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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与请假制度
【201 】 人字 号
第一条 目与意义
1.1 为使我司员工养成守时习惯,准时出勤,考勤与请假有所根据,特制定本措施。
1.2 企业任何一位员工工作都非常重要,并且影响其他工作及整体运作,因此企业规定每位员工准时抵达工作场所,圆满完毕工作任务。
第二条 合用范围
2.1 我司全体员工均应遵守本措施,特殊状况或特殊人员有尤其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条 考勤管理权责
3.1 人事部门负责考勤管理工作,包括汇总考勤记录,保管及复核请假凭证,考勤异常处理等。
3.2 保安负责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及出入打卡、严格按照企业有关规定监督执行。
3.3 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详细出勤实行执行,各级主管人员应随时理解并掌握所属员工出勤状况。
3.4 每月20日前员工应查对本人上月出勤工时并签名确认。员工对考勤有异议,应在公布考勤记录之3个工作日内向直属主管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将被视为没有异议。
第四条 正常工作时间及其调整
4.1 原则工时
4.1.1 原则工时又称原则工时工作制,是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天工时制度。
4.1.2 未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或未实行不定期工作制员工,实行原则工时工作制。
4.2 综合计算工时
4.2.1 综合计算工时,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在综合计算周期内,企业可弹性调整每日、每周、每月工作时间,但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原则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工时制度。
4.3 不定期工作制
4.3.1 不定期工作制,是指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目工作制。实行不定期工作制员工,不计发加班工资。
4.3.2 企业对下列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①管理人员;②业务人员;③司机。
4.4 正常上班时间
4.4.1 除因业务性质或工作需要报经各驻地最高主管核准调整外,员工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8:30-12:30;下午14:00-18:00。
以上上班时间,企业可视详细状况进行调整并公布实行。
4.4.2 因客观原因(如停电、待料等),各部门可根据需要调假或调整工作时间,部门主管核准后知会人事部门,员工必须遵照执行。
第五条 加班及其管理
5.1 加班定义
所谓加班,又称加点加班,是企业在员工完毕劳动定额或规定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原则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5.2 加班申请与同意
5.2.1 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5.2.2 员工加班应由直接主管、生产物料控制部门主管安排否则视为无效且不计加班工时。
5.2.3 企业在法定特殊状况下安排员工加班,员工不得拒绝,否则以旷工论处,情节严重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5.3 不视为加班情形
员工有如下情形之一,不视为加班并且不计加班工时:
5.3.1未经权责主管同意,自行延长工作时间;或虽经权责主管同意,但未实际加班;
5.3.2在原则劳动定额内因个人原因大不到产能而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因产品品质不合格返工而延长工作时间,不计加班工时,并且个人将承担由此产生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水电费、产品不合格赔偿费等);
5.3.3假如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原则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详细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原则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视为加班工时;
5.3.4出差、培训时用餐及途中时间;
5.4 加班工资计算
5.4.1 月薪人员(即固定工资人员)周六及平时加班工资已经计算在其工资中,不再反复计算加班工资。
5.4.2 员工加班工资以其基本工资(即原则工资)为计算基数,按《薪资管理措施》有关规定计发。
5.4.3 加班工时(即加班时间)等于经审批同意、实际加班考勤记录时间。
第六条 打卡与考勤记录
6.1 除总经理特准人员外,我司员工均应按规定于上、下班时间亲自排队打卡。代人打卡,每代打卡1次,津贴减少100元;委托他人代打卡,每发现1次,计旷工1天,减少3个工作日津贴。代打卡者及委托打卡者各计大过1次,打卡仅代表该员工进出企业时间,不代表该员工实际工作时间。
6.2 员工加班打卡按《加班申请单》申请时间打卡,特殊状况超过或缩短申请加班工时,应由直属主管确认并经人事部门核算后方可生效。
6.3 无论员工迟到或早退都必须打卡。未打卡,则此空白时间视为事假。一种月迟到、早退总计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6.4 各部门文员应每日打印前一日各部门《打卡异常状况报表》,打卡者应在此报表上签名确认,部门主管核阅并签名确认。人事部门依该调查成果作为结算工资、津贴根据。
6.5 外出或出差公干人,应填写《外出/公差申请单》,经主管核准后,交人事部门。
6.6人事部门每月初对员工上月考勤记录进行汇总并记录出每位员工出勤工时,送各部门复核并公布。员工对考勤有异议,应在本部门公布考勤之日起3日内向直属主管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没异议。考勤异议复查由各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进行并作出复查结论,各部门应在收到考勤月报表后7日内复核完毕并反馈人事部门,作为员工结算工资根据。
