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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住宅小区供配电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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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海南住宅小区供配电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48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 海南省新建住宅小区 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发布 -**-**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海南省新建住宅小区 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 10月 海口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 主 编 单 位: 参 编 单 位: 主要起草人 : 主要审查人 : 目 次 1、总则 ……………………………………………… (6) 2、术语和定义……………………………………… (8) 3、供配电系统……………………………………… (9) 3.1 一般规定……………………………………… (9)3.2供电原则……………………………………… (10) 3.3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11) 3.4供配电系统……………………………………… (13) 3.5负荷计算………………………………………… (15) 3.6无功补偿………………………………………… (18) 4、高压供电系统及变配电站……………………… (19) 4.1 一般规定……………………………………… (19) 4.2高压供电系统主接线…………………………… (20) 4.3高压配电装置、设备选型………………………… (21) 4.4变配电站设置……………………………………… (22) 4.5继电保护及自动化………………………………… (23) 4.6土建专业要求……………………………………… (24) 5、低压配电系统…………………………………… (25) 5.1 一般规定……………………………………… (25) 5.2 低压配电系统………………………………… (27) 5.3 低压导体的选择……………………………… (29) 6、配电线路布线系统………………………………(30) 6.1 一般规定…………………………………… (30) 6.2 室外线路布线…………………………………(31) 6.3 室内线路布线…………………………………(32) 6.4 电气竖井布线…………………………………(33) 6.5 土建专业要求…………………………………(34) 7、电能计量…………………………………………(35) 8、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37) 8.1 一般规定……………………………………………(37) 8.2 设计…………………………………………………(37) 8.3 施工安装……………………………………………(37) 8.4 验收…………………………………………………(38) 8.5 运行维护……………………………………………(38) 本规范用词说明………………………………………(39) 引用标准名录…………………………………………(40) 附录A~G 居住小区供配电一次接线范例 附录H~K 住宅小区配电干线典型示意图 附录L 住宅小区用电设备计量典型示意图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海南省住宅小区变配电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制定本规范。 1.0.2 为在住宅小区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3 本规范适用于海南省内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商住楼规划范围内的变配电系统设计。 改建和扩建工程计量部分应执行本规范,变配电部分具备条件时应执行本规范。 1.0.4 本规范应坚持绿色建筑设计理念、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损耗。变配电系统的容量、设备配置应经济合理,降低工程投资、节省设备及材料。 1.0.5 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产品,并有国家质量部门的认证,严禁使用国家已淘汰的产品。 1.0.6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提高经济、社会效益。 1.0.7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单位应有与建筑物主体相适应的设计资质,优先选用建筑、结构、给排水、通风、电气等专业齐全的设计单位,由一家设计单位完成设计。 1.0.8 住宅小区内的电气设计应符合小区内总体规划,满足与道路、给排水、燃气和弱电管线的安全距离和维护空间要求。 1.0.9 设计范围包含小区内的全部强电设计。 1.0.10 设计时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2.0.1 住宅小区 有房产证的、有独立物业管理的居民固定居住的建筑或建筑群。包括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 2.0.2 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从建筑电气设计的角度理解为,在满足使用舒适的前提下,做到节能、节材。 