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 言为了依法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利益,规范公司合同管理行为,全面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长春电力建设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 本办法由企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起草单位:企业发展部 本办法起草人: 本办法审核人: 本办法批准人: 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长春电力建设公司合同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办法适用长春电力建设公司。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办未能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2、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全国人大 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 1998年3 管理职能3.1 公司对合同遵循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企业发展部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3.2 企业发展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公司合同管理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签订、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处理。3.3 企业发展部负责检查合同管理和使用。3.4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全面负责;公司副总经理、部室及基层单位行政责任人在公司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对本部门、本单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全面负责。3.5 各单位、部门负责本部门和单位
3、的合同管理领导工作。同时设一名兼职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3.6每一件合同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委托的委托人办理。总经理委托人不得是社会临时性借、聘人员。委托人须依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工作。委托人应对自商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与合同管理员、有关部门及单位领导进行协商,并以委托人为主进行解决。委托人工作变动时应认真进行所承办合同全部资料及事宜的移交工作。4 管理内容与要求4.1 合同的审查和签订4.1.1 在合同签订前,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其内容为: a) 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
4、实际相符。 b) 欲签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的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c) 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d) 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等相关文件。 e) 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
5、用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其文本为复印本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4.1.2 有关部门认为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由法律顾问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4.1.3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本、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单、调拨、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4.1.4 合同的起草应尽量由己方或由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单、准确,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
6、解释。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括本数。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4.1.5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4.1.6 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或代理人姓名、职务、常用联系电话。 b) 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c) 当事人也可分别称为“甲方”、“乙方”,如有第三方参加应简称“丙方”。 d) 当事人的住所是指企业注册登记地,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所地。 e) 标的。 f) 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g) 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h) 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i) 争议解决方式。 j) 违
7、约责任。 k) 变更或解除条件。 l) 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m) 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n) 附件名称。 o) 签约的地点、日期。 p) 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q) 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4.1.7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委托”一类的文字,涉及下列合同时,须单独一次性特别授权。 a) 招投标工程合同。 b) 十万元以上资产抵押租赁、转让、出售、收购合同。 c) 投资合同、股东协议、联营合同。 d)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 e) 需要授权的其他合
8、同。 f) 涉外合同。4.1.8 公司投标的合同签订之前,应组织合同评审、执行合同评审程序。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及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请及工程管理部、财务部、审计部、企业发展部(法律)顺序审核后,报送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分公司自行签订的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及有关的证明材料提请分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审核后报送分公司主管领导签订。4.1.9 审计、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其履行结果进行监督。4.1.10 公司所属单位向公司呈报应由公司审查的合同草案,应向公司对口的业务机构呈报,再由业务机构按本章规定进行审核。公司负责审查的合同包括:固定资产抵押、转让、出售、租赁合同;企业
9、合并、兼并、联营公司;小型基建、大修合同;不动产购销合同;工程承揽合同及公司认为有必要审核的其他合同。 各审核机构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人。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申请审核。各审核机构须及时地提出审核意见,不得拖延。企业发展部结束审核后,应将法律意见及其他审核机构意见连同草案退还合同承办人,由合同承办人或委托代理人报送法定代表人审核签署。4.1.12 法定代表人根据各审核机构及法律机构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签约。4.1.13 公司所属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4.1.14 承办人应对其
10、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4.1.15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4.2 合同的履行4.2.1 合同正式生效前,一般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应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但是也应注意对方的实际履约能力,当有证据证明对方无履约能力时应即时终止履行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4.2.2 当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约定方式予以答复。4.3 合同的变更和删除4.3.1 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符合法定或在约定的形式或约定期限内做出。4.3.2 变更或解除合同未
11、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有效。4.3.3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复,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做出。4.3.4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4.4 合同纠纷的处理4.4.1 合同发生纠纷时,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4.4.2 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并报公司企业发展部(法律)备案,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a) 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材料等。 b) 履行合同中的验收、交接等双方签字的各类资料及结算、
12、付款凭据。 c) 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d) 证人证言。 e) 其他有关材料。4.4.3 调解书、协议书、裁决书应与合同一并由专业部门归档,副本或复印本可交承办人、有关机构或人员使用。4.5 合同档案管理及使用4.5.1 合同签订、履行、会签记录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函电、图表、资料等文书,须完整归档。 公司各有关部门,各基层单位要在各自管理权限内对合同建立档案并对合同文本妥善保管,合同档案内容包括: a) 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文本存置记录; b) 承办人登记; c) 合同文件、审查意见及相关的函电、图表、资料等文件; d) 履行情况记载; e) 纠纷或争议的处
13、理情况记录及有关材料。 4.5.2 合同档案资料装卷要整洁、齐全、书写工整、准确、清晰。 4.5.3 重大合同档案应及时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 4.5.4 借阅合同要登记并及时归档。4.5.5 公司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是指:承揽工程合同、小型基建合同、对外投资合同、联营合同、不动产购置合同等。合同由承办人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4.6 检查与奖惩 4.6.1 公司企业发展部对公司所属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各单位应自觉检查合同的订立、履行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6.2 各单位可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者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4.6.3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
14、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扩大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a) 不按本办法规定签定合同的; b) 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 c) 审核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的; d) 因审核人员疏忽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e) 未依法律和本办法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f) 丢失合同文本相关文件的; g) 提供虚假资料的; h) 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i) 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转委托的; j) 发生纠纷的,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机构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k) 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而擅自放弃的; l) 在合同签定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m) 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n) 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的。 4.6.4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犯罪活动,或出现刑法规定情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