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培训学校副校长长期聘用合同 甲方: 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 _年 _月_ 日 至_ 年_ 月_ 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第二条 受聘岗位培训学校副校长 第三条 工作目标及要求 总体要求: 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全面准确落实校长负责制;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重视学校安全工作,避免人为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 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社会及家长对学校的满意度。 第四条 岗位工作基本条件 应当符合以
2、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教师资格; (二)有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身心健康; (五)符合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岗位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实行职级工资制,并随职级的变动进行调整。 (二)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乙方享受与受聘教师同等的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他社会保险金。 第六条 聘任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聘任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由于法定原因或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法定程序可以变更合
3、同内容及变更聘任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终止: 1、聘任合同期满,或者合同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的; 2、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3、学校被依法撤销或合并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合同: l、工作需要被调离校长岗位的; 2、本人申请辞职获批准的。 (四)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1、经考核认定不合格的; 2、经考核认定不能胜任校长岗位的; 3、经考核虽为基本合格,但管理能力不强,办学成效不明显,影响学校工作的; 4、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有其他违法
4、违纪行为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甲方解除乙方,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并且在书面通知中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 (六)乙方在聘期内申请辞职,须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的3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乙方的建议时,甲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之内调查处理完毕。在调查处理期间,乙方是否继续履行职责,由甲方视学校具体情况决定。 第七条 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 (一)聘任合同当事人违反聘任合同时,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除了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其履行法定义务外,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受聘校长玩忽职守的,除可以根据本办法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续聘外,还可以依法予以行政惩戒。 (四)实施校长聘任工作机构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二)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_(盖章) 乙方_(签字): _年 _月_ 日 _年 _月_ 日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