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乡村绿化景观工程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绿化景观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施工范围内的绿化景观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上级补助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范围内的绿化景观工程(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2013年10月5日前完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本工程的工程款结算以实际工程量为准,合同价即为中标价(即竣工结算总价)。
竣工结算总价=审计后的决算总价×(1—承包人投标下浮率)。
承包人投标下浮率: 百分之捌点零贰 (下浮率为: 8.02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l、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3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后生效。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按九部委56号令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l、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招投标相关文件(包括询价文件、投标承诺书、中标通知书、投标补充说明等等);5、国家及浙江省、金华市的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设计图纸、设计修改图、设计变更单;7、工程联系单、备忘录、通知、任命、函告、补充协议、承诺书、洽谈纪要等等书面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验收统一标准》及国家和浙江省、金华市等等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布的所有现行规范和标准,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严格的为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另行约定 。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7天,提供图纸2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同意不得复印、外借 。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详见监理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工程设计变更、材料价格签证、工期顺延的认可或确认;停工、复工指令。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现场代表
职权:协调本工程和有关各方面的关系,对本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管理,行使业主对工程施工管理的全部职权,但涉及到的所有现场签证必须由发包人相关专业
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三方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后方为有效。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6.项目负责人
姓名: XX 职务: 项目负责人
7.发包人工作
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在发包人发出开工指令之日起,向承包人提供具备进场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和工作面。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在承包人进场施工前,由发包人负责接至施工现场。
(3)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无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无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在开工前,双方在施工现场由规划测量部门直接向承包方交底,并提供书面资料 。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7天内 。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相应条款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另行商定。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双方另行商定。
8.承包人工作
8.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本合同通用条款8.1(3)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手续:按金华市有关规定办理。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工程竣工验收后或竣工验收报告被视为认可并办理移交手续后(发包人要求提供使用的),由发包人保管工程及承担损坏和一切意外责任。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金华市有关文明卫生施工要求执行,工完场清。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另行协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7天。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接到承包方计划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逾期视为认可。
9.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0.工期延误
10.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重大的设计变更或调整而影响关键工序进度,双方酌情协商确定;
2、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影响进度视实际情况确定。
双方约定本工程属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
(1)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任何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修建的施工工期、或以伪劣材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或没有按投标时报送样品进行采购供货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进行配置时,经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的停工日期的;
(2)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或因施工组织方案不可行;
(3)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技术问题需作整改的;
(4)承包人自身原因的怠工怠料的;
(5)工程质量未达到等级标准要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返工的。
四、质量与验收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 。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安检部门及发包人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监督,若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竣工结算组价原则:
1、编制依据:
√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
√《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
√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 2013年 7月份信息价;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相关补充纪要。
2 、费用方面的说明:
(1)、综合费用方面:按《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进行计算。
(2)、施工措施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按非市区中值3.32%计取;检验试验费按中值0.65%计取
(3)、规费:
规费按取费定额相关规定计取。
(4)、税金:
按非市区工程3.513%计取。
(5)、材料及人工价格:
参照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2013年7月份信息价正刊或浙江省造价信息价格;暂定综合单价、暂定主材费由发包人按实签证列入结算价;无投标价的材料,结算时按施工期间的《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的平均价,无信息价材料由发包人签证列入结算价;人工费参照金华市建设工程2013年第二季度人工市场信息价。
(6)、机械价格:
参照《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3、工程量方面:工程量按《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实计算。
竣工结算总价=审计后的决算总价×(1—承包人的投标下浮率)
1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法和时间:
本工程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工程款结算以实际工程量为准,结算单价按预算综合单价×(1—投标人的投标下浮率)计算,总价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单价。
付款方式:本工程采用全垫资方式施工,等上级验收合格并资金到位后,支付竣工结算工程款的95%,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全额付清(不计息)。
涉及施工中途工程设计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变更,暂时不在影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内容中,待竣工结算时一并调整。
七、材料设备供应
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6.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
