总表;
3、 分部分项费用汇总表;
4、 其他项目项目费用汇总表;
5、 人工、材料、机械价差调整表;
6、 工程量计算式。
第八条 标底和投标报价应用大写并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第九条 标底应严格保密,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违者按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省建设厅湘建(2000)建字第158号文停止执行。
湖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下述工程项目必须实行设计招标:
(一) 单项设计合同按国家估算价计算的设计费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单项设计合同按国家估算价计算的设计费低于3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一级以上的公共建筑,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主要或特殊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或国家有保密要求或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按项目隶属关系,经有批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直接进行发包。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部门及省审批立项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工作。指导和监管全省的设计招、投标工作。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本市(州)、县(市)审批立项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投标工作。但总投资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及特级公共建筑和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重要建设项目,其招、投标申报文件须预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取得认可。投标结果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设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 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上或其它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 邀请招标。由招标人直接向有承担该项工程设计能力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不论何种形式进行设计招标,必须有三个以上单位参与投标,方可进行评标、开标工作。
第一章 招、投标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实行设计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 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
(二) 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三) 具有符合设计要求的地形图、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探资料。必要的场地附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详细勘探资料;
(四) 具有水、电、燃气、供热、环保、消防、人防、通讯、市政道路、绿化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或具体要求。
第七条 投标人必须持有有效设计证书、营业执照,且设计资质符合项目要求。
第八条 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的同时还应提供信誉资料。信誉资料主要包括投标人的技术力量、获奖、经验、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获奖情况应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
信誉资料应与投标文件正本同密封在"正本文件"密封袋内。
第九条 境外或省外单位来本省参加设计投标,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后,方能参加投标。
第十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设计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招标人同时应验证投标人设计证书及其副本。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书和《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见附件1)编制好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 投标人报送的投标设计文件为8份以上。其中1份为正本,供备查使用。正本文件应加盖投标人设计文件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及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具体编制负责人等签字盖章,单独密封,并在密封件上注明"正本文件"字样。其余文件为副本,供评标使用。副本文件不得有任何显示或隐示投标人名称的文字和标记。
投标人应将上述副本文件和密封的正本文件装入同一密封袋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文件作废。
(一)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或泄露投标人名称;
(二) 正本文件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三)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违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或有严重编制技术错误或达不到规定编制深度和招标书要求;
(四) 逾期送达;
(五) 境外或省外单位未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验证的。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程综合资料。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总投资、地形地貌等;
(二) 设计要求说明书。包括建设内容、使用功能、业主对建筑造型、风格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其他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三) 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四)款的有关内容;
(四) 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五)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六) 投标文件送达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 拟签订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
(八) 招标的方式、资质条件及补偿方式与金额;
(九) 对文件编制的特殊要求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 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 有组织评标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有关设计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颁发。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六条 设计招、投标的程序:
(一) 招标人填写招标申报表(见附件2),持有关资料报告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取得认可。属公开招标的应在投标人报名截止后将投标人名单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二) 招标人发出方案设计招标公告或邀请书;
(三) 投标人报名并向招标人提交有关材料;
(四) 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设计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五) 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设计招标文件答疑;
(六) 投标人按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截止时间前送达规定地点;
(七) 从评标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专家并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八) 召开评标会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方案,并公开各投标方案的设计单位;
(九)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中标通知书(见附件3);
(十)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设计合同。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书15日前,持招标申报表和有关材料按项目隶属关系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招标申报表和有关材料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
第十八条 备案机关应当自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质、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书有重大遗漏或错误的或违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招标人中止招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报告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获批准后至迟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5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否则变更或补充内容无效。
第二十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及其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招标人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取出投标文件副本,编号后供评标委员会评定。 编号时投标人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专家应从设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技术专家担任。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一般应在评标前1小时内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并通知评标委员会成员到指定地点参加评标。
