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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经院物业管理中心房屋装修管理规定模板.doc

1、海经院物业管理中心房屋装修管理规定7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海经院物业管理中心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教职工( 住户) 的权益, 根据国家建设部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海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条款, 加强学院住宅管理, 营造一个整洁、 文明、 安全、 方便、 舒适的居住环境, 结合学院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住户对自有房屋进行装修应当遵守以下相关规定, 并符合房屋使用规范的要求。第二条 住户装修住宅必须提前7天向物业管理中心申报, 递交下列资料: (一) 提供有资质的装修公司营业执照复

2、印件, 如实填写住宅装修申请表。(二) 提供装修平面图, 隐蔽管网工程图等验收资料。(三) 签定装修施工承诺书, 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 缴纳相关费用, 领取装修施工许可证。第三条 装修期间收费标准(一) 住户装修必须预交人民币1000元押金。装修完毕后, 由物业管理中心派员检查; 在入住半年后, 经验收合格给予退还。(二) 住户必须交纳装修垃圾外运费收费标准100内收取300元/户, 100以上超过1增收3元。(三) 装修期间收取电梯使用管理费, 五层以上收取150元/户, 五层以下( 含五层) 100元/户。(四) 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工本费10元/人。第四条 住户对房屋进行装修时, 凡涉

3、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 如: 红砖、 大理石) 的装修工程, 住户必须按照学院基建办和物业管理中心批, 审批后方可施工。因违反规定, 装修不当造成她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住户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 外貌和用途, 不得凿, 拆房屋内的梁柱, 楼板, 阳台, 防水层, 隔热层, 户与户之间的隔墙, 通道及外窗等( 特别是承重墙) , 如造成不良后果, 则需承担因结构损坏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六条 不得在公共走道上搅拌水泥沙浆, 乱涂乱划。严禁向窗外, 阳台外, 楼梯, 电梯, 过道, 天台等公共场所抛撒堆放材料, 垃圾, 杂物等。第七条 房屋内水管, 电路

4、需要重新布局的( 毛坯房除外) , 需提出改造方案的书面报告到物业管理中心, 经批准后才能施工。铺设电线必须使用套管, 改造后经物业管理中心验收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施工所造成公共墙体或毗邻房屋破损, 裂痕, 污渍的, 由装修户负责修补, 并承担由此带来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 严禁改动上下主管道, 禁止盗用公共供电线路。住户改造厨房, 卫生间及其它重点部位的防水施工时, 必须通知物业管理中心, 并由物业管理中心派人现场监督施工。防水施工完毕后, 应放水三天进行试水, 由物业管理中心会同该楼下住户验收, 无漏水现象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第九条 严禁封闭各种管道。不得在排( 污) 水管上开孔, 不准

5、往下水道排放任何杂物, 装修时应将排水口封闭; 严禁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第十条 若需安装防盗网, 安装时不得延伸出墙体的主体。如有违规, 拆除改造。防护网应设置消防疏散, 救生功能。不得在外墙安装晒物品的铁架等。第十一条 空调主机需安装到指定位置, 以保持上下左右外观统一。空调出水必须接到空调漏水专用管道( 或自家阳台内或室内) 。第十二条 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必须书面报告到物业管理中心, 楼顶安装不得损坏原楼顶防水层。如有破坏, 则承担所有维修费用。第十三条 注意防火安全, 做好用电防范措施。施工用电不得超出其它住宅单元的装表容量, 不得乱拉电源线。第十四条 房屋装修时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物业

6、管理中心集体统一清运, 费用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各户装修垃圾必须进行袋装化, 按物业管理中心指定的方式和时间堆放到装修垃圾专用堆放点。严禁将建筑材料, 垃圾堆放在公共场所。严禁高空抛物, 如由此造成损失的, 由肇事者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第十五条 住户装修和安装施工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一切责任由住户和施工单位负责。第十六条 住房装修时水表必须外露, 以便抄表。第十七条 任何装修人员不得在通道等公共地方留宿, 煮食或进行其它不雅观, 不卫生的行为, 装修工人不得赤足, 穿拖鞋, 裸露上半身等出入工作范围, 以防发生意外及有碍观瞻, 违者每人罚款50元; 偷窃公共设施设备, 材料者除要求赔偿外,

7、同时还要承担一切后果; 室内卫生间必须安装临时蹲便器, 严禁在公共区域, 楼梯间大小便, 违者按规定处罚。第十八条 电梯管理( 一) 使用电梯时注意卫生, 不要在电梯内乱涂乱画。( 二) 装修材料超长超宽时, 应在楼下锯切小后方可用指定的电梯搬运, 搬运材料的重量不能超出电梯的承载量, 无法处理的( 含装修工具) 须由人工小心走楼梯搬运。如因住户装修使用不当造成电梯损坏, 一切损失由该住户承担。第十九条 新房装修要求在一年内完成, 施工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每天施工时间为上午8: 00-12: 00, 下午14: 00-19: 00。第二十条 违章装修处理物业管理中心对一切违反规定者, 根据情节及后果做如下处理: ( 一) 停工, 扣留或没收工具; ( 二) 令恢复原状; (三) 停止供水, 供电; ( 四) 赔偿经济损失; 服务电话: 0898 - 65229332 ( 8436) 65229331 ( 8433) 服务地址: 教工十二栋102室海经院物业管理中心二00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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