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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争议中组...——以“波浪条纹箱案”为例_彭新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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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争议中组合启示的认定标准 文/彭新桥 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以“波浪条纹箱案”为例一、专利权保护逐步完善2020 年 9 月 12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一)是我国专利授权确权领域的首部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服务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加强专利权的司法保护,保护创新创造,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规定(一)涉及相关案件审理的程序、实体等方面,对于完善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公正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具有重要意义。规定(一)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首次引入专利审查指南中“组合手法的设计启示”相

2、关规则,注重对授权确权行政机关专业审查规则的吸收借鉴。笔者曾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代理过一起名称为“波浪条纹箱”(专利号201530547733.2,简称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涉及的争议焦点即是对组合设计手法启示的判定标准。该案中,第三人杭州某公司以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对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获得支持。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后,专利权人梁某不服该决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项外观设计具有明显的组合手法启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判决驳回原告梁某的诉讼请求。对此原告梁某

3、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二、案件基本情况和审理经过2015 年 12 月,原告梁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波浪斜纹箱”的涉案专利,2016 年 6 月获得授权,附图为波浪条纹箱,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整体形状和波浪条纹形图案。梁某提供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7 年 3 月 7 日2023年第3期总第389期71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本专利与现有设计之间具有显著差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未发现本专利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的缺陷。2017 年 6 月,原告梁某在杭州某公司经营的严选网上商城公证购买到一款名为“纯PC 拉链斜纹拉杆箱”产品,发

4、现该产品外观设计与其主张权利的涉案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认为侵害了其专利权。据此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0 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杭州某公司收到送达通知后随即启动专利无效程序,以涉案外观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为由,向复审委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复审委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波浪条纹箱,杭州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也公开了名为“箱包(018)”的外观设计以及另一种“行李箱(波浪条纹)”的外观设计。二者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以作对比判断。涉案专利与对比专利所示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

5、区 别,不 符 合 专 利 法 相 关 规 定,故 决 定 宣 告201530547733.2 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梁某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三、相关法律问题评析(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组合启示的实践意义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权利意识日渐增强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和拥有量逐年攀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世界知识产权指标 2019报告显示,2018 年亚洲的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量占总量的三分之二以上,中国推动了对知识产

6、权需求的整体增长。中国知识产权局受理的申请中包含了 708799 项外观设计,占世界总量的 54%。但由于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导致相关复审和无效纠纷案件不断出现。面对这种情况,提高外观设计专利质量和授权门槛的呼声越来越高,推动与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制度势在必行。当前形势下,如何充分有效地正确认定组合手法的启示规则,涉及一项外观设计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的落实力度,是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审判领域的重点工作之一,具有较强现实作用和实践意义。(二)组合启示的法律意涵及基本判定标准专利法在引入组合设计特征这一外观设计专利性判断条件时没有明确适用规则,专利法实施细则

7、亦未具体加以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 2010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第五章有关于现有设计的转用、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的组合判断方法,其中6.2.2 项关于现有设计的转用概念,是指将产品的外观设计应用于其他种类的产品;6.2.3 项规定了关于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的组合包括拼合和替换,是指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设计或者设计特征拼合成一项外观设计,或者将一项外观设计中的设计特征用其他设计特征替换,同时还规定了相应判断方法和步骤。司法实践中,上述业务主管机关的定义和判断方法得到了法院参照适用。在熊某红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8、认为,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包括拼合与替换,参照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五章的规定,将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特征原样或者做细微变化后替换得到的外观设计,属于明显存在组合手法启示的情形。规定(一)对上述专利审查指南内容予以吸收,并在具体应用法律方面进行了细化,以一般性概括条款加上列举方式丰富和完善相关裁判标准。第二十条规定,根据现有设计整体上给出的设计启示,以一般消费者容易想到的设计特征转用、拼合或者替换等方式,获得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者仅具有局部细微区别等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且不具有独特视觉效果的,法院应当认定该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致

9、用/深度72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区别”,并列举了七种具体情形。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第二十条一般性条款中是否具有“独特视觉效果”的通常综合考量因素,即:(一)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设计空间;(二)产品种类的关联度;(三)转用、拼合、替换的设计特征数量和难易程度;(四)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具体到特定授权确权案例中,运用上述规则判定一项外观设计是否存在组合手法的启示,一般可以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1.确定现有设计的内容,包括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2.将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与涉案专利对应部分的设计进行对比;3.在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与涉案专利对应部分的设计相同或者仅存在细微差别的情况

10、下,判断在与涉案专利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是否存在具体的组合手法的启示。如果存在上述启示,则二者不具有明显区别,产生独特视觉效果的除外。“波浪条纹箱”外观设计专利行政纠纷案中,复审机关和人民法院均采用了这一判断方法,只是顺序上略有差异,都将相同和类似商品作为判断的基本前提。法院对于行政机关已纳入考虑范围的裁量行为不持异议,对于区别点 2、3、5 所述设计特征,法院认为无法从附图中明确得出,而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因此,未在照片中展示的设计特征法律不提供保护,不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据此,法院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专

11、利和对比设计的相同点、区别点以及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授权条件等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被诉决定予以维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司法实践中标准认定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是将组合设计方案与涉案专利对比的时候,应当注意比对的对象是涉案专利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包括主视图、立体图、俯视图、仰视图等,坚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对于图片中未展示出来的设计特征,法律不予保护。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时应尽量提供设计特征清晰的图片,以便识别并明确权利范围。本案中,专利权人主张其波浪条纹存在波浪斜纹的设计特征,而组合设计中的箱面条纹具有圆形凹槽设计特征,因而二者有明显区别

12、。而事实上,涉案专利的立体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中的任一图片都无法在视觉上直接分辨出其对应的某个箱面为右向钝角状的特定波浪形状,更无法分辨出箱体的各个表面均是这种特定形状。最能表明其设计要点的立体图上显示的各个箱体上条纹设计特征仅有明、暗相间且明条纹较宽而暗条纹较窄,不能与组合设计形成明显区别。二是在判断现有设计的转用或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的组合是否具有“独特视觉效果”时,应准确把握专利权保护的“宽严适度”司法政策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综合考虑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设计空间、产品种类的关联度以及转用、拼合、替换的设计特征的数量和难易程度等各种影响因素,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

13、平和认知能力标准掌握应是严格且适度的。三是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对未经过实质审查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稳定性的评价,可以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但不能作为判断专利权有效性的证据。在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对于专利权有效性的认定,应当以专利复审委员和法院作出的审查决定、判决为准。四是注重“分类施策、比例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指出,要立足各类案件特点,加强创新成果保护,规范专利审查行为,促进专利授权质量提升。实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强度与其技术贡献程度相适应,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充分发挥科技在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支撑和驱动作用。在外观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要适当考虑不同产品领域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特点和创新实际,应符合不同领域的创新需求、创新特点和发展实际。对于创新程度高、设计投入大、视觉效果好、实用性较强的组合设计方案,可从产业和司法政策层面请求司法机关给予相对宽松的授权确权条件。反之,对于创新程度较低、按照常见的组合方式简单组合即可得到的设计组合应予及时淘汰。2023年第3期总第389期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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