2.0.3 配电站 配电网中设有母线及其进出线设备、完成接受并分配电力、能开断电流的配电设施及其配套建筑物。 2.0.4 变电站 用于接受、变换及分配电能的场所。由高、低压配电装置、变压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配套建筑物组成。 2.0.4 智能电度表 住宅中使用的具有信号采集和数据处理、存储、通信功能的计量电表。 2.0.5 信号采集器 采集一个或多个智能电度表的数据信号,进行数据处理和传输的电子装置。 3 供配电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小区内110kV及以下变配电系统设计。 3.1.2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工程特点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3.1.3 供配电系统在保证安全、可靠、操作简单和维护方便的前提下,力求结构简单。 3.1.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满足消防安全对供电系统的要求。 3.1.5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规范》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 供电原则 3.2.1 变电站的建设位置应与住宅小区内建筑总体规划相协调,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 3.2.2 住宅小区单回路供电容量小于10MVA,供电距离不大于4km时,宜采用10kV线路供电;供电距离大于4km时,应做技术经济比较。 住宅小区单回路供电容量大于10MVA,供电距离大于4km时,宜采用35kV及以上线路供电。 住宅小区供电容量大于40MVA,供电距离大于4km时,采用110kV及以上线路供电。 3.2.3 住宅供电总容量在500kVA及以下时,10kV供电系统可采用环网柜供电,并进行短路电流校验。 3.2.4 0.4kV线路供电半径宜控制在250m以内,超过250m时应做技术经济比较。 3.3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3.1 负荷分级 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对电力负荷分级的要求,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 建筑规模 主要用电负荷名称 负荷等级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 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一级 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一级 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二级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3.3.2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 由电网不同的110kV及以上回路供电的两个变电站引入的市电电源。 2、 一路市电电源和一路柴油发电机电源。 3.3.3 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 由电网10kV及以上变电站引一路专用架空线路或一路双电缆回路,每根电缆能带100%负荷。 2、 由电网不同变电站引入的双回路电源。 3、一路市电电源和一路柴油发电机电源。 3.3.4 三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三级负荷无特殊供电要求。 3.4 供配电系统 3.4.1 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不应按一个电源检修或发生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3.4.2 同时供电的两路及以上电源线路,当其中一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全部满足一、二级负荷供电要求。 3.4.3 10kV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超过2级,0.4kV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超过3级。 3.4.4 根据工程设计需求,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小区内10kV供电系统可采用放射式或环网式供电方式。0.4kV/0.23kV供电系统可采用放射式、树干式、链式或相结合的供电方式,采用链式供电方式时,其容量不宜超过10kW,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台。 3.4.5 多回路市电电源供电,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时,电源之间严禁并列运行。 3.4.6 发电机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设置机械和电气连锁装置,严禁并列运行。 3.4.7 单回路市电电源供电,考虑配电系统节能运行,两台变压器可并列或分列运行。 3.4.8 变压器负载率宜控制在0.75~0.85之间。 3.4.9 有一、二级负荷的住宅小区不应设户外箱式变电站;变压器容量超过500kVA时,不应设箱式变电站。 3.4.10 设在沿海或潮湿地区的箱式变电站应考虑防腐设计。