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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停薪留职和转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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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停薪留职及复职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员工停薪留职及复职之相关作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 适用对象 所有员工。
3. 术语/定义 无。
4. 停薪留职申请条件及期限
员工满足以下情况,可申请停薪留职,经公司审批核准者予以停薪留职:a、员工自身患病 b、工伤医疗期满后需要疗养恢复 c、育婴 d、个人原因 e、直系亲属患病 f、其它特殊原因
5. 停薪留职申请流程
申请人应于停薪留职前三天完成线上申请程序,其签核流程如下:
5.1伤病:医務室→单位主管→部门主管→事业部最高主管→HR保险→财务→HR经办人→HR主管
5.2 特殊:单位主管→部门主管→事业部最高主管→HR保险→财务→HR经办人→HR主管
5.3 事业部最高主管定义:9职同仁需签核至处级主管;8职同仁需签核至事业部副总。
5.4 资料缴纳:HR保险签核后,申请人应于线上申请注意事项中,下载最新《劳动合同中止协议》,一式两份,连同保险缴纳收据交至HR经办人。
6. 停薪留职复职申请
员工留停期满申请复职,应于留停期限届满十日前,通知助理或代理人,于HR系统中申请复职。
7. 停薪留职期满离职
仍在留停期间或期满,办理离职者,需依公司规定办理正常离职手续,离职日期为留停开始日;留停 期满未通知复职者,将视为自离人员,离职日期为留停开始日。
8. 停薪留职年资计算方法
员工于停薪留职复职后,其停薪留职之期间,年资不予计算。
9. 停薪留职薪资管理方法
9.1 薪资与福利项目:
9.1.1职称及薪资:停薪留职期间,不发放薪资;停薪留职复职后之职称及薪资与留停前相同;
9.1.2年终奖金:同仁年度内如有停薪留职,则年终奖金以该年度实际在职天数按比例发放。 年终奖金发放对象以发放日仍在职者为限。
9.1.3 保险规定:停薪留职期间愿意缴纳保险者,需自付保险费用,于留停生效前至财务处 现金缴纳所需自付保险费。 9.2调薪及晋升管理:
9.2.1留职停薪期间不予调薪及晋升,员工复职后之调薪原则,应参照复职后之绩效评核,由单 位主管依调薪作业办法办理。
9.2.2绩效评核期间停薪留职者,不参与绩效评核。 9.3 出勤管理方式:
申请停薪留职以需要离岗连续超过30日者为下限。
10. 本管理办法经核准后,由人力资源处公告实施;修订或废止时亦同。
员工工作转岗管理规定
一、 目的:为了促进内部人员的正常流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绩效,特制定此制度。
二、 范围:所有涉及到工作转岗的人员。
三、 责任人:公司人力企管部、各职能部门
四、制度内容:
1、工作转岗的目的
1.1 因员工自我发展的需要,为员工职业生涯发展提供通路。
1.2 因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工作需要,公司调配相关人力资源。
1.3因组织架构调整引起的人员调整。
1.4因为员工绩效或者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原岗位要求,公司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1.5因为员工生病、受伤、脱产学习、女员工生育等原因,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或者在其离岗期间原岗位已安排她人,公司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2、工作转岗的定义
2.1 工作转岗: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部署与调配的需要,或者员工本人的申请得到公司批准后,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做出调整,工作期限没有特别的限定,直至下一次工作调整。公司做出工作调动决定时,一般情况下,员工本人必须服从公司的安排。
3、工作转岗的管理部门
3.1 公司人力企管部负责员工工作转岗的统筹管理工作。
4、工作转岗的分类及审批
4.1 工作转岗分为部门内转岗、跨部门转岗,分别由人事主管按照审批权限进行
审批;
5、工作转岗的程序;
5.1组织任命转岗程序;
5.1.1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
5.1.2任命文件由人力企管部存档,任命文件复印;
5.1.3员工本人根据任命做好工作交接与报到事宜;
5.1.4根据岗位性质需要进行岗前培训的,必须先;
5.2员工本人、所在部门申请转岗程序;
5.2.1工作转岗申请统一使用《转岗审批单》;
5.2.2转岗申请被批准的审批。
5、工作转岗的程序
5.1 组织任命转岗程序
5.1.1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时,公布任命。
5.1.2任命文件由人力企管部存档,任命文件复印件需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5.1.3员工本人根据任命做好工作交接与报到事宜。
5.1.4根据岗位性质需要进行岗前培训的,必须先进行岗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5.2员工本人、所在部门申请转岗程序
5.2.1工作转岗申请统一使用《转岗审批单》。
5.2.2转岗申请被批准的人员,本人根据要求做好工作交接及报到事宜。
5.2.4根据岗位性质需要进行岗前培训的,必须先进行岗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6、工作转岗后的工资、福利、津贴、劳动人事关系。
6.1部门内转岗与跨部门转岗:工作转岗后的工资、福利、津贴、社保基数、按照新岗位标准执行,社保关系、劳动人事关系不变。
五、此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企管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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