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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宗教中国化及其法律规范体系研究_邹阳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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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治理我国宗教中国化及其法律规范体系研究*邹阳阳【内容提要】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开展宗教治理工作的历史经验总结。当下,党和国家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手段应对宗教领域的突出问题,在“制度赋能模式”下不断构建和完善相关立法,创造出了以多层级协调、多领域覆盖和多机制并举为基本特点的我国宗教中国化法律规范体系。未来,我们要进一步通过立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规范化机制建设,消除宗教极端主义干扰,为我国宗教中国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关 键 词】我国宗教中国化法律规范体系中华文化宗教信仰自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者简介】邹阳阳,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华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

2、究生。一、引言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的基本前提,也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确保该项政策“最大限度团结信教群众”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发生偏移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内外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习近平总书记着眼于新形势下应对宗教领域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对党的宗教理论、方针、政策作出了一系列创新性论述,着重提出“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的新时代宗教工作战略举措。2021 年 12 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总结党的宗教治理实践经验,将17*本文系新疆社科基金项目“反恐和去极端化国际对比研究”(19BFX052)的阶段性成果。*“必须坚

3、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纳入九个“必须”组成的宗教工作新理念新举措体系之中,并强调了“深入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积极引导和支持我国宗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增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的任务目标。为此,我们要不断深化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研究,积极探索我国宗教中国化的内在规律与关键机制,切实增强相关工作的科学性、导引性和有效性;同时还要全面深刻认识依法治国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意义,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领域的各类矛盾,将我国宗教中国化的任务统筹到“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和“着力把社会主义核

4、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的治理命题上来,健全宗教工作体制机制,推动宗教健康发展体系与宗教信仰自由制度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我国宗教中国化是指“宗教自觉融汇中华文化、主动适应我国社会发展,与时代一道进步,形成中国宗教特色”,其实质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宗教通过激发变革潜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在经义、组织、活动等层面上进行的自我蜕变更新。推动我国宗教中国化可以减少宗教因携带冲突性因子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肌体上产生裂解效应的风险,使其成为中国时代发展的见证者、参与者和创造者。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传播、弘扬热爱祖国、敢于担当、守望相助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理念

5、,引导宗教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同向而行。比如抗日战争时期,由西工委拟定并经中央书记处批准的 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指出,“尊重回族人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发扬回教的美德,提倡抗日回教保护清真寺”“必须重视回教并把回教变成团结回族抗日的旗帜”,这类政策加速了宗教在中国社会环境下的适应性转型进程,为我国宗教寻找属于自己的时代价值坐标指明了正确方向。党中央提炼总结以往宗教事务工作的重大历史经验,提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新时代宗教治理理念,我们要深刻把握其中蕴含的实践逻辑,并以之为线索揭示和明确深入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现实基础。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并不是要强行篡改和摆

6、布宗教,或剥夺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而是要在支持各宗教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的基础上,立足于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相一致这一基本事实,通过教育引导的方式消除以教义教规为核心的宗教文化与世俗潮流之间的紧张关系,对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因行为模式不同而相互分化、分离、对立、对抗的风险加以管控,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公民无论选择信仰哪一种宗教,都能避免陷入被从自己的政治文化母体上撕裂下来的痛苦。三十多年来,宗教极27科学与无神论2023 年第 2 期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人民日报2021 年 12 月 5 日。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

7、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 ,人民日报2016 年 4 月 24 日。中共中央印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 ,人民日报2018 年 5 月 8 日。王作安: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 ,中国宗教2016 第 2 期。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 ,共产党人1940 年第 5 期。端主义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再度翻涌,唤醒并振奋了宗教领域的保守主义力量,导致一些地区的宗教组织和宗教习俗发生观念结构变化,呈现出自我封闭、固守教条、抵触世俗、盲目效仿国外建制等不良趋势。而与此同时,西方反华势力趁机加紧实施西化分化中国的战略图谋,从所谓关注少数群体权利的角度恶意渲染宗教身份