箱式变电站的外壳及内部结构应使用耐腐材料。箱式变电站应考虑良好散热通风,保证箱内的电气元件在规定温度下可靠工作。 3.4.11 住宅建筑底层的商场、商业服务网点及公共配套设施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分户计量。 3.5 负荷计算 3.5.1 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3.5.2 按夏季和冬季计算用电负荷,按经济运行原则,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和台数,确定经济运行方式。 3.5.3 市电用电负荷计算: 用电负荷=非消防用电+平时使用的消防用电。 3.5.4 应急发电机的负荷计算: 1、市电不满足一、二级负荷供电条件,消防负荷大于非消防一、二级负荷时: 负荷计算=消防负荷 2、市电不满足一、二级负荷供电条件,消防负荷小于非消防一、二级负荷时: 负荷计算=非消防一、二级负荷 3、市电满足一、二级负荷供电条件时,可不设发电机。 3.5.5 发电机功率的选择应考虑电动机启动容量等因素。 3.5.6 单相负荷应均匀分配到三相上, 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超过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3.5.7各类户型用电负荷的规定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的选择不宜低于表3.5.7的规定: 表3.5.7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选择表 套型 套内面积(㎡) 用电负荷(kW) 供电电源 A S≤60 3.5 单相 B 60<S≤90 4 单相 C 90<S≤120 5 单相 D 120<S≤150 6 单相 E 150<S≤180 8 单相 当每套住宅套内面积大于180㎡时,超出的面积可按40W/㎡~50W/㎡计算用电负荷。 3.5.8 住宅用电负荷需要系数宜参照表3.5.8选择: 表3.5.8 住宅用电负荷需要系数选择表 按单相配电计算时 所连接的基本户数 按三相配电计算时 所连接的基本户数 需要系数(Kx) 1~3 3~9 0.9~1 4~8 12~24 0.65~0.9 9~12 27~36 0.50~0.65 13~24 39~72 0.45~0.50 25~124 75~372 0.40~0.45 125~259 375~777 0.3~0.4 260~300 780~900 0.26~0.30 说明:住宅的公用照明和公用电力负荷需要系数可按0.8选取。 50㎡一房一厅以下标准的住房,数量超过200户时,此类房的用电需用系数可按0.4选取。 3.5.9 公共服务设施用电负荷按实际用电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 办公: 30W/ ㎡~70W/ ㎡ 商业: 一般 40W/ ㎡~80W/ ㎡ 大中型 60W/㎡~120W/ ㎡ 3.5.10 公共服务设施用电负荷需要系数宜参照表3.5.10选择: 表3.5.10 公共服务设施用电负荷需要系数 负荷名称 规模(台数) 需要系数(Kx) 功率因素() 照明 (含插座容量、荧光灯附件) 面积<500 ㎡ 0.9~1 0.9~1 500~3000 ㎡ 0.9~0.7 0.9 3000~15000 ㎡ 0.75~0.55 >15000 ㎡ 0.6~0.4 商场照明 0.9~0.7 冷冻机房 1~3台 0.9~0.7 0.8~0.85 >3台 0.7~0.6 热力站、水泵房、通风机 1~5台 0.75~0.8 0.8~0.85 >5台 0.8~0.6 电梯 0.18~0.22 0.5~0.6(交流梯) 0.8(直流梯) 洗衣机房、厨房 ≤100kw 0.4~0.5 0.8~0.9 >100kw 0.3~0.4 窗式空调 4~10台 0.8~0.6 0.8 10~50台 0.6~0.4 50台以上 0.4~0.3 说明:1、一般动力设备为3台及以下时,需要系数取1 2、照明负荷需要系数的大小与灯的控制方式和开启率有关。大面积集中控制的灯比相同建筑面积的多个小房间分散控制的灯的需要系数大。插座容量的比例大时,需要系数的选择能够偏小些。 3.6无功补偿 3.6.1 当无功补偿设在0.4kV侧时,应采用自动补偿方式,系统补偿后,低压侧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 3.6.2 当负荷大于150kW,供电距离大于200m时,宜采用末端按相补偿方式,各相补偿后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 3.6.3 无功自动补偿控制器应具有循环投切、自动手动投切、功率因数指示和防止谐波扰动功能。 4 高压供电系统及变配电站 4.1 一般规定 4.1.1 小区受电总容量为100kVA及以上时,应采用10kV供电。 4.1.2 小区变电站应遵循“小容量,多布点”的原则。 小区内商业服务网点用电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商业服务网点可与住宅合用合用变压器;小区内大型、中型商店应设专用变压器。 4.1.3 小区内10kV供电系统可采用放射式或环网式供电方式,当采用环网供电方式时,一个单环网节点的数量不宜超过6个,采用开环运行方式。 4.1.4 小区配电站进出线应采用电缆接入方式,10kV进线电缆截面应不小于70mm2,出线电缆截面可按载流量进行选择,但应进行热稳定校验,当电缆选用70mm2及以上可不进行校验。 居住小区供电方案典型接线示意图见附录A 4.2 高压供电系统主接线 4.2.1 配电站、变电站的高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 4.2.2 小区总配电站的进、出线回路应采用断路器保护。采用高压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应有明显断开点。 4.2.3 小区高压电源进线应装设专供计量的电压、电流互感器。 