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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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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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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FNC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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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物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公司提倡艰苦创业、勤俭节约。员工要做到爱惜公物,物尽其用,反对奢侈和浪费。
第二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得挪作私用。员工不得用公款购买家庭、生活用品自用。集体宿舍的公物,须由总办统一安排,任何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或取走。
第三条 消费性物品的购买,包括办公室的设备、文具等,除公司另有安排外,必须由总办统一负责购买。购回的物品,由总办负责登记造册,集中保管,计划分配。
第四条 小件消费性物品的领用,各部室应指派专人负责,其它人不得随意领取。大件物品的购买、领用,须按公司规定的开支审批权限,经有审批权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办法。
第五条 员工违反本规定第二条内容,情节较重的,以贪污或挪用公物论,处100元以上罚款直至开除。情节较轻或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处批评或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管理人员违反规定,致使公物流失的,由其本人负责追回,无法追回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责任人负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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