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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招标文件.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4568095 上传时间:2024-09-30 格式:DOC 页数:39 大小:27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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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招标文件 淳安永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淳安县大米加工厂大米加工设备及安装服务招标文件 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CAYS2007023 工程名称:淳安县大米加工厂大米加工设备及安装服务 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日期:2007年10月25日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书                    淳安永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受淳安县国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淳安县大米加工厂所需的设备及安装服务进行国内竞争性招标。兹邀请合格投标人前来投标。     1.招标文件编号:CAYS2007023     2.技术规格及要求:详见第二部分          3.获取招标文件地点及费用:招标文件从2007年10月26日起每天(公休日除外)工作时间在招标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每套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          4.投标保证金:投标书应附有伍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可用现金或按下列开户行、账号办理支票、银行自带汇票。投标保证金请于2007年10月29日17时前(北京时间)递交到:    开户名称:淳安永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账号:075201040000386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淳安县支行     5.投标截止时间:2007年10月30日9时15时0分(北京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6.投递标书地点:淳安县千岛湖镇坪山工业区淳安县国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     7.开标时间和地点:2007年10月30日15时0分在淳安县千岛湖镇坪山工业区淳安县国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开标,届时请各投标人委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招标代理机构:淳安永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41号4楼(县财政局对面)       邮政编码:311700       电话:0571-64812875 64819060       传真:0571-64827338       联系人:胡仙兰、陆林木              2007年10月26日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 容 1 招标编号:CAYS2007023 项目名称:淳安县大米加工厂大米加工设备及安装服务 项目买方:淳安县国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坪山工业区 联系人:许林松 联系电话:0571-64887260 2 招标代理机构:淳安永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淳安县千岛湖新安大街41号四楼 联系人:胡仙兰、陆林木 联系电话:0571-64812875 64819060 传真:0571-64827338 3 18 投标保证金:伍万元人民币 开户名称:淳安永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淳安县支行 账号:075201040000386 4 17.5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壹套、副本肆套 5 投标截止时间:2007年10月30日15时0分(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至:淳安县千岛湖镇坪山工业区淳安县国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6 开标时间:2007年10月30日15时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淳安县千岛湖镇坪山工业区淳安县国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7 16 投标有效期:90天 8 22.10 评标标准及方法:经评审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9 22.4 其他评标考虑因素: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90万元的标书为废标 第二部分 技术规格及要求       一、 功能和产量 1、 可加工达到国家相关要求标准的各等级大米,抛光要有珠光效果。 2、 日生产≥60吨精制大米。 3、 包装5-25公斤(编织袋),90公斤(麻袋)。 4、 电控系统应可靠、经济。 二、 布局和流程应符合食品生产安全QS规范要求。 三、 总价含:日生产≥60吨精制大米生产设备及安装调试和培训两名技术人员。 四、 消防、安全、环保、劳动保护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五、 其余要求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第三部分 投标须知  一、说 明        1.使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招标邀请中所叙述项目的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        2. 定 义       招标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2.1"招标人"系指招标代理机构。        2.2"投标人"系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制造商或供货商。        2.3"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备件、工具、成套技术资料及手册。        2.4"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必须承担的设计、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及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承诺义务。        2.5"买方"系指在合同的买方项下签字的法人单位,即:委托招标业主。        2.6"卖方"系指提供合同货物及服务的投标人。        3.合格的投标人            3.1凡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国内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须持有生产许可证),在国内注册的外国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符合并承认和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者,均可参加投标。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 标 文 件        5.招标文件        5.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函;       (2)招标项目要求及技术规范;       (3)投标方须知;       (4)合同一般条款;       (5)合同特殊条款; (6)投标文件格式。        5.2招标文件以中文编印,以中文本为准。           5.3招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影响,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 4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使用地的自然环境、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方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五天以书面形式或传真、电报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答复。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日期五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他们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立即以电报、传真形势确认收到修改文件。           7.3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为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以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7.4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象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8.投标文件的编写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完全了解招标货物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以及商务条件后,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9.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9.1投标人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9.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构成       投标人编写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招标价格表、货物简要说明及业绩一览表。       (2)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3)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的证明文件及投标方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4)售后服务条款及质量保证期。 (5)投标保证金。 