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我国《著作权法》署名推定规则的适用:问题、归因与对策_覃楚翔.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465226 上传时间:2023-10-12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1.27M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著作权法》署名推定规则的适用:问题、归因与对策_覃楚翔.pdf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我国《著作权法》署名推定规则的适用:问题、归因与对策_覃楚翔.pdf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我国《著作权法》署名推定规则的适用:问题、归因与对策_覃楚翔.pdf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0602022年第11期*本文受教育部、国家外专局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项目编号:B1805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1&ZD076)资助。1王迁.著作权法修改: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J.知识产权,2021(2):18-32.2参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3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我国著作权法署名推定规则的适用:问题、归因与对策*覃楚翔摘要:作品上的署名作为署名推定规则适用的基础,在实践中存在着署名认定混乱的现象,揭示出署名认定标准不明、认

2、定模式不一的问题。之所以出现这个问题,是因为署名的功能逐渐增多改变了署名的性质,作品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署名形式变得多样,法院不同的利弊权衡取舍影响了署名的认定模式,共同造成了署名推定规则适用的难题。根据我国署名传统和司法实践经验,可将署名认定标准统一为存在于作品上且能够证明指向作者的姓名或名称的标注,再通过效益分析可知积极开放的认定模式能带来更多、更长远的效益,更具合理性,应当予以适当倾斜,更有利于署名推定规则的适用及其作用的发挥。关键词:作品署名 署名推定规则 认定标准 认定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3.4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采取“自动取得原则”,无论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取得著作权均无

3、需注册登记或公示公开,这使得作品著作权的实际归属不容易被公众所知悉,确定著作权主体具有一定难度。因此,我国 著作权法规定了署名推定规则,希望通过作品上的署名推定作者,从而高效确定著作权主体。然而在实际适用中,却仍然存在相关主体“举证难”“维权难”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也为了适应中美经济贸易协议的要求,2020 年新著作权法对第十二条的署名推定规则进行了修改,为其增添了一个“权利存在推定”。1如此一来便从根本上改变了署名推定规则,让作品上的署名不仅能推定作品的作者,而且还有了推定作品著作权之意。一、我国署名推定规则适用的现状及其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推定规则,是为了减轻署名主体的举证之责,

4、通过作品上署名的基础事实来推定该署名主体身份的法律推定规则。不难看出,作品上的署名是适用署名推定规则的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然而随着实践中一些新兴的名称标注形式的出现,各法院在认定其是否是作品上的署名时,却出现了不同的认定结果,影响着新署名推定规则的适用。(一)署名认定现状混乱影响了署名推定规则的适用在“美景图片公司与亿童文化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网页证据以及图片创作说明等证据,均为确定诉争图片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署名推定的证据。2在“微播视界公司与百度在线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短视频作品形式简短,往往不会出现专门的署名或权属说明等,因此将短视频上传至

5、平台时自动出现在短视频中的“xxx”等标注,视为短视频制作者对该短视频作品的署名。若出现的并非制作者真名,还需证明该署名与制作者之间存在真实对应的关系。3在“君臣公司与腾讯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DOI:10.19393/11-1537/g2.2022.11.022出版法苑061中,先后两审法院均认为对于署名的认定,不能局限于在作品有形载体上签署姓名的形式,还应该考虑相关作品的性质、类型、表现形式以及行业习惯等等。4上述这些法院的认定模式较为积极,一般会将诸如网页证据、视频标注等新兴的名称标注认定为是作品上的署名,相关作品可以适用署名推定规则。然而在“汉华易美公司与步步高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

6、,审理的法院却认为电子数码图片本质上是一种二进制编码的数据,能够较为容易地进行复制或修改,在图片上加盖或去除水印也就并非难事。在当下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图片管理不够规范的社会背景下,不能片面、简单地将加盖的水印作为相关作品上的署名来推定其权利的归属,而应当对相关水印、授权书以及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能简单草率适用署名推定规则。5而在“瑞丰盛传公司与米乐迪娱乐城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和“瑞丰盛传公司与海上明珠大酒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单方声明、非出版物的作品光盘以及境外网站证明资料等,均不能直接产生著作权推定的效力,而在作品底稿、原件以及合法出版物上的署名才可以适用署名推

