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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向光敲诈勒索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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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于向光敲诈勒索案 于向光敲诈勒索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朝刑初字第0275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向光,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旧站村四组旧站屯;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XX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XX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XX2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向光犯敲诈勒索罪,于20XX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菲

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向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向光于20XX年8月至20XX年9月间,在白大龙、表雪龙的纠集下,伙同王利、张颖、苗峻青等人多次到本市朝阳区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滋事,并对该歌厅经理卢应武、李承运进行威胁,要求其定期交付“保护费”,共计人民币111 600元,由白大龙、表雪龙据为己有。被告人于向光于20XX年9月19日被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记录、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于向光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于向光予以惩处。被告人于向光在庭审中辩称,其

3、在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没闹过事。经审理查明:20XX年11月至20XX年9月间,被告人于向光在白大龙的纠集下,伙同表雪龙、王利、张颖、苗峻青等人,多次到本区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滋事,以收取“保护费”为名,勒索该歌厅经理卢应武、李承运共计人民币81 600元,由白大龙、表雪龙据为己有。被告人于向光后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李承远的证言证实,20XX年8月24日,他从卢应武手中接管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卢应武对他讲,从去年开始,以白龙为首的一伙中国籍朝鲜族青年经常来歌厅捣乱、闹事,卢应武迫于对方压力,每月交给白龙保护费,白龙是以收“保安费”的名义收保护费的,但实际上从

4、未往歌厅派遣保安或做过维护歌厅利益的事,只不过给钱之后白龙等人就不来歌厅闹事了,这伙人经常到歌厅白吃白喝,搞得生意做不下去。8月25日早,歌厅收银员告诉他,昨天晚上白龙手下的人到吧台将营业款3600元拿走了。8月25日晚来了一名男青年,自称叫“小龙”,是白龙的弟弟,又来要钱,他告诉对方歌厅从9月1日起由他来接管了,不能象以前一样交保护费了。“小龙”威胁他说以后还得按月交钱,否则小心点。9月1日,歌厅来了十五个人,为首的是“小龙”,在88号包间消费喝酒,后不但不结帐,而且把其他未结帐的客人全轰走了。9月4日晚,“小龙”又带着四个人来消费,本应结帐500元,但只给10元,当天他就报警了。9月7日2

5、0时许,“小龙”又带了八个人到歌厅,把小姐往歌厅外轰,并威胁这些小姐不要在歌厅坐台陪客人。同时证明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他和卢应武各占一半股份。2、证人卢应武的证言证实,20XX年8月,他来中国在本区霄云路19号经营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一名自称白龙的朝鲜族男子来到歌厅问他需不需要保安,如果有人闹事,白龙可以带人把闹事的人轰出去,但条件是要每个月付1万元人民币,他告诉白龙不需要。当天晚上,白龙带了大约20多人来到歌厅,占用了五个KTV房间,态度非常蛮横,要歌厅提供洋酒,白龙在KTV包间内从身上拿出一把匕首,在茶几上敲打,这些人直到凌晨才走,一分钱也没付。在此过程中,白龙对他讲,自己手下有很多

6、人,让他考虑考虑,每月25至30日他派人到歌厅拿钱,否则白龙天天带手下的兄弟来歌厅闹,后他没办法就答应每月给白龙1万元人民币。20XX年4月,他让歌厅收银员写了一张白龙收取钱款记录的单子,让白龙签字。20XX年5月份,歌厅生意不好,他和白龙谈要晚几天给钱,白龙就在5月底的一天晚上,带了十几个人来到歌厅,光着上身站在包间门口,把来消费的客人全轰走了,后他凑了1万元人民币给了白龙。20XX年6月歌厅的生意还是不好,他给了白龙7000元钱,白龙在收据上签了一个“龙”字。20XX年8月5日晚上,白龙让一个女的到歌厅拿走了人民币1000元。到20XX年8月,他经营不下去了,就让股东李承远来歌厅经营。20

