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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总分包合同范本.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656116 上传时间:2024-10-08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6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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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总分包合同范本.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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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程总分包合同 总包方: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分包方; 为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合问条例并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就本工程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合同,以资共问遵守。第一条 定 义1.1 建设单位:XX建设管理有限公司1.2 设计单位:1.3 监理单位:1.4 工程质量监督门:国务院有关部门、 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海南省(市)工程质量监督总站。1.5 书面形式:根据本合同发生的手写、复写、打印、复印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电报、电传等。1.6 不可

2、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总包方及非分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地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第二条 工程概况2.1 工程名称:2.2 工程地点:2.3 建筑面积:2.4 结构类型:2.5 工程性质:2.6 政府批准的文件:2.7 开了日期:二年九月七日 竣工日期:二一年十一月七日2.8 合同工期:420天2.9 承包范围:2.10 承包方式:2.11 合同价款: 万元。 金额大写:第三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1 补充条款:3.2 洽商、变更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等:3.3 合同条件3.4 招标承包工程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3.5 施工图纸和本省(市)现行确定及

3、调整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3.6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3.7 国家和海南省(市)关于施工分包合同管理的规定、以及中建二局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致时,按本合的办法解决。第四条 合同文本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使用法律4.1 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4.2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4.3 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和省(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第五条 总包方代表5.1 本工程项目经理:5.2 本工程项

4、目总工程师:第六条 分包方代表6.1 分包方项目经理:6.2 分包方项目总工程师:第七条 总包方工作 总包方按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建二局施工现场综合考实施细则、相应的贯标程序文件以及局有关施工生产的文件对本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7.1 负责工程开工前的一切报批手续及现场总平面规划布置,接受业主、设计院、监理、质检站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下达现场总包管理指令。7.2 负责提供临时施工电源、水源,提供临时办公、生活场地供分包方使用。具体事宜由总包方统组织分包单位协商解决,有关费仍由总包方按计量收取。7.3 开工前向分包方进行现场情况交底并提供施工场地,负责指定分包方建筑垃圾集中堆放

5、点,分包方必须定期清理运出场外,费用自理。7.4 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做好会审纪要。向分包方提供施工图纸 套(包括技术说明等资料),并组织设计交底。7.5 根据合同竣工工期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并提供给分包方。审核分包方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7.6 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汇总分包方的工程技术资料。7.7 负责现场各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每月、周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检查进度计划的执行清况,下达工期控制点、年、季度、月计划。7.8 负责对该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治安保卫进行总包管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7.9 负责按合同约定向分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7.10 根据本工

6、程的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结合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与分包方签订物资采购、设备租赁、安全文明施工、工保修等附属合同或协议。7.11 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更换总包方认为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一旦提出,分包方应在七日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上岗。第八条 分包方工作8.1 认真履行分包合同,服从总承包管理,协助总包方完成系统必需的或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批文、许可证或批准证书等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承担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及保修服务的连带责任。8.2 负责编制先进、科学、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安全措施或作业指导书,书面报总包方并经总包

7、方、监理审核确认后严格执行。8.3 指派经总包方批准的现场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派出总工程师、商务经理、生产经理、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总包方召开的生产协调会及其它会议,遵照总包方指示施工。项目经理及主要领导的更换需经总包方的书面批准。8.4 负责处理现场有关本工程设计图纸、工程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验收和洽商签证等事宜。8.5 根据施工图纸(包括配套署名、交底会审经要)、设计变更单、检测结果通知单和国家的施工验收规范以及 省(市)有关专业规程、规定进行施工,做好质量检查和工程隐蔽工作,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确

8、保工程质量。一切因分包方原因而引起的质量责任和经济费用均由分包方承担。8.6 负责合同范围内的现场安全与文明施工、防火防盗工作。工程临建的规划设计必须报总包批准后,按总平面设计及总包在场容、场貌上的要求进行搭设。8.7 接受总包方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若接到指示而未执行,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分包方承担。8.8 工程完工后,向总包方提交 套竣工资料,具体要求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8.9 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垃圾(包括建筑物内)、拆除临时设施(遵从总包方要求),并负责运出现场,费用自理。8.10 做好与本工程其他专业施工分包单位的协作配合。