第二十五条 评标时应根据项目需要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参加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充分考虑各职能部门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较。
第二十六条 评标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每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副本文件评定后,再对投标人信誉进行评定,供定标参考。
信誉评定采用公开评分方式(见附件4)。
第二十八条 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副本评定后,招标人当众取出投标文件正本,确认各投标方案所属投标人。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应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候选方案。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直接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中标方案确定起15日内向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后应在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当所有投标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或达不到法定投标人数时,经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确认,并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宣布本次招标失败,并可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书中明确。
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为废标的投标方案可以不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中标人应完成全过程设计。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另择设计单位进行下阶段设计的,须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在招标公告或邀请书中明确,并付给中标人方案设计费。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未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中标方案作重大修改和变更。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对招标活动的未中标方案的知识产权应予尊重。不得擅自使用无补偿金额的未中标方案的知识产权,确因需要部分使用时,应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四章 监管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验证投标人资质;指导和监督招、投标工作;
(二)维护中标结果,审查中标方案转让情况;
(三)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规行为;
(五)接受招、投标单位的咨询和质疑。
第三十八条 在招、投标实施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按建设部8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建筑装饰工程和城市市政公用工程及工业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以上"、"不少于"均含本数,"以下"、"不足"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城市建筑方案竞选管理实施细则》自行废止。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定标活动,保证评标定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二年八月十四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定标活动,保证评标定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办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的监督执法。
第四条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执行本办法。
各市(州)、县(市)不得另行制定评标定标办法(以下简称为评标办法)。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其它的评标办法。
第五条 评标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人的活动。评标办法是评标活动中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的标准和方法
第六条 评标定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评标办法分类和标底
第七条 评标办法分为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一般的招标项目。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评委不少于50%。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于签定合同前必须提供履约担保、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评委不少于50%;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规定投标报价评审资料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完整的投标报价评审资料。
第八条 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选择确定具体的评标办法(包括评标办法的种类、权数取值、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是否评分、是否设加分项目等)并载入招标文件。
第九条 评标程序分为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一)、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系统地进行初步评审和比较,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其中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十条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技术标)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商务部分(商务标)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外的其它部分。技术标实行暗标、商务标实行明标, 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技术标的格式、装订、密封等作出详细要求,技术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格式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的投术标计零分。
投标文件形式统一采用由交易中心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专用封面、扉页、插页、封底、装订和规定的纸张。投标文件内容统一采用3号仿宋字体;表格内文字采用5号仿宋字体;CAD绘图按制图规范;要求编页码号的,页码号采用仿宋5号阿拉伯数字,不得有任何修饰,统一编在正中下方。
投标人只能在投标文件封底规定之处(密封线内)填写招标人及项目名称和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按密封线将其密封。
不得在投标文件内出现投标人名称,不得在投标文件上出现任何能引起判断出投标人的内容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在详细评审阶段投标人得分汇总计算时打开技术标密封。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在详细评审阶段投标报价评审前打开技术标密封。
第十一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方法计价的,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综合评估法可以不设标底,也可以设标底。设标底的类型分为下列几种。
(一)、设有标底价的工程;
(二)、不设标底价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有投标报价上、下限值的工程;
(三)、不设标底价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有投标报价上限值的工程。招标人是否设标底和设标底的类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标底价、投标报价上限值、下限值编制的依据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市场价格信息。
一个工程只能设一个标底;标底应当在开标会上公布,公布后的标底不得修正。
第三章 初步评审
第十三条 初步评审的程序: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进行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见附表1)
技术标为暗标,不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十五条 资格性检查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资格文件、投标保证金进行检查和评价。(附表2)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三)、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者
加盖公章的;
(四)、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资格性规定的。
第十六条 符合性检查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响应性进行检查和评价。(附表3)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
范围的;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等级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四)、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五)、其它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条件和要求的。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认定资格性、符合性检查不合格,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附表4)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认定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确定可以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附表5)
第四章 详细评审