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签名、加盖公章),并填写“投标文件资料清单”。        11.投标书格式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所附投标报价说明完整的填写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招标价格表、货物简要说明及业绩一览表,注明所提供的货物、货物简介(含技术参数、原产地)、数量及价格。        12.投标报价           12.1投标人对投标货物及服务报价,应报出最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并在投标货物数量及分项价格表内分别填写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设备出厂单价、总价。           12.2投标应在投标文件所附的合适的投标报价表上表明投标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种报价,任何有选择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报价表上全部货物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货物者投标文件无效。     12.3最低投标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保证。 12.4 投标价格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技术规格中特别要求的备品备件、易损件和专用工具的费用。 (2)技术规格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它附带服务的费用。 (3)投标方按上述要求填写报价供招标方评标使用,但不限制买方以其它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利。   13.投标货币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4.证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 14.1 投标方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履行合同的文件(附件格式6),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若投标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方生产或拥有的,则必须得到货物制造商和/或技术拥有者提供该货物及服务的代理证、经销证。 14.3投标方必须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安装或生产能力。 14.4投标方应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规定的由卖方履行的保养、维修、供应备件和其他技术服务。 14.5投标方的资质证明材料。 14.6投标方必须提供2006年12月底的资产负债表。     15.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15.1投标人必须依据招标文件中招标项目要求及技术规格的要求逐条说明投标货物的适用性。           15.2投标人必须提交其所投标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响应文件。该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保证货物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要的所有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     15.2.1如有需要,应在规格技术偏离表(附件格式5)上逐项说明投标货物和服务的不同点以及完全不同之处。     15.2.2提供近三年以来类似设备的业绩。    15.2.3货物的图纸和样本、资料及说明书等。    15.2.4外购件注明供货来源和生产企业。     16.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90天内有效。     17.投标文件的书写要求     17.1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须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装订成册。     17.2投标文件的书写应清楚工整,凡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全权代表盖章。     17.3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可能被定位废标。     17.4投标文件应有法人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逐一签署及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17.5投标文件的份数: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并在文件左上角注明"正本"、"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7. 6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18.投标保证金           18.1根据投标须知第10.1条的规定,投标人应提交伍万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18.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证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不当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买方在因投标人的不当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投标须知第18.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8.3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可以用现金,或使用支票、银行保函和汇票,由投标人按招标邀请函中明确的银行、账号要求数额办理,于开标前规定时间交招标代理机构。           18.4对未按招标须知第18.1和18.3条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8.5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24.2条的规定予以无息退还。 18.6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方签订合同并交纳履约/质量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后,经银行扣除手续费后予以无息退还。     18.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     (2)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投标须知第25条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第22.5条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b.根据投标须知第25.3条规定提交履约/质量保证金。        c.按投标须知第28条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9.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装入信袋内加以密封,并在封签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派专人送交至投标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地址给招标方。     19.2投标文件信袋封条上应写明:       (1)招标人、招标文件所指明的投标送达地址;       (2)招标项目名称;       (3)标书编号;       (4)投标企业名称和地址;       (5)注明"2007年10月30日15时0分前不准启封","正本","副本"。           19.3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正本的投标书、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表明"开标一览表"字样,然后再装入正本招标文件密封袋中。     19.4未按本须知招标密封、标记和投递的招标文件,招标人不对其后果负责。     20.投标截止日期     20.1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           20.2投标人将根据本须知条款7.3条推迟投标截止日期以书面或传真电报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日期约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0.3在投标截止时限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收。        五、开 标 及 评 标     21.开标           21.1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届时请投标人派被授权的代表参加,参加开标大会的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尚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     21.2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定无误后拆封唱标,将投标文件正本"开标一览表"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内容公开唱标。     21.3招标人作开标记录,并存档备查。     22.评标           22.1招标人根据招标货物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买方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22.2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评标期间,希望投标方派代表参加有可能的询标。     22.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2.4评标时除考虑投标报价以外,还将考虑以下因素:     22.4.1投标货物的技术水平、性能。     22.4.2投标货物的质量和适应性。     22.4.3对招标文件中付款方式的响应。     22.4.4交货期和供货能力。     22.4.5配套设备的齐全性(如有需要)。     22.4.6备品备件和售后服务承诺。     22.4.7其他特殊要求因素(如安全及环保等)。     22.4.8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业绩和信誉等。     22.5投标文件中有下列错误必须修正并确认,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2.5.1单价累计之和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除非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     22.5.2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22.5.3文字表述与图形不一致,以文字表述为准。     