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规定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发改委、温州市政园林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的规定,现就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规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规范另有要求的除外),不包括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有特殊要求需检验试验的费用。其费用计入建设工程造价。
二、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费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研究试验费项目列项,其费用由建设单位与检测单位根据工程质量检测的内容和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施工组织措施费项目列项。检验试验费的内容及费率详见附表。
四、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工程招投标中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用的计取。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得以低于本费率的下限竞价。其他有关计算规定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市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附表:《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用费率》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表:
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用费率
(1)建筑工程检验试验费用费率
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A1-9
检验试验费
人工费+机械费
1.1~1.7
(2)安装工程检验试验费用费率
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C1-9
检验试验费
人工费
0.8~1.3
(3)市政工程检验试验费用费率
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D1-19
检验试验费
人工费+机械费
2.2~3.4
注:市政工程中的安装工程按C1-9规定计算。
(4)仿古建筑工程检验试验费用费率
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E1-9
检验试验费
人工费+机械费
1.0~1.6
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
见证取样检测项目
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包括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标准稠度用水量等);钢筋(含焊件)物理力学性能检测(屈服强度、延伸率、抗拉强度、冷弯);钢筋焊接接头(含机械连接)(抗拉强度、冷弯);细集料常规检测(颗粒级配、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使用海砂地区氯离子含量与贝壳含量);粗集料常规检测(颗粒级配、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压碎指标、针片状含量);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配合比设计、坍落度、表观密度、凝结时间);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轴心抗压及抗折强度、劈裂抗拉);砂浆基本性能试验(配合比设计、稠度、密度、分层度、强度);砌墙砖、砌块小型、砌块、混凝土路面砖强度试验(抗压、抗折);沥青及改性沥青性能检测(沥青及改性沥青针入度、延度、软化点、溶解度、密度与相对密度);沥青混合料性能检测(沥青混合料马歇尔稳定度、试件密度、单轴压缩、弯曲试验、沥青路面芯样马歇尔试验);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性能(钢绞线1%伸长力、整根钢铰线最大力、伸长率、弹性模量、锚夹具硬度、静载锚固性能);防水卷材试验;岩石试验项目(岩石含水率、吸水率、饱水率、密度、单轴抗压强度);简易土工试验(含水率、密度、比重、颗粒分析、击实试验、液塑限);塑料给排水管材、管件(含铝塑、钢塑等各种复合管材)的物理性能检验;通用阀门及散热器的强度、严密性检验;各种管道连接件密封性检验;各种材质风管强度、漏风量检验;电线电缆、插座、开关、漏电断路器、成套灯具的电气性能、机械性能检验等。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农民工
工伤保险费用计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8号)精神,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保障建设市场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价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作为单列项目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招投标报价内,该费用属不可竞争费用,不得进行让利优惠。
二、对杭建市发〔2005〕7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中的“工程项目报价汇总表”(表1-1-1)和“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表1-1-2)作相应修改调整,具体详见附表。
三、规费仍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规定执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规费)×0.114%
农民工工伤保险计算费率今后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四、本通知自2007年7月30日起执行。本通知实施之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以下方式处理:
1、2007年7月1日开始至本通知实施之前已进行工程招投标但未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的工程,由发包人与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前,根据投标文件的报价结合本通知的规定,明确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计取方法并将费用纳入合同价中。
2、2007年7月1日开始至本通知实施之前已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的工程,由发包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根据施工合同和投标文件的报价结合本通知的规定,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和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为依据,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纳入合同总价中。
3、2007年7月1日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照杭政办函〔2007〕148号规定的公式计算,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和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为依据,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纳入合同总价中。
本通知发出后,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示范文本》作相应调整,不再另发通知。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联系。
附件:1、表1-1-1工程项目报价汇总表(修订稿)
2、表1-1-2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修订稿)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表1-1-1 工程项目报价汇总表
建设单位和工程名称:
序号
内容
报价(元)
一
单位工程费合计
1
(单位工程1,如1号楼)
2
(单位工程2)
二
未纳入单位工程费的其他费用[(一)+(二)+(三)+(四)+(五)]
(一)
整体措施项目清单(1+2)
1
组织措施项目清单
2
技术措施项目清单
(二)
整体其他项目清单
(三)
整体措施项目规费[(一)*费率]
(四)
农民工工伤保险{[(一) + 二)+(三)]*费率}
(五)
税金{[(一)+(二)+(三)+(四)]*费率}
总报价[一 + 二 ]
总报价(大写):
注:1、本表适用于(1)有2个及以上单位工程的群体项目的总报价汇总;(2)单位工程发包且有2个及以上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招标项目总报价汇总。本表应在表1-1-2基础上汇总。
2、本表中的整体项目措施清单报价指根据招标人要求和项目特点应从招标项目整体上考虑的措施项目报价。
3、本表中的整体其他项目清单报价指根据招标人要求需按招标项目整体考虑的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4、本表中的规费指整体措施清单项目应计取的规费;
5、本表中的税金指未纳入单位工程费的其他项目清单、整体措施项目清单以及相应规费等费用应计取的税金。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2
表1-1-2 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
建设单位和工程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内 容
