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备案编号: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本)
工程名称:** 市 会 展 中 心 工程
发 包 方:**集团有限公司
承 包 方:**市**有限公司
签定日期:二 O O 九 年 十 月 日
**省 建 设 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市**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市会展中心工程
工程地点:**市**新区**湖东路,**湖北路,**湖路。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约34000.0M2,层数:地下一层,地上二层,结构:框架。
投资计划或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土建、装饰、给排水、采暖、电气、通风、钢网架、消防等。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0年 3月15日(按发包方正式开工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2010 年12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龙江杯标准(争创鲁班奖)。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约贰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 210,000,000.00 元(造价暂定,以竣工结算为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1款的规定一致。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均按《通用条款》执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包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
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1、合同订立时间:2009年10月20日
2、合同订立地点:**市
3、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法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并报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发包人:**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市**有限公司
住 所:**省**市**路159号**大厦 住 所:**市**路**街209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com 电子邮箱:**.COM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经办人 备案机关(章)
年 月 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总则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按通用条款第2.1条顺序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
3.3适用标准规范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执行《**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23/711-2003,以及《**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23/1206-2008,《**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DB23/1091-2007,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的时间:承包人自行解决。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5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五套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转给第三者 。
5、通讯联络
5.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 包 人:
通讯地址:**省**市**路159号**大厦。
收 件 人:**集团有限公司 **
邮 编:**
承 包 人:
通讯地址:**市**路**街209号建工大厦十二层
收 件 人:**市**有限公司。 **
邮 编: **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 件 人: ** 监理有限公司
邮 编:**
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 ——
收 件 人: ——
邮 编: ——
(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施工期间双方传递的传真、信函、通知以及工程资料。
6、工程分包
6.1(3)指定分包工程: 与本工程相关的分包工程均由承包人自行组织施工。
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7.2发包人指出的地下障碍物: 施工期间所遇到的地下障碍物由承包人施工,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财产
12.1关于施工机械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12.1条。
二、合同主体
13、发包人
13.1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⑴、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施工合同备案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开工前3日内,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土方平整,以及地上多余土方的清理工作,使之具备施工条件,达到“三通一平”。所需费用应进行现场签证后,由发包人承担。施工合同备案等工作由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办理。
⑵、施工所需水、电接通的时间及地点: 开工前3日内施工现场所需水、电源由发包人负责接至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并达到使用条件。如果水、电源的架设需承包人配合,以及水、电源距施工现场指定的地点超出50M的范围,所需管线费用应进行现场签证后,由发包人承担。
⑶、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约定:开工前3日内如需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及公共道路进行铺垫,应进行现场签证后由承包人进行铺垫,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⑷、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3日内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该工程所在位置的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线的全部资料,并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如发包人提供了地下管线的全部资料,再发生线路损坏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⑸、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开工前3日内发包人负责办好施工所需各种批件和证件,保证工程正常进行。如发生因开工手续不全造成停工或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⑹、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 开工前3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将规划部门下发的工程定位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通知书交给承包人,承包人负责定位和放线,并由双方进行现场交验,达到可以施工的条件。
⑺、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 开工后3日内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以及设计交底。
⑻、协助处理施工现场,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通用条款》第13.1条第(8)款的规定。
⑼、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13.6条,13.7条的规定。
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前、开工后的各种手续。
13.2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⑴、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执行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支付的相关规定。
□、其他特殊说明:
⑵、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支票支付。
■、其他方式:也可以以现金形式拨付工程款。
14、承包人
14.1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
⑷、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员各提供一间不小于20平米的办公室。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第14.1条第⑷款的规定。
⑼、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为办理工程备案手续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
14.2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
⑴、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 无
⑵、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 无
⑶、费用承担: ——
16、发包人代表
16.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⑴、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代表是: ,
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市**街**路建行宾馆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
⑵、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负责协调承、发包双方在施工期间存在的问题,检查施工期间承包人的施工工期、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落实情况,审核和签发施工期间发生的现场签证,并转报发包人公司领导批准。
17、监理工程师
17.1负责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⑴、监理单位: 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⑵、任命 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
17.3 ⑽、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详见发包人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范围。
18、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18.1负责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⑴、造价咨询单位: 无 法定代表人: ——
