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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_T 1296-2023共享法庭建设与运行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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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160CCS A 12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12962023共享法庭建设与运行规范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for court sharing system2023 - 05 - 29 发布2023 - 06 - 29 实施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分类15 基本要求25.1 资源共享25.2 信息共享25.3 服务共享26 建设要求26.1 组织建设26.2 队伍建设26.3 场地建设36.4 数字化建设46.5 机制建设47 运行要求57.1

2、 调解指导57.2 网上立案57.3 在线诉讼57.4 普法宣传57.5 基层治理57.6 其他服务68 评价与改进6附录 A(资料性) 人员出镜和着装示意图7附录 B(资料性) 共享法庭标志标牌设计样式8B.1 总体要求8B.2 标牌8B.3 墙面9B.4 桌牌13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调解协会。 本标

3、准主要起草人:张宏伟、程建乐、夏强、孙雅和、韩麦田、冯亚景、张福军、张雪、陈辽敏、聂庆、万健滨、陶洁、聂小菁、邹家豪、郑玲、吴琼、许可才、韩一宁、郑心。 共享法庭建设与运行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共享法庭的分类、基本要求、建设要求、运行要求以及评价与改进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镇街共享法庭、村社共享法庭、特设共享法庭的建设与日常运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93.1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

4、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 20271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1061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GB/T 21064 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 GB/T 22081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控制实践指南DB33/T 2175.4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规范 第4部分:网上服务DB33/T 2349 数字化改革 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 DB33/T 23502022 数字化改革术语定义 DB33/T

5、 2351 数字化改革 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指南 3 术语和定义DB33/T 235020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共享法庭 court sharing system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的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共建共享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利用镇街、村社、行业组织的现有场所和设施,集成“浙江解纷码”等各类智能化应用,以实体化场所为支撑,依托数字化手段,整合各方法治力量和资源,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普惠均等的法治服务。 4 分 类共享法庭根据依托主体不同分为: GB/T 20269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 2027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

6、要求 a) 镇街共享法庭:依托乡镇(街道)社会治理中心、派出所及其联勤警务站、司法所等派出机构,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共享法庭; b) 村社共享法庭:依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社区)综治工作站, 在基层行政村(居民社区)及部分较大自然村设立的共享法庭; c) 特设共享法庭:依托金融、保险、邮政等营业服务网点,产业园区,专业市场,或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律师协会、仲裁协会等机构、组织设立的共享法庭。 5 基本要求5.1 资源共享5.1.1 应整合退休政法干警、“两代表一委员”、镇村干部、基层网格员、辖区民警、人民调解员、乡贤以及行业协会、

7、群团组织、律师协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能手、行业专家等各级、各类型解纷力量, 健全类型化、专业化纠纷专项治理机制,实现调解资源共享。 5.1.2 应以法治讲座、案例研讨、实战观摩、法院轮训等形式,对调解员队伍进行常态化、系统性的技能培训;应梳理辖区内高频诉讼典型案例,组建地区裁判案例库,为调解员开展调解提供案例资源和精准指引。 5.2 信息共享5.2.1 应实现共享法庭与“浙江解纷码”、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民呼必应”、“民呼我为”等信息化应用场景的衔接贯通。应形成线上线下高效协同、整体智治的一体化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闭环。 5.2.2 应建立共享法庭信息数据库和金融、物业、知识产权、婚姻家事等应

8、用场景,与其他相关行业业务系统开放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平台和功能贯通。 5.2.3 应通过基层社会治理情况等信息共享,加强对敏感复杂纠纷的沟通协调,排查研判可能出现的纠纷风险隐患,并做好预警预防和协同化解。 5.3 服务共享5.3.1 应通过以案释法、庭审直播、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共享法庭普法宣传实效。 5.3.2 应协助当事人完成网上立案、法律咨询、诉讼指南、线上庭审、诉讼事项证明等诉讼服务,满足群众多元诉讼需求。 6 建设要求6.1 组织建设应设立共享法庭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共享法庭工作的日常联络、任务分派、反馈督办、信息汇总等工作,履行调解指导、网上立案、在线诉讼、普法宣传、基层治理、法治

