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物资搬运、储存与防护管理制度
一、基本要求
1、项目部和各分部必须建立物资设备储存、保管、出(入)库等各项管理制度,并根据工程实际,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物资设备的存放和仓库修建以及临时存储设施的搭设,必须有必要的防火、防盗、防雨、防变质、防污损措施。物资设备的存储、保管、出库必须有专人负责。
2、储存设施及设置要求:各分部必须根据具体物资设备的理化性能、存储要求,按照标准化工地建设的要求设置通用库房、活动库棚及料场,以满足物资设备保管的需要。同时配备足够的装卸、搬运及加工设备设施。
3、各类仓储设施建设的规模、标准必须满足原材料质量管理和施工的需要。
4、料场场地和行车道路必须进行地基处理和表面硬化,并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场地排水设施完善、排水通畅,无明显积水和坑凹现象。
5、根据施工组织安排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物资设备抵达现场后,现场物资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施工现场负责人,合理安排进场物资设备,避免二次到运。
二、物资储存
6、原材料必须实行分区存放,做好分类标识,按“合格区”和“代检区”分别设置,每个区内应按不同品种和规格用隔离墙分离,同时设置或预留必要的冲洗或筛分设施。
7、砂石料场应采用牢固的棚架进行遮挡防护,达到遮雨、遮阳、防尘等目的,并设置或预留夏季降温或冬季保温措施,保证混凝土温度符合要求。
8、砂石料应按规定进行材料的质量检验状态标示,标示包括材料名称、产地、规格、数量、进场时间、检验状态、试验报告、检验批次、验收人等。
9、金属材料存放时应上盖下垫,平放分类堆垛,设置标示标牌,金属型材存放时应下垫垫木、上覆防水遮盖物,平行分层堆码存放。
10、散装水泥采用水泥罐储存,均需按不同厂家、品种、标号、批次分别储存。外加剂采用避光储存。
11、水泥、掺合料等有使用期限的材料,应遵循先进先发的原则,严禁使用过期材料。
12、隧道防水板、止水带、桥面防水材料等易受环境影响的物资的库房,必须考虑产品特性,确保物资储存期质量稳定。
13、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有强腐蚀性化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所在地有关规定和满足工程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做到分库分管,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通讯,报警,灭火,消除静电等安全措施。
14、粗、细骨料在运输中必须遮盖,防止运输中二次污染;受污染的原材料必须在拌和站进行二次冲洗。
三、物资搬运
15、现场物资搬运及装卸作业要文明,做到轻起、稳放、保护好原厂标牌、标记;装卸、堆码时要按照物资性能和操作要求,并使用必要的防护安全用具。
16、组织安全装卸作业,加强劳动保护,做到设备安全、物资安全和人身安全。
17、对特殊物资的运输、储存、搬运和使用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材料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严禁违规作业。
18、粉煤灰发运与装卸实行专项管理制度,从料源地装车、运输到拌和站卸车入罐全过程实施“监装、监运和铅封”等措施,由项目经理部和各分部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四、物资防护
19、现场的日常搬运和装卸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搬运、装卸作业场地应平坦宽敞,跳板应坚固牢靠,并有防滑措施,跳板的坡度不大于1:3。
(二)在装卸、搬运管材、钢筋、型钢等细长构件时,动作协调一致,并有专人指挥。
(三)搬运、装卸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在搬运装卸有毒有害和腐蚀性物品时,不得用身体直接接触。
(四)在运输物资时应绑扎牢固,安全可靠,不得超高、超宽、超载、超速;在运输超长物资时应采取专门措施进行支托和捆绑。
(五)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加棚加锁或使用集装箱运输,不准他人乘坐,不准装载其它物品。
(六)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在吊装时,应用钢筋笼或其他有效措施固定,防止脱落,吊装时氧气瓶应平放,乙炔瓶应立放。
(七)车辆运输严禁客货混装。
五、其他
20、建立健全各种物资设备质量跟踪追溯制度,在物资设备接转过程中必须填制《物资设备质量记录单》,及时登记管理台帐,妥善保存各种内业(质量记录、收、发料单等)凭证资料。
21、加强现场物资储运规范化的管理,按照标准化工地建设的要求,抓好储存设施、科学存放、标识管理、运输、搬运和装卸、物资信息管理及反馈等方面的工作,严格执行业主“沪昆湘物设[2010]38号”文件《关于印发〈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湖南有限责任公司现场物资储运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
22、进场入库物资由物资保管员负责验收。进场物资入库必须逐件检尺、点数或过磅,检验发票与质量证明书是否符合合同交货规定,交验的物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是否与采购的物资相符,如发现不合格产品,保管员有权拒绝入库,并及时汇报部门负责人。
23、直接运送施工现场的大宗物资,物资部会同用料部门共同验收,经用料部门核准认可签字后方可有效。
24、以重量或体积为计量单位的物资,其检尺、检重误差允许±2 %;定尺或按件计算重量的物资应进行抽检;抽检比例根据运输包装和批量大小可适当增减,一般抽检不得低于2%。
25、验收地方材料,要有项目技术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单,并在进场计量时测定其含水率,按比率扣除含水量.
26、物资保管员对入库物资应及时填写《入库日记录表》,主要物资到场后应及时填写《检验通知单》,通知试验室进行检验或试验,试验室对入库物资进行检验后,向物资部出具检验报告,并应在《检验通知单》上签认返回物资部,时限不得超过三天。试验室经检验发现不符合质量技术要求的物资时,有权责成物资部立即停止进料,物资部负责查明造成的原因,并分清责任。
27、建设单位供应的物资,应进行分别验证,单独记录,当业主或建设单位提供的物资有误差或有损坏及不适用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向业主或建设单位报告。
28、建设单位提供的物资经验证属不合格品或质量有偏差时,应采取分别堆放进行隔离,及时将情况做好记录,并报告给业主或建设单位,不得投入工程使用,由业主或建设单位清理处置。
29、进场入库物资,必须按品种、型号、规格分类堆放,并在显眼的位置悬挂标识,防止混放、错放。
30、保管员对所管物资必须进行合理堆码和摆放,确保物资不变形、不受损.
31、保管员对进场入库的物资必须设置明显标识,标识内容包括物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检验状态等。危险产品必须要有特殊标识,并分别建立发放记录。
32、对进场入库物资的管理,执行《物资贮存管理办法》、《库房管理制度》内的相关要求。
33、保管员要对自己管的物资全面负责,严格按物资技术规程保管,确保仓库、料场物资规格不串,材质不混,数量准确。贮存记录准确完整,做到帐、卡、物相符
34、保管员若因验收把关不严,致使质量不合格的物资入库,或因不尽职守,保管不善,造成物资短少、损坏、丢失时,对责任者视情节进行经济处罚。
35、库房、料场物资应统筹安排,分类堆放,及时记录,定期盘点。
36、保管员对贮存的物资必须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对”有效期”的物资应按出厂日期和牌号分区存放,并控制在有效期内使用.对已超过有效期的物资,应送交试验室复检,经检测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37、对易燃、易爆和人身安全有影响的物资,应设专库贮存,设置危险标记.
38、对经检验发现的不合格品,须设不合格品存放区,做好不合格标记.
39、保管员对所管物资的帐务做到日清月结,定期进行盘点(每月至少一次).
40﹑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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