22.6投标文件的澄清           22.6.1为有助于投标书的审查、评价、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请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和澄清。投标人有责任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专人进行答疑。     22.6.2投标人对要求说明和澄清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并应有法人授权代表的签署。     22.6.3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替代投标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     22.6.4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22.6.5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2.6.6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改或撤销与招标文件的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2.7评标委员会有权选择和拒绝投标人中标。评标委员会无义务向投标人进行任何有关评标的解释。           22.8评标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2.9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企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符合招标规定的活动,可能导致其被取消中标资格。 22.10评标标准及方法:经评审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即是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通过经评审合理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为中标人(但低于成本的除外),但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90万元的标书为废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书采用相同程度和标准评标。     23.授予合同           23.1买方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买方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3.2合同将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标人:     23.2.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3.2.2能够满足招标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3.3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利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货物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或分项选择中标人。     24.中标通知           24.1评标结束10日内,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发出时间不超过投标有效期,《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4.2在中标人与买方签订合同后10日内,招标人向其他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并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解释落标原因,不退回投标文件。     24.3《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六、签 订 合 同     25.签订合同     25.1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订合同。     25.2买卖双方共同承认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均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5.3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质量保证书一份。履约/质量保证书保证金额为中标总额的_10_%。如中标人在整个履行合同过程中无违约行为,则不需支付违约保证金。其违约保证书在合同执行完毕(含质量保证期)后自然失效。     26.拒签合同       如中标人拒签合同,则按18.7条处理。     27.中标人违约       如中标人违约,招标人可从中标候选人中重新选定中标单位,组织供需双方签订经济合同。        七、其 他 事 项     28.中标服务费     28.1中标方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1)以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中标总金额作为收费的基数。 (2)中标服务费标准为中标总金额的_1.0_%。 (3)中标服务费的交纳方式: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天内签约前按上述条款的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直接交纳中标服务费。可用支票、汇票、电汇、现金付款方式。              第四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1.1 ”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 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 ”合同价格” 系指根据合同,在卖方全部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买方的价款。 1.3 ”设备提供” 系指投标方按要求所提供的设备。 1.4 ”服务” 系指招标文件规定卖方必须承担的出售后服务的义务、安装调试、技术协助、培训服务以及设备提供等其他类似义务。 1.5 “买方”系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企业或单位。 1.6 ”卖方” 系指中标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经济实体。 1.7 ”现场” 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 1.8 ”验收” 系指买方依据技术规格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适用本次招标活动。 3.原产地 3.1原产地系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4.技术规格和标准 4.1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合同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最近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5.专利权 5.1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犯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6.支付 6.1除另有规定外,可采用下列之方式一种付款: (1)银行托付; (2)电汇付款(外地单位)。 6.2合同签订、设备到位时买方向卖方支付30%预付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时再支付总价50%的款,余款待项目验收合格经国家审计并扣除10%的履约/质量保证金后一个月内付清。 7.价格 7.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卖方为其提供货物和服务而要求买方支付的金额应与其投标报价一致。 8.质量保证 8.1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一流的工艺,并各个方面符合合同的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货物经过正确的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和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9.检验 9.1卖方应让制造商在发货前,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给议付银行付款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数量和质量的最终定论。质量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和结果说明。 9.2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或使用不合格的原料等,买方应申请商检局检验,并有权根据商检证书及质量保证条款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 10.索赔 10.1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把拒收货物的金额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瑕疵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3)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4)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的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论付款或卖方提供的履约/质量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 11.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 11.1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本合同第12款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在卖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买方将同意延长交货期。核定损失额的支付将由付款银行从议论付款或从履约/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金额0.5%,不满7天的按7天计算,但是,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5%。如果卖方在达到核定金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因为卖方违约终止合同,而卖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金额。 