9、8.11 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直至竣工移交总包方,其费用由分包方承担。8.12 对施工所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工具和其他器材,应及时进行保养以保持良好工作状态,不得因数量不足或故障而影响工程进度。8.13 分包方因未执行上述各项义务而造成质量事故、工期延误、人员生命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总包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第九条 工程进度计划9.1 分包方应遵从总包方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和工期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总包方审定同意,应严格执行。9.2 分包方每月10日、25日向总包方报送下月工程进度计划一工两份,经总包批准后严格执行。本半月不能完成施工计划,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

10、和下半月计划一并完成,否则分包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损失,总包方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9.3 分包方未按合同工期完工,每拖延一天按造价 罚款;工期提前,每提前一天按造价 奖励。第十条 延期开与暂停施工10.1 总包方提出推迟开工,需书面通知分包方并相应顺延工期。10.2 若分包方不能按协议约定日期开工,应提前5天提出延期开工的书面审请报总包方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10.3 因分包方责任引起的停工,由分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0.4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总包方审核批准后,工期可作调整: (1)重大设计变更(指设计功能改变、主要设备改变、发生在关键线路上的改变)。 (2)不可抗力。(

11、3)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况。上述情况发生五天内,分包方应将工期延误内容书面报告总包方,总包方按工程总合同应在接到分包方报告后天内给予答复。10.5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时完工,分包方承担全部的责任。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隐蔽工程11.1 分包方必须遵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日常检查制度,做好自检记录。总包方有义务监督分包方施工方案的执行,有权对现场出现的非总包方因素造成的质量事故或不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的现象进行经济处罚,分包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按总包方提出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其费用由分包方承担。11.2

12、 分包方应按总包方要求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本工程的有关技术质量资料。11.3 质量等级应按总包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总合同或总包方高于工程总合同的质量目标执行。11.4 隐蔽工程分包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总包方及监理验收,未经监理验收签证不得施工下道工序。11.5 如总包方需对已经同意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时,若其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不合格者,复查费用由分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1.6 任何材料或覆盖工程的检查测试须提前24小时通知总包方和监理,而上述开启、测试(含修复费用)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本投标报价内。11.7 分包方在施工期间对其他分包单位完成并已向其办理移交手续的工程应采取必要

13、的成品保护措施和相应的保修服务。第十二条 分包方采购材料12.1 分包方应按照材料采购合同规定、工程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到货后24小时内通知总包方,由总包方组织监理及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验收。12.2 违约责任;对分包方采购的与合同规定、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质量不能满足其使用功能的材料,总包方、监理有权拒绝验收,由分包方按监理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2.3 对于业主或总包方按合同规定指定或购买的材料、设备,分包方应在使用前的一个月内提出材料使用计划(特殊材料设备供货期在采购合同中另行明确)并无条件

14、接受,不得提出异议;对于质量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分包方有权要求供应商退换,直至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延误的工期经业主批准后相应顺延。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13.1 总包方根据业主指令办理的工程洽商,分包方应无条件执行,不得提出柱何异议,分包方如有合理化建议应书面向总包方提出,经总包方与业主批准后执行。13.2 施工中因设计原因或业主、监理对原设计变更2经批准后应在变更前 天内向分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分包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分包方有权拒绝变更。因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分包方损失由总包方视业主、监理签认结果办理相应的工期顺延和经济补偿。13.3 施工中分包方对原设计提出的变更要求,必须经业主、设计

15、单位、监理和总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工期不予顺延。分包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工程承包造价可做调整14.1 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建筑面积、装修标准);14.2 经总、分包双方签认的设计变更洽商,单个项目(每个定额子目)一次增减直接费用的金额(同一工程中不同时间发生的同一单个项目应累计计算金额)在 元以内(含本身),只作技术变更不作经济洽商;增减超过 元作为经济洽商,调整合同价。14.3 直接费增减超过 元的经济合同洽商项目,按总包方签认的工程量、投标报价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14.