7、定规则,推定署名者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尽管二审法院认为上述部分证据可相互印证,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有待查明,撤销了两个案件的一审裁定,但却并未认可上述证据足以证明相关作品可适用署名推定规则,总体上仍属于保守谨慎认定署名一类。6上述这些法院在认定作品上的署名时,较为保守谨慎,认为当下信息技术发达,大多新兴的名称标注容易被后期操作,有修改、伪造数据的可能,因此不能轻易认定新兴的名称标注就是作品上的署名,不能轻易适用署名推定规则。不难看出,在认定这些新兴的名称标注是否为作品的署名时,不同的法院给予了不同的回答。他们或较为开放、积极地认定署名,或较为保守、谨慎地认定署名,总体上各执一词,认定较为混乱,从而

8、影响了署名推定规则的实际适用,不利于新署名推定规则真实效果的展现。(二)署名认定标准不明和模式不一导致了署名认定的混乱之所以会出现上述这些不同的署名认定结果,是因为相关规范对作品署名的规定过于抽象,认定作品署名的标准不够明确,不同的署名认定模式有着不一样的偏向。如果作品上存有的名称或标记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便不应当对该作品适用署名推定规则。这是因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可以推导署名主体身份,甚至可以揭示权利的存在,具有十分重要的权利标识作用,被赋予了不同寻常的法律意义。因此,不能随意将在作品上存有的名称或标记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这种署名理论上应当是满足著作权法相关要求的作者的署名。从

9、本质上说,署名的认定识别可谓是署名推定规则适用的基础所在。但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对如何进行实际认定和识别却缺乏较为直观和统一的标准,认定模式也偏向不一,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法院对一些类似的名称标注有着不同认定结果的现象。尤其是面对一些新兴的名称标注形式时,不同法院在认定时往往有着不同的观点,或积极开放地认定署名,将一些诸如网页证据、视频标注等新兴标记认定为署名的一种,或保守谨慎地认定署名,以新兴标记容易被后期修改或伪造等为理由,在对一些新兴名称标注形式进行认定时,持保留意见。尽管不同的认定模式和认定标准并无对错之分,但客观上却容易导致类似的名称标注获得相反的认定结果,造成了署名认定的混乱,

10、影响了署名推定规则的适用,甚至有碍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二、我国署名推定规则适用问题的形成机理当下我国缺乏较为直观和统一的作品署名标准,各法院又对实践中的一些新兴名称标注有着不同的认定模式,造成了作品上署名认定的混乱,影响了署名推定规则的适用。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署名推定规则适用上的难题,是因为作品上的署名已经不再只是用来揭示作者创作作品的事实,还拥有了表述相关法律权益的功能,可谓发生4 参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14532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民终4823号民事判决书。5参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终343号民事裁定书。

11、6 参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2682号民事裁定书和(2019)闽01民初2710号民事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863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闽民终1358号民事裁定书。0622022年第11期了根本改变,不应再以原有的概念去界定作品上的署名。作品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不仅促进了作品的发展,而且带动了作品类型的多样化,使得作品署名形式也不再固定,已经不能再以传统方式去认定署名。此外,由于不同署名认定模式会带来不同的利弊影响,各法院在认定时主观上有着不同的权衡取舍,影响了最终的认定模式,客观上也促成了难题的形成。(一)作品署名功能的扩充改变了署名的性

12、质事实上,我国在西周以前,创作作品往往是奉指令而为,作品并不属于创作者自身,故而一般不对作品进行署名。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个人著书开始发展,出现了 老子孟子等作者名即为著书名的署名形式,其不仅能区分不同派别之间的作品,还能揭示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归属关系。从中不难看出,古人们已经开始注意到作品上的署名问题,有了最原始的作品署名观念。随后的秦汉时期,书名和作者署名逐渐分开,出现了作品开端署名的史记等作品,也存在着并无署名的子虚赋等作品。等到了魏晋之后,“作品端首署名”的署名形式逐渐成为惯例,署名也不再单独签署作者姓名,还会加上朝代或官职等信息。在此之后,署名形式还出现了多人分列署名、多人组合署名以及评

