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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
参加 国家公务员考试首先一起来看一下 国家公务员考试的信息, 国家公务员考试一共招录人数为20339人, 报考人数超过150万人。
-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情况汇总
年份
招考职位
招录人数
审核经过
参考人数
最终比例
12927
20879
138.3万
——
——
10486
17941
130万
96万
53:1
9763
15290
141.5万
90.2万
59∶1
9275
15526
144.3万
92.7万
59∶1
7556
13566
105.2万
77.5万
58∶1
6691
13787
80万
64万
46∶1
6361
12724
74万
53.5万
42∶1
6053
10282
54万
50万
48.6: 1
5456
8271
31万
29万
35∶1
4036
7572
18.2万
12万
15∶1
5400
5475
12.5万
87609
16∶1
国家公务员热门职位职能分析与比较
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是党中央的派出机构, 领导中央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其主要职能:
1.负责制订中央直属机关党的建设的规划, 领导中央直属机关党的工作。
2.指导中央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好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中央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
加强党的组织建设, 做好对党员的管理和党内法规教育工作。
3.协同中央有关部门指导、 规划、 协调、 监督、 检查中央直属机关的干部教育和培训工作。
4.指导中央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 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
监督, 及时向中央反映中央直属机关部、 委、 办、 局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的情况。
5.审批中央直属机关各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领导班子的组成及书记、 副书记的职务任免。
6.领导中央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审议中央直属机关部级党员干部的党纪处
分, 审批中央直属机关局级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党纪处分。
7.负责综合指导中央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能:
1.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 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2.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3.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 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4.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 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报国务院
领导同志决定。
5.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 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
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 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6.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7.处理群众来信、 接待群众来访, 及时向党中央、 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
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 办理党中央、 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
8.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 组织专题调查研究, 及时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
三、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主要职能:
1.研究拟定海关工作的方针、 政策、 法律、 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研究拟定关税征管条例及实施细则, 组织实施进出口关税及其它税费的征收管理, 依法
执行反倾销、 反补贴措施。
3.组织实施进出境运输工具、 货物、 行邮物品和其它物品的监管, 研究拟定加工贸易、 保
税区、 保税仓库、 保税工厂及其它保税业务的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4.研究拟定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拟定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 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
护。
5.统一负责打击走私工作, 组织查处走私案件, 实施海关辑私, 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进行
侦查、 拘留、 执行逮捕、 预审工作。
6.制定海关稽查规章制度, 组织实施海关稽查。
7.研究拟定口岸对外开放的整体规划及口岸规范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审理口岸开放。
8.垂直管理全国海关, 管理全国海关的组织机构、 人员编制、 工资福利、 教育培训及署管
干部任免。
9.研究拟定海关科技发展规划, 组织实施海关信息化管理, 管理全国海关经费、 固定资产
和基本建设; 开展海关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四、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的主要职责:
1.提出税收政策建议, 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 制定实施细则。
2.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 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 费) 的征收管理责任, 力争税款
应收尽收, 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3.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 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
管理。
4.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开展税源调查, 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
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5.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 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 组织实施金税工
程建设。
6.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五、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能:
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接受全国人大及
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依法对贪污案、 贿赂案、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 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
的其它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5.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 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
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 起诉工作。
6.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
抗诉。
7.受理公民控告、 申诉和检举。
8.对国家机关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 负
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
9.受理对贪污、 贿赂等犯罪的举报, 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六、 财政部
财政部的主要职能:
1.拟定和执行财政、 税收的发展战略、 方针政策、 中长期规划、 改革方案及其它有关政策;
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 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
议。
2.拟定财政、 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 财务、 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 制定和执行财政、
财务、 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 组织涉外财政、 债务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 协定。
3.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 受国务院委托,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
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管理中央各项财政收入, 管理中
央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 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4.提出税收立法计划, 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 根据国家预算
安排, 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提出税种增减、 税目税率调整、 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
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 参涉外税收和国家关税谈判, 签订涉外税收协议、
协定草案; 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
5.管理中央财政公共支出; 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 事业单
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 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
准和支出政策; 拟定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制定基本建
设财务制度。
6.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 中央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 中央财政投入的挖潜
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 负责农业综合开发; 拟定并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7.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支出; 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
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8.拟定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 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编制国债发行计划;
拟定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 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国际财政组织。
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委主要职能:
1.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 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提出国民经济发展
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 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 受国务院委
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2.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 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 预警; 研究涉及国家经济
安全的重要问题, 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负责日常经济运行
的调节, 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3.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 金融等方面的情况, 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拟订并组织