第十九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程序:评价打分;汇总计算,确定得分排名顺序。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程序:技术标合格性评审;标价比较;对可能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确定报价的排名顺序。
第二十条 综合评估法
(一)、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分100分
1、施工组织设计(1)适用于一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附表6。
2、施工组织设计(2)适用于单独招标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附表7)
3、附表6和附表7中1-10或者1-6子项中,投标文件缺项者,该子项计零分。
4、“文明施工现场措施”指施工现场的生产区、生活区的环境、条件的保护与改善措施。
5、施工现场受交通影响较大的,“交通组织措施”评分项目为18分,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1)基本分为110分。
6、该项评标内容计分,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委根据集体评议意见,作出书面评价意见并自主计分。
(二)、商务标之一(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基本分100分(附表8)
1、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2、响应程度评分最低分为70分。
3、该项评标内容计分,由评标委员会按以上规定集体评议
确定。
(三)、商务标之二(胜任程度及信誉)。基本分100分(附表9)
1、项目经理部包括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等;不良记录的项目经理扣分以开标前36个月为准。
2、“类似工程”,建筑工程指结构、规模、面积、层次、跨度等相近的工程;道路工程指道路等级、路面类型等相近;桥梁工程指桥型、桥跨等相近的工程。经验以近三年情况为准。
3、(1)、履约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安全文明生产情况、市场行为情况评分以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建筑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或文件或证明为依据;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原件。(2)、统计报表或文件中无记录的企业和不能提供相应的原件的省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履约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安全文明生产情况、市场行为情况分别计6、7、10、7分,新开办企业分别计12、11、16、15分。(3)、履约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安全文明生产情况、市场行为情况以开标前12个月为准,单项最低分不得低于0分。(4)、履约情况扣分应当确认为是由建筑施工企业的原因导致的违约,如属业主的原因则不能扣分。
4、加分项目(选项)是否设置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鲁班奖、芙蓉奖(长安杯)或金杯示范工程、湖南省优质工程奖、湖南省内市(州)优质工程奖的加分累计个数不超过4个,且加分的获奖工程与投标工程的专业一致;同一项目同时获几个奖时按最高奖项加分;鲁班奖以开标之日前24个月为准,鲁班奖以外的上述奖项以上年度情况为准;凡上年度上述奖项(鲁班奖外)还未正式发文宣布的,以再上一年度情况为准。对投标人的信任度加分项目评分,由招标人代表自主对投标人分别评分,评标时招标人代表应当出具加盖了单位公章的招标人法人的书面意见。
5、该项评标内容计分,由评标委员会按以上规定集体评议
确定。
(四)、商务标之三(投标报价)。基本分100分(附表10)
1、不设标底的工程
A1+A2+A3+……An
基准价:
N
An为进入算术平均的投标报价。N为进入算术平均的投标报价的个数。
最高投标报价≥1.04×次高投标报价时,则最高投标报价不进入算术平均的投标报价;最低投标报价≤0.96×次低投标报价时,则最低投标报价不进入算术平均的投标报价;其余情况的投标报价均进入算术平均。
2、设有标底的工程
(1)、设有标底价的工程
A1+A2+A3+……An
基准价=B×30% + N ×70%B为招标人的标底。An为进入算术平均的投标报价,N为进入算术平均的投标报价的个数。
最高投标报价≥1.04×次高投标报价时,则最高投标报价不进入算术平均的投标报价;最低投标报价≤0.96×次低投标报价时,则最低投标报价不进入算术平均的投标报价;其余情况的投标报价均进入算术平均
(2)、不设标底价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有投标报价上、下限值的工程,在上、下限值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为进入算术平均的投标报价。
(3)、不设标底价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有投标报价上限值的工程,在上限值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为进入算术平均的投标报价(但最低投标报价≤0.96×次低投标报价时,则最低投标报价不进入算术平均的投标报价)。
(4)、上(四)2(2)、(四)2(3)的基准价公式同上(四)1。
(五)、权数取值
200万以下的项目可以规定施工组织设计不评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各单项评分项目的具体权数取值和200万以下的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否评分。(附表11)
(六)、计分方法
评标办法分为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胜任程度及信誉、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等单项评分。单项评分按评分人的有效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算术平均值。各单项评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后之和为投标人计算总分。(附表12)
(七)、计算规则
1、计算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为进入算术平均的投标报价时,没有小数点位限制〈同时适用于第二十一条(二)中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为小于0.9×算术平均值〉;评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项评分为无效分。
(1)、评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低于规定最低分的;
(2)、一个计分内容有2个或2个以上计分的;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技术标合格性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评价审查,确定通过合格性评审的技术标。
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集体评议,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评议意见对技术标自主评价并作出书面评价。(附表13)
2、附表13中序号第1、2、3、4、6项为保证项目,保证项目中有一项及以上评价为不合格者,其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第5、7、8、9项为一般项目,一般项目中有二项及以上评价不合格者,其评审结果为不合格;房屋建筑工程对第6项不作评价,单独招标的工程对第7、8、9项不作评价。
3、获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委评审合格的技术标为合格的技术标。
4、通过技术标合格性评审的投标人,进入下一步评审程序。
(二)、投标报价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通过了技术合格性评审和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和审查(附表14)。
1、计算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2、投标报价<0.9×算术平均值的,评标委员会在确认投标人中不存在哄抬投标报价的行为后原则上直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企业成本。
3、投标报价≥0.9×算术平均值的,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最低投标报价可能低于企业成本时,评标委员会可以集体评议后直接确认,也可以对投标人进行询标后评议确认。
4、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报价低于企业成本后,该投标报价应予否决。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将详细评审后投标人按得分由高至低或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不低于企业成本价)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附表15)
第五章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第二十三条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一般应当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予排序。(附表16)
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按照评标报告格式(附件一)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规定报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评标报告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评标办法;
(五)、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六)、不合格投标人的名单;
(七)、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八)、评分或者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比较一览表;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表;
(十)、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以外的评标定标,参照本评标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2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各市(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订并报省建设厅审查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评标办法颁布后原省建委湘建(1999)建字第378号文件和省建设厅湘建(2000)建字第158号文件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评标办法由省建设厅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评标办法自二OO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颁布日期:2001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
颁布单位:湖南省政府
内 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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