13、点考证类署名等,方式更为多样复杂。7此外,署名背后所蕴含的作者身份权利意识也逐渐萌动发展。南北朝文学家钟嵘便因诗人宝月抄袭东阳柴廓而作 行路难 并署上自己的姓名,在其作品 诗品中特别记载,鄙夷之情溢于言表。无独有偶,唐代文学家柳宗元也在其作品五百家注柳先生集中对文子剽窃孟子和管子的作品表达了不满。8可见,我国古代署名所蕴含的作者身份权利意识虽然长期处于原始的萌动阶段,但也随着署名行为和署名方式的发展而有所发展。从总体上看,署名行为从无到有,又逐渐从标注简略变得标注明确、指向精准,体现了作者们署名意识的增强。在自己作品上签署姓名的行为给作者带来的不仅仅是与作品精神上的联系和激励,还是作者身份权利

14、意识的萌芽。而作品署名行为带给社会的,则是作品纠纷的减少,公众检索作品和使用作品的成本降低,这有利于社会思想文化得以良好传承,促进社会文化的整体发展。署名行为本质上属于事实行为,但将署名视为一种作者专享的权利,便拥有了作者人身方面的法律意义,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权益,这是法律对作者创作作品、与作品存在精神联系的认可,是权利意识发展的产物,也是历史前进的需要。我国虽然宋朝时期就已经出现了著作权保护的萌芽,但直到大清著作权律的颁布,才初步使署名行为走向了受法律保护的署名权。而在西方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率先发展,资本主义文化价值观不但使得私有财产观念和个人权利意识较为强烈,而且促进了资产阶级政治文明和法律

15、制度的发展,对署名权等著作权的保护也走在了前列。英国在 18 世纪初便制定了安娜法令,用以保护作品的相关版权。9尽管该部法律保障了作者及相关权益人的经济权益,但却并未涉及署名权等精神权益的保障。而法国于 18 世纪末制定的表演权法,首次明确规定了署名权,将其界定为保障作者姓名和作者身份的精神性权利,应当被法律保护,并在随后制定的作者权法中再次明确和强调。19 世纪末,旨在保护著作权的伯尔尼公约出台,其规定了作者身份权和作品完整权两项著作人身权,其中作者身份权是核心和基础,作者通过行使署名权来实现,作者可以在其作品上选择署名或不署名,以及选择署真名或署假名,来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10此后,各国关

16、于署名权的相关规定便以此为依据和基础进行制定,并不断发展和完善,最终形成各具特点的两类体系,即著作权体系和版权体系。前者以自然权利论等为理论基础,侧重保护实际创作者的权益,认为作品因作者的创作行为而诞生,体现着作者的人格和意志,德国、法国、日本均是采用该体系的代表国。该体系下的相关理论规范一般偏向保护作者的权益,注重署名与作者之间的精神联系。而后者则以激励论等为理论基础,侧重保护出资人的利益,认为作品版权体现的是作品的财产价值,采用该体系的代表国则是英国和美国。该体系下的相关规范往往偏向保护版权人的权益,更关注署名的权益指向。事实上,尽管著作权体系和版权体系当下的相关规范各有侧重,但从历史上来

17、看,7马海霞,周思繁.古籍责任者署名研究J.图书馆学刊,2018(3):110-116.8吴汉东.知识产权基础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382.9吴汉东.知识产权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126-128.10 吴汉东.无形财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242-243.出版法苑063此两种体系对于“作者”这个概念均是采用美学层面的思维模式,带有浪漫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色彩。米歇尔福柯便认为,在诸多领域的历史中,个性化变得专有正是作者概念形成的结果。而康德和黑格尔等则从作者与作品之间联系的角度去解读作者这个概念,认为正因作品之于作者有