第七条 请假程序
7.1 除法定节假日及企业放假由企业公告外,员工任何休假及请假(如下统称请假)包括调休及补休,均需事先填写《请假单》,连同本措施规定证明资料交属主管,在获得权责主管同意后方可休假。员工请假3日以上,部门主管请假须获得总经理同意方可休假。
7.1.1 如因本人突发工伤、疾病或意外事故而无法事先填写《请假单》,应在事发当日以电话或嘱托他人告知所属主管,主管填写《联络单》注明员工姓名、工号、因何事、请假时间、以何种方式告知部门主管,员工上班后第一种工作日提交有关证明资料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7.1.2 经同意《请假单》应于当日交人事部门归档并记录。
7.2 销假或续假手续
7.2.1 已准假但因故提前返回工作,应填写《销假单》经部门主管核准后到人事部门销假。
7.2.2 员工请假获准后,除本措施7.1.1条款之情形外,原则上不予续假。
7.3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概以旷工论处:
7.3.1 如无本措施7.1.1条款规定合理原因并证明属实而未事前请假,或请假未获得同意即私自缺勤,或同意假期已满但未办妥续假手续而缺勤;
7.3.2 已准假未销假却继续打卡蒙骗企业,以旷工论处,并且企业有权解雇请假者及代打卡者;
7.3.3 本措施其他条款明确规定“视为”或“按”旷工处理情形。
第八条 假期及其待遇
8.1 法定节假日
8.1.1 法定节假日(法定休假日),整年合计11天。
①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②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③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④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⑤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⑦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阐明: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1个月为休假日。
8.1.2 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期。
8.2 年休假(年假)
8.2.1 员工在我司工作已满1年不满,年休假5天;已满不满,年休假10天;已满,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8.2.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有当年年休假:
①职工请事假合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
②合计工作满1年不满职工,请病假合计2个月以上;
③合计工作满不满职工,请病假合计3个月以上;
④合计工作满以上职工,请病假合计4个月以上。
8.2.3 年休假为带薪假期,当年(一年内)使用有效。当年计算以员工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每12个月为一年。
8.2.4 员工休年假,一般应提前15天提出申请并按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企业鼓励员工在企业生产淡季使用年休假,以到达工作与生活友好,从而体现年休假真正意义。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在生产任务较轻时候尽量安排员工休年假;企业安排员工休年假而不乐意休年假,视为员工自愿放弃,企业不对自愿放弃年假赔偿。因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当年无法安排年休假,则按休假天数折算成现金发放。
8.2.5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详细状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8.3 事假
8.3.1 员工因私事需亲自处理,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请假三天之内应提前一天申请,超三天应提前五天申请)并按本措施第七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企业根据工作安排决定与否同意员工事假申请。
8.3.2 员工如遇特殊状况,未能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应在离岗当日以电话或嘱托他人告知所属主管,主管填写《联络单》注明员工姓名、工号、因何事、请假时间、以何种方式告知部门主管,员工上班后第一种工作日提交有关证明资料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8.3.3 员工请事假及权责主管同意事假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8.3.3.1 需在当年休假所有休完后方可请事假;
8.3.3.2 单次或持续请事假不得超过三天(确有特殊状况部门主管特同意者除外)。整年合计请事假不得超过12天;
8.3.3.3 试用期内员工请事假不得超过2天。
8.3.4 事假为无薪假期。
8.3.5 新员工在入职培训期间不得请事假。
8.4 病假
8.4.1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上班,应填写《请假单》,并附上如下证明文献原件,经权责主管同意后交人事部门:
8.4.1.1 员工请病假时,应提交区或镇级以上医院医生开具有效病假单、诊断证明及有关病历记录或住院证明及病历记录(均为原件)。病假单(病假提议书)必须是具处方权临床医生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在病历上有病情记录,并经医院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否则,企业有权不承认并不一样意病假。
8.4.1.2 病假单(病假提议书)仅是医生对患病员工病休期限提议,不是病休决定书,如病假提议书一次或持续休假超过5天,企业有权向该医院或更高等级医院提出复查,企业再根据复查成果与否同意病假。
8.4.1.3 门诊或体检,可凭医院挂号单和诊断书(体检汇报),请病假半天至1天;在工业区医务室就诊,可凭厂医开具证明请病假1天至2天。超过2天,必须提交8.4.1.1规定证明文献。