⑵、任命 —— 为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其联系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
18.3 ⑷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
19、承包人代表
19.1承包人任命 **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市第三建筑公司有限公司,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承包人任命 ** 为技术责任人,其职称为:高级工程师
20、指定分包人
20.1事先指定的分包人及有关规定: ——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2、工程担保
22.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⑴、履约担保的金额: 无
⑵、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
□、其他时间,具体为: 无
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 无
22.4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⑴、支付担保的金额: 无
⑵、提供支付担保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
□、其他时间,具体为: 无
⑶、出具支付担保的银行: 无
22.8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无
25、不可抗力
25.1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⑴、 六 级以上的地震。
⑵、 五 级以上的持续 3 天的大风。
⑶、100 mm以上持续 3 天的大雨。
⑷、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天的高温天气。
⑸、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天的严寒天气。
⑹、 十 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⑺、其他:执行《通用条款》第25条的各项规定。
26、保险
26.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有:
26.8对保险事项的其他约定: 发包人执行《通用条款》第26.1条的各项规定,承包人执行《通用条款》第26.2条的各项规定。
四、工期
27、进度计划和报告
27.3对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每月20日前由承包人上报下月进度计划及当月完成的工程进度结算,由甲方审核。
五、质量和安全
35、质量目标
35.1 ⑴、评比项目: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达到**省龙江杯奖标准。
⑵、增加的费用或奖惩办法:
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达到**省龙江杯奖标准,发包人按**省优质工程奖励办法文件规定予以奖励,施工质量达不到标准,由承包人自行返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5.2双方共同选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科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40、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40.1约定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本条不适用。
4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4.1中间验收部位包括:基础,主体、屋面。
46、工程试车
46.1约定是否试车
■、不需要试车,本条不适作。
□、需要试车,试车的内容及具体要求如下: ——
48、竣工验收
48.1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
■、合同工程无中间交工工程。
□、合同工程有中间交工工程,各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六、工程造价
50、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50.2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50.2款第⑴项;
□、50.2款第⑵项;
■、50.2款第⑶项;
■、其它方式:
1、本工程结算方式为:施工图预结算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2、本工程竣工结算执行:
⑴、施工当年、当地使用的**省预算定额(土建,装饰,水暖、电气、市政等)。
⑵、执行施工当年使用的《**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⑶、执行施工当年《**市建设工程结算办法》文件中的各项规定。
51、合同价款的调整
51.1工程量清单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工程量的偏差;
□、工程变更;
□、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其他调整因素: ——
51.2、(1)固定总价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 ——
(2)、风险费用的计算:
□、风险系数: □、风险金额:
(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
□、工程量的偏差;
□、工程变更;
□、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其他调整因素: ——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一定要约定风险范围或约定不包含的风险,同时约定清楚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或具体金额以及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51.3、(1)、可调价格的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
(2)、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工程变更。
■、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其他调整因素: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会议纪要、通知 等与结算有关的条款列入结算,以上事项以实际发生为准,但是必须经监理代表及发包人代表签字后生效。
(3)、各项费率的具体标准:工程竣工结算时执行以下费率标准。
1、一般措施费:土建、装饰、安装工程按《**省费用定额》规定计取。
2、企业管理费:土建工程取中限,装饰工程取中限,安装工程取中限。
3、利 润:土建、装饰、安装工程均取费用定额规定费率标准的75% 。
4、安全生产措施费、规费、税金等按照《**省费用定额》文件规定计取。
53、预留金
53.1本合同预留金: 无
55、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5.1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不设提前竣工奖,本款不适用。
■、设提前竣工奖,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 元。
55.2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1)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 元。
(2)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 元。
58、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
58.1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本款不适用。
□、物价涨落超过通用条款规定的幅度,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约定如下:
58.2投标截止日期: 2009年 月 日
59、支付事项
59.2约定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约定为 ——
60、预付款
60.1关于预付款的约定:
预付款的金额为: 元或合同价款的25%,支付方法:开工前7日内一次性支付。
60.3预付款抵扣办法: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款项的 —— (百分比)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抵扣方式:当工程款支付累计到50%时开始起扣,每次拨款扣已付预付款的5%。
61、安全生产措施费
61.1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内容及范围: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省现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为准。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2)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总额:约400.0万元。
61.2
⑴、安全生产措施费预付、支付办法;
■、按通用条款61.2款的规定;
□、其他: ——
⑵、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抵扣方式;由发包人按**省建设厅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将安全生产措施费存入承包人在**市内专业银行的专用帐户,施工期间承包人按文件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并接受**市建设局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评定打分,安全生产措施费剩余部分待工程结束后退还给发包人。
62、进度款
62.1支付期间;
■、以月为单位;
□、以季度为单位;
□、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
1、本工程施工工程进度按以下规定进行拨款:
⑴、在每月的25日前,拨付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当月完成工程进度结算额70%。
⑵、剩余部分工程款在工程申报竣工时支付20%,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批准后7日内再支付7%,发包人预留工程造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64、竣工结算
64.1结算的工程和时限;
■、按通用条款64.1款~64.7款的规定办理;
□、不按通用条款64.2款至64.7款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
本工程办理结算的时限,双方约定为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后30日内审核完成,并执行《通用条款》第64条的相关规定。
64.8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特殊要求: 要求承包方上报竣工结算时将竣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与结算有关的资料一次性报给发包方,必要时应附带结算说明。
65、质量保证金
65.2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为工程结算造价的3%。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
■、其他扣留方式: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从工程剩余款中预留。
65.3质量保证金的利率: 按省、市下发的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文件规定执行。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67、合同争议
67.5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 —— 申请仲裁;