18、着强烈的人身依附性,所以才如此强调重视作者的概念。其还基于此,提出作者理应享有作品及其所生的相关利益,为相关体系的整个利益分配机制定下基调。英国和德国分别作为版权体系和著作权体系的代表,其版权(著作权)的历史都充分印证了,作者这个概念不但是文化艺术作品逐渐商品化的结果,而且是对工业革命时期文化艺术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思想回顾,并在 19 世纪个人权利本位的影响下,带有浓厚的浪漫主义和个人主义色彩。而对于我国,无论是近代的大清著作权律,还是现代的著作权法,都或多或少地受到这些理论的影响,使得署名的内涵不断丰富,作品与作者之间的联系变得多元,让署名成为作品上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综上所述,单纯的署名行

19、为逐渐权利化,成为能够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权,实现了从事实行为到法定权利的历史性进步,所带来的价值既有精神鼓舞和物质激励等作者层面的价值,又有维护秩序和促进文化传承发展等社会层面的价值,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这种功能上的扩充,开启了署名推定规则的发展历程。但也正是这种功能上的扩充,逐渐改变了署名的性质,使其概念难以被长期固定,间接造成署名推定规则适用的难题。(二)作品传播技术的发展丰富了署名的形式从本质上来说,著作权就是传播技术发展的产物,而著作权有关制度发展变更的直接动因则是相关技术的革新。11作为著作权领域的相关制度,署名推定规则的发展变更便与作品传播技术息息相关。作品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不

20、仅促进了作品的发展和署名推定规则的革新,而且使得作品类型逐渐变得多样,署名形式也不再固定。我国自古便有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传统,自春秋战国时期,直至南北朝时期,我国的作品创作几乎完全凭借口头表述或执笔撰写,而作品传播也基本依靠口口相传或书面誊抄,作品的传播技术效率低下,发展缓慢。到了唐宋时期,印刷术的发明与不断革新,使得作品传播发生了一定的改变,作品传播技术的效率得到了提升,甚至出现了著作权萌芽,但仍未打破传统的署名形式,更不要说署名推定规则的适用问题了。该时期尽管没有相关制度的明文规定,但在作品上签署姓名者均被默认为作者,署名的相关纠纷并不常见。可见,我国古代作品创作局限于口头表达或人工执笔撰

21、写等方式,作品传播也往往只能靠口头传播或书面誊抄、印刷等方法,整体效率低下且长期低水平缓慢发展,使得署名内容虽然不断发生改变,但署名形式却始终一脉相承。署名形式长期单一且固定,也未出现著作权相关制度,有关作品署名的纠纷极少出现,更不论署名认定会出现混乱了。然而随着两次工业革命的开展,作品传播技术发生了质变,传播技术的效率和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晚清时期我国虽然已经沦为半殖民半封建社会,但因相关技术的革新,有了著作权的立法需求和可能。于是在 1910 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规定由作者享有在作品上签署姓名的权利,间接地将作品署名推定的结果指向了作者。近代后续的相关法律规范基本传承了大清著作权

22、律的立法精神,均将作品署名推定的结果间接地指向了作者。可见,我国近代由于技术的革新,作品的传播技术得到了显著提升,拥有了著作权的法律规范,也出现了广义上的署名推定规则,但仍未出现署名推定规则适用上的问题。随着我国开始改革开放,以及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到来,我国有了制定专门法律的国内外动因,1990 年著作权法应运而生,至此我国便正式拥有了署名推定规则的直接规定。此时因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等不但促使作品逐渐信息化、作品类型愈发多样,而且使得作品传播发生了质变、传播速度急剧提升,同时也使得对作品的复制和翻版变得十分容易,侵权纠纷开始逐渐增多。此时,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推定规则

23、只能通过作品上的署名推定作者的身份,而不能直接推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或存在,使得署名者还必须再举证证明其享有著作权。也正是因为作品传播技术的高速发展,署名者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的实际操作逐渐变得复杂,举证难度加大,维权的成本高昂,司法实践中迫切需求能够快速且有效地确定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方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2 年便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11 吴汉东.中国区域著作权制度比较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1998(4):113-127.0642022年第11期(法释 200231 号),将作品署名推定的结果指向了著作权或相关权益的权利人,即通过作品上的署名直接推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这适当减轻了署名者