8.4.2 员工因病需在上班时间内去就诊,须经其直属主管同意。员工上班前因突发疾病急诊,应在本部门上班后30分钟内电话告知其直属主管并阐明状况。以上两种情形事后均须本人亲自或委托他人按8.4.1规定提交证明文献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8.4.3 任何未经承认为病假或未经同意休假而私自休假,均视为旷工。
8.4.4 员工医疗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并应按本措施8.4.1或8.4.2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凡未按前述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论该员工与否在规定医疗期内,均作为旷工处理。
8.4.5 员工病假在1年内合计不超过1个月,其病假工资按企业注册地最低工资原则80%计发;法律规定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协议。
8.4.6 传染病患者,在病愈返回工作岗位时,必须持有区或镇级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
8.4.7 因整容、吸毒、打架斗殴、酗酒致伤需要休养,按事假规定办理。
每请假一天,则津贴和奖金对应扣除。
8.5 丧假
8.5.1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予以3天有薪丧假。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8.5.2 员工应提交有效《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及直系亲属证明等证明文献销假。
8.5.3 丧假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与事假相似。
8.6 婚假
8.6.1 员工在我司入职报到后依法登记结婚,可享有3天有薪婚假,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8.6.2 请婚假必须提供本人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且须在登记结婚日起2个月内申请。逾期未申请休假,可以在登记结婚日起第3个月,凭本人结婚证向直属主管申请,经有权部门负责人同意,由企业补给3天本人基本工资。在规定期间内,即未申请休假又未申请婚假薪金,则视为自动放弃两项权利。
8.6.3 未打结婚证而请婚假,该员工在婚假回来后上班第1个工作日,应立即提交结婚证补办请婚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协议,不支付任何赔偿。
8.7 产假
8.7.1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女员工,凭本人结婚证、准生证和镇级以上医院出具有效证明可以一次性享有法定128天产假(含法定假日,其中产前假15天)。员工应当在怀孕6个月内告知直属主管及人事部,以便企业提前做好工作替补安排。如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计生政策处理。
8.7.2 我司正式女员工按8.7.1规定提交有效齐全证明申请产假并同意,其产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放,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原则,如不能按8.7.1规定提交有效齐全证明文献,企业有权不一样意其申请有薪产假规定,仅可以请事假方式办理请假手续;如该员工在企业所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按8.7.1规定提交有效齐全证明文献,则视为该员工自愿放弃休有薪假权利,并且企业可以以此为由认定该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8.7.3 未婚女员工因流产须请假休养,按年休假或事假规定办理。
8.7.4 已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有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有42天产假。
8.7.5 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经医务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假期,按病假有关规定办理。
8.7.6 晚婚、难产享有假期,依法律、法规执行。
8.8 工伤假
8.8.1 员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确需住院或病休可按如下规定请工伤假:住院期间由伤者直属主管代为办理请假手续;出院后医嘱病休由伤者本人凭企业指定医院有效病假单、诊断证明及有关病历记录参照请病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8.8.2 员工因工负伤医疗终止后仍有劳动能力,应服从企业工作安排,如该员工未按8.4条款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同意而擅离职守,按旷工处理;失去劳动能力,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8.8.3 员工工伤假期间,其基本工资照发。
8.8.4 发生工伤事故部门应于12小时内告知人事部门,且部门主管应填写《工伤事故汇报表》,由单位向当地社保局申报工伤认定。员工治疗期间费用由企业代垫。
第九条 考勤异常处理
9.1 员工应注意并有责任将自己缺勤时间控制到最低限制。超过上班时间视为迟到。早于下班时间离岗下班视为早退。
9.2 员工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不含),则15-30(不含)分钟期间,津贴减少15元;30-90(不含)分钟期间,津贴减少74元;超过90分钟,减少1个工作日津贴。
第十条 附则
10.1本制度由企业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10.2本制度由企业总经理同意公布,自 年 月 日起实行。并在员工入职时,向员工公告。
。
总经理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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