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XX行政办公中心基坑支护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方:XX机关事务管理局
承包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协议书………………………………………………………………3
二、合同通用条款………………………………………………………5
三、合同专用条款…………………………………………………… 6
四、工程质量保修书……………………………………………………16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XX机关事务管理局
承包人(全称):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行政办公中心基坑支护工程
工程地址:
工程内容: 工程施工图纸及招投标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2.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基坑开挖,喷锚网支护,。
3.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3年 7 月17日
竣工日期: 2013年10月14日
合同工期总数 90日历天。
4.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
5. 合同价款
金额:贰佰捌拾捌万陆仟壹佰零玖元叁角陆分(¥.36元)。
6. 组成合同的文件
6.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⑴ 本合同协议书
⑵ 中标通知书
⑶ 招标文件(含所有补充通知和答疑)
⑷ 本合同专用条款
⑸ 本合同通用条款
⑹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⑺ 图纸、工程量清单
⑻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⑼ 工程预算上限控制价成果文件
6.2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 合同生效
10.1 合同订立时间: 2013年 7月 16 日
10.2 合同订立地点: XX机关事务局
10.3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通用条款
按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元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执行。
三、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⑴ 本合同协议书
⑵ 中标通知书
⑶ 招标文件(含所有补充通知和答疑)
⑷ 本合同专用条款
⑸ 本合同通用条款
⑹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⑺ 图纸、工程量清单
⑻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⑼ 工程预算上限控制价成果文件
⑽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合同签订时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3.3 适用标准及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另外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 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一式贰份全套图纸。
4.2 承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图纸转借给第三人。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发布开、停工令,对工程量增减行使旁证权。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代表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协调与本工程有关的事宜,并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义务。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 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姓名: XX 职务: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技术员
姓名: 职务: 安全员
姓名: 职务: 材料员
姓名: 职务: 质检员
姓名: 职务: 造价员
8.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7日前完成。
⑵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协助承包方在开工前将施工所需水电接至施工区内,距施工区边线200米以内的水电线路费由承包人承担。
⑶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⑷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7日前提供。
⑸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发包人完成。
⑹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3日前现场确定。
⑺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7日前。
⑻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负责协调,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⑼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与相关部门协调保证工程施工不受影响。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双方另行协商。
9.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⑵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次月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各两份。
⑶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⑷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具体布置按发包方要求。
⑸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① 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证;
② 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
③ 施工噪音超过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承包人提出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⑹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竣工验收移交全部工程前,由承包人负责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⑺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保护,费用按通用条款8.1.(8)执行。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⑻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交工前应负责施工场地清理,清走建筑物周围的建筑垃圾、建筑材料等。
⑼ 房屋基础以上的相关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⑽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是:开工前7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于收到之日起7日内批复。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 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工期顺延的因素还包括:(1)每日白天 (8:00—18:00)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连续超过6个小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2)因政府行为连续停工一天以上的,工期可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1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裁定,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约定。
19. 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照明通电、给排水卫生设备试车,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施工方必须按国家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有关要求施工。对施工人员不遵守安全规范要求,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施工方全部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 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方式。
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以外的其它风险。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一)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无信息价的或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4)对于主要由市场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含5%)的材料基期价格风险,发包人承担5%幅度以外的材料基期价格风险。(5)除(4)以外的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二)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23.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暂无。(如有,双方协商确定)
24. 工程预付款
24.1 无。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承包人进场10天内,发包人按合同总价的30%支付给承包人作材料备用款, 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10号前承包人根据上月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编制请款报告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完毕按审核认可工程造价的70%支付,累计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的70%,余款按竣工结算总额支付至95%,留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按照《保修协议》进行预留,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的如额返还支付;如已经超过保修期限的,则如额支付。
26.2 工程交工验收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交工结算手续,甲方收到结算申请5天内将结算资料提交给审计部门。审核结果出来后,除扣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外,其余工程款30日内付清。
(七)材料和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
27.1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无。
28.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但其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招标答疑文件上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生隐蔽工程或工程量发生增减变动,必须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监理等方现场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9.2变更价款的确定按专用条款第23条执行。
30.其他变更
30.1 发包人需要进行设计等变更,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设计变更前已完成变更部位工程量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直接成本
费用损失,设计变更前未施工拟变更部位工程量的,按设计变更的要求施工,工程造价按变更后调整,无需作价格调整以外的任何赔偿。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如下:
32.1.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于竣工验收1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肆分。
32.1.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提交肆份。
32.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32.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承包人应在10天内无条件将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给发包人。
32.4 办理移交手续后,承包人应在10天内清理并撤离现场。
33. 竣工结算
33.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33.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及竣工资料的份数和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竣工图及资料叁份和竣工验收报告伍份。
33.3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是:竣工验收前7天。
33.4 竣工日期:按《通用条款》32.4执行
33.5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
34. 质量保修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争议、违约和索赔
35. 违约
35.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发生,双方按约定协商。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合同规定执行。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投标书附录中约定,
逾期按合同价款的0.4‰元/天计算误期赔偿费,限额是合同价款的1 %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工程时,应承担承包人修复至合格,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如下:按合同规定执行。
双方约定其他事项:双方按约定协商。
37. 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请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直接向发包人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 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转包、转让与违法分包。
39. 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⑴ 6 级以上的地震;
⑵ 10 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
⑶ 暴雨级 以上持续3天的大雨;
⑷ 50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3天的高温天气;
⑸ 50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3天的低温天气;
⑹ 50 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⑺ 停电、停水连续超过24小时;
⑻ 对上述几种形式,应以造成灾害和影响施工为准。
40. 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及通用条款中规定的险种。
(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方按规定办理建筑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1. 担保
41.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履约担保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签订合同之前转入承包人银行账户。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3日内,向合同指定的发包人银行帐户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
(3)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有关文件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
(4) 履约保证金退还:工程量完成一半时无息退回履约担保金额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后无异议的10天内无息退还剩余的履约担保金额(无息)。
(5)该工程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46. 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贰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壹分。
46.2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陆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
47. 补充条款
无
附表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
工程
名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
(m2)
结
构
层
数
跨度
(m)
设备
安装
内容
工程
造价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附表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
号
材料设备
品 种
规 格
型 号
单
位
数量
单价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无
四、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XX机关事务管理局
承包人(全称):广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如下: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中与本工程有关的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3、工程区域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4、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项目保修期按相关规定约定
5、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三、 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 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下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
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费用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款的 5%。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保修金由发包人在应付款中扣出。如未发生工程质量保修金行为的,在1年保修期满后14天内返还质量保修金。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2013 年 7 月 16日 2013年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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