24、的举证责任,对于处理相关作品著作权纠纷显得尤为重要。2020 年著作权法中署名推定规则的修订是希望进一步解决署名者的举证难题,发挥署名推定规则的最大效益。当下,由于自媒体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作品传播变得愈发大众化、个性化和及时化。这些新的发展变化,除了让作品复制与传播更加便捷、迅速之外,还使得作品类型和名称标注的方式变得多样,诸如网页水印、视频标注等全新的署名方式层出不穷,其是否能被认为是作品上的署名便成了一个难题,影响着署名推定规则的适用,也阻碍着署名推定规则效益的发挥。(三)不同利弊权衡的取舍影响了认定的模式当下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作品形式变得多样,传统的署名方式已经难以满足现实需求,诸

25、如网页的电子标注、视频水印标注等新兴的名称标注形式变得常见,不少法院对其可被认定为署名给予了肯定的回答,使得相关作品能够适用署名推定规则。正如在“美景图片公司与亿童文化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中,审理该案件的武汉中院便认为原告提供的网络数据、记载作品数据的光盘以及第三方开具的创作说明等证据,起到了署名的作用,能够适用署名推定规则。12又如,在“微播视界公司与百度在线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便根据公众基本认知、行业习惯以及作品的形式等,开放性地将短视频上传时自动出现的“(视频制作者)”等水印标注视为短视频作品的署名。13再如,在“君臣公司与腾讯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中,先后两审

26、的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和厦门中院都表达了应当积极开放认定署名的态度,其认为理应结合作品属性、形式以及相关行业习惯等综合认定,不应当局限于在作品有形载体上签署姓名的形式。14不难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许多持有积极开放态度认定署名的实例,且这种积极开放认定署名的态度逐渐占多数。总体而言,如此积极开放认定署名契合当下各类作品行业发展,特别有助于电子虚拟类作品相关行业的发展。这是因为这些作品逐渐电子信息化和虚拟数字化,其不但和传统作品一样,具有著作权客体非物质性的特点,相关著作权自动取得和保护不易被公众所知晓,而且还具有其自身独特的作品载体虚拟化、相关数据易复制和易修改等特点,更难以去证明和认定署名。

27、而法律规范又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难以提前预见现实中不断出现的新类型署名,也不会轻易将新类型署名明确纳入规范之中。因此,积极开放地认定署名,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举证成本,维护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这类作品的署名纠纷,促进相关行业良性发展。尽管应该看到积极开放的认定模式有诸多利好之处,还应该看到积极开放的认定模式会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作者署名形式的多样化,提升认定署名的难度,造成署名认定的错误率上升。由于著作权本身具有客体非物质性特点,作品创作本身具有隐蔽性,而我国著作权又是以自动取得并保护为原则,使得作品及其相关权属关系不易被公众知晓。此外,当下发展迅猛的电子虚拟类作品,还因为作品载体的电子信息化和

28、虚拟数字化,容易被复制或修改,署名行为的可操作程度高,导致认定各类署名是否为作者的署名变得困难重重。若持有积极开放的态度去认定署名,在某种程度上会促使各类作品不会过多顾及署名形式和规范,较为自由地进行标注。这对审理相关案件的法院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其面对不断出现的新类型署名,在有限的时间内作出合理且准确的判断,这无疑会大大增加认定的难度。面对高难度的认定判断,纵使署名推定规则存在反证程序,作品上署名的认定错误率也还是难免会有所上升,带来一定的不利后果。与此同时,也有一些法院因署名的认定和识别关乎署名推定规则的适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而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保守谨慎的态度对署名进行认定。尽管

29、当下网页的电子标注、视频水印标注等新兴的名称标注形式变得常见,但其一般也不轻易将这些名称标注看作是署名。正如在“汉华易美公司与步步高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12 参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13 参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14 参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14532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民终4823号民事判决书。出版法苑065中,审理该案的湖南高院认为,电子图片本身即为一种电子化的虚拟数据,容易被复制或修改,添加或除去水印等标注也并非难事,考虑当下相关