12.不可抗力 12.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而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12.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赏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3.税费 13.1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买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支付。 13.2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卖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14.履约/质量保证金 14.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向淳安县国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提交合同货币提供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12个月。履约保证金应由银行开具:支票、汇票、电汇付款方式。 14.2卖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向淳安县国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提交合同货币提供合同总价5%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12个月。质量保证金应由银行开具:支票、汇票、电汇付款方式。 14.3卖方提供的履约/质量保证金按规定格式以银行开具的支票付款形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14.4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质量保证金取得补偿。 15.违约终止合同 15.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买方可向卖方发出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延期内支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 15.2一旦买方根据第15.1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方式采购类似未支付部分货物。卖方应承担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但是,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破产终止合同 16.1当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该终止合同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 17.变更指示 17.1买方可以随时向卖方发出书面指示,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以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 (1)合同项下需要为买方特殊制造的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 (2)转运方式和包装方式; (3)交货地点; (4)卖方须提供的服务。 17.2若上述变更导致了卖方履行合同项下然后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的时间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变更指示后30天内根据本条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 18.合同修改 18.1欲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或偏离,须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9.转让与分包 19.1除买方事先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19.2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但该通知不解除卖方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0.适用法律 20.1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21.计量单位 21.1合同正本贰份`副本壹份,甲已双方各持正本壹份,淳安永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本壹份。 21.2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2.通知 22.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已书面或电传、`电报、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已书面形式确认并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3.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23.1除了卖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定、计划、图纸、式样、样本及买方为上述内容向卖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卖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有关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不可少的范围内。 23.2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使用第23.1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23.3除合同本身外,23.1款列明的所有资料始终为买方的财产,若买方要求,卖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副本)退还买方。 24.合同生效及其他 24.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在买方收到卖方的履约/质量保证金 后,即开始生效。 24.2卖方须按技术规格中的规定,向买方提供与合同项下货物有关的现场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培训等其他相关服务。 24.3商务合同应包括用户最后确认的价格条款和付款方式。 第五部分 合同特殊条款 下列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两者之间如有抵触时应已特殊条款为准。 一、合同双方 1. 甲方:(使用单位) 2. 乙方:(供应商) 二、安装及验收 1. 本招标项目规定的货物应是全新的、优质的、无任何缺陷的。 2. 乙方应于签订合同的同时提供货物的制造标准。 四、乙方应提供的技术资料 1. 设备的制造标准和检验项目、方法; 2. 设备的质量保证书; 3. 设备的图纸; 4. 备件清单。 五、售后服务:投标者应提出售后服务承诺和相应的价格。 六、履约/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 供应商的履约/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淳安县国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方式为支票形式,金额为合同总价10%;设备正常使用一年后无息退还,若在此期间,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要求按时完成,产品质量有缺陷,一年内返修率达到5%(除人为因素)甲方有权全额扣除履约/质量保证金。 七、付款方式:(贷记凭证)银行转帐 合同签订、设备到位时甲方支付30%预付款,设备交付后,由甲方验收合格,在甲方出具的《委托验收单》和发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甲方凭签章的《委托验收单》和发票复印件付清余款。 八、争议解决 若甲方`乙方发生争议,以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为原则。如协商不成,将争议提交淳安县人民法院解决。 九、验收:由甲方负责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十、合同生效 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在淳安县国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收到履约/质量保证金后,开始生效。 附件1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书封面格式       投标书: 项目名称: 投标单位: 投标单位全权代表: 投标单位:(公章) 年月日        投标书格式        投标书 致:_淳安县国有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___ 项目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投标邀请___ (招标编号: ),签字代表__ (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方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四份。 (1)开标一览表 (2)投标价格表 (3)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 (4)业绩一览表 (5)按投标须知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 (6)资格证明文件 (7)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投标报价表中规定的应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投标总价为人民币元。 2.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需要修改)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4.其投标自开标日期有效期为 个日历日。 5.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日期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6.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格的投标或受到的任何投标。 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___ 邮编:___ 电话:__ _ 传真:_ 投标人代表性名、职务:__ _ 投标人名称(公章):__ _ 日期:__ 年___月___日 全权代表签字:              附件2 开标一览表 投标方全称: 招标编号: 货币单位: 序号 品牌 产品型号及配置规格 数量 投标单价 投标总价 交货期 交货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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