8、观念,使我国宗教中国化的历史进程面临前所未有的阻力与挑战。这种情况之下,我们要对西方所谓“普世价值观”圈套保持清醒头脑,坚定不移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反对西方破坏者、搅局者借宗教信仰自由之名干扰我国宗教中国化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宗教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其实践过程总是处于特定国家与宗教的互动之中。国家的战略安排确立宗教治理的目标和方向,而宗教本身的属性也制约或促进着宗教治理的过程与效果。从选择进化论的视角来看,宗教在当代中国存在的应然状态只能是以“中国化”为基本内容的规律性运动,这种应然状态客观地规定了宗教对治理的实际需求。支持我国宗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向中国化方向发展,实

9、现了治理主体目标与治理对象需求的统一,是中国共产党科学执政理念在宗教政策领域的具体展现。二、制度赋能模式:深入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现代化模式宗教中国化标记了宗教在当代中国的发展历程,也见证了其自身模式的运行与变迁。我国社会经济条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在不同历史阶段有差异,故而宗教中国化的模式也历时性地呈现出不同特点。通过对宗教中国化的历史考察与分析,大体可归纳出两种比较典型的模式:一种是以非规范化社会生活为基础的自然演化模式,另一种是以国家公共立法为主要支撑的制度赋能模式。自然演化模式是一种没有明确目标设定,主要依靠社会实践主体在特定政治与文化影响下产生的自发行为来实现宗教中国化的模

10、式。早在宗教管理立法得到体系化建构及充分落实之前,宗教中国化就已经在自然演化模式之下悄然发生了。比如,1950 年由爱国基督教人士吴耀宗先生带头起草,40 位基督教领袖共同签署的 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即 三自宣言)问世,该文件表明中国基督徒拥护新中国的政治立场,且基督教要在最短期内完成自治、自养、自传的任务。截至 1954 年,在这份宣言上签名的基督徒共达 417389 人,约占当时全国基督徒人数的三分之二。自然演变模式作为一种无制度干预的模式,直观地展现了宗教“亲本土”和“趋时代”的双重属性,有关它的大量史实不仅拓展了现代跨文化交流研究的视野,而且有力批驳了宗教极端主义、宗教

11、保守主义、原教旨主义等保守势力所鼓吹宣扬的僵化宗教思想,为新时代37我国宗教中国化及其法律规范体系研究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坚持三自爱国运动精神专访中国基督教全国两会曹圣洁牧师 ,中国宗教2019 年第 10 期。加强马克思主义“五观”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文化自信,提供了极为丰富生动的素材。制度赋能模式是指在即定政策目标的指引下,构建并实施以信仰自由保护和宗教事务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通过制度运行所产生的协调一致的力量推动宗教中国化发展的模式。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也是现代国家进行社会治理的有力手段。最近三十年,全球很多国家在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斗争中逐渐认识到宗教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

12、重大意义,并积极以立法的方式确立宗教的文化转化原则和相关制度。比如,2021 年法国穆斯林信仰委员会在马克龙总统敦促下出台了以促进“伊斯兰教法国化”为主旨的 伊斯兰教原则宪章,该宪章规定了伊斯兰教在法国的“出场”方式,即“穆斯林信仰原则与共和国原则完全兼容”和“法律高于宗教教义”,并指明伊斯兰教支持信仰自由和公民平等、反对宗教政治化和宗教极端主义,神职人员的责任是引导信众从经文中鉴选适合于法国社会的内容,教徒作为个体有权形成自己对教义的认识。此外,该宪章还直接对某些伊斯兰教义做出了以本国价值观为导向的解读,例如其第四条提到“男女平等是一项基本原则,古兰经对此有言:人源于同一原初本质或灵魂”。又

13、比如,2011 年哈萨克斯坦议会颁布的 宗教活动与宗教组织法是一部具有强烈文化引导意图的宗教管理立法,其序言开诚布公地对与本国传统联系密切的宗教表达了青睐,指出本法的基础之一是“承认伊斯兰哈乃斐教派和东正教在民族文化和精神生活发展中的历史作用,尊重融合了哈萨克斯坦民族精神遗产的其他宗教”。这部法律通过详细规定政教分离原则具体内涵和设立宗教组织的批准、分级、鉴定等管理制度,提高了哈萨克斯坦宗教事务部门引导宗教与本国文化相结合的工作效度。由于善治以良法为前提,制度赋能模式作为一种体现了治理进取态度的模式必然对相关立法的科学性提出较高要求,在这一模式下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须培养一支精通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14、、熟悉宗教工作、善于做信教群众工作的党政干部队伍,确保我国宗教中国化立法能获得高质量宗教治理专业人才基础的支撑。相比于自然演变模式,制度赋能模式具有独特优势。国家开展社会治理工作离不开相应的法律制度,制度赋能模式有利于将引导我国宗教中国化的规则、机制、方法以制度的形态稳定下来,使我国宗教中国化的历史进程更加鲜明地体现国家文化治理总体战略,克服其在自然演进模式下因完全依赖宗教内外部的自发交流而表现出的脆弱性和低效性。另外,制度赋能模式有利于唤醒集体自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主权者对民族精神予以发掘、确证的结果,具有引导国民体认民族历史活动背后之精神本相的功能。制度赋能模式把原本处于潜默状态的宗教中