30、保护力度不足和管理不够规范的大背景,不能简单、片面地将加盖的水印等视为署名,更不能轻易适用署名推定规则,而应当对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后再谨慎决定。15再如,北京高院颁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明确指出,要综合考虑作品的性质、类型、表现形式,以及相关行业的习惯和公众的认知习惯等因素,来认定作品上的名称标注是否为作者的署名,同样有持保守谨慎态度认定署名之意。16不难看出,尽管持保守谨慎态度认定署名的法院较少,但法院级别普遍较高,整体上更具有权威性。其持保守谨慎态度,并不是否定或遏制名称标注形式的发展,而是希望新兴的名称标注形式以及相关作品行业的发展更加规范,保护更加有力。因此,保守谨慎地认定署名

31、,会间接促使相关保护力度的提升,也会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更加规范。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保守谨慎的认定模式,会加大作品上署名的证明难度,并未减轻甚至可能会加重主张适用署名推定规则一方的举证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甚至会与署名推定规则的制定初衷相背离。正如在“瑞丰盛传公司与米乐迪娱乐城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和“瑞丰盛传公司与海上明珠大酒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一审审理两案的福州中院认为在作品底稿、原件以及合法出版物上的署名才可能被认定为署名,从而适用署名推定规则,至于单方面的声明、未出版的作品光盘以及境外网站资料等均不能用作认定署名。尽管二审审理两案的福建高院以作品著作权有待查明等理由撤销了上述一审判决,但仍未认

32、可上述被排除在认定署名之外的证据。17两个案件的一审与二审均偏向保守谨慎的态度,不轻易认定署名,这使得那些并未在作品底稿、原件或是合法出版物上署名的作品难以适用署名推定规则。从本质上来说,署名推定规则制定就是要在保障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减轻署名一方的举证责任,解决其举证难、成本高的问题,提升司法效率,节约社会成本。若像上述那般保守谨慎地认定署名,虽然可能保障了公平正义,但却并未减轻甚至加重了主张适用署名推定规则一方的举证责任,甚至出现多次审理仍无定论的局面,有碍司法效率的提升。综上所述,不同的署名认定模式会带来不同的利弊影响,各法院在认定这些署名时对相关利弊影响的权衡取舍,便会影响其署名认定的态

33、度,增添了署名认定结果的不确定因素,给署名推定规则的适用带来难题。三、我国署名推定规则适用问题的应对策略鉴于署名认定给署名推定规则适用带来的难题,有必要从署名认定标准不明和署名认定模式不一的问题出发,结合作品署名功能的扩充、作品传播技术的发展以及不同利弊权衡的取舍等形成机理,有针对性地探索作品署名认定的统一化路径,提出较为统一明确的署名认定标准,倾向效益更多的署名认定模式,以解决当下我国作品上署名认定的困境,促进署名推定规则的高效适用。(一)应当秉持统一明确的署名认定标准新署名推定规则的诞生,使得作品署名不但可以推导署名主体身份,而且可以揭示权利的存在,具有十分重要的权利标识作用,被赋予了不同

34、寻常的法律意义。不能随意将在作品上存有的名称标注看作是作品的署名,这种署名理论上应当是满足著作权法相关要求的作者的署名,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进行实际认定和识别却缺乏较为直观和统一的标准。因此,探索较为统一且明确的署名认定标准便是解决署名推定规则适用问题的对策之一。解析作品署名不难发现,作品上的署名应当是作者签署的姓名或名称,但如何辨别是否为作者的署名、签署哪种名称算得上署名、究竟以哪种方式算得上签署等一连串的实际操作问题便接踵而至。事实上,在作品上署名的行为有着悠久的历史,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可以说该行为便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尽管从根本上说,是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该行为,但具体来说

35、作品署名行为的诞生有三个前提条件。其中最重要的前提条件便是语言文字的发明和使用。15 参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终343号民事裁定书。16 杨柏勇,等.著作权法原理解读与审判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476.17 参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2682号民事裁定书和(2019)闽01民初2710号民事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863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闽民终1358号民事裁定书。0662022年第11期从唯物主义的视角来看,语言文字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各个人类群体在长期生产劳动过程中逐渐发展形成的。以我国为例

