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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扩展阅读制作模板-第5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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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扩展阅读第五章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体系知识点: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比区段运输高级的运输组织形式,20世纪60年代未美国首 先试办多式联运业务,受到货主的欢迎。随后,国际多式联运在北美、欧洲和远 东地区开始采用;20世纪80年代,国际多式联运已逐步在开展中国家实行。当 前,国际多式联运已成为一种新型的重要的国际集装箱运输方式,受到国际航运 界的普遍重视。1980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会议上产 生了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该公约将在30个国家批准和加入一年后生效。 它的生效将对今后国际多式联运的开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国际多式联运的优越性国际多式联运是今后国际运输开展的方

2、向,这是因为,开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具有许多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简化托运、结算及理赔手续,节省人力、物力和有关费用:在国际多式联 运方式下)无论货物运输距离有多远,由几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且不管运输途 中货物经过多少次转换,所有一切运输事项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办理。而托 运人只需办理一次托运,订立一份运输合同,一次支付费用,一次保险,从而省 去托运人办理托运手续的许多不便。同时,由于多式联运采用一份货运单证,统 一计费,因而也可简化制单和结算手续,节省人力和物力,此外,一旦运输过程 中发生货损货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从而也可简化理赔手续, 减少理赔费用。(2

3、)缩短货物运输时间,减少库存,降低货损货差事故,提高货运质量:在国 际多式联运方式下,各个运输环节和各种运输工具之间配合密切,衔接紧凑,货 物所到之处中转迅速及时,大大减少货物的在途停留时间,从而从根本上保证了 货物平安、迅速、准确、及时地运抵目的地,因而也相应地降低了货物的库存量 和库存本钱。同时,多式联运系通过集装箱为运输单元进行直达运输,尽管货运 途中须经屡次转换,但由于使用专业机械装卸,且不涉及糟内货物,因而货损货 差事故大为减少,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货物的运输质量。(3)降低运输本钱,节省各种支出:由于多式联运可实行门到门运输,因此对 货主来说,在货物交由第一承运人以后即可取得货运

4、单证,并据以结汇,从而提 前了结汇时间。这不仅有于加速货物占用资金的周转,而且可以减少利息的支出。 此外,由于货物是在集装箱内进行输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可相应地节省 货物的包装,理货和保险等费用的支出。(4)提高运输管理水平,实现运输合理化:对于区段运输而言,由于各种运输 方式的经营人自为政,自成体系,因而其经营业务范围受到限制,货运量相应也 有限。而一旦由不同的运经营人共同参与多式联运,经营的范围可以大大扩展, 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现有设备作用,选择最正确运输线路组织合理化运输。(5)其他作用: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开展国际多式联运具有以下重要意义:有 利于加强政府门对整个货物运输链的

5、监督与管理;保证本国在整个货物运输过程 中获得较大的运费收入配比例;有助于引进新的先进运输技术;减少外汇支出; 改善本国基础设施的利用状况;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与指导职能保证使用对环境 破坏最小的运输方式到达保护本国生态环境的目的。国际多式联运与一般国际货物运输的区别国际多式联运极少由一个经营人承当全部运输。往往是接受货主的委托后,联运 经营人自己办理一局部运输工作,而将其余各段的运输工作再委托其他的承运人。 但这又不同于单一的运输方式,这些接受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转托的承运人,只 是依照运输合同关系对联运经营人负责,与货主不发生任何业务关系。因此,多 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是实际承运人,也可是“无船承

6、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arrier,简称NVOC)o国际多式联运与一般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不同点有以下 几个方面:(1)货运单证的内容与制作方法不同。国际多式联运大都为“门到门”运输,故货物于装船或装车或装机后应同时由实 际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运单,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多式联运提单,这是多式联运与 任何一种单一的国际货运方式的根本不同之处。在此情况下,海运提单或运单上 的发货人应为多式联运的经营人,收货人及通知方一般应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国 外分支机构或其代理;多式联运提单上的收货人和发货人那么是真正的、实际的收 货人和发货人,通知方那么是目的港或最终交货地点的收货人或该收货

7、人的代理人。 多式联运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交货地或最终目的 地的名称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的名称、航次或车次等。(2)多式联运提单的适用性与可转让性与一般海运提单不同。一般海运提单只适用于海运,从这个意义上说多式联运提单只有在海运与其他运 输方式结合时才适用,但它也适用于除海运以外的其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 输方式的连贯的跨国运输(国外采用“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就可防止概念上的混 淆)。多式联运提单把海运提单的可转让性与其他运输方式下运单的不可转让性合二 为一,因此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既可签发可转让的也可签发不可转 让的多式联运提单。如属前者,收货人一栏应采用指

8、示抬头;如属后者,收货人 一栏应具体列明收货人名称,并在提单上注明不可转让。(3)信用证上的条款不同。根据多式联运的需要,信用证上的条款应有以下三点变动:向银行议付时不能使用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应凭多式联运经营人 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同时还应注明该提单的抬头如何制作,以明确可否转让。 多式联运一般采用集装箱运输(特殊情况除外,如在对外工程承包下运出机械 设备那么不一定采用集装箱),因此,应在信用证上增加指定采用集装箱运输条款。 如不由银行转单,改由托运人或发货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直接寄单,以便收货 人或代理能尽早取得货运单证,加快在目的港(地)提货的速度,那么应在信用证 上加列“装船单

9、据由发货人或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直寄收货人或其代理”之条款。 如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寄单,发货人出于议付结汇的需要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出具 一份“收到货运单据并已寄出”的证明。(4)海关验放的手续不同。一般国际货物运输的交货地点大都在装货港,目的地大都在卸货港,因而办理报关和通关的手续都是在货物进出境的港口。而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的起运地大都在内陆城市,因此,内陆海关只对货物办理转关监管手续,由出境地的海关进行查验放行。进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如为内陆城市,进境港口的海关一般不进行查验,只办理转关监管手续,待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时由当地海关查验放行。具备条件编辑播报进行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的条件:(1)多式联运经营

10、人与托运人之间必须签订多式联运合同,以明确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豁免关系。多式联运合同是确定多式联运性质的根本依据,也是 区别多式联运与一般联运的主要依据。(2)必须使用全程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 M. T. D., 我国现使用的是C.T.B/L)。该单据既是物权凭证,也是有价证券。(3)必须是全程单一运价。这个运价一次收取,包括运输本钱(各段运杂费的 总和)、经营管理费和合理利润。(4)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责。他是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 运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或多式联运提单者,他承当自接受货物 起至交付货物止

11、的全程运输责任。(5)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如为海/海、铁/铁、空/ 空联运,虽为两程运输,但仍不属于多式联运,这是一般联运与多式联运的一个 重要区别。同时,在单一运输方式下的短途汽车接送也不属于多式联运。(6)必须是跨越国境的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这是区别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的限 制条件。知识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 年第75号)中华人民共就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新业态开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

12、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开展,现就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有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根据海关 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 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 用于跨境电商B2B

13、直接出口的货物。(三)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 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 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三、企业管理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 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通关管理(五)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 据真实性承当相应法律责任。(六)跨境电商B2B出

14、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 规定。(七)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按 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八)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 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五、其他事项(九)本公告有关用语的含义:“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 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 的贸易形式。“跨境电商平台”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那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 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 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十)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 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 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 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 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6月12日 :/ customs, gov. cn/customs/302249/2480148/3136658/index,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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