报价合计
(元)
(清单号)
(清单号)
(土建工程)
(安装工程)
一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二
措施项目清单(1+2)
1
组织措施项目清单
2
技术措施项目清单
三
其他项目清单
四
规费 [(一+二)*费率]
五
农民工工伤保险[(一 + 二+三+四)*费率]
六
税金[(一 + 二+三+四+五)*费率]
七
总报价(一+二+三+四+五+六)
总报价(大写):
注:本表适用于(1)只有1个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单位工程发包项目的报价汇总;(2)其余招标项目的单位工程报价汇总。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
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波动,对我市的工程建设成本产生较大影响。为推动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8〕16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杭州市实际,现就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和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动态管理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材料价格要素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以及价款结算调整方法。
二、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及价款调整方法按照市建委杭建市〔2008〕44号、市财政局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的规定执行。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应根据政府的价格政策和市场行情,定期测算发布人工价格指数和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以适应建设工程不同主体对工程计价和人工价格结算的需要。
四、相关人工价格名称解释和使用范围
1、人工价格指数:是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在不同时期相对波动趋势和变化幅度的动态指标。该价格指数作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施工合同价约定和合同价款结算动态调整的参考依据。
2、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是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整理并发布的建筑劳务市场价格行情。它是引导建筑劳务市场合同双方合理确定建筑工人(或农民工)劳务工资水平的基础,是建筑业企业合理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调解处理建筑工人劳动工资纠纷的依据,可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各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合理确定各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人工消耗量及人工单价,确保报价中的人工费总体水平符合市场实际水平。
六、发、承包双方签定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价格风险范围、幅度以及价款结算调整方法。人工价格波动的风险承担幅度一般为15%,发、承包双方价款结算时可按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价格指数,当价格涨跌在约定的幅度范围以内,结算人工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涨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以外,人工价格结算可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办理。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实行合同价动态调整的人工费采用价格指数法调整计补价差,具体方法为:
1、人工费价差计算公式
①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上涨超过15%时,人工费价差 = (合同工期内各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15%)×人工费总额 。
②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下跌超过15%时,人工费价差 = (合同工期内各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85%)×人工费总额。
〔注:公式中的“人工费总额”,是指按原合同口径计算的结算造价的人工费(包括合同价及联系单调整部分的人工费),人工费中不包括机上人工。“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是指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人工价格指数〕
2、人工费价差计取相应规费和税金。
3、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人工价格上涨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非承包方原因延长工期而遇人工价格上涨的,延误期间承包方可以顺延计补价差;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
七、根据市场人工价格大福波动的情况,使用现行概算定额和预算定额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其人工费可采用系数法调整。人工费系数由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根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和实际市场人工费情况进行测算后发布,人工费系数法调整的具体计价方法另行发文规定。
八、2007年10月1日之前已竣工或者发文之日前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人工费一律不再调整;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并且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或者发文之日前已签定合同的在建工程,原合同中对人工价格风险承担范围以及价款结算调整方法已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原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本文件规定的方法,及时协商签定补充合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发文之日以后的招投标工程,发包方应根据本文件的精神,按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行明确,并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市场人工价格涨跌风险的承担范围和调整方法予以明确约定。
九、招投标管理部门应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尤其是要强化对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中关于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如无相关条款,应督促招标人增加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及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的调整方法,否则不予备案。
十、本市范围的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本文件规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及价款结算调整方法进行相关合同条款的约定。其他不同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十一、为保障农民工权益,进行人工费补差的工程在结算时应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
十二、本实施意见由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建建发[2008]163号
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
近期,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包括钢材、地方材料、有色金属等)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本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
1、有关专用词解释
市场价: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价:是指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造价信息》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价格;合价:是指施工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采用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
2、人工费调整范围
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
(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
(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