4.2.4 两个配电站之间的联络线,应在供电侧装设断路器,另一侧宜装设负荷开关、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当两侧都有可能向另一侧供电时,应在两侧装设断路器。当两个配电站之间的联络线采用断路器作为保护电器时,断路器的两侧均应装设隔离电器或隔离触头。 4.2.5 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宜合用一组隔离开关。 4.2.6 高压电源进线和引至室外的配电线路,应设避雷装置。 4.3 高压配电装置、设备选型 4.3.1 开关柜应具有“五防”功能,外壳及内结构采用敷铝锌板,并能满足高温、高湿环境使用的要求。 高压柜选用固定柜、中置柜或手车柜,采用电动机储能操作机构,配备微机继电保护。 4.3.2 高压开关柜内配套的真空断路器、负荷开关应满足: 1、热稳定电流不小于20 kA(4s),动稳定电流不小于25 kA。 2、负荷开关热稳定电流不小于20 kA(2s),动稳定电流不小于25kA。 4.3.3 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大于500kVA时,可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保护,单台变压器容量大于500kVA时,应采用真空断路器保护。 4.4 变配电站设置 4.4.1 变配电站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4.4.2 当建筑物有多层地下层时,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最底层,只有一层地下层时,应采取抬高地面或设置防水门槛等其它防水、排水措施,确保水不能进入变配电站。 变配电站设置在地下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去湿设备,应设置设备运输通道。 4.4.3 进出建筑物的电缆应采用穿防水套管敷设,并应预留不少于1根备用套管,所有的进出管应做防水封堵。 4.4.4 变配电站内设备的布置应满足《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要求。 4.5 继电保护及自动化 4.5.1 配电站内的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装设能反应短路、异常运行等故障的微机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满足可靠性、选择性和灵敏度的要求。 4.5.2 电气测量:仪表的测量范围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的选择,宜满足当被测量回路以额定值的条件运行时,仪表的指示在满量程的70%。 4.5.3 二次回路电气参数:直流电压220V,交流电压220V;电流互感器二次电流1A或5A,计量用精度为0.2s级,测量用精度为0.5级,保护用精度为5P或10P;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电压为100V,计量用精度为0.2级,测量用精度为0.5级。 4.6 土建专业要求 4.6.1 小区内配电站、变电站应设置降噪措施,满足环境评价要求,并应满足防火、通风、防洪、防污、防潮、防尘、防毒、防小动物等要求。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等应设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3X级的防护网罩。 4.6.2 配电站、变电站梁下至地面净高不应小于3.2m。 4.6.3 变配电站设置在地下层时,应将变配电站室内地坪抬高0.5米或设置0.5米高门槛,并设置集水坑、排水泵等排水措施。 4.6.4 独立设置的变配电站或箱变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变配电站室内地坪、箱变基础应高于自然地面0.5m。 5 低压配电 5.1 一般规定 5.1.1 住宅小区的220/380V配电系统可采用放射式、树干式、链式或相结合的供电方式。但部分较大容量的集中负荷,应采用放射式配电。路灯的供电电源,宜由专用变压器或专用回路供电。 5.1.2 配电系统应满足安全、可靠、计量、维修、管理的要求。住宅、动力、消防及公共用电设施的配电在本栋建筑内应分别自成系统。 5.1.3 住宅小区内应根据项目情况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配电应自成系统,由专用回路供电,每一回路整定电流不大于16A,并设置过载、短路及漏电保护。 5.1.4 低压配电柜或单元总配电箱应根据发展的可能留有适当的备用回路或备用空间。 5.1.5 应在电源进线处设置隔离电器或具有隔离作用的保护电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5.1.6 电源总进线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报警信号应在低压配电柜或单元总配电箱上显示或将报警信号送至小区有人值守的消防控制室、安保值班室。 5.1.7 每户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应采用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5.1.8 每户住宅、公共设施用电(公共照明、电梯、生活水泵、太阳能热水系统等)应单独装设电度表,电度表量程应按用电负荷容量选择。 5.1.9 有商业设施的住宅楼,商业设施应单独装设电度表。 5.2 低压配电系统 5.2.1 多层住宅配电系统 1、多层住宅低压供电宜以住宅楼(或单元楼、区段)为供电单元,进线电缆截面不宜大于240mm²。 2、多层住宅配电系统可采用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单元总配电箱宜安装在室内。 