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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hebgfb-1-2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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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 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 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HEBGFB-1-2008) * * * * 出 版 社 2008 北 京 河北省建设厅文件 冀建质[2008]396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颁布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 基础定额河北消耗量定额》等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我厅组织编制了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定额》、《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现予颁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2008年7月1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不再调整。 以上计价依据由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在执行中认真积累资料,及时反馈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总 说 明 一、《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 、本标准与我厅颁布的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定额》配套使用。 三、本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确定工程合同价、拨付工程价款、办理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和基础。 四、本标准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用标准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编制最高限价和标底时,按本标准计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工 程实际参考本标准计取。 五、本标准中的规费用标准是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结合全省施工企业实际情况测定的,规费不参于投标报价竞争,在工程计价过程中按本标准规定计取。 六、本标准中包括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及其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目 录 第一章 费用项目组成 一、直接费 二、间接费 三、利润 四、税金 第二章 有关规定 第三章 工程计价程序 第四章 规费组成及计费基数 第五章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及其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一、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二、安装工程费用标准 三、市政工程费用标准 四、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五、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附录 附录1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 附录2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冀建质[2008]280号) 附录3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7]315号) 附录4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6]003号) 第一章 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四部分组成。 一、直接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3)生产工人辅助工字: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费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 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1)材料原价;(2)材料供销综合费;(3)材料包装费;(4)材料运输费;(5)材料采保费。 3. 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内容包括:(1)拆旧费;(2)大修理费;(3)经常修理费;(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5)人工费;(6)燃料动力费;(7)其他费用。 (二)措施费 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分为可竞争措施项目、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具体见各专业消耗量定额相关章、节、项目。 二、间接费 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一) 规费:是指省级以上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和计提的费用(简称规费)。内容包括:1、社会保障费:(1)养老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3)失 业保险费;(4)生育保险费;(5)工伤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4、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5、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6.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费用。7、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二) 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8、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9、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10、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11、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服务费等。 三、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 1.人工费 直接工程费 2.材料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 直接费 不可竞争费措施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措 施 费 可竞争措施费—详见各专业消耗量定额 1.养老保险费 2.医疗保险费 3.失业保险费 4.生育保险 5.工伤保险 规 费 6.住房公积金 建 7.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筑 8.工程排污费 安 9.工程定额测定费 装 10.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工 间接费 11.职工教育经费 程 1.管理人员工资 费 2.办公费 3.差旅交通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 6.劳动保险费 企业管理 7.工会经费 8.财产保险费 9.财务费 10.税金 11.其他 利润 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二章 有关规定 1. 清工、借工,是指发包方向承包方借用工人,完成属于发包方自行负责的工程,以及施工前期属于发包方负责的准备工作而交由承包方代行完成的用工。结算标准按每工日45元计算,已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各项费用,其规费按照包工不包料工程规费标准计取。 2. 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指在执行保健费制度的工厂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施工而发给施工人员的保健费。工程承包方发放标准按工程发包方发给本单位职工标准计算。其费用按施工现场实际参加施工的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人数列入预算,由工程发包方支付,仅计取税金。 3. 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的工程,发包方将国家规定准予分包给玲以承包方,工程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施工配合费。配合费内容主要包括:交叉施工影响工效,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工程相关验收,资料归档整理等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工程发包方按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飞)的2%~4%向总承包方支付施工配合费,具体配合事项由工程发包方和总承包方协商确定。分包方使用总承包方计斜、脚手架等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施工配合费仅计取税金。 4. 工程价款调整营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规费、税金营按本标准规定记取。 5. 