16.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7.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除上级规定外所有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所用材料必须有质量保证书、合格证书或试验报告,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及环保标准,并按规定程序复试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询价人 。
八、工程变更
以发包人的书面变更通知为准,由设计单位、发包人、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后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九、工程管理要求
1、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应重视质量通病的防治,对质量通病必须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制定预控措施。要认真做好材料和成品保护,以保证产品不受损坏和污染,如产品发生损坏和污染,由承包方负责返工、修复或更换。
2、施工中与实际不符的,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必须按村出具的签证单施工。
3、施工期间必须配备发电设备及专用电管人员,全面负责用电管理,并配备专职安全员,确保安全生产。施工及养护期间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在施工过程中一切安全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由承包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因失窃失火或其他非询价人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方自负,凡由此损及询价人利益时,承包方应负责赔偿询价人的相应损失。
4、承包方在工程竣工时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料清、障清,如未在发包方指定时间内做到工完场清、料清、障清,发包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罚壹万元整,承包方须无条件接受。
5、承包方在施工时应保护好原有电器、教材等设备不受损坏。如有损坏,应由中标人按原价赔偿,发包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6、承包方应自费与施工进程同步形成、积累、整理及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承包方在工程竣工时应提前进行质量自评,在竣工时应提交四套完整的竣工资料。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18.竣工验收: 按通用条款执行。
18.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一式三份,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
收签证,以及建筑装修材料“三证”说明书等等一切资料一式三套(其中一套为原始材料)。上述文件的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并按规范装订成册。上述竣工工程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给发包人。
18.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
十一、违约、索赔和争议
19.违约
19.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违约部分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违约部分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19.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质量保证金方面:当初验不合格,乙方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经三次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验收标准,乙方将按100%的质量保证金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无条件整改至合格,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工期保证金方面:按合同工期,提前或按期完工,工期不奖不罚;若乙方达不到本工程施工工期的要求,延误10天内每天向甲方支付500元违约金;延误11~30天每天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含前面的10天);延误31天以上每天向甲方支付1500元(含前面的30天);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若超过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若中途实际施工进度严重延期形象进度工期20%以上时,招标人有权中止合同。
项目管理班子方面:乙方对承诺的工程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必须全部到位。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五大员则分别处1000元、500元及五大员每人200元的罚款;若确因特殊原因需更换,需经甲方同意后可进行更换并报金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但更换仅限壹次;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
工程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每月出勤均不少于22天,若缺勤或擅自离岗,则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五大员分别按500元/天、200元/天、10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安全文明施工方面:乙方必须按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实行文明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料清、障清,若违反文明施工方面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从文明施工保证金及工程款中扣除相应发生的实际费用。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退还。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如发现转包或违法分包或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的行为,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 合同,同时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
20.争议
20.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产生争议时:
(1)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调解;
(2)并约定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21.工程分包
2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
22不可抗力
2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23.保险
23.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工程一切险。
24.担保
24.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本工程履约保证为叁万元,其中工程质量保证金占45%、工期保证金占10%、项目管理班子到位率保证金占10%、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占35%。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
25.合同份数
25.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
双方各执二份。
26.补充条款
1、如因工程质量不能保证、进度严重滞后的,经询价人对中标人作出相应处罚后责令其更换项目班子成员,中标人应无条件配合,如更换后的项目班子仍不能对工程有改观的,询价人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其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2、对项目负责人每月出勤少于22天的,招标人有权单方中止合同的履行,其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再支付工程款。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4、民工工资问题,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须提交工程竣工图及其它有关资料;工程保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证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具有法律效力。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示范文本)
发包人(全称):XX村民委员会
承包人(全称):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XX乡村绿化景观工程(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透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
2、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透漏为 / 年;
3、装修工程为 /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贰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按相关规定执行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保修金为工程审计审定总价的5%,如无重大质量问题及质量缺陷,保修时间满一年后,无息退回全部质量保修金。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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