16、4 分包方合同投标一次性包死的材料,设备价差不作调整。第十五条 工程款拨付 可参照总包方与业主签订的总工程合同相应条款,也可由总、分包双方另行商定。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16.1 工程完工后,分包方应按国家和本省(市)工程竣工的有关规定,向总包方提供 份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总包方在收到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7日内组织业主、设计、质检站及地方主管部门验收,分包方应负责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质检站或地方主管部门在验收过程中提出的各项修改,并承担修改的费用。16.2 分包方的竣工日期为分包方所承担的工程经业主、设计、质检站及地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经质检站或地方主管部门办理核验手续的批准日期为准

17、,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分包方修改后提请质检站验收的日期。16.3 经质检站或地方主管部门核验合格后,分包方应立即将工程移交总包方。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17.1 分包方在工程竣工并经省(市)质检部门验收后 日内,向总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待总包方与业主的结算完成后,经总包方、监理审核签认,由总包方支付工程尾款至总价的95。17.2 分包方向总包方交纳分包工程价款的总包管理费和的总包服务费以及营业税,随工程款的支付按比例扣除或代缴。17.3 分包方施工需总包方配合的垂直运输、脚手架的费用己包含在总包服务费中(特殊租赁除外)。第十八条 工程保修18.1 根据国家建设部和 省(市)关于建筑工

18、程保修的有关规定,分包方要与总包方签订分包工程保修协议,分包方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单签发之日起,年内(或周期)对本工程负责免费保修。18.2 根据工程保修协议,分包方对所承担的工资进行保修回访,搞好保修服务。18.3 本工程保修金为工资造价的5,保修期满待总包从业主收到保修尾款后即行支付。18.4 保修期内,分包方应在接到总包方发出的保修通知后日内派人维修并承担所需费用,否则总包方可自行组织其他人员修理,所需的费用均由分包方承担。18.5 如果保修期间或在此之前工程发生质量缺陷,确因分包方未按合同商定的义务所造成的,则由分包方自费维修。为调查上述质量缺陷而支付的费用,在查明缺陷产生的原因后由责任

19、方承担。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若双方就合同条款的解释或就工程相关事项发生争议 时,应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出面协调解决。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20.1 分包方向总包方交纳违约金 元(或在工程 预付款中预扣)。20.2 总包方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 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 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并支付因其违约而导致分包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并应支付自应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 利息等。20.3 分包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执行的行为,总包方代表可按协议条款约定扣除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总包方造成的损失

20、。20.4 除非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20.5 因分包方违约使合同不能执行,总包方如欲终止合同,应提前10日通知分包方后,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第二十一条 索赔 总包方如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分包方可以书面形式按以下规定向总包方索赔:21.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21.2 索赔事件发生后14日内,向总包方发出索赔的函件,包括索赔依据及详细的计算;21.3 总包方接到上述函件后 日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获批准。21.4 因非总包方因素造成的违约情况,其索赔需经业主、监理、总包方、分包方协商后解决。第二十二条 安全施工

21、和文明施工22.1 分包方应按 省(市)有关部门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包括为所属人员自备个人防护用品)等工作,自行办理所属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确保施工安全无人身伤亡事故,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火损失扩大,承担一切责任,并按规定立即书面报告总包方及有关部门。22.2 分包方应按总包方安全生产、文明工地及CI创优目标的要求组织施工,材料堆放整齐,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作到工完场清,保持现场的整洁。分包方如不能达到总包方的文明工地标准、CI达标要求,总包方有权令其整改,并有权对其进行罚款。22.3 分包方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应遵守政府有关对施工场地交通、市

22、容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因违反规定而受到的罚款。应遵守政府有关安全消防和施工安全用电用火的规定以及总包方的有关要求,自备消防设备和器材,违反上述规定总包方有权对其进行罚款,并由其承担全部责任22.4 分包方要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措施进行施工,做好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总包方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分包方安全工作措施不力、安全设施不足或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可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经济处罚。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23.1 不可抗力发生后,分包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总包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总包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当灾害继续发生,分包方应

23、每隔 天向总包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23.2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总包方承担。造成分包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分包方承担。23.3 分包方人员伤亡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第二十四条 其他24.1 本合同工程不允许分包方再行分包或转让,非经总包方书面同意分包方不得分包本工程整体或其中部分,即使总包方同意分包,亦不应解除分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24.2 总包方委托分包方完成的本合同承包范围之外的零星工程,凭总包方签发的委托书、质量验收合格单及概算书另行结算。24.3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24.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分包方将工程交付

