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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协议出让的新建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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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协议出让的新建项目) 审批责任单位: 土地出让处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 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3年5月18日市政府第6号令)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7、《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国土房管局 2002年4月) 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时限: 18个工作日(地价评审的4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 审批步骤: 一、受理 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出让的宗地的基本情况,即坐落、四至、面积、规划用途;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状况;是否已取得计划、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是否已审定地价水平或是否进行了地价评估;地上物现状;开发建设情况;申请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理由;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2、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八条) 3、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原用地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国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原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 5、若不按规划用地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办理出让手续,则需要提供要求办理出让的土地的分摊说明。内容包括:建设规划许可证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面积及分摊原则(《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6、出让合同附图一式五份,附图为钉桩图或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附图。若该项目用地已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则应提交土地使用证附图,并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位置和四至(《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7、规划设计条件批件,即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 8、设计单位出具的对该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内容包括规划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及按用途分类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及按用途分类面积(《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9、加盖工商部门备案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地价评估报告,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3份地价评估报告。凡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均应依据不同的规划用途评估相应的地价水平(《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十二条)。 11、与原用地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补偿协议、联建协议及相关附图等。(《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2、建委开发办核发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3、经贸委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二、初审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 3、申办人为立项批文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若为联建项目,且申请将土地使用权办到其中一方名下的,出具其他各方同意的书面证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八条,《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规划条件确定。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已确定土地的规划用途和用地条件。设计单位出具的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中的数据与有关规划批文相吻合(《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 5、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无争议。出让土地必须为国有土地,属于新征土地 的已依法办理完征地审批手续,付清征地补偿费用,取得政府的征地批复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属于存量国有土地的,出具该宗地原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来源证明,已对原用地方进行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补偿或签订联建协议,原用地方同意申办人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6、出让土地范围确定,并经过现场勘察确认无误。若出让宗地为共用宗地,则应经由共有各方同意,确定被分摊的宗地总面积,总建筑面积,出让建筑面积,分摊比例和公允的分摊原则(《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7、地价水平已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并且未超过有效时限(《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8、具备受让主体资格。出让项目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受让方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和建设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9、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与依据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误差范围为不超过5%且绝对值不超过300平方米,超过上述范围应到规划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小区配套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按照《划拨用地目录》的范围核定,主要包括小区内的非营利性中小学校、幼儿园、公交场站(《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出让宗地范围内建筑面积可不计收地价的有:居民委员会、老年活动站、邮政所、派出所、热力站、开闭站、变电站(室)、天然气调压房、水泵房、垃圾站等(《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2、地下面积征收地价款的范围:地下部分除人防、设备用房、非盈利性的储藏室、自行车库等外,其他如地下停车库、商业、管理用房、盈利性储藏室(仓库)等均征收地价款(《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限:工作时限为4个工作日,需审定地价的另加40个工作日转下一环节。 三、审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四、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五、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六、批准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七、签约 标准:根据局长的有效授权签署出让合同一式五份。 时限: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 八、盖章 工作标准:对审批的出让合同及授权书加盖局章。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转件 工作标准:及时将出让合同转土地利用中心。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交纳出让合同定金,领取出让合同。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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