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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指导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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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指导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资料仅供参考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指导: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第十六章 税务行政法制一、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以上税务机关。税务所能够实施罚款在 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1.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部门设定形式限定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律无国务院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除外国家税务总局规章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经营活动中违法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限额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限额10000元。现行执行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四种:(1)罚款。(2)没收非法所

2、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2.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2)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3.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1)听证范围:对公民作出 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2)当事人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3)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

3、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4.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而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能够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能够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税务行政复议 1.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 中国行政复议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其行政复议决

4、定不服,可提出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申请人也能够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纳税人和其它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2.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应自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之内,书面或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3. 复议与诉讼的次序问题 对于除复议前置的行政案件外,当事人能够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程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 4.税务行政复议前置 税务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必经行政复议才可提

5、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的行为。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5.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三、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 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复议前置。 税务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 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诉讼时限:当事人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税务机关原因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在不得超过2年的整体时间段中,在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的15日内。转载请注明: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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