24、总包方,保修期满,分包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由总包签发保修终止认定书之日起,本合同自行终止。24.5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三份,总包方、分包方及局工程部各执一份;副本三份,总包方、分包方、监理各一份。 第二十五条 各总包单位可根据总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本合。同范本的部分条款进行增减,其中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二十四条所属的各款内容只能对其进行补充,不得删减。 总包方:(盖章)代表:(签字) 分包方:(盖章)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XX工程局工程总分包合同范本(外部) 总包方: 分包方: 为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25、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条例并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就本工程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定 义1.1 设计单位:1.2 监理单位:1.3 业主单位:1.4 合同工程:本合同文件及其附件要求的工程1.5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省(市)工程质量监督总站。1.6 书面形式:根据本合同发生的手写、复写、打印、复印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电报、电传等。1.7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总包方及非分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

26、、火灾、地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第二条工程概况2.1 工程名称:2.2 工程地点:2.3 建筑面积:2.4 结构类型:2.5 工程性质:2.6 政府批准的文件:2.7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2.8 合同工期:天 2.9 承包范围:2.10 承包方式:2.11 合同价款:万元。金额大写:第三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1 补充条款;3.2 洽商、变更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等;3.3 合同条件;3.4 招标承包工程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3.5 施工图纸和本省(市)现行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3.6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3.7 国家和 省(市)关于施工分包合同管

27、理的规定,以及中建二局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一致时,按本合同的办法解决。第四条合同文本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使用法律4.1 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4.2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4.3 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和省(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第五条业主代表5.1 业主驻工地代表:5.2 工程管理:第六条总包方代表6.1 本工程项目经理:6.2 本工程项目总工程师:第七条分包方代表7.1 分包方项目经理:7.

28、2 分包方项目总工程师:第八条总包方责任 在工程施工中,总包方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调一致的原则,认真做到公平、公正,禁止一切非法行为。总包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8.1 负责工程开工前的一切报批手续及现场总平面规划布置,接受业主、监理、设计院、质检站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下达现场总包管理指令。8.2 负责提供临时施工电源、水源,提供临时办公、生活场地供分包方使用。具体事宜由总包方统一组织分包单位协商解决,有关费用由总包方按计量收取。8.3 开工前向分包方进行现场情况交底并提供施工场地,负责指定分包方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分包方必须定期清理运出场外,费用自理。8.4

29、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做好会审纪要。向分包方提供施工图纸 套(包括技术说明等资料),并组织设计交底。8.5 根据合同竣工工期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并提供给分包方。审核分包方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8.6 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汇总分包方的工程技术资料。8.7 负责现场各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每月、周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下达工期控制点、年、季度、月计划。8.8 负责对该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治安保卫进行总包管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8.9 负责按合同约定向分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8.10 根据本工程的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结合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与分包方签订物资采购、设备

30、租赁、安全文明施工、工程保修等附属合同或协议。8.11 协助地方政府、业主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分包方做好施工人员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教育和培训。第九条分包方责任9.1 分包方应遵守 省(市)关于承包工程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在本地从事承包工程的资格,有关资料虽然经总包方审查,亦不能因此减免分包方应负的责任。9.2 认真履行分包合同,服从总承包管理,负责完成系统必需的或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批文、许可证或批准证书等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承担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及保修服务的连带责任。无论何时,分包方向总包方或业主提供的有关工程施工的书面文件虽经审批,但亦不能免

31、除分包方在本合同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9.3 负责编制先进、科学、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安全措施或作业指导书,书面报总包方并经总包方、监理和业主审核确认后严格执行。9.4 向总包方提供承担该分包工程的项目经理、总工的资质、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材料,指派经总包方批准的现场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总包方召开的生产协调会及其它会议,代表分包方遵照总包方指示施工。项目经理的更换需经业主、监理及总包方的书面批准。9.5 负责处理现场有关本工程设计图纸、工程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验收和洽

32、商签证等事宜。9.6 根据施工图纸(包括配套署名、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检测结果通知单和国家的施工验收规范以及 省(市)有关专业规程、规定进行施工,做好质量检查和工程隐蔽工作,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一切因分包方原因而引起的质量责任和经济费用均由分包方承担。9.7 负责合同范围内的现场安全与文明施工、防火防盗工作。工程临建的规划没计必须报总包批准后,按总平面设计及总包在场容、场貌上的要求进行搭设。9.8 接受总包方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若接到指示而未执行,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分包方

