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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工作制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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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动火作业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井下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明火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 及时发现、消除明火作业过程中的各类安全隐患,严防井下火灾事故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宏业公司各井下生产单位。 第一条凡在井周围50m范围内及井、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通 风不良地点、独头掘进巷道、高温、闷热地点、深部中段等地点进行电、气焊等 产生明火的作业,均为井下动火,必须办理井下动用火申请手续并严格遵守动火 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动火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办理动火手续,填写动火申请表(见附件)。 第三条各单位动火的申请,由矿长或副矿长批准,当天带班管理人员为动火 现场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现场安全及相关协调工作。 第四条动火申请表审批后,在作业前由动火现场负责人向全体与动火有关的 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明确分工,清理现场,准备有效的灭火器、水管等的消 防器材,并保证动火现场其他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第五条动火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前须严格检查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六条动火安全技术措施不合格严禁动火,动火现场负责人有权停止相关作 业,其他人员私自作业,按事故追查。 第七条动火作业必须在所批准的时间内进行,特殊原因需更改时间,必须重 新请示审批,并通知有关单位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动火作业前及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面及回风巷应撤出无关人员,切断无关电源,上风流局扇要保证连续运转;动火 现场负责人还应不定时查看作业点现场及周围环境,发现安全隐患须及时采取必 要措施,动火现场负责人不得无故离开作业现场。 第九条动火作业地点周围如有铲装、运输、凿岩、放炮等作业,动火现场负 责人须及时沟通协调相关作业方,采取相应措施或调整作业顺序,避免相互干扰 作业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条井下维修间、配电室、高压电缆、电气设备设施附近等特殊地点动 火,在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动火前须清除动火周围20m范围内 易燃物,将动火点5m范围内的浮毛清净并洒水湿润,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 星飞溅;附近10m范围内电缆、胶管、皮带等用不燃物防护,防止引燃;动火点 内应备有 台8Kg有效的灭火器,现场条件及作业环境允许,水管要接至作业 现场,专人负责随时洒水,扑灭明火或冷却工件。 第十一条动火后应对现场彻底清理、检查,条件或环境允许可对现场充分洒 水,观察半个小时后,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二条动火过程中,一旦现场出现火灾,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应及时用现 场的消防器材进行处理,努力控制火灾范围;在火灾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现场 负责人要冷静果断,判明情况,把保障人员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能保障人员 安全的情况下开展灭火工作,并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动火作业工作制度(二)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火炉、电 炉、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 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3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 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 —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3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 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全 环保处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动火作业工作制度(三) 4. 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危险工作申请单》。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 作业,还应执行公司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 定。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 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 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 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 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 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 %。 4.1.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 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 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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