36、,我国古人最早便是以结绳、契刻等方式记录事件和表达意图,到了新石器时期便出现了类似于绘画的古汉字,并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语言文字愈发精练化和抽象化,逐渐形成了如今的汉字。可以说,如果没有语言文字的发明使用,不但不会出现作品署名行为,而且连作为署名载体的作品也会大受影响。作品署名行为诞生的另外两个前提条件分别是作品标记意识的产生和姓名、名称的产生使用。作品标记意识的产生,我国最早可追溯到新石器时期,那时候的陶器作品上已经出现了契刻的符号。尽管这种符号并不一定是作品上的署名,但至少说明人们已经有了在作品上做标记的意识和行为。而姓名或名称的产生使用,我国最早可追溯到氏族社会时期,“姓”与“氏”先

37、后诞生,从区别明显到逐渐趋同,直至所指相同。我国的姓氏繁多,既有“秦”“赵”和“东方”等以属地、方位为姓氏的,又有“龙”“石”和“司马”等以图腾或职务为姓氏的,而西方国家的姓氏多来源于自然地理、动植物名称等。事实上,上述的作品标记意识和姓名、名称的产生使用分别是“署”和“名”两个方面的必要前提,两者的出现必定都不晚于作品上署名行为的出现,整体上均推动了署名行为的诞生和发展。18可见,我国自古以来便有着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行为传统。纵使作品上可能会出现鉴赏者题跋落款,其一般也会契合作品本身的形式和布局,较为容易分辨,不会与作者署名相混淆。此外,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无论是第十二条的署名推定规则,还是第

38、十条的署名权相关规定以及第十一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等一些与作品署名相关的条款,均将作品上的署名与作者相互联结,相互对应起来。尽管司法实践中存在有关版权标志“”后的名称标注形式,但一般不会将其与作者署名相对应。综上所述,对于如何分辨作者署名的问题,因为我国长期存在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文化传统,且相关法律规范中均将作品署名的相关权益与作者相联系,在作品上署名的权益由作者专享。纵使可能其他主体在作品上标注名称,但基本都会以特别的方式注明,难以与作者的署名相混淆。因此,该问题在我国并未带来多少实际操作的困难。而签署哪种名称的问题,正如上述所言,从古至今,我国作者一般会签署自己的

39、姓名,特殊情况下也会签署自己的名号或是笔名等,近些年来也会出现签署自己网名的情况。从司法实践经验来看,无论是签署作者的真实姓名,还是签署作者的其他名称,只要能够有证据证明指向作者,例如提交作品出版协议或者作品的电子上传数据等,便可以被认定是作者的署名。至于签署方式的问题则相对复杂,因为随着作品类型的不断丰富,署名形式不但在客观上不断发生着改变,而且受不同主体主观判断的影响较大,较难形成直观的判断标准。因此,作品上署名的认定标准可以统一明确为,存在于作品上且能够有证据证明指向作者的姓名或名称标注。其中,“存在于作品上”需要结合作品形式进行具体判断,只要有事实上的存在即可。而“能够有证据证明指向作

40、者”则需要标注的姓名或名称与作者存在唯一对应关系,无论标注的是作者姓名,还是笔名等其他名称,只要能够证明,均可予以认定。此外,对标注形式可不作出限制,给予认定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时做好署名推定规则中反证规则的运用,尽力避免认定错误,最大程度发挥署名推定规则的作用。(二)适宜采取积极开放的署名认定模式不同的署名认定模式并无对错之分,却带来了不同的利弊影响。为解决署名推定规则的适用,需要对不同的署名认定模式进行效益分析,探索出具有更多效益的认定模式,提出认定模式的选择建议。面对当下新兴的作品形式和名称标注形式,似乎已经不能按照传统认定署名的方式去认定。若采取积极开放的态度,将其视作可适用于署