税金费率:工程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3.45%;工程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3.38%;工程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执行3.25%。 第三章 工程计价程序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程序(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1 直接费 — 2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 3 企业管理费 2*费率 4 利润 2*费率 5 规费 2*费率 6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7 税金 (1+3+4+5+6)*费率 8 工程造价 1+3+4+5+6+7 第四章 规费组成及计费基数. 1. 规费组成及计费基数(见下表)。 序号 规费名称 计费基数 1 养老保险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2 医疗保险费 3 失业保险费 4 生育保险费 5 住房公积金 6 工伤保险费 7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8 工程排污费 9 工程定额测定费 10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11 职工教育经费 2.规费计费基数中,直接费中的人工费、机械费均按照各专业消耗量定额规定的人工、机械消耗量及基期价格计算。 第五章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 及其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一、 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一) 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1、 一般建筑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工程。 2、 建筑工程土石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土石方(含厂区道路土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等工程项目。 3、 桩基础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现场灌注桩和预制桩的工程项目。 (二) 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包公包料) 1、 一般建筑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一类工程 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 1 直接费 —— ——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30 21 17 3 利润 16 12 8 4 规费 17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2.建筑工程土石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费用标准(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 ——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4 3 利润 3 4 规费 5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3.桩基础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一类工程 二类工程 1 直接费 —— ——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9 7 3 利润 7 7 4 规费 12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1.一般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见下表) 项目 一类 二类 三类 工业建筑 钢结构 跨度 ≧30m ≧15m <15m 建筑面积 ≧12000㎡ ≧8000㎡ <8000㎡ 其他结构 单层 檐高 ≧20m ≧12m <12m 跨度 ≧24m ≧15m <15m 多层 檐高 ≧24m ≧15m <15m 建筑面积 ≧8000㎡ ≧4000㎡ <4000㎡ 民工建筑 公共建筑 檐高 ≧36m ≧20m <20m 建筑面积 ≧7000㎡ ≧4000㎡ <4000㎡ 跨度 ≧30m ≧15m <15m 住宅及其他民用建筑 檐高 ≧43m ≧20m <20m 层数 ≧15层 ≧7层 <7层 构筑物 水塔 (水箱) 高度 ≧75m ≧35m <35m 吨位 ≧150m3 ≧75m3 <75m3 烟囱 高度 ≧100m ≧50m <50m 贮仓 高度 ≧30m ≧15m <15m 容积 ≧600 m3 ≧300m3 <300 m3 贮水(油)池 容积 ≧3000m3 ≧1500m3 < 1500m3 沉井、沉箱 执行一类 — — 围墙、砖地沟、室外建筑工程 — — 执行三类 2. 桩基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1) 现场灌注桩为桩基础一类工程。 (2) 预制桩为桩基础二类工程。 3. 接层工程的工程类别划分:在计算檐口高度和层数时,连同原建筑物一并计算。 4. 斜通廊以最高檐口高度,按单层厂房标准划分。 (四)工程类别使用说明 1.以单位工程为类别划分单位,在同意类别工程中有几个特征时,凡符合其中之一者,即为该类工程。 2.一个单位工程有几种工程类型组成时,符合其中较高工程类别指标部分的面积若不低于工程总面积的50%,该工程可全部按该指标确定工程类别;若低于50%,但该部分面积又不大于1500㎡,则可按其不同工程类别分别计算。 3.高度系指从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檐口滴水的高度(有女儿墙的算至女儿墙顶面标高。 4.跨度系指结构设计定位轴线的距离,多跨建筑物按主跨的跨度划分工程类别。 5.面积系指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的建筑面积。 6.面积小于标准层30%的顶层及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不计算层数。 7.超出屋面封闭的楼梯出口间、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瞭望台,面积小于标准层30%的,不计算高度、层数。 8.面积大于标准层50%且层高在2.2m及以上的地下室,计算层数。面积小于标准层50%或层高不足2.2m的地下室,不计算层数。 9.公共建筑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进行社会活动而设置的非生产性建筑物,如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医院、商店、车站、影剧院、礼堂、体育馆、纪念馆、独立车库等以及相类似的工程,除此以外均为其他民用建筑。 10.对有声、光、超净、恒温、无菌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建筑工程类别可按对应标准提高一类核定。 二、安装工程费用标准 (一)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安装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扩建的安装工程。包括:机械设备安装、电气设备安装、工艺管道、给排水、采暖、燃气、通风空调、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工艺金属结构、炉窑砌筑、热力设备安装、化学工业设备安装、非标设备制作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二)安装工程费用标准(包工包料)(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一类工程 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 1 直接费 —— ——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28 20 16 3 利润 12 11 8 4 规费 19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三)安装工程类别划分 1.一类工程: (1)台重35t及其以上的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以及自动、半自动或程控机床,引进设备。 (2)自动、半自动电梯,输送设备以及起重质量50t及其以上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轨道安装。 (3)净化、超净、恒温和集中空调设备及其空调系统。 (4)自动化控制装置和仪表安装工程。 (5)砌体总实物量在50m3及以上的炉窑、塔、设备砌筑工程和耐热、耐酸碱砌体衬里。 (6)热力设备(每台蒸发量10t/h以上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 (7)1000kv.A以上的变配电设备。 (8)化工制药和炼油装置。 (9)各种压力容器的制作和安装。 (10)煤气发生炉、制氧设备、制冷量231.6Kw.h以上的制冷设备、高中压空气压缩机、污水处理设备及其配套的气柜、储罐、冷却塔等。 (11)焊口有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工艺管道、热力管网、煤气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及厂区(室外)电缆敷设工程。 (12)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和调试及刷油、绝热、防腐蚀等工程。 (13)一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及消防等工程。 2.二类工程: (1)台重35t以下的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 (2)小型杂物电梯,起重质量50t以下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轨道安装。 (3)每台蒸发量10t/h及其以下的低压锅炉安装。 (4)1000Kw.A及其以下的变配电设备。 (5)工艺金属结构,一般容器的制作和安装。 (6)焊口无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工艺管道、热力管网、煤气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 (7)共用天线安装和调试。 (8)低压空气压缩机,乙炔发生设备,各类泵,供热(换热)装置以及制冷量231.6Kw.h以上的制冷设备。 (9)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和调试及刷油、绝热、防腐蚀等工程。 (10)砌体总实物量在20m3及以上的炉窑、塔、设备砌筑工程和耐热、耐酸碱砌体衬里。 (11)二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等工程。 3.三类工程: (1)除一、二类工程以外均为三类工程。 (2)三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等工程。 说明:上述单位工程中的同时安装两台或两台以上不同类型的热力设备、制冷设备、变配电设备以及空气压缩机等,均按其中较高类型费用标准计算。 三、市政工程费用标准 (一)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1.市政工程土石方、大型机械一次安拆及场外运输费用标准:适用于市政工程各专业的所有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挖桩孔、箱涵挖土、开路槽、挖工作坑;不包括隧道工程土石方)、拆除项目、大型机械一次安拆及场外运输项目。 2.一般市政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桥梁、涵洞、过街人行地道、隧道(含其土石方工程)、燃气、集中供热工程、市政给水、排水以及上述工程相关的通用项目。 3.道路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城市市政道路及其相关的通用项目。 4.路灯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路灯工程及其相关的通用项目。 (二)市政工程费用标准(包工包料) 1.市政工程土石方、大型机械一次安拆及场外运输费用标准(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 ——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4 3 利润 3 4 规费 5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2.一般市政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 ——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15 3 利润 9 4 规费 14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3.道路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 ——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14 3 利润 8 4 规费 9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4.路灯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 ——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17 3 利润 9 4 规费 16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四、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一)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本费率与《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二)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 ——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20 3 利润 12 4 规费 15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五、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一)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本费用标准适用于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 (二)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 ——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8 3 利润 4 4 规费 8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附录1 建设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03]20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费用项目组成》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费用项目组成》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项目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   (三)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   (四) 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五)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二、为了指导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费用项目组成》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统一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费用项目组成》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费用项目组成》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一、直 接 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⑴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⑴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⑵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⑶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⑷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 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⑸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二)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包括内容: 1. 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 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5.夜间施工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6.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9.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11.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二、间接费 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一)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⑴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⑶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三.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附录2 河北省建设厅 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 人工单价的通知 冀建质[2008]28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解决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单价偏低的状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现行建筑、安装、市政、仿古园林、修缮等工程及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具体调整如下: 一、 调整标准: (一) 一类人工单价:45元/工日 二类人工单价调至:40元/工日 三类人工单价调至:30元/工日 (二)清借工调至:45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 (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依法不招标工程,均按本标准执行。 (二)本次调整的人工单价标准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施工合同未约定的,按本标准执行。 (三)本次调整的人工单价,应按照各专业工程相应费率(定额)规定的计价程序参与取费。清借工单价标准按各专业工程费率(定额)有关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至5月1日未完工程,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5月1日后完成的工作量按本标准调整;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00八年五月六日 附录3 河北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 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7]31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扩权县(市)建设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7日第六次厅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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