33、承担。9.9 工程完工后向总包方提交三套竣工资料,具体要求按 省(市)有关规定执行。9.10 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垃圾(包括建筑物内)、拆除临时设施(遵从总包方要求),并负责运出现场,费用自理。9.11 做好与本工程其他专业施工分包单位的协作配合。9.12 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直至竣工移交总包方,其费用由分包方承担。9.13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送业主及总包方的所有关于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凡涉及到分包方工作内容的,分包方有义务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9.14 对施工所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工具和其他器材,应及时进行保养以保持良好工作状态,不得因数量不足或故障而影响工程进度。9.15

34、分包方因未执行上述各项义务而造成质量事故、工期延误、人员生命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总包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第十条工程进度计划10.1 分包方应邀从总包方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和工期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一经总包方审定同意,应严格执行。10.2 分包方每月10日、25日向总包方报送下半月工程进度计划一式两份,经总包批准后严格执行。本半月不能完成施工计划,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和下半月计划一并完成,否则分包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损失,总包方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10.3 施工时间应遵守政府有关规定,任何超时工作皆认为是完成本工程所必须的,分包方应自行支付上述费用。10.4

35、分包方末按合同工期完工,每拖延一天按造价 罚款。 第十一条 延期开工与暂停施工11.1 总包方提出推迟开工,需书面通知分包方并相应顺延工期。11.2 若分包方不能按协议约定日期开工,应提前5天提出延期开工的书面审请报总包方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11.3 因分包方责任引起的停工,由分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1.4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总包方审核批准后,工期可作调整: (1)重大设计变更(指设计功能改变、主要设备改变、发生在关键线路上的改变)。 (2)不可抗力。 (3)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情况。 上述情况发生五天内,分包方应将工期延误内容书面报告总包方,总包方按工程总合同应在接到分包方报

36、告后 天内给予答复。11.5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时完工,分包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隐蔽工程12.1 分包方必须遵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日常检查制度,做好自检记录。总包方有义务监督分包方施工方案的执行,有权对现场出现的非总包方因素造成的质量事故进行经济处罚,分包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按总包方提出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其费用由分包方承担。12.2 分包方应按总包方要求和 省(市)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本工程的有关技术质量资料。12.3 质量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必须达

37、到优良或以上标准。12.4 隐蔽工程分包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总包方及监理验收,未经监理验收签证不得施工下道工序。12.5 如总包方需对已经同意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时,若其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不合格者,复查费用由分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2.6 以上检查、检验后,又发现由分包方责任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分包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12.7 任何材料或覆盖工程的检查测试须提前24小时通知总包方和监理,而上述开启、测试(含修复费用)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本投标报价内。12.8 分包方在施工期间对其他分包单位完成并已向其办理移交手续的工程应采取必要的成品保护措施和相应的保修服务。 第十三条

38、分包方采购材料13.1 分包方应按照材料采购合同规定、工程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到货后24小时内通知总包方,由总包方组织监理及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验收。13.2 违约责任:对分包方采购的与合同规定、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质量不能满足其使用功能的材料总包方、监理有权拒绝验收,由分包方按监理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3 由于工程需要,分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设计、监理批准后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按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13.4 对于业主或总包方按合同规定指定或购买的材料、设备,分包方应在使用前的一个

39、月内提出材料使用计划(特殊材料设备供货期在采购合同中另行明确)并无条件接受,不得提出异议;对于质量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分包方有权要求供应商退换,直至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延误的工期经业主批准后相应顺延。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14.1 总包方很据业主指令办理的工程洽商,分包方应无条件执行,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分包方如有合理化建议应书面向总包方提出,经总包方与业主批准后执行。14.2 施工中因设计原因或业主、监理对原设计变更,经批准后应在变更前 天内向分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分包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分包方有权拒绝变更。因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分包方损失由总包方视业主、监理签认结果办理相应的工期顺延和