7、XX年8月24日晚,白龙的弟弟“小龙”又带着几个人来歌厅把营业款人民币3600元强行拿走了。卢应武同时证明,他一直没用过白龙及其手下的人做过歌厅的保安,白龙的手下来歌厅玩从来不结帐。其经过辨认,确认被告人于向光是跟随白大龙、表雪龙到其歌厅闹事的人。3、证人卢银姬的证言证实,20XX年4月她来中国在父亲卢应武经营的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管理财务。为首的叫“大龙”和“小龙”的一伙人经常到歌厅白吃白喝,她父亲很害怕,每个月都要给“大龙”、“小龙”1万元人民币,一直给到7月份,后来因为歌厅生意不好,她父亲不想给“大龙”钱了,“大龙”和“小龙”就带了几十人到歌厅闹事,占了所有的包间,连吃带玩也不给钱,后

8、来谈妥每月给人民币7000元。8月24日晚,“大龙”让其手下的一个人到歌厅吧台拿走了1500元钱,后其听服务员说不久“大龙”手下的人又从吧台拿走了2100元钱。 20XX年8月5日20时许,在歌厅办公室“大龙”的女朋友拿走了人民币1000元。其经过辨认,确认被告人于向光就是偶尔跟随白大龙、表雪龙到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男子,于向光经常在歌厅走廊、大厅转悠,盯着各个包间的客人,向服务员要烟不付帐。4、证人马东权的证言证实,20XX年11月起,以白大龙为首的一伙人就开始到歌厅来按月收保护费,还经常来白吃白喝,但白大龙一伙人没有向歌厅派遣过保安,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20XX年7月份。20XX年8月起

9、卢应武做歌厅的老板,20XX年8月卢把歌厅转给李承远,以前每次给钱都是老板卢应武给,20XX年4月份,他在望京上岛咖啡厅给白大龙7000元,5月份他在歌厅里给白大龙7000元,6月份他在歌厅门口给白大龙3000元。20XX年4月份,老板卢应武让白大龙写过收条,白大龙也签字了,歌厅从20XX年7月后不再给白大龙钱了,白大龙等人来闹过两三次,每次来就是叫一大帮人白吃白喝,其中9月初有一次强行把其他客人轰走,9月11日左右的一天强行把歌厅的小姐都轰走了。白大龙等人每次来喝酒,有时不结帐,有时只结成本钱。大概在8月份的一天,白大龙到卢应武的办公室聊天,白一边聊天一边掏出一把大号折叠刀摆弄。另外小龙来的

10、时候经常带着大号的折叠刀,他至少看见过七、八次小龙手里拿着刀在包房里摆弄。20XX年8月初的一天,白大龙让其女友来歌厅拿走了1000元人民币。其经过辨认,确认被告人于向光跟随白大龙、表雪龙到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来过两、三次,消费后不结帐。5、证人崔春实的证言证实, 20XX年8月24日19时许,歌厅来了四五名男子在88号房间唱歌,8月25日凌晨1点,“大龙”到吧台让他将客人结账的钱交出来,否则就打折他的腿,后“大龙”将营业款1100元拿走。凌晨2时许,“小龙”又来向他要走了营业款1000元人民币。 6、证人金赫的证言证实,20XX年5月他到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工作,有个叫白大龙的朝鲜族人常

11、带手下的人到歌厅白吃白喝,平均每周来两至三次,最多时一次来二十多个人,少时来两三个人。曾听到过这些人在歌厅吧台旁边吵闹要钱。20XX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以“小龙”为首的十几个人到88号包间,“小龙”吵着要洋酒,老板李承远说不卖,“小龙”等人就满楼道转,把还未结帐的两个包间的客人都轰走了。“小龙”等人也未结帐就走了。7、证人郑永男的证言证实,20XX年8月底的一天,一名男子到歌厅,后白大龙来电话,让他带那名男子去吧台要钱,他和那名男子到了吧台,那名男子让他翻译说有急事,快拿钱,后歌厅会计就把1500元钱交给那名男子。8、证人张晓东的证言证实,他在豪运歌厅门口拉活时认识了白大龙和表雪龙,后来白大龙