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 A=∑(B÷C-1.15)×C×E 当B≥1.15C时
A=∑(B÷C-0.85)×C×E 当B≤0.85C时
其中 :A为人工费差价合计
B为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市场价或人工信息价
E为一、二、三类定额人工用工量
2、凡符合调整范围的材料,当材料费上涨或者下降之和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3%及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3%时可以抽料补差,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 A=[∑(B-C)×E+F]-0.03G 当[∑(B-C)×E+F]≥0.03G时
A=[∑(B-C)×E+F]+0.03G 当[∑(B-C)×E+F]≤-0.03G时
其中 :A为材料差价合计
B为结算期材料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材料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材料市场价或材料信息价
E为单种规格材料定额用量
F为材料差价合计对应的税金
G为工程合同造价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
4、发承包双方根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上涨、下降幅度的比例作为调价的参考依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5、在2007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竣工或者发文之日前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尤其是要强化对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中关于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督促招标人增加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及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的调整方法,否则不予备案。
三、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建设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人工费用,客观地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和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浙建建〔2004〕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是推进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改革进程,逐步完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的动态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有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有利于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评定合理的人工成本。
本办法是本省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人防工程测算、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依据,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也是计算建设工程人工费用的参考依据。
二、人工市场信息价的发布
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实行省、市两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分级发布。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季测算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的建设人工市场信息价格,并在当地《工程造价信息》和造价信息网上以文本形式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同时于每季第三个月20日前将测算结果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现行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本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的统一测算、发布和使用办法,汇总各市测算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
三、人工市场信息价的组成和测算
人工市场信息价(工日单价)指建筑安装等生产工人在测算期,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单位工作日(8小时工作制)内包括的所有费用,包括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职工月计薪天数调整为21.75天,人工市场信息价(工日单价)换算成月工资后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1.人工市场信息价的组成
(1)工资总额
指建筑安装生产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三部分。
①基本工资,指发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②工资性补贴,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补贴等。
③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2)职工福利费
指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计取。
(3)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
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
(4)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指根据社会保障机构规定,职工个人需支付的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五险。
①养老保险基金
由职工工资中支付的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休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的增长逐步提高,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制定。
②医疗保险基金
由职工工资中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③失业保险基金
由职工工资中支付失业保险费用。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④工伤保险基金
根据《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浙社基[2000]28号),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⑤生育保险基金
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5)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2.人工市场信息价的测算
(1)按建筑工种人工成本数据进行测算
①选定样本工程
根据施工企业报送的建筑工种人工成本测算样本工程,另行增加两组数据:一组数据是指样本工程项目按本省03版定额计算的人工费合计和分别按一、二、三类人工归类统计的人工工日数;另一组数据是指样本工程项目按建筑工程十八类工种统计的实际人工工日单价和每类工种实际用工的工日数。同时必须详细说明建筑工程工种人工单价是否包含了社会基本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当包含口径与定额不同时应作出修正。
②按两种方法分别计算一、二、三类人工的费用
首先按照03版定额计算样本工程一、二、三类人工费,然后按照《18类建筑工种与本省03版定额人工类别对照表》(附表),计算实际支付的一、二、三类人工费。
③设定样本工程的权数,进行数据综合;
④分别计算三类定额人工费与实际人工费的比例系数;
⑤确定每类人工的调整系数,计算一、二、三类人工的市场信息价
(2)按建设工程人工费项目的组成进行验算
工资总额、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由施工企业、劳务公司市场调研测算,社会保险费根据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根据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规定计算。
①根据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测算的结果,获取建筑工程18类工种日工资单价;
②按照《18类建筑工种与本省03版定额人工类别对照表》,把18类建筑工种人工转换成一、二、三类人工;
③按高、中、低工资级别计算一、二、三类人工算术平均价;
④分别设定高、中、低工资级别的权数,计算一、二、三类人工加权平均单价;
⑤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的内容组成规定,人工工种信息不包含社保基金和公积金等费用,因此人工市场信息价需根据当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工种工资基础上,增加计算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费用;
⑥确定人工调整系数
考虑劳务工人作业时间、工作强度、是否携带简易生产工具、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以及定额人工消耗量等因素,综合确定人工调整系数(一般在0.9~1.0之间)。