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 综合分析财政、 金融、 产业、 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 监督检
查产业政策、 价格政策的执行; 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
标准; 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 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4.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 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研究并协
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 ; 指导工业发展, 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
拟订石油、 天然气、 煤炭、 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 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 实施技术进步
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5.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 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
规划, 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 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指导地区
经济协作工作。
6.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 科学技术、 教育、 文化、 卫生等社会事业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
发展的衔接平衡; 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相互促进的政策, 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
大问题。
7.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 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 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 提出
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政策, 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组织协调环保
产业工作。
8.研究提出促进就业、 调整收入分配、 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 协调就业、
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分析: 据统计分析, 热门职位之因此高烧不退, 主要原因是因为, 考生普遍认为, 工作舒适安逸, 所在城市吸引力较强, 职位较高, 甚至有考生认为部分职位的薪水较高。去年无人报考的职位所属的几个部门, 根据对其职位职能的分析, 总结其无人报考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 工作有一定危险性, 且工作强度大, 比如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工作, 其危险性会比较大; 第二, 对专业要求较高, 比如气象局, 其工作主要以气象预测为主, 专业性要求非常强, 而此专业的人数较少, 有供不应求的现象; 第三, 部门所在地区属于偏远地区, 比如中国边境, 位置偏僻、 环境恶劣。
公务员的选拔旨在选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才, ”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是公务员的宗旨, 环境的恶劣, 工作的艰苦, 更能体现出公务员的优秀品质。职位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为人服务才是公务员的职责所在。希望考生们真正明白报考公务员的意义, 选择合适的职位, 做一个优秀的公职人员。
国家公务员考试基本知识
一、 关于报考条件
1、 哪些人员能够报考公务员?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以下简称《招考公告》) 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招考简章》( 以下简称《招考简章》) 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 均可报考公务员。
2、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它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能够报考?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它国民教育形式( 自学考试、 成人教育、 网络教育、 夜大、 电大等) 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后, 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 能够报考。
3、 、 普通高校毕业生可否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
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 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 有些地方延长至三年) 未落实工作单位、 其户口、 档案、 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 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 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4、 什么是”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 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 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 村( 社区) 组织及其它经济组织、 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 该基地为基层单位) 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 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 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 在地( 市) 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 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 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5、 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 以何种身份报考?
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 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 也能够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6、 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在基层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 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三支一扶”( 支教、 支农、 支医和扶贫) 、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 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初次就业的人员, 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 该基地为基层单位) 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 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它经济组织、 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 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 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 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7、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三支一扶”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如何认定?
参加上述四个项目的人员报考的, 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项目的, 要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的, 要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 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 要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 原件和复印件;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 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在面试时与其它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二、 关于报考职位
1、 报考人员能够报考几个职位?
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2、 报考人员是否能够更改报考职位?
招录机关在对报考人员报考信息进行资格审查之前, 报考人员能够更改报考职位。
没有经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 在规定时间内, 能够改报其它职位, 但系统自动禁止该报考人员再次报考曾被拒绝的职位。
经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 系统自动禁止该报考人员改报其它职位。
三、 关于公共科目笔试
1、 什么时间进行公共科目笔试?
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在11月底或12月初。其中, 上午9: 00—11: 00进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 下午14: 00—16: 30进行申论考试。
2、 如何查询公共科目笔试成绩?
1月中旬, 报考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登录考录专题网站, 查询公共科目笔试成绩、 最低合格分数线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3、 如何划定公共科目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 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研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对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职位、 基层职位和特殊专业职位, 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将予以政策倾斜。
四、 关于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
1、 如何确定参加面试( 专业科目考试) 人员名单?
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根据《招考简章》公布的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的确定比例, 从经过公共科目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 按照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 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 专业科目考试) 的人员名单。
2、 是否所有职位都要进行专业科目考试?
不是。只有《招考简章》公布的需要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 才进行专业科目考试。
3、 如何查询是否进入面试( 专业科目考试) ?
各职位参加面试( 专业科目考试) 的人员名单将在考录专题网站上统一公布。报考人员可登录该网站查询是否进入面试( 专业科目考试) 。
4、 什么时间进行专业科目考试?
专业科目考试的时间、 地点、 考试大纲及要求等内容由招录机关确定。报考人员可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 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或招录机关网站查询。
5、 什么时间进行面试?
面试时间由招录机关确定, 一般在年3月底前进行。报考人员可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或招录机关网站查询招录机关面试公告, 也可直接向招录机关电话咨询。
五、 如何进行调剂?
招考职位上经过公共科目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面试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时, 将经过调剂补充人选, 调剂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具体办法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能够在考录专题网站上查询。调剂结束后, 进入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的人选名单将在考录专题网站上统一公布。
文章来源: 中公教育北京分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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