9、培训等服务职能。 6.2 队伍建设6.2.1 人员配备6.2.1.1 共享法庭应根据服务职能至少配备 1 名联系法官和 1 名庭务主任,可根据工作需求配备专兼职调解员及相应助手。 6.2.1.2 联系法官应由县、区(市)法院的员额法官(或法官助理)担任,主要负责指导调解、诉讼服务、法治宣传、协调联络、调解培训等工作。 6.2.1.3 庭务主任应由乡镇(街道)干部、村居干部、网格员、调解员、律师、行业协会和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相关人员、有关社会志愿者等担任,主要负责共享法庭日常管理、维护和服务,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协助办理网上立案、在线庭审等事务。 6.2.1.4 可根据纠纷实际需要确定指导法

10、官,主要负责纠纷的调解指导工作。 6.2.2 人员着装6.2.2.1 在开展调解指导、司法确认、庭审、普法宣传等活动的特定场合,联系法官、指导法官、调解员、其他共享法庭工作人员及参与人员应着装整洁并保持良好的形象和精神面貌;线上开展上述工作时,还应正对摄像头,保持坐姿端正,面部及上半身在画面中清晰可见(参见附录 A 的图 A.1)。 6.2.2.2 联系法官、指导法官、调解员及其他共享法庭工作人员所着服装应能凸显职业特征,并按照该行业的相关规定配套着装。 6.2.3 其他要求应建立联系法官的选配、考核等制度,庭务主任的选任、培训、考核等制度以及专职调解员的培训、考核制度等。 6.3 场地建设6

11、.3.1 选址6.3.1.1 共享法庭选址应结合当地基层治理工作实际确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a) 因地制宜。应优先利用现有办公场所,如镇街社会治理中心、村社社会治理中心或村(居) 委会办公场所、行业协会、主管单位、管理部门等办公场所; b) 功能齐全。应具有开展调解指导、网上立案、在线诉讼、普法宣传、调解培训、法律咨询、智能代办、基层治理等法治服务功能; c) 设施完善。应有网络宽带覆盖;交通便捷,周边基础设施较完备; d) 环境良好。应远离周边环境有较强污染源及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区域。 6.3.1.2 镇街共享法庭和特设共享法庭应设有调解室、有可做普法宣传的场所,村社共享法庭应有可供调解或

12、普法宣传的场所。 6.3.2 场所命名共享法庭场所的命名规则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镇街、村社共享法庭命名为“县(市、区)人民法院共享法庭(地名)”; 示例:临安区人民法院共享法庭(上田村)、上城区人民法院共享法庭(小营街道)。 b) 特设共享法庭命名为“县(市、区)人民法院共享法庭(机构、组织全称或简称服务站)”。 示例:临安区人民法院共享法庭(婚调委服务站)。 6.3.3 标识标志应配备共享法庭名称标牌、墙面装饰或桌牌(设计样式见附录B)等标识标志,各共享法庭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选择标牌、墙面装饰或桌牌的样式。 其他标识标志应按照GB/T 2893.1、GB 2894和GB/T 10001.

13、1等设置。 6.3.4 设施设备共享法庭应配备满足日常运行要求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a) 办公设备。应配备办公电脑、摄像头、麦克风等必备的办公设备,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文印设备等,也可与共享法庭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原有办公场所实行设备共享; b) 信息化软硬件。应配备满足电子化办公需要的网络终端、共享法庭集成应用平台电脑版等硬件、软件设备,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显示大屏等; c) 服务设施。应配备满足服务对象需求的设施设备。 6.4 数字化建设6.4.1 可通过“V”模型、业务协同模型等方法构建共享法庭数字化服务模式架构,实现法治宣传、庭审直播、纠纷化解、在线诉讼、失信曝光等功能。 注