3、多层住宅的垂直干线宜采用三相供电,其配电系统宜按下列原则设计: ——采用树干式或分区树干式配电系统时,由各层配电小间或层配电箱向住户分配电箱供电; ——采用放射式配电系统时,由总配电小间或楼层配电箱向各住户分配电箱配电。 4、采用树干式供电时,楼层配电箱进线开关应选用带保护功能的开关电器,采用放射式供电时,楼层配电箱进线可采用隔离电器。 5、四层及以下建筑群,可采用放射式供电,当建筑物较多时,可按组团设置总配电箱,放射式供电。 5.2.2 高层住宅配电系统 1、高层住宅低压供电宜以住宅楼(或单元楼、区段)为供电单元,进线电缆截面不宜大于240mm²。 2、高层住宅配电系统可采用树干式或分区树干式供电,单元总配电箱可设在一层或地下室。当电源由室外埋地引入时,单元总配电箱至室外宜预留不少于1根等管径的备用管。 3、高层住宅的垂直干线,应采用三相供电系统。 4、采用树干式或分区树干式供电时,楼层配电箱进线开关应选用带保护功能的开关电器,采用放射式供电时,楼层配电箱进线可采用隔离电器。 5.3 低压导体的选择 5.3.1 低压导体材料选择: 室外配电干线宜选用铜芯或铝合金电缆;室内配电干线可选用铜芯或铝合金电缆、密集母线、预制分支电缆。 5.3.2 低压导体绝缘水平选择: 配电干线的电缆、密集母线绝缘水平不小于 1kV,导线绝缘水平不小于 0.5kV。 5.3.3 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 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当沿敷设路径各部分的散热条件各不相同时,电缆载流量应按最不利的部分选取; 5、导体的允许载流量,应根据敷设处的环境温度进行校正; 6、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5.3.3-6的规定。 表5.3.3-6 绝缘导线最小允许截面 序 号 用 途 及 敷 设 方 式 线芯的最小截面(mm)2 铜芯软线 铜 线 铝合金线 1 照明用灯头线(1)屋内 (2)屋外 0.4 1.0 1.0 1.0 2.5 2.5 2 移动式用电设备(1)生活用 (2)生产用 0.75 1.0 — — — — 3 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 1.0 1.0 2.5 4 塑料护套线沿墙明敷设 — 1.0 2.5 6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选择和敷设布线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环境特征、使用要求、用电设备的分布、敷设条件及所选用电线或电缆的类型等因素确定。 6.1.2 布线系统的敷设,应避免因环境温度、外部热源、浸水、灰尘聚集及腐蚀性或污染物质存在对布线系统带来的影响和损害,并应防止在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受冲击、振动、电线或电缆自重和建筑物的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6.1.3 金属导管、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刚性塑料导管(槽)及金属线槽等布线,应采用绝缘电线和电缆。在同一个线槽内有几个回路时,所有绝缘电线和电缆都应具有与最高标称电压回路绝缘相同的绝缘等级。 6.1.4 布线用塑料导管、线槽及附件应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难燃产品,其氧指数不应低于32。 6.1.5 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电线导管的最大外径不宜大于板厚的1/3,管线密集部位应提交结构专业复核楼板强度或进行相应处理。 6.1.6 布线用各种电缆、电缆桥架、金属线槽及封闭式母线在穿越防火分区楼板、墙体时,洞口等处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6.2 室外线路布线 6.2.1 住宅小区室外电缆线路应与小区内道路、其它专业管线、园林等统一规划设计。 6.2.2 电缆敷设可采用埋地敷设、排管内敷设、电缆沟或以上几种相结合的敷设方式。 6.2.3 采用埋地敷设方式时,同一路径电缆不宜超过6根。 6.2.4 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根数为12根及以下,道路交叉较多,路径拥挤,且不宜采用直埋或电缆沟敷设的地段,可采用电缆在排管内敷设。 6.2.5 室外电缆与地下管网交叉不多,地下水位较低,且无化学腐蚀液体和熔化金属液体流入可能的地段,当同一路径的电缆根数为12根以上时,宜采用电缆沟布线。 6.3 室内线路布线 6.3.1 住宅小区室内垂直配电干线可采用穿管敷设或电气竖井内敷设。 6.3.2 住宅小区室内水平配电干线可采用穿管、金属线槽、电缆桥架或封闭式母线等布线方式。 6.3.3 由层配电间(箱)引至住户配电箱的水平配电线路可采用穿管、线槽内敷设等布线方式。 6.4 电气竖井布线 6.4.1多层建筑宜设置电气竖井,高层建筑应设置电气竖井。 住宅楼每单元宜设置一个配电间,配电间宜设置在地下一层或首层。当受建筑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配电间时,配电总箱应设置在楼梯间等不易受外界损伤、比较安全隐蔽和不影响环境美观的位置。 6.4.2 配电间、电气竖井的面积应根据设备的数量、进出线的数量、设备安装、检修等因素确定。当需进入配电间、电气竖井维护和操作时,需预留不小于0.8m的操作、维护通道。当利用公共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电气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净深度不宜大于0.6m。其地坪或门槛宜高出本层地坪0.30m。 6.4.3 电气竖井内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小于0.3m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而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标志。 