15、国化历史动向纳入社会整体自我意识的范畴,为广大人民群众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拓展了主观层面的自由空间。新时代深入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须提高相关工作的现代47科学与无神论2023 年第 2 期Charte des principes pour lIslam de France,https:/ content/uploads/2021/01/Charte des principes pour l%E2%80%99Islam de France.pdf,2023 年 2 月 28 日。,https:/adilet.zan.kz/rus/docs/Z1100000483,2023 年2 月 28 日。化、

16、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制度规范建设,运用法治的力量确保我国宗教在中国化的道路上不偏航、不失速。三、我国宗教中国化法律规范体系的构成与特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进入新时代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被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体系,党和国家比以往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手段应对宗教领域的突出问题,目前我国宗教中国化法律规范体系已基本形成,代表性立法如下表所示。序号法律渊源与我国宗教中国化相关的立法及其内容1宪法宪法。第三十四条

17、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2法律刑法(1979、1991、1999、2001、2002、2005、2006、2009、2011、2015、2017、2

18、020),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2001),教育法(1995、2009、2015),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2013、2016、2018),公务员法(2005、2018),反恐怖主义法(2015,2018),国家安全法(2015),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2017),民法典(2020)等。这些法律中与我国宗教中国化相关的规定涵盖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职权、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关系、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防控、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活动的管理、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的民事法律地位等内容。3行政法规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2011、2013

19、、2016),出版管理条例(2001、2011、2014、201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2010、2016),宗教事务条例(2004、2017)。各项行政法规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等方面作出有利于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和强化宗教管理的规定。57我国宗教中国化及其法律规范体系研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 ,人民日报2014 年 4 月 24 日。续表序号法律渊源与我国宗教中国化相关的立法及其内容4部门规章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事务局,2000、2010),宗教活动场

20、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2005),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家宗教事务局,2006),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2007),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2010),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2010),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2012),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2012),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2015),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2019),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外交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

21、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民用航空局,2020),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2021),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2021),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2021)。这些部门规章主要针对具体问题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了细化。5地方法律法规我国宗教中国化现行地方法律法规数量比较多,主要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依据 宪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 宗教事务条例,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规定、办法,如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1997),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2002、20

22、09、2019),果洛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2010)等,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 35部,设区的市立法 12 部,自治州立法 8 部。另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是我国目前唯一一部去极端化领域的专门性立法,主要针对宗教极端主义治理工作中较为具体的问题制定了规范。6国际条约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大会,1948 年中国加入)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联合国大会,1983 年中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2001 年中国加入)。与宗教中国化相关的内容主要为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本身是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载体,我国宗教中国化的过程不可能

23、脱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因而宗教中国化立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一个具体呈现,必须遵循坚持党的领导、立法为民、问题导向、统筹推进等重要法治原则。对我国宗教中国化法律规范体系进行梳理,可发现以下基本特点。第一,多层级协调,纵向贯穿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既要遵循普遍性指导原则,也要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情况,因教因地制宜,进行分类指导,实行精准施策。这一客观要求反映到立法工作上,就是要在宪法基础上67科学与无神论2023 年第 2 期王作安:引领宗教中国化进程行稳致远 ,中国民族报 2019 年 3 月 26 日。形成以中央立法为统领和主轴、以地方立法为依托和补充的多层级宗