12、和表雪龙经常用他的车去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和豪运歌厅。9、证人苗峻青的证言证实,20XX年9月16日晚,他跟白大龙到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一个包间内见到于向光、“四全”等七八名男子,他们喝酒唱歌玩到晚上十点钟左右就回家了。20XX年9月18日晚,他接到白大龙的电话后又去了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包间内见到了于东、王利等人,他们喝酒唱歌,期间他向服务员要了几包“三五”牌香烟,后警察进来把他们抓了,他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被警察没收了。 10、证人白大龙的证言证实,他从20XX年11月份给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看场子”,歌厅付给他保安费,平时不来上班,如果有人在歌厅闹事,认识的就劝走,不认识的

13、就撵出去,他没有给歌厅安排保安人员,让小龙有事就过来,并让小龙再找两个人。每次保安费都是歌厅卢经理给的他,领钱都有手续,有时签白大龙,有时签“白龙”。20XX年5月、6月歌厅每月给他7000元保安费,20XX年8月5日,他曾让女朋友古秋红到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领了1000元保安费。白大龙还证实,被告人于向光于20XX年9月16日、9月18日两次跟他到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11、证人表雪龙的证言证实,20XX年9月份开始,白大龙让他找几个人给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看场子”,就是有人来闹事,他们出面摆平,保安费是白大龙与老板谈的,钱也是由白大龙拿,开始两个月是每月5000元,后来就都是1万元

14、了,白大龙前后共给过他八千余元。20XX年7月,李老板接手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后就不交钱了,白大龙就让他和于向光、张颖等人多次到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喝酒不结帐,给歌厅老板施加压力,目的是让对方给白大龙钱。他一共去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消费过十几次,结过两次帐。12、证人张颖的证言证实,他去过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四次,都是表雪龙让他去的,表雪龙听白大龙的,去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捣乱的原因是白大龙、表雪龙想接这个“场子”,就是以帮歌厅铲事为借口,向歌厅要钱。他们去就是依仗人多站脚助威、撑场面,进入歌厅后喝酒吃东西不结账,也就是“闹场子”,给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造成威慑,来达到目的。捣乱的

15、人中他认识白大龙、表雪龙、于向光等人,于向光是白大龙带来的人,他是表雪龙的人。13、证人王利的证言证实,20XX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白大龙让他去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拿过1500元钱,后他将钱交给了白大龙,他曾和白大龙去过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七八次,最后两次碰见了于东,他没花过钱,不知是谁结的帐。最后一次去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时他带了一把匕首。 14、被告人于向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XX年9月16日晚上,白大龙给他打电话,说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老板不用白大龙“看场子”,让他过去撑面,意思是向老板收保护费,老板不同意就和老板谈,然后叫很多人去吓唬对方,让对方同意。这样他就去了歌厅,见

16、到了白大龙、小龙、王利、老苗等人,白大龙和歌厅老板谈的,不知道说了什么,玩到晚上九点左右他就走了。20XX年9月18日晚上,白大龙又叫他去歌厅,他到歌厅后就被警察抓了,同时警察还找出两把刀,是王利和老苗带的。15、书证收据二张证实,20XX年11月至20XX年4月,被告人白大龙收取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保安费人民币6万元,付款人卢应武,收款人“白龙”;20XX年6月30日,被告人白大龙收取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保安费人民币7000元,收款人“龙”。16、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太阳宫刑警中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XX年9月19日1时许,在本区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内将被告人于向光抓获归案。对于公

17、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向光伙同白大龙、表雪龙等人向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勒索人民币111 600元,经查证据不足,本院依据在案证据予以认定。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向光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聚众滋事、扰乱他人正常经营秩序的手段勒索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向光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于向光的辩解,经查,在案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书证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于向光伙同白大龙、表雪龙等人敲诈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钱财的事实,且其在公安机关亦曾多次供

18、述,故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于向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故对其所犯敲诈勒索罪依法减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于向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向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继续追缴被告人于向光犯罪所得人民币八万一千六百元,发还被害人李承远、卢应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金伟 人民陪审员刘花钗 人民陪审员王杰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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