41、名推定规则的署名,会有助于当下新类型作品尤其是电子虚拟类作品的发展,但同时也会提升认定署名的难度,客观上带来署名认定错误率上升的弊害。而若采取保守谨慎的态度对其进行认定和识别,则有助于相关行业发展更加规范,相关保护力度更大,但同时会加大证明的难度,提升主张方的证明责任,从一定程度上看,这与署名推定规则制定的目的相背离。可见,不同的认定模式各有缘由和利弊影响,两种认定模式本质上均无不可,但为建立统一的署名认定标准,需要在利益18 邬跃.署名权异化的法律规制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14.出版法苑067兼顾的基础上作出一定的取舍,寻求具有更高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的答案。从理论上来说,署名的认定是署名

42、推定规则的基础前提,是决定署名推定规则能否适用的关键所在,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和作用。在实践中,作者一般在自己的作品上或写或印,常以“著”等形式进行署名,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诸如网页的电子标注、视频水印标注等新兴的名称标注,其是否能算署名、怎样才算是署名等一系列问题似乎都未形成统一的答案,所以才会出现“积极开放地认定署名”和“保守谨慎地认定署名”等不同的认定模式。若采取积极开放的认定模式,是更为契合当下各类作品行业发展的,特别是对于电子虚拟类作品行业,因为这样会大大降低证明署名的成本,减少相关纠纷对行业发展带来的阻碍。然而同时这样会加大认定署名的难度,也难免造成署名认定的错误率上

43、升,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效果。而若采取保守谨慎的认定模式,会有利于规范署名形式,促进相关行业更为有序地发展。但这样也会加大署名的证明难度,提升主张方的证明责任,从某种程度上看,这与署名推定规则的制定目的是相背离的。不难看出,无论是哪种认定模式,都是利弊共存的,而且似乎选择其中哪种认定模式都是符合要求且利弊影响相当的。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因为若采取保守谨慎的认定模式,虽然能够带来促进署名形式和相关行业规范化的积极影响,但会从根本上违背署名推定规则的制定初衷,让这个为了解决证明署名难题的规则失去实际意义,更何况其所带来的积极影响也并非必然,起到的促进作用较为有限。因此,若采取保守谨慎的认定模式,实

44、则是弊大于利。而若采取积极开放的认定模式,无疑会降低证明署名的成本,减少署名纠纷对相关行业的不利影响,与署名推定规则的制定初衷相契合,有利于相关行业尤其是一些新兴行业的发展。尽管客观上大概率会造成署名认定的错误率上升,增加认定主体的工作难度,但这可以通过提升认定主体的素质能力等方式予以减轻,总体上是可以接受的。可以说,对于署名的认定,无论是坚持积极开放的认定模式,还是坚持保守谨慎的认定模式,本质并无矛盾冲突可言,然而在利弊权衡时,选择积极开放的认定模式,实际上是利大于弊的,相反选择保守谨慎的认定模式,则是弊大于利的。因此,在对作品上的署名进行认定时,偏向积极开放的认定模式,更为合理和妥当。实际

45、上,这两种认定模式也并非绝对。坚持积极开放认定模式的法院,并不会片面、简单地将加盖水印等新兴的名称标注认定为是署名,也需要通过作品的性质、类型、表现形式及行业习惯等一系列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会草率地适用署名推定规则。而坚持保守谨慎认定模式的法院也并未认为,诸如网页证据、视频标注等新兴的名称标注方式不会是署名,不能适用署名推定规则。换言之,相关法院可能只是在某一具体案例中,此类标注方式并没有与署名形成稳定的对应联系,明显存在着其他可能性,因此采取了保守谨慎的认定模式,而并非直接否定新兴的名称标注方式本身。因此,虽然在司法实践中,看似存在认定署名模式上的差异,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矛盾冲突,只是因为具体案例中情形的不同,而采取的具体模式有所差异,并不代表长期立场或态度,也并不否认另一方的基本看法。综上所述,采取积极开放的署名认定模式,能够带来更多、更为长远的效益,在适用署名推定规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倾向积极开发的态度去认定署名,更为合理,也更利于充分展现署名推定规则的效果。(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品牌综合 > 临存文档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