24、教中国化法律规范体系。目前,中央相关立法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与直属机构、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这些立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我国宗教中国化的基本制度框架;地方立法则根据本地宗教成分、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以及面临的宗教中国化主要问题,对中央立法予以地方性转化和经验补充,形成了符合地方实际、解决地方问题、体现地方特色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自治条例。比如,“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 中的一个多次出现且居于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制度核心的重要概念,对它的认识直接关系到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也关系到法律对宗教发挥引导作用的基本方向。但是

25、由于宗教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立法工作很难在统筹全国宗教事务的基础上为“正常的宗教活动”注入具有较高实践意义的规范性内涵,也很难以列举的方式大致勾画出其概念外延。为更好地指导宗教治理实践,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 总结本地方经验,明确将“无历史传承的大型宗教活动”和“虽有历史传承但长期未开展活动的大型宗教活动”排除在“正常的宗教活动”之外,在一定程度上对如何判定宗教活动正常与否的问题作出了回答。中央与地方共同参与宗教中国化法律规范体系建设的实践,是现行立法体制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具体体现,突出了我国一元多层立法体制兼顾统一性与灵活性的法治优势。第二,多领域融合,横向覆盖公法部门和私法部门。宗教

26、与外部世界在多种维度上存在联系,因为“真正的宗教存在”是生活于交错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的人(信徒),以及由人结成的组织(宗教团体)。引导宗教向中国化的方向发展必须充分考虑到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的复合性和立体性,构建起综合施策的工作思路,从政治、经济、文化、行政管理等多个领域并行入手调节与规范社会关系,为宗教中国化创造足以形成合力的总体制度结构。因而,我国宗教中国化立法是一个有赖于多个法律部门的资源集成与功能协同的跨领域法律系统:(1)宗教与政治的关系是宗教发展过程中需要处理好的最重要的一对关系,宪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 等宪法性法律文件以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为指导,树立起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为宗教坚

27、持中国化方向奠定了政教分离的宪法基础;(2)宗教发展受宗教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影响,民法典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立法,其有关民事主体的规定赋予了宗教组织和宗教场所非营利法人的独立地位,从源头上解决了教职人员个人财产与宗教组织、宗教场所财产混同的问题,使宗教过分商业化的不良趋势得到抑制,同时也激发了宗教组织通过从事民事活动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3)宗教事务管理离不开国家行政权力的积极介入和规范行使,以 宗教事务条例 为代表的行政法律法规对宗教事务管理的主体、对象、内容、任务目标、行为手段等事项均加以规定,运用实体与程序双重制度保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各种类型的宗教管理活动符合法治政

28、府建设目标,较好地实现了宗教信仰自由与宗教活动、宗教组织规范有序的统一。77我国宗教中国化及其法律规范体系研究段德智:宗教学,人民出版社,2010 年,第 202 页。冯玉军:民法典 的颁布实施与宗教法治 ,中国民族报 2020 年 6 月 23 日。第三,多机制并举,深向涵摄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现行立法,国家和政府须承担依法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公共责任。对于各宗教主体,现行立法一方面注重运用义务和责任机制予以约束、预防和惩戒;另一方面也注重运用权利机制予以保护、引导和激励。刑法 反恐怖主义法 新疆维吾

29、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了前一方面;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等则主要体现了后一方面。宗教事务条例 以及各地方宗教事务专门立法对两个方面都有突出体现,并且常常使权利和义务相互寓于对方,比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十六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四、沿着我国宗教中国化道路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为原则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我国宗教中国化法律规范体系规模较大,而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整个体系的基本原则,必须切实抓好立法质量这个“牛鼻子”,为宗教

30、治理法治化构筑坚实的良法基础。宗教(组织、规范、教义)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行为规则、道德学说,但其独立性是相对的,即独立但不闭合、不自足,常常会发生以文化渗入为主要过程的外部适应性变化,这是宗教中国化的自然逻辑基础。不过宗教的上述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市场环境”下的“供求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从发生条件方面对个体意志与行为自由提出较高要求。现实中,一定数量的信教群众构成了宗教存续发展的社会基础,外部文化对宗教的渗入和宗教对外部文化的吸收,主要表现为宗教在宗教信仰自由环境下为维持教众规模,优化社会风评、争取文化承认而进行的以社会成员生活需求为导向的自我修正,这种修正不仅历时性地发生、由表及里地深

