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海经院物业管理中心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7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海经院物业管理中心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教职工( 住户) 的权益, 根据国家建设部《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条款, 加强学院住宅管理, 营造一个整洁、 文明、 安全、 方便、 舒适的居住环境, 结合学院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住户对自有房屋进行装修应当遵守以下相关规定, 并符合房屋使用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 住户装修住宅必须提前7天向物业管理中心申报, 递交下列资料:
(一) 提供有资质的装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实填写《住宅装修申请表》。
(二) 提供装修平面图, 隐蔽管网工程图等验收资料。
(三) 签定装修施工承诺书, 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 缴纳相关费用, 领取装修《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装修期间收费标准
(一) 住户装修必须预交人民币1000元押金。装修完毕后, 由物业管理中心派员检查; 在入住半年后, 经验收合格给予退还。
(二) 住户必须交纳装修垃圾外运费收费标准100㎡内收取300元/户, 100㎡以上超过1㎡增收3元。
(三) 装修期间收取电梯使用管理费, 五层以上收取150元/户, 五层以下( 含五层) 100元/户。
(四) 《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工本费10元/人。
第四条 住户对房屋进行装修时, 凡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 如: 红砖、 大理石) 的装修工程, 住户必须按照学院基建办和物业管理中心批, 审批后方可施工。因违反规定, 装修不当造成她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住户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 外貌和用途, 不得凿, 拆房屋内的梁柱, 楼板, 阳台, 防水层, 隔热层, 户与户之间的隔墙, 通道及外窗等( 特别是承重墙) , 如造成不良后果, 则需承担因结构损坏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 不得在公共走道上搅拌水泥沙浆, 乱涂乱划。严禁向窗外, 阳台外, 楼梯, 电梯, 过道, 天台等公共场所抛撒堆放材料, 垃圾, 杂物等。
第七条 房屋内水管, 电路需要重新布局的( 毛坯房除外) , 需提出改造方案的书面报告到物业管理中心, 经批准后才能施工。铺设电线必须使用套管, 改造后经物业管理中心验收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施工所造成公共墙体或毗邻房屋破损, 裂痕, 污渍的, 由装修户负责修补, 并承担由此带来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 严禁改动上下主管道, 禁止盗用公共供电线路。住户改造厨房, 卫生间及其它重点部位的防水施工时, 必须通知物业管理中心, 并由物业管理中心派人现场监督施工。防水施工完毕后, 应放水三天进行试水, 由物业管理中心会同该楼下住户验收, 无漏水现象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第九条 严禁封闭各种管道。不得在排( 污) 水管上开孔, 不准往下水道排放任何杂物, 装修时应将排水口封闭; 严禁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第十条 若需安装防盗网, 安装时不得延伸出墙体的主体。如有违规, 拆除改造。防护网应设置消防疏散, 救生功能。不得在外墙安装晒物品的铁架等。
第十一条 空调主机需安装到指定位置, 以保持上下左右外观统一。空调出水必须接到空调漏水专用管道( 或自家阳台内或室内) 。
第十二条 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必须书面报告到物业管理中心, 楼顶安装不得损坏原楼顶防水层。如有破坏, 则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 注意防火安全, 做好用电防范措施。施工用电不得超出其它住宅单元的装表容量, 不得乱拉电源线。
第十四条 房屋装修时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中心集体统一清运, 费用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各户装修垃圾必须进行袋装化, 按物业管理中心指定的方式和时间堆放到装修垃圾专用堆放点。严禁将建筑材料, 垃圾堆放在公共场所。严禁高空抛物, 如由此造成损失的, 由肇事者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住户装修和安装施工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一切责任由住户和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住房装修时水表必须外露, 以便抄表。
第十七条 任何装修人员不得在通道等公共地方留宿, 煮食或进行其它不雅观, 不卫生的行为, 装修工人不得赤足, 穿拖鞋, 裸露上半身等出入工作范围, 以防发生意外及有碍观瞻, 违者每人罚款50元; 偷窃公共设施设备, 材料者除要求赔偿外, 同时还要承担一切后果; 室内卫生间必须安装临时蹲便器, 严禁在公共区域, 楼梯间大小便, 违者按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电梯管理
( 一) 使用电梯时注意卫生, 不要在电梯内乱涂乱画。
( 二) 装修材料超长超宽时, 应在楼下锯切小后方可用指定的电梯搬运, 搬运材料的重量不能超出电梯的承载量, 无法处理的( 含装修工具) 须由人工小心走楼梯搬运。如因住户装修使用不当造成电梯损坏, 一切损失由该住户承担。
第十九条 新房装修要求在一年内完成, 施工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每天施工时间为上午8: 00---12: 00, 下午14: 00----19: 00。
第二十条 违章装修处理
物业管理中心对一切违反规定者, 根据情节及后果做如下处理:
( 一) 停工, 扣留或没收工具;
( 二) 令恢复原状;
(三) 停止供水, 供电;
( 四) 赔偿经济损失;
服务电话: 0898 - 65229332 ( 8436)
65229331 ( 8433)
服务地址: 教工十二栋102室
海经院物业管理中心
二00八年三月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