14、: DB33/T 23502022给出了“V”模型、业务协同模型的定义。 6.4.2 信息和网络安全应按照 GB/T 20269、GB/T 20270、GB/T 20271、GB/T 21061、GB/T 21064、GB/T 22081 执行,集成应用安全架构,统一应用接口,并做好网络搭建及软、硬件维护管理工作。 6.4.3 公共数据目录应按照 DB33/T 2349 的要求编制,公共数据的分类分级应符合 DB33/T 2351 的要求。 6.4.4 应为老年人、残疾人等运用信息技术困难群体提供相应的数字化服务。 6.5 机制建设6.5.1 跨部门跨地区协同机制6.5.1.1 应建立跨部门信

15、息共享机制,梳理共享信息清单,明确共享方式及要求、数据质量要求、数据安全保护要求等。 6.5.1.2 应建立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梳理协同事项清单,重塑事项执行流程,明确协同模式等。 6.5.1.3 应打通省外调解资源、涉侨多元解纷资源等,实现跨地域纠纷协同化解。 6.5.2 档案管理机制6.5.2.1 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音视频、电子文件应相互对应,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应符合 GB/T 18894 的要求。 6.5.2.2 档案信息公开、利用和查询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保密规定。 6.5.3 安全管理机制6.5.3.1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做好人、财、物等安

16、全防护与应急处理工作。 6.5.3.2 应对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a) 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监控装置、报警装置等; b) 制定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6.5.4 信息公开机制6.5.4.1 可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公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共享法庭的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工作组织以及庭务主任、联系法官等。 6.5.4.2 公开的信息应随内容的变更及时更替,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 6.5.5 引入和退出机制6.5.5.1 可根据行政区划设置、服务覆盖面等因素合理设置村社共享法庭,健全村社共享法庭引入和退出机制。 6.5.5.2 服务对象类型较多,或覆盖面较广,有经济条件

17、的地区可申请增设共享法庭。 6.5.5.3 建设条件较弱,服务覆盖面与其他共享法庭重叠较多的村社共享法庭可以申请撤销。 7 运行要求7.1 调解指导7.1.1 应充分告知当事人调解的优势、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7.1.2 以共享法庭为载体,常态化开展法官在线指导调解。 7.1.3 申请指导法官给予纠纷指导调解的,应在庭务主任或者调解员预约调解后规定时间内确定指导法官、指导时间、指导方式。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纠纷,应当及时告知采用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7.1.4 对于已诉至法院并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承办法官可通过共享法庭集成应用平台或线

18、下邀请当地共享法庭调解人员共同参与调解。 7.2 网上立案7.2.1 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共享法庭集成应用平台开展在线诉前调解,并录入矛盾纠纷及预约调解信息。 7.2.2 调解不成需诉讼解决的,由调解员或联系法官进行诉讼风险释明,引导当事人在共享法庭进行诉讼风险评估,明确诉求后通过共享法庭申请网上立案。 7.2.3 应告知当事人网上立案的流程、上传材料要求、注意事项、需履行的义务等。 7.3 在线诉讼7.3.1 应提供在线庭审和作证的便利条件,协助当事人跨域、便捷、规范参加庭审。 7.3.2 案件办理过程中,如需共享法庭协助调解、送达、执行的,可通过共享法庭发起协同。庭务主任、基层网格员收到协助事

19、项后,应及时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情况予以反馈。 7.3.3 服务规范应符合 DB33/T 2175.4 的要求。 7.4 普法宣传7.4.1 应规范普法宣传活动的重点内容、方式、范围等,并建立与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的联动机制。 7.4.2 应选取有典型意义或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的直播案例,形成庭审直播案例库,推送至各共享法庭组织基层群众观看。 7.4.3 基层群众、庭务主任等有个性化点播需求的,可向共享法庭提出,由联系法官对接基层法院或人民法庭选取适合的直播案例进行推送。 7.4.4 应建立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库,定向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举报方式,提升失信被执行人曝光精准度。 7.5 基层治

20、理7.5.1 应根据需要建立信息流转机制、风险预警机制,提升基层组织防范化解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7.5.2 应开展对基层涉诉纠纷类型、违法犯罪情况、失信人员等法治数据的分析研判工作,可形成基层定制法治报告并通过共享法庭集成应用平台推送。 7.5.3 应开展对行业、产业涉诉纠纷类型、企业失信情况等法治数据的分析研判工作,可形成法治报告并通过共享法庭集成应用平台推送。 7.6 其他服务各共享法庭还可结合实际情况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法治培训、智能代办等多样化服务。 8 评价与改进8.1 应按照硬件设施、机制队伍、工作实绩开展共享法庭评价工作。 8.2 应采取内部监督等形式对共享法庭进行监督考核。 8