31、入,而且有时会因多个宗教间的竞争而不断加码提速,从而使宗教更彻底地与外部形成文化榫合的关系。另外,宗教信仰自由本身就属于宗教中国化的目标之一。传统时代的中国与古印度、古阿拉伯、中世纪欧洲等文明体相比,最突出的特点便是世俗价值始终是政治文化的主流价值,与世俗政治具有高度同构性的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国传统社会政教关系的框架下不仅得到国家的高度认可,而且成为民间习焉不察的通义。福山认为,“在中国,宗教并不反映社会和文化的共识”“中国没有基于宗教的法治的历史基础中国人心目中的法律主要是制定法(positive law)”。因此,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切实保护公民依个人意

32、愿自主选择和自主出入的法律权利与自由,使宗教在客观机制的驱动下激发并长久地保持沿中国化方向演进的内生动力。87科学与无神论2023 年第 2 期 美 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毛俊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 年,第 276 页。宪法 第三十六条、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十一条和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至第五条确立了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内的任何主体都不得在信仰问题上对公民予以强制或歧视,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及其实施细则严格约束在华外国人的宗教行为,规定外国人不得

33、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教职人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本着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原则,将去极端化工作纳入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组织的法定职责,同时将干涉他人信仰自由列入极端化行为目录。政教分离是宗教信仰自由的题中应有之意,教育法 第八条和 民办教育促进法 都规定国家实行教育(民办学校)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除了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义务,我国作为缔约国还负有履行加入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相关义务。(1)世界人权宣言 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

34、教自由的权利,另有几条分别在普遍性权利和特殊性权利的层面上作出不应根据宗教对人加以区别的规定;(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和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也有类似规定,前者第二十条还特别指出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3)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将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宗教团体视为“灭绝种族”,禁止对任何宗教团体的成员实施杀害、身体和精神伤害、绝育等行为。对于上述国际义务,我国一向高标准予以履行,以新疆地区为例,当地不仅充分给予信教群众从事正常宗教活动的自由,而且重视教职人员培养,积极改善宗教场所条件,翻译出版了中文、维吾尔文、哈萨

35、克文、柯尔克孜文等多种文字的 古兰经 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 等宗教经典书籍,并将教职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此等举措堪为全世界尊重公民信仰自由的模范和标杆。宗教的中国化与“去中国化”是一对统一于宗教变化运动之中的相反趋向,一方力量衰减往往成为另一方力量壮大的原因或契机。当代极端势力为达到制造民族间分歧与隔阂,肢解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目的,以歪曲宗教教义和民间习俗为手段破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大肆鼓吹宗教的民族属性或民族的宗教属性、强行干涉公民世俗生活,使局部地区发生了宗教“去中国化”现象。从矛盾双方互为消长的意义上说,推进宗教中国化必须对宗教发展进程中的诸多影响因素加以管控,围绕着维护宗教信仰自由这一中

36、心任务严格防范和严厉打击宗教极端主义,最大限度地减少宗教中国化面临的意识形态羁绊与阻力。我国反极端主义立法目前总体上还处于一种不够完善的状态:国家层面的反极端主义立法主要表现为分散式立法,相关规定零碎地分布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及宗教事务条例等几部法律法规之中,缺乏能就反极端主义的原则主旨、方向目标、责任主体、方式手段、重点领域进行系统表达的集中式立法。地方除了新疆 2017 年出台了一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之外,其他有相关立法权的行政区域在反极端主义集中立法方面均是一片空白。为解97我国宗教中国化及其法律规范体系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

37、办公室:新疆的人口发展 ,人民日报 2021 年 9 月 27 日。决这一问题,我国应当尽快完善“去极端化”工作领域的顶层设计,制定“去极端化”长、短期行动规划,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动用国家立法权创制一部能在全国范围内为极端主义治理提供制度支撑的 反极端主义法,确保宗教信仰自由宪法原则不受任何极端势力的干扰与破坏。五、结语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是基础,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目标和动力。近年来,随着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得到更加全面的贯彻,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不断增强,这种趋势为宗教中国化的制度赋能模式有效运转创造了强大的社会能量。未来深入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要继续把宗教法治宣传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实,通过培育坚定的法律意识、巩固正确的政教关系,进一步促使宗教界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全面从严治教,带头守法遵规,真正生发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到一切实践行动之中的文化领悟与政治自觉。(责任编辑:秋影)08科学与无神论2023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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