⑦计算人工市场信息价
人工市场信息价=(人工加权平均单价+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人工调整系数
⑧将验算结果与测算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对比分析;
⑨根据对比结果,确定是否需要修正人工调整系数,若有修正,则重新计算人工市场信息价。
四、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使用
1.人工市场信息价按一类、二类、三类人工测算,按季发布,本季适用;
2.人工市场信息价,可作为按照03版计价依据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投标报价、标底的参考依据,其中与定额取定的人工费价差部分列入工程造价,仅计取税金,不作为取费基数;
3.施工企业在工程投标报价过程中,可根据人工市场信息价,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人工单价水平,并在合同中约定;
4.人工费价差=∑(人工市场信息价—定额人工单价)×定额人工消耗量 (指一、二、三类人工)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18类建筑工种与本省03版定额人工类别对照表
序号
实物工程量分项工程
对应建筑工种
及序号
对应03版定额
人工类别
1
土石方工程
①建筑、装饰工程普工
一类
2
架子工程
⑤架子工
二类
3
砌筑工程
⑥砌筑工(砖瓦工)
二类
4
模板工程
②木工(模板工)
二类
5
钢筋工程
③钢筋工
二类
6
混凝土工程
④混凝土工
二类
7
防水工程
⑩防水工
二类
8
抹灰工程(整体面层)
⑦抹灰工(一般抹灰)
三类
9
抹灰工程(块料面层)
⑧抹灰、镶贴工
三类
10
木作与木装修工程
⑨装饰木工
三类
11
油漆工程
⑾油漆工
三类
12
玻璃工程
⒄玻璃工
三类
13
金属制品制作及安装工程
⒅金属制品安装工
三类
14
其它工程
⑿管工
二类
⒀电工
二类
⒁通风工
二类
⒂电焊工
二类
⒃起重工
二类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
建建发〔2009〕9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其费率详见附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中值费率为《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相应费率的中间值,下限费率为中值费率的90%,上限费率为中值费率的110%。
三、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时,应当按照计价规范要求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投标方应当以不低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下限费率报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按中值费率计算。
四、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或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控制价不予备案;逾期未改正的,对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执(从)业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方案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企业另列项目计算。
六、鼓励施工企业创建安全标化工地。施工企业创建省、市级安全标化工地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奖励费用。
七、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对该项费用要专项核算,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备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核查发现施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或未单独专项核算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
二○○九年四月二日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
定额
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
下限
中值
上限
一
建筑工程
A1-11
非市区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5.58
6.20
6.82
A1-12
市区一般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5.99
6.65
7.32
A1-13
市区临街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6.71
7.45
8.20
二
装饰工程
B1-11
非市区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2.96
3.29
3.62
B1-12
市区一般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3.28
3.64
4.00
B1-13
市区临街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3.73
4.14
4.55
三
安装工程
C1-11
非市区工程
人工费
8.37
9.30
10.23
C1-12
市区一般工程
人工费
9.50
10.55
11.61
C1-13
市区临街工程
人工费
11.12
12.35
13.59
四
市政工程
1
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取费基数
D1-111
非市区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5.27
5.85
6.44
D1-112
市区一般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5.76
6.40
7.04
D1-113
市区临街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6.75
7.50
8.25
2
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
D1-121
非市区工程
人工费
8.33
9.25
10.18
D1-122
市区一般工程
人工费
9.00
10.00
11.00
D1-123
市区临街工程
人工费
10.13
11.25
12.38
五
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
E1-11
非市区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5.27
5.85
6.44
E1-12
市区一般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5.94
6.60
7.26
E1-13
市区临街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7.07
7.85
8.64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费费率的通知
建建发〔2009〕9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75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取消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中各专业工程的规费费率调整如下:
定额
编号
工程名称
计算基数
调整后的规费
费率(%)
A3
建筑工程
直接费+综合费用
4.358
B3
装饰工程
直接费+综合费用
5.547
C3
安装工程
人工费
23.18
D3-1
市政工程建筑部分
直接费+综合费用
3.438
D3-2
市政工程安装部分
人工费
23.18
E3
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
直接费+综合费用
5.817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及农民工工伤保险等规费计算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日
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
建建发〔2009〕9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清单计价规范》),我厅组织编制了《08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补充条款和计价表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08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补充条款及计价表式是根据国家标准《08清单计价规范》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与《08清单计价规范》配套使用,适用于本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二、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08清单计价规范》和浙江省补充条款及计价表式的要求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在国家对《08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修改出台前,为使我省现行计价依据与《08清单计价规范》更好地相衔接,我们将对《08清单计价规范》附录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适当补充和完善,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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