21、.3 应建立服务质量反馈和投诉处理机制。 8.4 应根据评价反馈、监督考核结果和投诉建议持续改进管理和服务。AA 附 录 A(资料性)人员出镜和着装示意图图A.1给出了人员出镜和着装示意图。 图A.1 人员出镜和着装示例图 图B.1 镇街和村社共享法庭标牌样式H H4 H3 BB 附 录 B(资料性)共享法庭标志标牌设计样式B.1 总体要求B.1.1 法徽图案的颜色、尺寸等要求见FYB 12012。 B.1.2 标志标牌中文字字体为汉仪大宋简体。 B.2 标牌共享法庭标牌的尺寸、材质等要求如下,样式见图B.1和图B.2: a) 标牌的尺寸为 40 cm60 cm; b) 标牌的材质为不锈钢材质

22、; c) 法院名称、地名、“机构、组织、服务网点名称+服务站”等字样颜色为纯黑色,共享法庭字样颜色为赭红色(CMYK 色系参数为:C=0,M=100,Y=100,K=60); d) 标牌折边 1.5 cm; e) 打印方式为 UV 打印。 L L1 H1 H2 单位为厘米 L 60.0 L1 3.0 H 40.0 H1 8.0 H2 2.8 H3 5.5 H4 2.5 图B.2 特设共享法庭标牌样式B.3 墙面共享法庭墙面设计要求如下,样式见图B.3图B.6: a) 尺寸分为 290 cm220 cm 和 420 cm220 cm 两种,可按照实际情况制作; b) 材质为 3 mm8 mm 亚

23、克力板材; c) 法院名称、地名、“机构、组织、服务网点名称+服务站”等字样颜色为纯黑色,共享法庭字样颜色为赭红色(CMYK 色系参数为:C=0,M=100,Y=100,K=60)。 H H4 H2 H3 L L1 H1 单位为厘米 L 60.0 L1 3.0 H 40.0 H1 8.0 H2 2.8 H3 5.5 H4 2.5 H6 L2 单位为厘米 H5 H9 H7 H8 L3 L2 290 L3 18 H5 220 H6 44 H7 14 H8 30 H9 13 图B.3 镇街共享法庭和村社共享法庭墙面样式一 H5 H12 H11 L4 H10 单位为厘米 L4 420 H5 220 H

24、10 40 H11 22 H12 17 图B.4 镇街共享法庭和村社共享法庭墙面样式二 H6 L2 单位为厘米 H5 H7 H9 H8 L3 L2 290 L3 18 H5 220 H6 44 H7 14 H8 30 H9 13 图B.5 特设共享法庭墙面样式一H5 H12 L4 H10 H11 单位为厘米 L4 420 H5 220 H10 40 H11 22 H12 17 图B.6 特设共享法庭墙面样式二B.4 桌牌共享法庭桌牌设计要求如下,样式见图B.7和图B.8: a) 左侧区域背景为纯白色,右侧区域背景为赭红色(CMYK 色系参数为:C=0,M=100,Y=100,K=60); b)

25、 共享法庭字样、地名、“机构、组织、服务网点名称+服务站”等字样颜色为纯白色,法院名称字样颜色为赭红色(CMYK 色系参数为:C=0,M=100,Y=100,K=60); c) 材质为亚克力板材。 H14 H16 L5 L6 L7 H9 H13 H15 单位为厘米 L5 25.0 L6 8.7 L7 16.3 H9 13.0 H13 6.0 H14 0.8 H15 3.0 H16 1.4 图B.7 镇街和村社共享法庭桌牌样式H14 H16 L5 L6 L7 H9 H13 H15 单位为厘米 L5 25.0 L6 8.7 L7 16.3 H9 13.0 H13 6.0 H14 0.8 H15 3.0 H16 1.4 图B.8 特设共享法庭桌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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