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52020年5月29日文档仅供参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规范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以下称: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行为,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监督执法人员”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监督执法人员应当拥有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江苏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经当地人民政府注册的行政执法证,并具备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执法专业知识。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培训是指以提高
2、”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为目的进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专业技术的培训。第四条 培训分为资格培训、年度培训、不定期培训三种。资格培训,包括行政执法资格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专业知识培训。”监督执法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任职。年度培训,包括 ”监督执法人员”补充更新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的再教育。年度培训成绩作为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 ”监督执法人员”,必须经年度考核合格,才能继续在岗任职。不定期培训,根据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在岗”监督执法人员”的工作需要,实施的针对性较强的法规和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形势教育等的培训。培训可作为继续教育的内容。第五条 ”
3、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类负责的原则。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由苏州市建设局统一安排实施,其中:”行政执法资格”的培训,由苏州市建设局法规处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安排。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的年度培训和特殊培训考核工作,苏州市建设局实施综合管理和指导。第六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内部学习制度,并认真组织安排监督执法人员参加培训和考核。第七条 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能够采取分散自学和集中培训、统一考核相结合的形式。第八条 培训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1、制定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包括培训类别、人数、使用教材、培训内容、教师基本情况、时间、地点等。2、提供备案,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培训前,应当向苏州市建设局提交培训方案,进行备案。3、认真组织培训,培训必须按照经过备案的计划进行。4、做好培训总结,总结学员参训情况、收集学员反馈信息。第九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档案,保存好各种原始资料备查。第十条 监督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参加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