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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搜索明确属于互联网广告了-涉税风险需关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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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付费搜索明确属于互联网广告了,涉税风险需关注!-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7月4日出台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起生效。 该《办法》第3条对互联网广告的范围作了正列举: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在《办法》出台前,由于互联网广告业态是借助虚拟数字环境提供的,与传统的广告类型不同,以上五类服务的性质具有模糊性,特别是付费搜索通常不被认为属于广告性质。《办法》第一次明确了以上五类服务的广告性质,因此带来的涉税风险主要包括以下3点: 一、发票开具的风险。《办法》公布前,因为互联网企业提供五类服务的性质判断不清,既有开具广告服务品名的,也有开具其他品名的,诸如咨询服务、技术服务等。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如实开票的规定,《办法》公布后,互联网企业需要注意,如果发生五类广告服务,应当开具体现广告服务内容的发票,否则属于开具品名与实际交易内容不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购买互联网广告服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要注意按照限额扣除。互联网企业也需注意发票开具品名是否正确,如果发生的服务属于《办法》规定的五类情形而开具品名不能体现为广告服务,则受票方有可能采取故意逃避广告费用限额扣除的规定,将相关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列支的偷税手段。这种情况下开票企业相当于为受票方偷税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有关规定,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办法》中列明的五类互联网广告,提供广告的互联网企业应当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总之,《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虽然不包含规范互联网广告的税收秩序,但其中对互联网广告范围的界定仍然会带来一定的涉税风险。鉴于互联网已经渗透到商事交易的各个领域,其风险的影响范围广泛,广大纳税人切不可等闲视之。 按:《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工商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出台旨在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然而这一规章相关的规定暗含着对特定交易类型定性的规定,进而涉及税收和发票的风险。学习税法不能只局限于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税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是要放宽眼界,从其他类型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解析与税收有关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作者:史玉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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