6.4.4 电气竖井内应预留远程抄表系统通信线路钢套管,并与电力线路保持不小于0.1米距离,钢套管应做接地措施。 6.4.5 竖井内应敷有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每3层应与相近楼板钢筋做等电位联结。 6 .5土建专业要求 6.5.1 各配电间、电表间、电气竖井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如贴邻,相邻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等防水措施。 6.5.2 各配电间、电表间、电气竖井不应设置在所在楼层的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6.5.3 各配电间、电表间、电气竖井应设置防止雨水和小动物进入的设施。 6.5.4 电气箱体不宜在建筑物的外墙内侧嵌入安装,当受条件限制需嵌入安装时,箱体预留孔外侧应采取隔热、防水措施。 7 电能计量 7.1 住宅小区应实行“一户一表”的计量方式,宜采用远程抄表系统。 7.2 远程抄表系统由智能电度表、信号采集器、用户交互终端、通信网络、服务器组成,应能满足用电信息查询、显示、远程预购电、欠费预警、充值合闸、区域自动抄表等功能要求。 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7.3 高层住宅电表应按楼层集中设置电表箱。多层住宅电表宜集中安装在电表箱内,每个电表箱内电表数量不宜超过16只,电表数量在16只以上时宜分层集中安装在两个以上电表箱内。采集器及用户交互终端宜设置在首层。 7.4 配电间或电井内电表箱宜采用明装,底边距地1m。户外安装电表箱宜采用明装,底边距地1.6m,安装高度小于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5 三相三线多功能电子表精度等级不应低于0.5S级,三相四线多功能电子表精度等级不应低于1.0级;单相电子式电能表精度等级不应低于2.0级,过载能力不小于6倍。 7.6 电流互感器专用计量绕组精度等级应达到0.2S级,电压互感器专用计量绕组精度等级应达到0.2级。 7.7 电表箱可采用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制作,具有抗老化、耐腐蚀、强度高和防火等要求。电表正面应设透明窗口,便于读取电表参数。 7.8 电表箱应分电表室和开关室,电表室设置锁并设铅封锁孔。开关室用户可打开,便于用户操作。 住宅小区电表箱接线典型示意图见附录B 8 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8.1 一般规定 8.1.1 住宅小区供配电系统的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和维护应满足国家、行业以及地区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8.2 设计 8.2.1 电气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应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 8.2.2 电气设计图纸须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并经过。 8.2.3 住宅小区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小区总体规划要求,并与建筑、结构、水、暖通、弱电、道路和园林专业密切配合。 8.2.4 应与当地供电部门协商,确定供电电源、容量和相关要求。 8.3 施工安装 8.3.1 电气施工单位施工资质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 8.3.2 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合法手续的施工图文件进行施工,如有变更要求,应有合法程序。 8.3.3 电气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组织、与其它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做好施工资料。 8.3.4 施工、安装及调试应符合现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Q/CSG 1 000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等相关规范要求。 8.4 验收 8.4.1 住宅小区供配电系统验收应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电业等有关部门参加。 8.4.2 应按照国家施工和验收标准,并结合当地供电企业标准进行验收。 8.4.3 工程验收时应提交竣工报告、竣工图、安装技术记录、隐蔽工程记录、中间验收记录、设计变更、设备材料说明书等资料和文件。 8.4.4 电能计量装置验收要求如下: 1 、电能计量装置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电能计量装置验收项目及内容应符合现行DL/T 448第 6.5.3 条有关规定。 8.5 运行维护 8.5.1 小区供配电系统设施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有关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6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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