■、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特别遵循的约定
72、工程量的偏差
72.2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按以下约定进行调整: ——
72.3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 ——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按以下约定进行调整: ——
九、其他
75、保密要求
75.1保密信息提供的时间: 无
76、合同份数
76.1合同文本的提供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
□、本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具体提供方式如下:
76.3合同副本 捌 份,其中发包人 肆 份,承包人 肆 份。
77、补充条款:
⑴、本工程的场地现有散堆土方需要平整,由此产生费用由发包人按实际发生进行台班签证并向承包人支付费用。
⑵、本工程的基础试验桩的检验、试验费用按规定由发包人向试验单位支付费用。
⑶、本工程的基础地下障碍物的清理进行现场签证,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⑷、本工程的施工现场地势的标高,应在场地平整前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进行抄测,并以百格网的形式记录下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⑸、本工程除开工时办手续由发包人代承包人缴纳各项收费,其它费用均由承包人缴纳。发包人代为缴纳的各项费用,应分四次从工程进度款中扣回。
⑹、施工期间遇有变更或签证,应由提出方出正式变更或签证手续告知对方,如果对方不能马上出正式变更或签证手续,也应出临时手续,并于24小时内补齐正式手续,否则对方可以停止该项变更的施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造成方负责。
⑺、本工程的基础打井、降水、抗渗、结构施工掺防冻剂、越冬维护所发生的费用应按实际发生进行现场签证,列入竣工结算。
⑻、本工程的基坑挖土方按机械挖土方规定进行结算,发包方不负责由于塌方所增加的费用。
⑼、施工期间为抢工期所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提前将为抢工期所发生的费用上报给发包人,由发包人批准后列入工程竣工结算中。
⑽、本工程在施工期间双方如有文件、通知或资料需要互相传递时,双方代表应在不违反本合同条款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予以签字接收,如果对方不签字接收,提出方可以暂时不进行此项内容的施工,如有损失由造成方负责。
⑾、施工期间的装饰材料和部分成品的质量和颜色,必须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方能
进行采购。
⑿、本工程需要的特殊材料或成品材料的价格,按实际发生的预算价格由发包方认定后计入竣工结算。
⒀、为钢网架施工所增加的必要费用,按实际发生由发包方认定后计入竣工结算。
⒁、如果发生因资金或其它问题造成工程停工、停建,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支付相应费用。
⒂、施工期间如施工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双方不再签订新合同,可以执行本合同条款中的各项内容。
⒃、施工期间发包人拨款或为承包人垫款时,双方应及时办理正式财务转账手续。
⒄、施工期间如有部分应缴费用可以减免的,应由发包人给承包人提供正式批件,否则视为不能减免。
⒅、合同中的《通用条款》为本合同的重要条款,专用条款中没有引用的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⒆、本合同以外的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⒇、
附件一: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
层数
跨度(米)
设备安装
内 容
工程造价
(万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二: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1
2
3
4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市**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市会展中心工程(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市政道路、桥涵、隧道、给水、排水、燃气与集中供路、路灯、园林绿化,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五 年;
3、装修工程为 两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两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两 个采暖期、供冷期;
6、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一 年;
7、其他工程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一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事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和支付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5条赋予的规定一致。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日期和数额和方法,执行省、市相关规定。
2、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保修内容进行检查。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之日起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总则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用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所订立的合同。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1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文件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如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均按通用条款执行。
1.3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和修改。
1.4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人选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8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9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其具体人选和职权专用条款中约定。
1.11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或者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或者发包人自己委派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1.1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4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各地、市、县建设局(建委)。
1.15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6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7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定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
1.18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9工程量清单:指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20综合单价: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1.21计价依据:指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位、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
1.22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23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4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5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6分包工程:指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1.27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28工程内容:指反映工程状况的一些指标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的建设规模、结构特征等,如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长度、跨度、容量、生产能力等。
1.29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30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31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32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内,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是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时24时。
1.37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本合同协议书:
⑵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文件;
⑶本合同专用条款;
⑷中标通知书;
⑸投标书(包括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⑹本合同通用条款;
⑺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⑻图纸
⑼工程量清单;
⑽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6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履行合同期间,双方均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发包人提供工程建设标准或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没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但有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约定适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和待业工程建设标准的,约定适用**省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工程建设标准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工程建设标准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不少于6套)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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