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一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一岗 双 责。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 同) 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 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 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 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第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 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和行李 物品、 车辆进行严格检
2、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 关车辆不进站。“六不出站”是指: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 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 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第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道路 旅客 运输经营者、在站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 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第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 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及 时对汽车客运站运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
3、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 人进行处理。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相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 措施,应当严格落实。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组织落实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八)定期组织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及时采纳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落实和整改;(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 关工作。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分 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参 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二)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明确各 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三)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1并如实记录;(四)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实 施;(五)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六)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 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八)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九)及时、如实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者 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十)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