40、经济补偿。14.3 施工中分包方对原设计提出的变更要求,必须经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和总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工期不予顺延。分包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五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工程承包造价可做调整15.1 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建筑面积、装修标准);15.2 经总、分包双方签认的设计变更洽商,单个项目(每个定额子目)一次增减直接费用的金额(同一工程中不同时间发生的同一单个项目应累计计算金额)在 元以内(含本身),只作技术变更不作经济洽商:增减超过 元作为经济洽商,调整合同价。15.3 直接费增减超过 元的经济合同洽商项

41、目,按总包方签认的工程量、投标报价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分包方合同投标一次性包死的材料设备价差不作调整。 第十六条 工程垫资或预付工程款 工程进度款可参照总包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总合同相应条款确定,也可由总、分包双方另行商定。工程垫资或让利可根据工程总合同和分包商投标承诺另行签定合同副件,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17.1 工程完工后,分包方应按国家和本省(市)工程竣工的有关规定,向总包方提供三份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总包方在收到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后7日内组织业主、设计、质检站及地方主管部门验收,分包方应负责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质检站或地方主

42、管部门在验收过程中提出的各项修改,并承担修改的费用。17.2 分包方的竣工日期为分包方所承担的工程经业主、设计、质检站及地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经质检站或地方主管部门办理核验手续的批准日期为准,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分包方修改后提请质检站验收的日期。17.3 经质检站或地方主管部门核验合格后,分包方应立即将工程移交总包方。 第十八条 竣工结算18.1 分包方在工程竣工并经省(市)质检部门验收后 日内,向总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待总包方与业主的结算完成后,经总包方、监理审核签认,由总包方或总包方委托业主支付工程尾款至总价的95。18.2 分包方向总包方交纳分包工程价款3的总包管理费和5.

43、8的总包服务费以及营业税,随工程款的支付按比例扣除或代缴。18.3 分包方施工需总包方配合的垂直运输、脚手架的费用已包含在总包服务费中(特殊租赁除外)。 第十九条 工程保修19.1 根据国家建设部和 省(市)关于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分包方要与总包方签计分包工程保修协议,分包方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单签发之日起, 年内(或周期)对本工程负责免费保修。19.2 根据工程保修协议,分包方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保修回访,搞好保修服务。19.3 本工程保修金为工程造价的5,保修期满待总包从业主收到保修尾款后即行支付。19.4 保修期内,分包方应在接到总包方发出的保修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维修并承担所需费用,否

44、则总包方可自行组织其他人员修理,所需的费用均由分包方承担。19.5 如果保修期间或在此之前工程发生质量缺陷,确因分包方未按合同商定的义务所造成的,则由分包方自费维修。为调查上述质量缺陷而支付的费用,在查明缺陷产生的原因后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 若双方就合同条款的解释或就工程相关事项发生争议时,应在14天内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监理、业主出面协调解决。若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交 省(市)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对仲裁纪果双方不得提出异议。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21.1 总包方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

45、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并支付因其违约而导致分包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并应支付自应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21.2 分包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执行的行为,总包方代表可通知分包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或扣除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总包方造成的损失。21.3 除非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21.4 因分包方违约使合同不能执行,总包方如欲终止合同,应提前10日通知分包方后,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索赔 总包方如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分包方可以书面形式按以下规定向总包方索赔:22.1 有正当索赔理

46、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22.2 索赔事件发生后14日内,向总包方发出索赔的函件,包括索赔依据及详细的计算:22.3 总包方接到上述函件后 日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获批准。22.4 因非总包方因素造成的违约情况,其索赔需经业主、监理、总包方、分包方协商后解决。 第二十三条 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23.1 分包方应按 省(市)有关部门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包括为所属人员自备个人防护用品)等工作,自行办理所属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确保施工安全无人身伤亡事故,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担一切责任,并按规定立即书面报告总包方及有关部门。23.2 分包方应按总包方总包管理的要求做好文明施工,材料堆放整齐,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作到工完场清,保持现场的整洁。分包方本能达到总包方的文明工地标准要求,总包方有权令其整改,并有权对其进行罚款。23.3 分包方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应遵守政府有关对施工场地交通、市容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因违反规定而受到的罚款。应遵守政府有关安全消防和施工安全用电用火的规定以及总包方的有关要求,自备消防设备和器材,违反上述规定总包方有权对其进行罚款,并由其承担全部责任。23.4 总包方认为分包方安全工作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可限期要求分包方整改,若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总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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